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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管员安全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贯彻、执行公司和部门规章制度,完成仓库物资保管工作,落实本岗位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对主管业务的安全负责。

2、负责保质保量、按期及时地采供安全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料、材料等。

3、按规定标准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

4、贯彻执行库房防火及化学危险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5、对购入的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料的质量负责,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公司标准要求。

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备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设备改造和操作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并对设备、备品、备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负责。

篇2:物业安全服务管理常识培训治安管理常识

物业安全服务管理常识培训:治安管理常识

概念

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一种管理活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同时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目的。治安管理既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工作的重要方面

条件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造成的伤害轻微,不够刑事处罚程度。

3.必须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分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其危害对象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等。

2.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如非法携带枪支,非法生产、销售、贮存危险物品,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管制刀具,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侮辱、诽谤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使用家庭暴力等。

4.侵犯公私财物行为,如盗窃、诈骗、抢夺少量财物,敲诈勒索,破坏公私财物。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如窝赃,买赃,吸食、注射毒品,倒卖票证,搞封建迷信活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等行为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违反消防管理行为,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存放地吸烟、使用明火,占用防火间距,造成重大火灾隐患并经公安机关通告而不加改正的。

7.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如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酒后驾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等。

8.违反户口或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如涂改户口,不按规定申报户口、领取身份证,伪造证件。

9.卖淫、嫖娼或为此类行为提供场所,且尚未构成犯罪的。

10.非法种植、存放、运输、买卖、使用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11.赌博或为此类行为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租、出售传播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等。

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适用范围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条例。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指以下情况: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所属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应通过外交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或补充变通的规定。

3.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相关法令法规,或将来可能制定的相关法规。

正当防卫

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

正当防卫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法律上对它有严格的限定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真实发生,而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不符合此条件的防卫,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分为两种情况: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即“先下手为强”的行为,叫做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后进行的防卫,叫做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对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其中最为全面且接近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说法认为,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着手实施时,视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若不法侵害在实

施前已具有明显的威胁性,不实行防卫极有可能会立即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此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防卫并造成了后果,属于故意犯罪,此种行为还需视情况而定,如果防卫原因为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者,按假想防卫处理。

4.主观条件: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即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要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如常在保安工作中出现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不属于正当防卫,后面内容对此类情况有具体说明。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要基本相当。

正当防卫对于保安工作的重要意义

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对特殊情况下防卫人实施侵害行为的保护,对于保安工作有重要意义。

1.正当防卫有效的保证我们在合法履行职责时不受或少受伤害,能够安心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在保安工作中,如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为保护,积极制止不法侵害,确保区域内业主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效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更好地履行保安职责。

2.在实行正当防卫时,搞清它的实质和适用条件非常重要很多物业纠纷同正当防卫有关;保安人员在与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斗争的同时,要保证严格遵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许滥用防卫权,否则将视情况依法论处。

同时,保安员也应以正当防卫为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保证正当工作不受不法干扰。

防卫过当

概念

当过卫防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但超过了限度条件的防卫行为,称为防卫过当。

其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也可能为间接故意,可能构成罪名有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杀人罪等。防卫过当者,应减免处罚。

判定标准

当过卫防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作为防卫过当;造成损害程度一般的不作为防卫过当。

但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人身权益,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规定了无过当防卫,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挑拨和互殴防卫

防卫挑拨和互殴防卫是保安工作中常见的两

种情况,属于非正常防卫,作为保安员一定要能够正确加以区分,不牵涉,不受害。

防卫挑拨

故意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激怒对方,诱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再以“正当防卫”的理由,掩饰加害目的,此种情况按故意犯罪论处。

互殴防卫

指双方互相打架、结伙斗殴、聚众械斗等行为,不论哪种情况,双方都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其行为都是违法的,属于非正当防卫,任何造成危害的一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如斗殴双方中的一方主观上不愿再打,并在事实上已经停止了自己的殴打行为,离开现场,而另一方仍继续追打对方,这时,继续殴打的一方即成为不法侵害者,已经停止殴打的一方应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非正当防卫

概念

非正当防卫,指防卫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防卫”。非正当防卫不受法律保护,造成危害结果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

除上述的防卫挑拨、互殴防卫以及在“正当防卫”中提到的不适时防卫,常见的非正当防卫还有以下几种:

1.假想防卫,是行为人对于其错误地认识、想象或者推测而事实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防卫行为”,即对想象或推测中的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的行为,违反了正当防卫的起因或对象条件。

2.局外防卫,是指防卫者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者实施的侵害行为,违反了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3.抗拒防卫,是行为人为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对执行公务等实行合法行为的人进行的抗拒、侵害行为,违反了正当防卫中的起因条件。常见案例如:犯人对公安执法人员拘捕的抗拒。

凶杀案现场的保护

性质

1.凶杀犯罪是最为恶劣的犯罪之一,社会危害性极大,积极配合警方保护现场以便尽快破案是保安的重要职责。

2.凶杀案现场比较具有随意性,可能在室内、室外、荒郊野外、闹市、公共场所等。

维护原则

1.以尸体为中心扩大现场范围,凶杀案件被侵害对象是人体,所以尸体所在位置是现场最重要的位置;根据尸体被杀方式与其所在地性征是否相符(如被利器刺杀的人,尸体周围理论上应有大量血迹),判断此处是不是中心现场;如判断凶手杀人后可能实施了移尸、焚尸等意在消灭罪证的行为,即发现尸体的地点不是凶杀案的中心现场,就需要根据尸体附近的拖拉、滴血等痕迹扩大保护范围,把与尸体有关的痕迹都保护起来,作出标记。

2.保护现场的同时,注意发现细微迹象,凶杀案的发生,常伴有搏斗的过程,因此现场周围遗留的痕迹、细小物品等都有可能是重要证据,尽可能对现场及周围的遗留物做好保护,对案件的侦破有着积极的帮助意义。

3.如有伤者,不论是被害人还是凶手,都应立即送往医院救治;若伤者已危及生命,应在急救同时,尽可能问些案件关键问题(本条以下案件皆适用)。

自杀案现场的保护

性质

一般可判定为自杀现场的,多为坠楼自杀,如为服药、服毒、利器

伤害等方式,按照凶杀案现场保护,由警方进行判定,协助警方调查取证。

维护原则

1.迅速封锁现场,疏散围观人员。

2.如能马上确认自杀者身份,立即联系其家属,并判断其自杀初始地点。

3.对现场拍照留存,若经确认自杀者已死亡,或需送医救治,需将人体的位置、姿态及散落物等作出标记,以备后续调查。

交通事故现场的保护

性质

一般物业区域内的极少出现恶性交通事故,出现问题多为公共物品损坏,业主间纠纷,其现场保护需根据详细情况判定。

维护原则

无人受伤:

1.若财物、车辆受损,需拍照存查。

2.如造成隐患,可能产生其他波及性损害,应进行局部封锁,设立标志以警示。

有人受伤:

1.立刻封锁现场,维持围观人群秩序,不得移动或弄乱现场相关物品,包括人(无需送医情况下)、车、散落物品、车痕等;如遇下雨等恶劣天气,应尽快将痕迹遮盖保护起来。

2.如伤者需就医,移动前须对其躺卧位置和姿态作出标记,情况紧急时可就地以石头划出伤者位置;如伤者伤势严重,需先拍照存查。

3.尽量不使用事故车辆运送伤员;如必须移动事故车辆,要先将现场拍照存查,再将车辆轮胎触地处和相关物品、痕迹处做好记号,等候交警处理。

4.如有燃油溢出,须严禁烟火,避免火灾、爆炸等更加严重的后果。

5.在现场及周围寻找目击证人,以协助警方调查。

盗窃案现场的保护

公共设施或物业所属物品被盗:

1.发现被盗或被盗迹象时,判断案犯是否尚未逃离,或有可疑人员混迹在围观人员中,尽量当场抓捕,或掌握案犯的直接特征。

2.封锁现场,禁止非办案人员入内,不得移动现场物品,保护现场痕迹不被破坏。

3.如发生在室内,确定作案人出入路线,并对出入通道及周边环境加护保的场现案窃盗以保护;如发生在室外,对周边环境进行判断,将疑似作案人来去路径、痕迹、逗留地点等加以保护。

业主被盗:

1.同以上三点。

2.劝止业主进入现场察看失窃情况。

抢劫案现场的保护

性质

抢劫案件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对人民物质财产乃至人身安全有极大威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重大刑事案件之一。

维护原则

1.注意现场罪犯潜伏、袭击被害人的位置,逃走路线,如发现相关痕迹、足迹,要划出范围加以保护,避免破坏。

2.注意发现并保护现场中心及周围遗留的痕迹或物品,如搏斗中掉落的物证,扯落的纽扣、衣物碎片、血迹、毛发等。

3.及时询问被害人,如罪犯刚刚逃离不久,要立即组织追捕,注意沿路的逃窜痕迹和路人的证词,增加破案概率,而不只是消极等待公安机关到来。

纵火案现场的保护

性质

1.纵火犯罪通常会造成人身及物质财产的重大损失,犯罪分子如利用这种手段以达到报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扰乱社会秩序等目的,将很容易造成巨大灾难。

2.纵火案容易因救火行为使现场遭到破坏,增加破案难度。

维护原则

1.当起火还未成火灾前,起火点较明显,只需尽量保护好起火点,扑护保的场现案火纵救时有意减少对其的破坏。

2.如火灾已酿成,先要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及相关单位灭火,灭火后立刻封锁现

场,并认真配合消防及刑侦部门清理火场,发现起火点后加以重点保护。

3.灭火及事后清理保护现场的过程中,注意听取周围群众议论,询问收集群众反映的情况,这样有利于获得有价值线索,如起火前的异常响动、气味、可疑人员、风向、起火部位等。

篇3:安全文明小区治安安管员工作职责(上墙制度)

安全文明小区上墙制度:治安(安管)员工作职责

治安(安管)员在物业管理公司(处)的领导和派出所的监管下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严守纪律,坚决完成任务。

二、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治安巡逻,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辖区治安秩序的稳定。

三、遵纪守法,文明执勤,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及时提供信息、情报,切实搞好社会治安,自觉维护小区声誉。

四、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法制观念和业务技能。

五、不怕艰苦,不怕牺牲,机智勇敢,果断地与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六、协助公安机关,查验证件、物品。纠正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定因素,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七、不单独检查可疑人的证件、物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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