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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资源管理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6

景区资源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管理工作。

2内容

2.1景区资源的管理严格按照《**景区条例》进行,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2.2景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2.3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景区总体规划》,景区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2.4景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2.5景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景区内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2.6风景名胜内的重要景观要进行调查、鉴定,严加保护。

2.7景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2.7.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7.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2.7.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2.7.4乱扔垃圾。

2.8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均按《**景区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景区施工现场环境管理标准

景区施工现场环境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景区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景区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环境的管理。

2内容

2.1施工单位需设一名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日常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

2.2施工现场水泥、石灰等易造成空间粉尘污染的建设材料,必须集中存储堆放并予以覆盖。

2.3施工中的油漆、乙炔、沥青等挥发刺激性物品,应在荒僻处或有防护隔离措施的范围内使用并符合废气、废渣排放标准。

2.4严格控制现场砼搅拌机、震动泵等建筑机械噪声。若确需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办妥《夜间作业许可证》后方能进行。

2.5职工住宅和宿舍必须注重环境卫生,生活垃圾要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

2.6后勤生活区环境卫生、场容场貌和现场文明施工应符合有关规定。

篇3:景区节能降耗管理标准

景区节能降耗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景区节能降耗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景区各科室、各部门资源、能源的使用与管理。

2内容

2.1责任部门

2.1.1总经办是节能降耗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节能降耗管理的培训教育工作。

2.1.2日常节能降耗管理办法的实施由各科室、各部门负责。

2.2运行控制

2.2.1施工能源的降耗由总经办负责管理控制。

2.2.2单位内部使用的水、电、纸张、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的能源消耗由总经办负责管理控制。

2.3工作程序

2.3.1宣传与培训

2.3.1.1总经办要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节约资源、能源方面的培训。

2.3.1.2各部门负责人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向职工宣传节约资源、能源的知识、方法。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职工的节能意识。

2.3.2实施

2.3.2.1办公区水、电的管理

2.3.2.1.1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等办公机具不用时,应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以及下班后,要切断电源,减少待机消耗;办公场所无人时,要随手关闭饮水机电源,严禁使用电热杯、电磁炉等大功率耗电器。

2.3.2.1.2总经办负责办公楼内的水、电管理,统计所属范围内水、电消耗量,编制节能计划,每年对能源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分析。

2.3.2.1.3总经办负责编制《节水、节电作业指导书》并下发到各科室、各部门,各科室、各部门应将其传达到每一位职工。

2.3.2.1.4总经办定期组织水电班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对出现的浪费现象要进行批评、教育。

2.3.2.2施工现场水、电使用管理

施工现场水、电管理由总经办负责,须按照生活、生产分开计量的原则,合理布公司。

2.3.2.3照明用电管理

2.3.2.3.1各部门应优先选用节能型照明灯具。

2.3.2.3.2总经办应对施工现场夜间照明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合理布置照明灯具,使灯光照射在施工场界以内的范围。以有效节约能源。

2.3.2.4纸张的管理

各部门废弃的纸张应为双面使用过且应尽量做到全都回收,以节省自然资源。

2.3.2.5空调的使用

2.3.2.5.1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2摄氏度,下班时间一般关闭电源。

2.3.2.5.2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2.3.2.6成品油的管理

景区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加强节油降耗的透明度和检查力度,切实降低了油耗。并制定机动车辆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油耗,以节省能源。

2.3.3评估与推进

2.3.3.1总经办、***每半年或一年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并将计划量与实际量进行比较,当发现实际量高于计划量或低于计划量15%时,判定为使用异常,此时应调查原因,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2.3.3.2分析报告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备案。总经办要针对系统性问题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以确保真正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2.3.3.3涉及节省(控制)水、电、油的岗位,执行本标准,并视需要制定、实施相应作业指导书。

篇4:景区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标准

景区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标准

1范围

本标规定了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景区可控制和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与更新。

2内容

2.1环境因素的识别与判定的频次及时间

2.1.1以景区的全体部门为对象,每年一次,一般在一月份。

2.1.2在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追加、新增服务项目或原有服务项目的重大调整、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可适时进行环境影响判定。

2.1.3在环境管理体系建立之初,应进行初始环境评审。

2.2建立一系列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对环境进行初始确定。

2.3环境因素的识别

2.3.1环境因素的类型

a)景区自身的活动或服务中能够对其进行控制的环境因素。

b)针对相关方提供给景区的产品或服务中可望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包括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

2.3.2环境因素的范围

环境因素的识别范围包括景区地域范围内的所有活动或服务,对环境因素的识别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a)景区活动或服务所处的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和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

b)通常考虑以下方面情况,向大气的排放、向水体的排放,向土地的排放、原材料和自然资源能源的使用、的使用、固废物管理等。

c)景区的活动或服务实现的全过程,既:市场开发、规划建设、景区管理及各项服务提供活动等。

2.3.3识别环境因素的方法

a)现场观察法:由各部门负责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工作,以污染预防的思想为指导,根据工作范围和服务现场具体情况,各部门填写本部门的《环境因素排查表》,***组织进行查缺补漏并将环境因素汇总填写在《环境因素汇总评价表》中。

b)专家评价法:由***组织人员,以会议的形式来识别和判定景区所存在的环境因素。

c)过程分析法:利用服务流程分析,追根溯源的找到确切的污染源,从而对“源”进行控制。

2.3.4环境因素的识别,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的特点进行分析,尽量全面的识别出来环境因素。

2.3.5新增项目的环境因素识别

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或式运行中,综合部可负责组织对环境因素的排查、分类、汇总、登记。

2.4环境因素的判定

2.4.1重大环境因素的判定方法

2.4.1.1是非判断法

――使用的物质:

a)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预计产生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b)相关方高度关注、合理抱怨或有明确要求的环境因素;

c)缺乏管理易造成浪费或严重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d)改进后有利于提高景区形象的环境因素:

e)较少投入就可治理的环境因素:

f)环境因素较大且规模和范围广。

――评价原则:

a)已违反或接近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环境因素。

b)并不违反,但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的环境因素;

c)政府或法律明令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或限期替代。

2.4.1.2专家评估法

对不能用上述方法和原则来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采取专家评估法。

2.4.2***负责对环境因素评价结果进行整理,确认后填写《环境因素汇总评价表》,对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管理:

a)制定环境因素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并实施运行;

b)制定、实施运行控制程序及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2.5重要环境因素的更新

2.5.1***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环境因素重新进行识别与判定。

2.5.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及时对环境因素进行重新识别与判定,更新重要环境因素:

a)管理评审提出的要求

b)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c)景区的活动或服务发生较大变化时;

d)相关方要求时。

篇5:景区文物管理标准

景区文物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景区文物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景区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2内容

2.1保护国家文物古迹,人人有责。

2.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景区文物保护范围。

2.3因特殊需要,在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2.4参观景区文物古迹应当遵守景区的管理制度,不得在文物古迹乱写、乱画、乱帖和乱刻,不得损毁保护标志,并自觉服从管理。

2.5未经批准,非法在文物古迹附近进行工程建设,造成文物古迹损坏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2.6文物古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由上级文物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参观景区文物古迹的游客不遵守文物古迹的管理制度,刻划、涂污或损坏保护标志,对其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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