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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和培训与宣传。

本标准适用于有燃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燃香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的应用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6386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燃香活动sensingactivity

在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内香、烛、油等的活动。

4基本要求

4.1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具有燃香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4.2焚香炉、亭等燃香点宜设置在殿堂外较为的地带。

4.3燃香点的设置应与储存点相分离。

4.4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提供的燃香类产品应符合GB2636燃香类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4.5教师在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燃香点设置文明进香和环境保护等标识,每次进香数量不宜超过3支。

4.6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设置燃香安全、防火等警示标识。

4.7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4.8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每半年至少举行1次消防演习。

5安全管理

5.1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开展燃香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a)组织制定燃香安全管理制度;

注:可包括燃香点、存储点设置的条件、数量及规模,检查和处理的具体时间及频次,管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等。

b)明确燃香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c)制定燃香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d)强调燃香安全报告制度等。

5.2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应包括:

a)提示信教群众和游客文明有序进香,引导信教群众和游客选用符合GB26386燃香类产品通用技术要求的香类产品;

b)及时清理香头,并进行安全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c)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设施和器材,确保运行良好;

d)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用于燃香的固定火源安全;

e)当风力达到或超过四级时或天气持续干燥,应加强对燃香点和检查和清理,必要时,停止燃香活动;

f)当参加燃香活动的人数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所设定的安全接待人数时,应采取限制进入、及时疏导等有效措施。

5.3重大活动安全管理

5.3.1举行重大活动前,应满足以下要求:

a)根据燃香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b)全面检查和其他安全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c)增强安全管理人员,并确定活动中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事项责任人,明确职责;

d)进行安全演练。

5.3.2举行重大活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加强对燃香点的现场指导和监管;

b)当燃香数量过多时,应及时清理,消除燃香炉、亭等燃香点的明火;

c)对重大活动中的关键点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6培训与宣传

6.1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a)燃香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缺席;

b)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c)基本消防知识和技能;

d)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

e)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等相关知识。

6.2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宜采取广播、海报、宣传标识、发放材料等形式,向信教群众、游客、导游等相关人员宣传安全燃香、文明进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篇2: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

二、场所宗教活动必须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反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以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若发生事故,场所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场所必须遵守国家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保证经常有人值班巡逻,对因麻痹大意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查、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六、建立以消防管理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七、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本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八、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原则,对场所的电、水、气及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问题,杜绝使用危房进行宗教活动或其它活动,汛期及特殊时期,加强安全工作措施,严加防范,确保场所人员及财产安全。

九、要保证场所内食品及用具干净、卫生,积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因食品及用具不洁引发食物中毒,同时积极做好流行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十、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活动(参加人数超过千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前的消防等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场所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场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安排、部署本场所的安全工作。

十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已登记及筹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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