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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领取和清退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30

一、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和储存

1、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⑶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4、运输爆炸物品,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7、火工品到煤矿后,应派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员和库管员联合验收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1)库房应设置明显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物品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

(2)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

(3)爆破器材的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对方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爆破器材的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2米,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不应堆放空箱。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4)库内要确保通风良好,有隔热降温措施。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6)库房周围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

(7)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

8、火工品库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库房内消防器材齐全。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吨,雷管发。

10、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11、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12、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0元。

13、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4、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工品的领发与清退

1、爆破材料管理必须建立库存台帐,发放、退库台帐,回收废旧的火工品台帐。

2、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采掘区队长和生产副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煤矿调度室审批,没有值班领导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核算员一律不准审批。

3、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到地面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4、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穿抗静电衣服,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生产班组,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识的人员运送,相隔距离不小于20m。

5、爆破工在领取电雷管时,必须经库房管理员在跟踪卡片上登记雷管段数、编号,后由爆破员、安全员、发放人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到作业地点,安全员完成监督任务,由班组长对雷管使用进行监督,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在下班后未用完的,必须退回库房,由收回人核对清点雷管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完成雷管的监督使用任务。

6、仓库保管员坚持“十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无安全员监督,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无安全员监督、签字不发;

(4)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5)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6)没有雷管盒不发。

(7)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8)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9)质量有问题不发。

(10)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

7、运送爆炸材料到井下时,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采用人力搬运,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事先通知人车司机,在运送爆炸材料时,严禁非运送人员乘坐人车;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4)放炮员领取和运输雷管必须在安全员的监督下运到井下使用地点。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①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料10kg。

②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③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24kg)

④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48kg)

8、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9、各班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在查收后必须给放炮员开一联红单,单中注明清退名称和数量,放炮员收到红单后,将红单交回材料保管,由保管进行保存,争取做到帐与物相符,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10、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组长,每人次给予50-100元的处罚。

11、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交库管员。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煤矿对上交雷管个人给予现金奖励。

12、领导小组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并及时送往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3、值班领导与爆破员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4、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当一级严重三违处理,并每一发罚10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5、加强出入井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火工品使用

1、火工品使用应由爆破员认真填写使用情况表,每次填写为一式三份,下班后经全部审核签字后,一份交回炸药库,一份交回调度室开单处,另一份存爆破员处部。

2、火工品使用单情况说明:在使用单中在火工品领取时,爆破工必须亲自签字,并写明领取时间,领取数量。在经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三人确定后分别签字。

3、火工品领取后,按规定运至工作面使用地点,在使用时按爆破说明书和实际每次爆破使用量认真填写使用情况表。要求每次使用要由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在现场,并对每次装药时间、爆破时间记录清楚,在每次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签字。对于每次实际爆破用药量与规定不相符的,要在说明事项中填写清楚。在下班时对于本班内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如数退还给地面火药库,经库管员清点验收后,清退爆破工方可在单上签字。

4、现场负责人是指当班值班领导,在下班时对本班使用的火工品情况进行核实后,在审查意见表中填写,本班使用数量,还剩余数量,并签名。

5、各人员所留报表必须认真保存,不得随意丢失。

篇2: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措施

第一、火工品的购买与运输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处购买。化学危险品的购买,由专业技术人员到专营销售点购买,因购买品种、数量需要到地方有关部门备查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项目部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

火工品运输的一般规程: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和摩托车运输。

2.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3.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装载和运输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7.运输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第二、火工品的存放

工程技术部门编制季度物资计划,提交物资设备部门,物资设备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进场。

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和工程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同外单位调剂、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携带危险品。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禁止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炸药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相关部门向公安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6.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第三、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火工品的发放要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组按时发放,每班组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按时交回,各班组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2.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不得代替。

3.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后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4.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有锁没有,炸药雷管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6.火工品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须另起一行进行说明,并在涂改区划一横道,予以标注,同时,由发放员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2.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3.现场班组长与放炮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不得私自更改炸药消耗。

4.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5.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领用员、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第五、火工品的回收和销毁

专职爆破员或班组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破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严禁私存、截留、出售、转让、私倒卖和以物易物。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手续,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3.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4.对使用后剩余的火工品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或者按规定进行销毁

5.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相邻标段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篇3: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规程

1、《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空项,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任工程师或分厂分管厂长、厂长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4、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票证办理规范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篇4:锅炉房防火管理规程

一、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遵守防火规定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二、排出的炉渣必须经熄火处理后,倾倒在炉渣场地。

三、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和其它杂品,不准在锅炉本体和管道上烘烤物品。

四、禁止在锅炉内焚烧废纸、废木材、废油毡纸等物品,以防造成烟囱飞火,引起火灾。

五、坚持班中安全检查,及时处理问题,做好检查记录(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

篇5:燃油泵房防火措施规程

1、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油区,凡学习参观人员,应有接洽单位或干部派专人陪同,并得到发单运行部领导同意才允许进入油区。

2、油区为禁火区域,严禁吸烟,进入油区前应将火种放在火种箱内,否则经查出予以处罚。

3、严禁穿钉有铁掌的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纤维服装进入油区,严禁区用明火烘烤冻凝的油品管阀,不准在油区烤晒衣服,堆放柴草。

4、油区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堆放易燃、爆炸物品,不准堆放杂物,不准乱拉电线和搭建临时建筑物。

5、在油区使用的工具必须是撞击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或采取使之不产生火花的措施。

6、地上油罐应设防火堤,不得留孔、空穴,因工作需要挖开的,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恢复。

7、油泵房的地下穿墙管道和电缆孔洞应严密封闭,泵房应设机械通风装置。

8、油罐及管道需动火前,应办理动火工作票,采取蒸汽吹扫,排污清洗和隔绝措施并进行测爆试验,各种安全程序完成后方可动火,动火时应设专人监护。

9、油泵房后储油罐应设在独立的实体墙院内。

10.距油区实体墙10米以内不许有明火,如必须动火,就办理动火工作票,并作好防火安全措施。

11.油泵房不许开长明灯。(白天就应把灯关闭)

12.没有采取防火措施的机动车,不得进入油区,在油区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急刹车。

13.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检修完毕临时电线必须立即拆除。

14.冬季投入油罐拌热和夏季要监视好油温,不得超过45℃。

15.在泄油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泄油作业。

16.消防设施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试验和更换。

聊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运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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