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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验收程序和要求,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项目。2.管理职责1.项目经理部生产主管经理组织现场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的安全验收。2.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参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所涉及的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的安全验收。3.项目经理部现场施工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设施(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临边安全防护及洞、孔防护设施,道路施工隔离围护等)。4.项目经理部材设部门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5.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共同参与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验收。6.施工现场各分包作业队伍负责人做好本所属范围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场安全自检和申报工作,参与项目经理部组织的验收。3.管理程序3.1验收范围1)脚手管、扣件、脚手板、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配电箱及劳动防护用品;2)施工现场办公、生活、“五小设施”包括供配电、通道、消防设施、排水沟、房屋间距等;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隔离围护设施(彩钢板围档、移动式路栏围护)、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棚等;4)普通脚手架、操作平台、井字架、龙门架、登高走道等和搭设的各类临边防护设施和安全网等;5)模板支护系统、吊篮、悬挑、吊装平台等特殊脚手架,包括建筑物的临边围护栏、安全网等设施;6)基坑、沟槽、窨井、桩孔等孔洞的临边防护栏。7)临时用电工程;8)各种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和其它机械设备。3.2安全验收组织和要求3.2.1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1.项目经理部生产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对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已审批合格的施工方案联合进行验收;2.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必须对立杆基础进行分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进入上部构件搭设施工;3.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每搭设到一定的高度(三步),必须进行分段验收,全验收合格后,挂牌投入使用;4.对特殊脚手架,除按规定进行上述验收外,每经过搭设拆除(或整体移位)一次,应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准予投入使用;5.对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等钢管扣件式临边防护、登高设施必须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要求,与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同步组织验收;6.对于同一脚手架设施由不同施工单位共同使用时,项目经理部必须明确脚手架的管理单位。需要移交时,由项目经理部施工员、安全员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交接验收手续,同时明确设施管理人员;7.对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脚手架、登高设施中的安全防护栏杆部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项目经理部负责生产的副经理批准,并落实相应预防措施。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并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挂牌投入使用;8.做好各类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防护设施的验收记录。3.2.2特种设备、施工机械1.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材设、安全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所进场的机械设备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进场安全验收。2.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必须持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证。需现场装拆的大型特种设备,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安装,使用前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挂牌投入使用;3.现场所有的施工机械设备,均应统一进行编号、状态标识,并进行登记;4.经移位重新安装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重新组织验收;5.按安全保证体系程序的规定,做好设备验收记录。3.2.3施工临时用电设施1.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组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设备员、施工员,对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验收;2.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JGJ46-88规范及已审批合格的专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若分部实施的,实施一段验收一段。对搬迁移位后的临时用电设施,必须重新组织验收;3.经验收合格的临时用电线路、设施,应设立状态标识;4.因特殊原因遭受损坏的临时用电线路、设施经修复后,必须组织安全验收,严禁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5.对分包单位自带进场的电箱、电缆、电气设备等必须进行进场验收。6.做好临时用电线路、设施的安全验收记录。3.2.4安全防护设施1.由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组织技术负责人、安全、施工、综合办,按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安全验收;2.安全验收的范围为:施工现场的隔离围档(含路栏隔离)、活动房、洞口,楼、台边等的临边防护设施;3.凡隔离围档、活动房、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设施,经移位重新设立后,必须组织验收;4.对隔离围档,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设施遭受损坏后重新修复的,必须组织验收;5.凡验收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立状态标识做好验收记录。3.2.5劳动防护用品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以及其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商和经销单位必须有生产(经销)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外观完好无损、附件齐全。2.对分包单位自带进场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及其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生产厂商和经销单位生产(经销)许可证标识、外观应完好无损、附件齐全。4相关记录1)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2)挂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4)门型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5)安全防护设施搭设验收记录;6)模板支撑系统验收记录;7)上回转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8)下回转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9)临时用电验收记录;10)施工机具验收记录。3.2.1脚手杆、扣件、脚手板、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器、以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有合格的试验单及出厂合格证明。当发现有疑问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认可后才能使用。3.2.2井字架、龙门架及工具式架子的验收,由工程项目经理组织,工长、安全部、机械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3.2.3普通脚手架、满堂架子、堆料架或支搭的安全网的验收,由工长(施工员)或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材料部门、安全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2.4承重脚手架以及特殊架子的验收,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施工员、作业班组负责人、材料部门、安全部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2.5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的验收,由项目机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2.6临时用电工程的验收,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电气工程师、方案制定人、工长(施工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2.7所有验收都必须办理书面签字手续,否则验收无效。3.2.8各级验收人员一定要认真负责,把住关口,严格按国家标准、规定和批准的方案进行检查,合格的予以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验收通过。3.2.9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凡发现无验收而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待方案、手续齐备后方可批准施工。1.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1、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总工程师、安全员、施工员等相关人员对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已审批合格的施工方案联合进行验收;2、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必须对立杆基础进行分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予进入搭设施工;3、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每搭设到一定的高度,必须进行分段验收,全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投入使用;4、对特殊脚手架,除按规定进行上述验收外,每拆除搭设(或整体移动)一次,应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准予投入使用;5、对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等钢管扣件式防护设施,登高设施必须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要求,与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同步组织验收;6、对于同一脚手架由不同施工单位共同使用时,工程项目部必须明确脚手架的管理单位需要移交时,由项目施工员、安全员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按标准规定履行交接验收手续,同时明确监护人;7、对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脚手架、登高设施的安全防护部分,工程项目部安全、分包的部门必须在其恢复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重新挂牌投入使用;8、做好各类支架验收记录。II施工机械设备1、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设备、安全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所有设备进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进场验收。2、大型起重机械、特种施工设备,必须持有行业有关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证,进场安装完毕使用前工程项目部应公司、项管部(分公司)设备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签发验收记录,必要时请专业检测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后,挂牌投入使用;3、现场所有的施工机械设备,均应统一进行编号、状态标识,并进行登记;4、对移地重新安装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重新组织验收;5、做好设备验收记录。III临时用电设施1、工程项目部施工负责人组织项目总工程师、安全员、设备员、施工员负责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对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验收;2、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JGJ46-88规范及已审批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实施一段验收一段,对临时移位的临时用电设施,必须重新组织验收;3、经验收合格的临时用电设施,应设立状态标识;4、因特殊原因遭受损坏的几时用电线路设施经修复后,必须组织验收,严格未经验收投入使用;5、做好验收记录。IV安全防护设施1、由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组织项目总工、安全、施工、综合办负责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2、验收的范围为:施工现场的隔离围档、活动房、临时洞口楼、台边的防护;3、凡隔离围档、活动房、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设施,一经移位,重新设立后,必须组织验收;4、对隔离围档,临边洞口防护等遭受损坏后重新修复,必须组织验收;5、凡验收合格的防护设施,必须设立状态标识做好验收记录。I*相关记录(并附表)1)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2)挂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4)门型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5)安全防护设施搭设验收记录;6)模板支撑系统验收记录;7)上回转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8)下回转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9)临时用电验收记录;10)施工机具验收记录。

篇2:安全设施验收制度范本

第一条:抓好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对安全设施的管理应视为重点,为了确保安全设施到位,能够起到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的作业,安全设施一定要符合要求,为此制定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第二条:项目工地的各项安全设施要求齐全、有效,在投入使用前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安全员、设备员随时对现场各项安全设施的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四条:公司安全设备处和分公司安全设备科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项目未对安全设施验收或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投入使用,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按项目考核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处罚以外,对班组长或直接操作人员进行50-200元处罚,造成万元以上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理。

第五条:项目安全员、设备员负责对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配件严格检查,要有齐全的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和准用证等有效文件资料,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公司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科随时进行检查,一经发现,除停止使用外,对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设备员进行与全部防护用品及设备配件等值的经济处罚。

篇3:某矿采区轨道质量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办法

为加强采区轨道运输质量及采区上下山轨道安全设施的管理,提高采区轨道质量,为矿井运输安全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划分

现已投产使用的采区平巷及上下山轨道归属机电工区管理。

二、轨道质量标准

轨道质量标准按照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采煤(掘进)运输质量标准及轨道上下山标准验收。

三、采区轨道上下山安全设施的管理

现已投产的采区轨道上下山的安全设施由机电工区管理,全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确保正常使用。

四、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运输技术管理规定中规定,并经运输部门签字,否则每少一项,对工区技术负责人罚现金20元;现场施工不符合规定的,一项罚款交现金200元,联责区长50元,并作为否定该迎头工程质量的依据。

五、检查办法

机电科每旬对采区轨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月底按三旬验收的平均得分即为该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运输得分,然后根据比例输入到采掘工程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中,根据公司质量标准化奖励办法兑现奖罚。采用现场检查,并执行签字制度,违反运输技术管理规定中九条的,该迎头视为不合格,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限期整改,对到期完不成或不整改的进行罚款。

六、安装的挡车栏A、B、C、D型挡车器、挡车门符合安装规定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并执行罚款200元,质量标准化扣分10分。

七、使用的连接器、销子、环、保险绳、绞车、钢丝绳必须建立检查、维修、更换记录,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查,凡发现不执行日检制度的,对责任人办“三违”,并联责区长20元罚款;检查维修记录,每旬送机电科,不按时报送的罚款20元。

八、掘进运输巷道,各种安全警示牌板、岗位牌板必须齐全,内容符合要求,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罚款50元,扣5分。

篇4: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

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监安【2014】222号)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集团公司成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领导

组下设办公室在集团公司安监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二级公司相应成立预验收领导组,负责组

织协调相关工作。

(二)二级公司组织预验收和集团公司组织专家组验收实行专业人员和组长签字负责制。

(三)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

2、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3、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

4、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

素的建井地质报告;

5、安全验收评价合格;

6、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一)煤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后,向二级公司书面上报申请验收。

(二)二级公司要严格遵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

家局令第6号)的条件和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内容进行预验收。

(三)二级公司预验收提出的隐患问题整改合格后,向集团公司提

出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检查报告(包括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申请表、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清单表并签字盖章。

(四)煤矿在验收前负责上报煤矿安全设施汇报材料(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机构五部分汇报材料)。

(五)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收到二级公

司上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六)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要协调二级

公司及煤矿,按照规定选聘专家,通过同专家组组长认真沟通编制验收方案。

(七)二级公司及煤矿在验收活动开始之前,按照要求提前将验收

方案抄送相关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受监督。

(八)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要按照编制的验收方案认真组织验收。

(九)选聘验收专家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煤矿安

全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等相关规章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验收结束后应形成验收意见。

(十)二级公司对专家组验收提出的问题负责监督,煤矿负责落实

整改,经验收专家组或二级公司进行复验,出具复验意见,上报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

(十一)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根据验收

专家组或二级公司复验合格的意见,拟定煤矿安全设施通过验收的批复,经领导批准后下发二级公司,二级公司及煤矿收到批复后及时报所在市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三、其他规定

(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执行(煤安监监察[2009]9号、[2012]32号)的要求。

(二)应从企业外部聘请技术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与建设、设计、

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回避),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专家组应由地质、采矿、“一通三防”(露天边坡)、

机电运输、职业病危害防治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各专业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大型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其中应有监测监控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技术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煤矿企业、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煤矿现场管理,或在设计、评价、科研院所等单位从事煤矿设计、评价、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或在其他单位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满三年以上;

2、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部分中级职

称人员,但其人数不得超出专家总人数的30%;

3、与被验收单位及承担验收项目的设计、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

(三)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煤矿竣工验收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做到“一矿一档”。

(四)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

电话:0351-4074359(4073982)

邮箱:

篇5: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规则

为规范我地区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结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规定的地州、市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原则

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地区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

1、设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和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小于30米的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

2、采用竖井深度在120米以下、平硐长度在300米以下、斜井长度在200米以下的坑探工程项目;

3、砖瓦粘土矿(场)和采砂场的建设项目。

三、?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地区安监局委托哈密地区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四)协会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意见。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监局作出书面说明。

(五)建设单位应将《哈密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分别报送到地区、县(市)安监局备案。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八)安全现状评价遵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

四、设计审查

(一)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向地区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

1.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3.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

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5.对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7.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2.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4.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6.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四)协会组织专家为地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地区安监局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会审方式完成审查工作,专家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附专家名单)。地区安监局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连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与设计单位共同修改完成安全专篇后,报送地区安监局审核。

(七)地区安监局接到建设单位修改后的安全专篇,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专篇备案稿进行审核,并报局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

(八)安全专篇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编写安全专篇,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九)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参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其计划纳入后期采矿工程设计利用的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施工)。

五、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地区安监局委托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审查安全竣工验收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验收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四)协会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验收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意见。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监局作出书面说明。

(五)建设单位应将《哈密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分别报送到地区、县(市)安监局备案。

(六)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并完成竣工验收评价后,建设单位向地区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申请。

(一)申请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和评审申请表;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等。

(二)协会组织专家为地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地区安监局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

1.验收组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情况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介绍。

2.验收组下设的专业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2)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

(4)安全标志及设置;

(5)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6)企业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8)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9)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10)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3.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验收组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附专家组成员名单〕,经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交换验收意见。并将专家验收审查意见复印件交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审查意见,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将审改落实情况报送地区安监局(附相关整改情况资料、图片等),如有必要,地区安监局将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现场复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五)对通过验收的,地区安监局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审核结果意见,并报局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及竣工验收。

七、专家组、验收组组成原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组,由地区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和选聘的与该建设项目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审查组、验收组一般应由5人以上(含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以地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组长由相关专家担任,地区安监局负责审查的组织。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地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分管领导担任。任副组长1名,由相关专家担任;下设专业组设组长1人,专家不少于2人。

(三)承担安全设施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相关行业设计、生产、建设、科研等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工作;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审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其它

(一)需要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应提前5天送至专家审查,专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竣工验收审查会议前,应安排专家勘察现场;

(三)需要修改或补充说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尽快修改完善。

(四)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组织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将相关通过评审、审查的材料、批复文件或备案表报地、市安监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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