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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行业协会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6

L市酒店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酒店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inHaiHotel&LodgingAssociation(简称BH&L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县内的酒店、饭店、宾馆、酒楼和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县酒店行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代表和维护**县酒店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酒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县。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县东坎镇。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为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组织酒店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酒店专业刊物,开展酒店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开展国内相关考察交流活动;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酒店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相关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酒店行业企业参与相应的国际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酒店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酒店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和酒店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九)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社团单位,本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四)由会长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本会设会长单位一家,副会长若干。会长单位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二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会副会长单位在会长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单位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处理

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10年月日筹备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第一任会长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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