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站房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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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站房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重点站房的安全,严防火灾、爆炸、触电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重点站房的安全管理。

3定义

重点站房是指氧乙炔站、天然气站、自备发电站、空压站、变配电站、油库、化学危险品库、木库等站房。

4管理制度

4.1非站房工作人员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入内。

4.2因工作需要进入站房的人员必须出具相关证件(专业检查标志、工作证)进入。

4.3检修人员须经值班人员许可后,方可进入站房工作。

4.4进入重点站房的人员,必须遵守该站房的有关安全、消防、保密保卫等各项规定。

4.5除站房内工作人员外,任何人进入重点站房,一律要进行出入登记。

4.6站房工作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应保证安全设施、工具仪表等齐全良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5上岗操作人员须经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站内设置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7变配电站管理

7.1必须做好“四防一通”,即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动物,保持良好通风。

7.2配电柜前的操作通道上铺设高压绝缘垫。

7.3配电设备的裸线导电部分离地高度如低于2.2米,应加装不低于1.7米高度的隔离栏或护罩。

7.4变配电装置应保持色标鲜明,设备及绝缘用具应定期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

7.5防雷设施及保护接地应保持完好有效,接地电阻值应定期测定,符合安全要求。

7.6严格遵守电气安全规程,需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先将设备断开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警告标志。

7.7变电室的门应上锁,并挂“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7.8操作人员应正确站位,如导电部分在人员的后面或两侧,则不允许进行工作。

8氧乙炔、天然气站房管理

8.1氧乙炔、天然气站与热工作业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8.2氧乙炔、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并有可靠接地,设备及管道应经常作漏气检查并定期作水压和气密试验,若因冰冻堵塞,只允许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烘烤。

8.3乙炔库房等禁火区内不得装设电话等能产生火花的电器或仪表,照明及电气线路应选用防爆器材,开关安装在室外,值班室与乙炔库房之间的玻璃应保持密闭。

8.4氧气管道应按规定使用天蓝色,乙炔、天然气管道应按规定使用银白色,并有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白色或黄色箭头,具体按《中远船务一目了然工程标准管理手册》执行。

8.5设备、管道须设防静电积聚的放电装置,电阻应小于10欧姆。

8.6氧气站内严禁堆放油脂及其它无关物品,操作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及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等严禁沾染油脂。

8.7液氧储罐严禁在超压、负压情况下运行,设备或系统泄漏时,必须停机检修,严禁带压拧紧螺栓。

8.8排放液氧时,要有专人监护,并在安全区域内设明显的警告标志,排放加热气体应由专人操作,加热气体必须从排出阀通过专用排放管排放,排放口附近人员不得停留和置放物体。

8.9压力表、安全阀、回火防止器必须保持灵敏、完好、有效,安全阀、压力表应定期校验。

8.10乙炔、天然气设备、容器及管道进行检修时,在动火修理前,应作充氮吹扫,氮气纯度应大于98%,吹扫口乙炔、天然气含量低于0.5%、空气中乙炔、天然气含量低于0.2%时方能动火。乙炔、天然气站房内原则上不允许动火维修,如确需动火必须根据规定进行特殊审批,其它管道动火修理按规定进行动火申请,专人监护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加强通风。

8.11氧乙炔气瓶贮运、使用中严禁野蛮装卸,防止猛烈撞击。

8.12氧乙炔、天然气站房内要保持良好通风,在站房外必须有明显的禁火、禁止使用手机、禁止使用高频的警告标志,严禁带入火种。站房内操作人员不得穿带铁钉鞋入站。

9油库管理

9.1油库要保持良好通风,油库外必须有明显的禁火、禁止使用手机、禁止使用高频的警告标志,严禁带入火种,油库周围20米内严禁热工。

9.2油库内的电气设备都应采用防爆型,不得装设电话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用具,不准使用裸露导线供电,开关应设置在室外,管理人员不得自行拆装修理。

9.3储存或运输中会产生静电的设备、容器及管道,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禁止使用渗漏或油封不严的容器,不同油品分类存放,并有明确标签,注明油品名称、特性、数量。

9.4油库必须建立和健全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应熟悉防火知识,熟练运用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

9.5油库区域必须设置避雷设施,责任部门应定期检查避雷设施的完好性,每年应由当地避雷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合格。

10空压站管理

10.1站内一般不贮油料,若要存放,不得大于一周的油量。

10.2站内外管道应涂上规定色标,并标明介质的流向。

10.3空压机系统的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定期检测合格,空压机组旁的紧急停车按钮保护装置应保持正常可靠,外露的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不得随意拆除。

10.4电气设备应有良好接地,检修所用的移动式、固定式照明灯具,电压不大于36V。

10.5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注意压力表指针的变化,禁止超压超温,工作完毕后,除规定贮气外,应将贮气罐内的余气放出,冬季应放掉冷凝水,以防冻裂。

10.6设备带压或机器运转中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工作,运转中若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待检修好后方准启动。

11化学危险品库管理

11.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足够的消防水源、设备,通道、走道等出入口及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道路须保持畅通。

11.2库房应标明化学危险品的名称、性能、灭火方法等,各种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其性质、分类、分堆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库储存,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库(柜)中,并有隔离、清洗、消毒和现场急救的安全设施。

11.3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容器或管道,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11.4加强入库检查,详细核对品名、重量、规格、容器包装等,如发现问题立即移至安全地点,不得进库或装车运走,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的物品,应定期测温化验,并做好记录,散落的物品必须随时清除,妥善处理。

11.5不准在库房内进行分解、打包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不安全操作,对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设备。

11.6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或倾倒。

11.7仓库、储蓄室严禁烟火,并设置警告标志。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动火时,应按规定动火申请,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11.8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12自备发电站的安全管理

12.1值班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柴油发电机组的性能和运行操作规程。

12.2柴油发电机组启动前必须认真检查曲轴箱内油面、水箱中水位、燃油箱内燃油油位,柴油机地脚连接的稳固情况及柴油机与从动设备的连接情况,蓄电池液面高度及起动线路连接要紧固,各部件螺钉不能松动,各部分接线确保正确,接地线保持良好。

12.3发电机组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运转后,应随时注意有无机械杂音,异常振动等情况。确认情况正常后,调整发电机组至额定转速,电压调到额定值,然后合上输出开关,向外供电。负荷应逐步增大,力求三相平衡。

12.4发电机组并联运行必须满足频率相同,电压相同,相位相同,相序相同的条件才能进行。准备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组必须都已进入正常稳定运转。接到“准备并联”的信号后,以整部装置为准,调整柴油机转速,在同步瞬间合闸。

12.5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合理调整负荷,均衡分配各发电机组的有功功率及无功功率。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应密切注意发动机声音,观察各种仪表指示是否在正常范围之内。检查运转部分是否正常,发电机组温升是否过高。并做好运行记录。

12.6停车时,先减负荷,按顺序切断开关,最后停止发电机组运转。

12.7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组如因负荷下降而需停车一台,应先将需要停车的一台发电机组的负荷,全部转移到继续运转的发电机组上,然后按单台发电机组停车的方法进行停车。如需全部停车则先将负荷切断,然后按单台发电机组停机办理。

12.8发电机组在运转时,即使未加励磁,亦应认为带有电压。禁止在旋转着的发电机引出线上工作及用手触及转子或进行清扫。运转中的发电机组不得使用帆布等物遮盖。

12.9发电机组经检修后必须仔细检查转子及定子槽间有无工具、材料及其它杂物,以免运转时损坏发电机组。

12.10机房内一切电器设备必须可靠接地。

12.11机房内禁止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除值班人员外,未经许可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12.12房内应设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送电,关闭发电机,并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救。

13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2:分段及设备运输放置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及设备的运输和放置,降低作业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及设备运输和放置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作业人员要求

3.1.1平板车驾驶员负责平板车操作及行驶安全,应持有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经企业内部技能培训、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严禁疲劳驾驶或酒后上岗。

3.1.2平板车运输作业应配备相应的指挥或监护人员,以负责运输过程中的路径路况察看、放置点环境确认以及全过程的指挥和监护工作。

3.2分段搁置的工艺设计要求

有线形、重心不稳的分段应制订放置(固定)方案,确保分段运输和搁置安全可靠。

3.3运输前的安全检查

分段及设备运输前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认。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3.3.1运输道路(包括空间)及搁置场地检查,包括:道路的宽度和坡度、运输空间高度以及运输道路及搁置场地的地面平整度和强度;

3.3.2平板车车况检查;

3.3.3运输物件的安全状态检查,包括:分段固定、分段上可移动物件的固定、分段上脚手架的调整等;

3.3.4用于分段及设备搁置的托架、钢墩、垫木等安全性检查;

3.3.5安全措施检查,如:平板车进入喷漆房时应加装防火帽;运输路面坡度过大时,应采取措施对分段及托架进行固定等。

3.4运输过程中安全要求

3.4.1选择合适的时间和路径,禁止在人员密集的道路上进行运输作业,必要时可采取隔离措施。

3.4.2平板车上严禁载人行驶,禁止超载或超出平板车性能要求进行运输。

3.4.3平板车司机与指挥或监护人之间应采用无线通讯等有效通讯手段并保持通讯畅通。

3.4.4运输过程中平板车在道路上发生损坏时,监护人员应在平板车的周围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提示,并尽快联系维修。

3.5分段及设备搁置安全要求

3.5.1对分段及设备进行可靠固定;托架、钢墩应支撑在分段及设备的刚性骨架位置,确保搁置稳固安全。

3.5.2原则上分段及设备放置禁止超过道路安全标示线以外,特殊分段及设备需要临时占用安全通道或临时超过道路安全标示线放置时,必须要经过企业安监部审批,并做好警戒和监护。

3.5.3分段搁置时,应与其它分段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避免运输过程中发生挂碰。

3.5.4分段及设备搁置在砂土地面时,应根据地面的承载能力和放置物件的重量,采取在托架、钢墩下方铺垫钢板等措施,增加受力面积,确保分段及设备的放置安全。大雨过后必须要对放置分段及设备的地面进行检查。

3.5.5分段搁置到位后应及时对分段上的脚手架和边、沿、孔洞的临时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恢复,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3.5.6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定期对分段及设备搁置的安全性和场地地面是否发生沉降、变化进行检查。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3:货舱盖开关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建造货舱盖(以下简称舱盖)开/关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舱盖开/关作业的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3.1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舱盖开/关作业项目,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2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舱盖开/关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步骤和安全要求;负责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要求

4.1作业审批要求

舱盖开/关作业属于一般危险作业,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建立舱盖开/关作业审批制度,明确申报审批流程,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施工前的安全要求

4.2.1舱盖开/关作业施工前,施工部门作业长/工程主管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

4.2.2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明确作业人员的岗位和职责,提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4.2.3操作人员为舱盖开/关作业的责任人,应熟悉掌握舱盖传动装置的结构、性能、操作程序及要领,非本岗位员工不得进行舱盖开/关作业。

4.2.4检查所有传动装置及其附件的正确性和安全性,包括动能系统、液压系统、开关系统。

4.2.5检查、清理舱盖面、舱围面和周围物件(主要是动能管线和杂物)的清理状况。

4.2.6舱盖开/关作业范围内无关人员必须全部撤离。

4.2.7进入舱内进行检查和作业人员,应确认舱内脚手架和其它安全工装安全可靠满足施工安全要求。舱内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并做好自我保护。

4.2.8当舱盖处于完全封闭状态时,进入舱内作业人员不得低于两人,并应携带好手电筒和指定专人进行监护。

4.2.9舱盖操纵阀应设置在易于观察和操作的部位。

4.3施工安全要求

4.3.1除专人操作和专人指挥以外,应至少设置两名监护人员进行监护。操作、监护和指挥人员应密切关注周围人和物的动态,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防止发生意外。

4.3.2舱盖开/关作业过程中,操作、监护和指挥人员之间的站位要明确,联络信号要准确及时,指挥人员应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对讲机、哨子等),舱盖开/关作业过程中,要进行警报和提示。当听不清或看不到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

4.3.3遇到危急情况时,任何人员发出停机信号操作人员都必须立即停止操作;操作人员可进行反向操作。

4.3.4操作人员严禁用脚操纵舱盖开关阀。

4.3.5在舱盖未全打开或打开状态下,需要进入该处舱口围板面上工作时,应先停止操作,同时必须用钢丝绳将滚轮安全地绑在围板上,或用木垫垫住舱盖,或将有关转动装置上锁固定,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岗位,需要爬上舱面作业的人员应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作业位置应清洁油污、粉尘等,防止发生意外。

4.3.6折叠式液压舱盖用吊车打开舱盖安装附件时,应设置足够的固定装置将舱盖固定后方可松下吊钩。

4.3.7折叠式液压舱盖初次关舱盖时,应用吊车配合将舱盖缓慢关闭。

4.3.8初次进行液压缸开/关舱盖前,应对油缸管路进行充分排气,检查施压系统密性状态,防止舱盖自动下滑。

4.3.9在舱口围面上作业人员应佩带好安全带且安全带的带扣应扣在舱口围板外侧。

4.3.10长时间进行舱盖调试作业过程中,应采取停泵的措施,避免发生意外。

4.3.11作业结束后,必须要切断液压泵电源,关闭动力系统,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4.3.12舱盖安装调试完毕后,其操纵箱应挂上“严禁乱动”的警示牌并上锁。

篇4:船舶及海工建造安全生产策划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做好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的单项重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项目)和单船安全生产策划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预防工作,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企业。

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制定和细化本企业船舶建造安全生产策划管理规定。

3管理职责

3.1单项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策划由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

3.2单船安全生产策划由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牵头制定。

3.3单项重点工程和单船安全生产策划制定结束后,必须经企业生产部门和安监部审定批准后下发实施。

4管理要求

4.1单项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策划要求

企业施工部门进行单项安全策划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4.1.1工程安全分析

a.分析施工中的危险部位和危险过程;

b.分析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使用设备、作业环境、施工对象应具备的安全状态。

4.1.2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要求

a.确定施工所需设备、设施和作业人员数量;

b.确定施工的作业程序、工艺、方法;

c.确定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的文件、规范;

d.确定施工应采取的控制手段和安全技术措施;

e.确定冬季、雨季、雪天和夜间施工时的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及夏季的防暑降温措施;

f.确定因工程项目的特殊需求所补充的安全操作规定和安全措施;

g.确定施工过程中的主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h.制定施工的应急预案;

i.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材料。

4.2单船安全生产策划编制要求

4.2.1设定单船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结合下列内容,合理设定单船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a.企业的方针和目标;

b.法律法规要求;

c.合同要求;

d.本项目的危险和风险程度;

e.经营和成本控制要求;

f.可选择的技术方案;

g.以往类似项目的目标及项目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记录。

4.2.2安全控制机构和职责

a.建立单船安全管理网络

b.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明确项目组各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4.2.3危险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a.进行必要的危险分析,识别重要危险施工项目。

b.按照单项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策划要求进行工程安全分析,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要求。

4.2.4单船安全策划项目包括

a.船舶消防设施、设备布置。

b.船舶安全通道布置。

c.船舶(加油后)油舱分布和标识。

d.密闭舱室告示牌的策划与布置。

e.设备设施摆放和管线布置的策划。

f.布置危险部位和危险动作的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g.策划“船舶安全生产告示牌”。

h.根据危险分析,确定重点危险施工项目的单项策划。

4.2.5重要的和补充的安全控制措施

a.《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中相关工作文件的要求。

b.各类船舶建造通用安全要求和重点安全控制指引。

c.其他需要补充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如重要工程安全控制工艺要求(特殊部位的通风工艺、油漆工艺、脚手架搭设工艺、大型构件吊装吊运工艺等)。

4.2.6单船应急准备和响应

a.建立《单船消防应急部署表》。

b.执行企业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如人身伤害、防台等)的相关要求。

c.必要的应急告示(包括标识)。

d.定期的应急演练计划和要求。

4.2.7安全绩效测量与监视

a.生产环境的检测。

b.现场健康安全状态和行为的常规测量和监视。

c.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监视。

d.日常的巡视。

e.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跟踪。

f.事故、事件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跟踪。

g.跟踪来自外部如船东、政府、集团的要求。

4.2.8事件、不符合的处理

执行企业体系文件《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相关要求。

4.2.9文件和记录

企业可参照《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和《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4.2.10其他要求,如沟通交流、培训等。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5: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企业防台风抗灾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直属防台风抗灾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防汛抗灾岗位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直属企业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防台风抗灾指挥部门。

第三条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接受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共同领导,并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自身的防台风抗灾工作。

第四条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直属企业应做好防台风抗灾的前期准备、抢险救灾和灾后的善后工作。

第六条直属企业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台风抗灾的义务。

第二章防台风抗灾准备工作

第七条建立健全防台风抗灾指挥机构,及时做好机构人员的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大力宣传防台风抗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树立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第九条定期修订、补充“防台风抗灾抢险应急预案”。

第十条备足、储存好各类防台风抢险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保证做到按需调用。

第十一条组织好本企业的防台风抢险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第三章防台风抗灾

第十二条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随时与水文、气象部门保持联系,掌握热带风暴(台风)的动态,当达到或超过企业所在地风暴潮的设防标准时,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启动“防台风抗灾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十三条直企业遭受台风袭击,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抢险和损失情况。

第十四条在防台风期间,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加强检查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若抢险力量不足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驻军、武警部队和兄弟队伍求援。

第四章防台风抗灾善后处理

第十六条直属企业应按集团公司关于受灾统计报表的要求统计,核实实情,并及时上报。不应虚报、瞒报。

第十七条因受灾造成减产、部分停产、停产的单位,应做好恢复生产工作,减少灾害的损失。

第十八条做好对受灾职工、家属的生活住房安置、防疫和伤亡人员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防台风抗灾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台风抗灾中玩忽职守,临阵脱逃,挪用、盗窃、贪污防台风抗灾物资钱款,危害防台风抗灾工作的个人给予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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