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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生产场所安全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3

一、机械生产场所的采光要求

生产场所采光是生产必须的条件,如果采光不良,长期作业,容易使操作者眼睛疲劳,视力下降,产生误操作,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同时,合理采光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保证产品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生产场所要有足够的照度,以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1、生产场所一般白天依赖自然光,在阴天及夜间则由人工照明采光作补充和代替。

2、生产场所内照明应满足《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要求。

3、对厂房一般照明的光窗设置:厂房跨度大于12m时,单跨厂房的两边应有采光侧窗,窗户的宽度应不小于开间长度的1/2;多跨厂房相连,相连各跨应有天窗,跨与跨之间不得有墙封死。车间通道照明灯要覆盖所有通道,覆盖长度应大于90%车间安全通道长度。

二、机械生产场所的通道要求

通道包括厂区主干道和车间安全通道。厂区主干道是指汽车通行的道路,是保证厂内车辆行驶、人员流动以及消防灭火、救灾的主要通道;车间安全通道是指为了保证职工通行和安全运送材料、工件而设置的通道。

1、厂区干道的路面要求

车辆双向行驶的干道,宽度不小于5m;有单向行驶标志的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m。进入厂区门口,危险地段需设置限速牌、指示牌和警示牌。

2、车间安全通道要求

通行汽车,宽度>3m;通行电瓶车、铲车,宽度>1.8m;通行手推车、三轮车,宽度>1.5m;一般人行通道,宽度>1m。

3、通道的一般要求

通道标记应醒目,画出边沿标记,转弯处不能形成直角。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三、机械生产场所的设备布局要求

车间生产设备设施的摆放,相互之间的距离,与墙、柱的距离,操作者的空间,高处运输线的防护罩网,与操作人员的安全都有很大关系。如果设备布局不合理或错误,操作者空间窄小,当工件、材料等飞出时,容易造成人员的伤害,造成意外事故。为此,应该做到:

1、大、中、小设备划分规定

(1)按设备管理条例规定,将设备分为大、中、小型3类。

(2)特异或非标准设备按外形最大尺寸分类:大型,长>12m;中型,长6~12m;小型,长<6m。

2、大、中、小型设备间距和操作空间的规定

(1)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的最大范围计算):大型≥2m,中型≥1m,小型≥0.7m。大、小设备间距按最大的尺寸要求计算。如果在设备之间有操作工位,则计算时应将操作空间与设备间距一并计算。若大、小设备同时存在时,大、小设备间距按大的尺寸要求计算。

(2)设备与墙、柱距离(以活动机件的最大范围计算):大型≥0.9m,中型≥0.8m,小型≥0.7m。在墙、柱与设备间有人操作的,应满足设备与墙、柱间和操作空间的最大距离要求。

(3)高于2m的运输线应有牢固的防罩(网),网格大小应能防止所输送物件坠落至地面;对低于2m的运输线的起落段两侧应加设护栏,栏高1.05m。

四、机械生产场所的物料堆放要求

生产场所的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不当,不仅妨碍操作,而且引起设备损坏和工伤事故。为此,应该做到:

1、生产场所要划分毛坯区,成品、半成品区,工位器具区,废物垃圾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按操作顺序摆放整齐且稳固,一般摆放方位与墙或机床轴线平行,尽量堆垛成正方形。

2、生产场所的工位器具、工具、模具、夹具要放在指定的部位,安全稳妥,防止坠落和倒塌伤人。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人,白班存放量为每班加工量的1.5倍,夜班存放量为加工量的2.5倍,但大件不超过当班定额。

4、工件、物料摆放不得超高,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1:2的前提下,垛高不超出2m(单位超高除外),砂箱堆垛不超过3.5m。堆垛的支撑稳妥,堆垛间距合理,便于吊装。流动物件应设垫块楔牢。

五、机械生产场所的地面状态要求

生产场所地面平坦、清洁是确保物料流动、人员通行和操作安全的必备条件。为此,应该做到:

1、人行道、车行道和宽度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2、为生产而设置的深大于0.2m、宽大于0.1m的坑、壕、池应有可靠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3、生产场所工业垃圾、废油、废水及废物应及时清理干净,以避免人员通行或操作时滑跌造成事故。

4、生产场所地面应平坦、无绊脚物。

篇2:机械生产场所安全技术要求

(一)机械生产场所的采光要求

生产场所采光是生产必须的条件,如果采光不良,长期作业,容易使操作者眼睛疲劳,视力下降,产生误操作,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同时,合理采光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保证产品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生产场所要有足够的照度,以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1)生产场所一般白天依赖自然光,在阴天及夜间则由人工照明采光作补充和代替。

(2)生产场所内照明应满足《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要求。

(3)对厂房一般照明的光窗设置:厂房跨度大于12m时,单跨厂房的两边应有采光侧窗,窗户的宽度应不小于开间长度的1/2;多跨厂房相连,相连各跨应有天窗,跨与跨之间不得有墙封死。车间通道照明灯要覆盖所有通道,覆盖长度应大于90%车间安全通道长度。

(二)机械生产场所的通道要求

通道包括厂区主干道和车间安全通道。厂区主干道是指汽车通行的道路,是保证厂内车辆行驶、人员流动以及消防灭火、救灾的主要通道;车间安全通道是指为了保证职工通行和安全运送材料、工件而设置的通道。

1.厂区干道的路面要求

车辆双向行驶的干道,宽度不小于5m;有单向行驶标志的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m。进入厂区门口,危险地段需设置限速牌、指示牌和警示牌。

2.车间安全通道要求

通行汽车,宽度>3m;通行电瓶车、铲车,宽度>1.8m;通行手推车、三轮车,宽度>1.5m;一般人行通道,宽度>1m。

3.通道的一般要求

通道标记应醒目,画出边沿标记,转弯处不能形成直角。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三)机械生产场所的设备布局要求

车间生产设备设施的摆放,相互之间的距离,与墙、柱的距离,操作者的空间,高处运输线的防护罩网,与操作人员的安全都有很大关系。如果设备布局不合理或错误,操作者空间窄小,当工件、材料等飞出时,容易造成人员的伤害,造成意外事故。为此,应该做到:

1.大、中、小设备划分规定

(1)按设备管理条例规定,将设备分为大、中、小型3类。

(2)特异或非标准设备按外形最大尺寸分类:大型,长>12m;中型,长6~12m;小型,长<6m。

2.大、中、小型设备间距和操作空间的规定

(1)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的最大范围计算):大型≥2m,中型≥1m,小型≥0.7m。大、小设备间距按最大的尺寸要求计算。如果在设备之间有操作工位,则计算时应将操作空间与设备间距一并计算。若大、小设备同时存在时,大、小设备间距按大的尺寸要求计算。

(2)设备与墙、柱距离(以活动机件的最大范围计算):大型≥0.9m,中型≥0.8m,小型≥0.7m。在墙、柱与设备间有人操作的,应满足设备与墙、柱间和操作空间的最大距离要求。

(3)高于2m的运输线应有牢固的防罩(网),网格大小应能防止所输送物件坠落至地面;对低于2m的运输线的起落段两侧应加设护栏,栏高1.05m。

(四)机械生产场所的物料堆放要求

生产场所的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不当,不仅妨碍操作,而且引起设备损坏和工伤事故。为此,应该做到:

(1)生产场所要划分毛坯区,成品、半成品区,工位器具区,废物垃圾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按操作顺序摆放整齐且稳固,一般摆放方位与墙或机床轴线平行,尽量堆垛成正方形。

(2)生产场所的工位器具、工具、模具、夹具要放在指定的部位,安全稳妥,防止坠落和倒塌伤人。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人,白班存放量为每班加工量的1.5倍,夜班存放量为加工量的2.5倍,但大件不超过当班定额。

(4)工件、物料摆放不得超高,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1:2的前提下,垛高不超出2m(单位超高除外),砂箱堆垛不超过3.5m。堆垛的支撑稳妥,堆垛间距合理,便于吊装。流动物件应设垫块楔牢。

(五)机械生产场所的地面状态要求

生产场所地面平坦、清洁是确保物料流动、人员通行和操作安全的必备条件。为此,应该做到:

(1)人行道、车行道和宽度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2)为生产而设置的深大于0.2m、宽大于0.1m的坑、壕、池应有可靠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3)生产场所工业垃圾、废油、废水及废物应及时清理干净,以避免人员通行或操作时滑跌造成事故。

(4)生产场所地面应平坦、无绊脚物。

篇3: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措施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经营场所的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本单位正常的营业秩序及人员、财产的安全,杜绝案件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如下:

一、成立安全领导小组人员:

组长:法定代表人副组长:值班经理

组员:全体员工

二、明确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1、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全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应急预备方案。

2、组织和发动群众,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3、建立建全和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治安、消防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4、定期组织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保安及工程技术人员按安全检查计划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检查,确实把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5、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安全工作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6、定期总结工作,并随时接受行政部门的检查和完成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和任务。

三、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

1、召开安全领导小组工作会,研究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2、召开全体人员会,进行节前安全动员工作,明确节日岗位的安排,强调节日值班制度和岗位交接班制度,要求认真落实。

3、组织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保安及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节前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隐患及问题,并做好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工作。

4、按照《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每天对场所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以及在每日营业期间每2个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和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

2)每月定期(两次)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例会,比如五一、十一、春节、元旦等重大活动前)。一是查找本单位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当前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和目标,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要求;三是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明确专人分工、完成的期限。

3)每季度定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其他特殊时间随时进行),排查的主要内容: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比如经营场所内的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应急广播、容纳人数等进行排查、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

4)每半年定期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员工上岗前等其他特殊时间随时进行),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正确操作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中英文双语应急广播系统;二是组织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三是防火知识、扑火以及逃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四是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五是至少进行1次消防车应急预案的演练。

四、对场所内部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定期测试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中英文双语应急广播。

2、对消防报警控制系统进行整体操作测试,检验系统灵敏度。

3、检查各楼层消火栓、水龙带及枪头是否齐全,接口部分有无渗漏,手动报警器工作是否正常。

4、检查灭火器压力是否在正常位置。

5、检查各动力设施、设备是否安全运行,工作运转是否正常。

6、检查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临时架设线路是否牢固安全,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7、检查各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物品阻塞。

五、对场所外部安全检查的内容:

1、检查单位四周、屋顶及各公共死角有无易爆、易燃、助燃物品。

2、关注周边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动态(例如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等),防患于未然。

篇4: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建筑结构: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生产场所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两层以上(含两层)不得设置防盗窗;存在可燃爆粉尘的车间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单层建筑中,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设置在多层建筑中,多层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墙面处应多开门窗或开口,其中作业面积在3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两对门窗;30平方以上,5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3对门窗,且门窗开启方向应向外。

2.通风除尘:采用机械式通风除尘,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装置和设置收尘设施(严禁直排,推荐采用布袋收尘或湿式收尘装置),收尘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物外露天场所,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应储存在独立的堆放场所。

3.清洁制度:每天对生产车间进行清理,视尘量及时对收尘装置进行清理,使作业场所积累的粉尘量降至最低,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清洁时必须停止抛光等产生粉尘的作业。

4.禁火措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各类明火,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停止抛光作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不应敲击各金属部件。

5.器材配备: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1立方米的消防沙,可燃爆粉尘燃烧时必须使用消防沙灭火,灭火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严禁使用普通灭火器灭火。

6.电气电路:存在可燃爆粉尘的车间的电器线路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符合行业标准。

7.培训教育: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员工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做好粉尘爆炸安全生产教育,危险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8.安全检查:制定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安全管理员每周进行一次粉尘防爆检查,并做好记录。

注:具有爆炸性粉尘,是指金属(如镁粉、铝粉、钛粉);煤炭(如煤粉);粮食(如面粉、糖粉、玉米粉、土豆粉、干奶粉、淀粉);饲料(如血粉、鱼粉);农副产品(如棉花、烟草、茶叶粉尘);林产品(如纸粉、木粉、纤维粉尘);合成材料(如塑料、染料)。

篇5: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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