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火作业安全须知规范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涉火作业安全须知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30

1、机房动火作业时应开动火单并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内作业,作业时应查看四周情况,做好防护措施,放置灭火器并由持证人员操作。

2、铁件加工,使用切割机,火星喷射方向应远离电气设备,加放防护板,放置灭火机。在机架顶上作业时,对架内设备必须作保护措施。

3、机房工作场地严禁吸烟。

4、封焊线缆使用喷灯应遵守:

①使用前仔细检查,确保不漏气、漏油,加油不得装满,气压不可过高;

②不准在任何易燃物附近预热、点燃和修理喷灯;

③燃烧着的喷灯不准加油,加油时必须将火焰熄灭,待冷却后才能加油。

篇2:船舶配套相关作业安环操作须知规范

1船舶水手(带缆靠泊工)

1.1工作前检查甲板通道清除障碍物,保持环境整洁和通道畅通。

1.2航行中应协助驾驶员进行值班瞭望,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

1.3拖带作业中,要穿好救生衣,随时检查缆绳松紧情况,艏、艉应有专人值班,不得擅离岗位。

1.4航行中应将本船物料固定好,防止受风浪的影响而晃动、倾斜或翻倒。

1.5船未停稳,不得向另一船跨跃。拉钢缆时要戴好手套,套缆时要当心手指被轧。

1.6经常检查钢缆绳索,进行涂油保养,发现磨损或断股,应按规定及时更新。

1.7在桅杆或船舷外档作业应系挂保险带,穿好救生衣、并有二人配合操作,同时应悬挂好慢车信号。

1.8进、出坞及水上作业前,应有专人负责悬挂信号球、旗和各种应变措施。

1.9在防汛防台期间应服从指挥,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1.10严禁上班饮酒或穿拖鞋作业。经常冲洗甲板、擦净门、窗灰尘,保持环境整洁。

2带缆工

2.1船舶进、出公司及码头移泊时,必须做好系、解缆准备,并做好系、解缆工作。

2.2因搭梯需要焊旁板时,应根据总管及船方指定位置作业,办理好明火作业申请手续,焊缝检验合格后方可搭梯。

2.3每天必须详细检查上船梯、台,外档过船梯、跳板安全网等完好状态,发现隐患立即纠正,及时排除故障。

2.4船舶在码头试车前,必须检查试车船舶和前、后船舶的缆绳松紧情况,检查扶梯、上下转台、过船梯、安全网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必要时应通知停车。

2.5吊运扶梯、平台等物件时,应遵守有关起重作业操作规程。

2.6台风及大潮汛期间,当班和值班带缆工,必须认真做好船舶缆绳加固和巡检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船舶驾驶员

3.1工作前,检查驾驶室内仪表、指示器、罗径、车钟及喇叭等是否正常。船长应根据水上作业的任务大小特点,提出可行的拖带、离靠泊方案,向全体船员传达,做到人人心中有数。

3.2开航前应进行原位试车,检查主机、舵机、锚机、副机运转情况,确认正常后方可开航,并做到进出港口鸣号示意、礼让三先、集中精力、谨慎驾驶。

3.3在拖带作业前要有专人指挥瞭望、检查通讯设备是否完好,通讯联系是否畅通,检查被拖船只的外部是否有电缆、风管、水带、脚手或其它障碍物牵连,了解周围环境及钢索、尼龙缆、绑套情况,确认符合作业要求后方可动作。

3.4船未停稳,禁止从一船向另一船跨跃解缆,停靠部位上、下有高低时,应通知搭好跳板,切不可莽撞跳跃,谨防发生事故。

3.5驾驶员在拖带作业中,应对对方船型、吨位和风力、风向及潮汛有充分了解,指挥判断得当,应急措施果断有效。

3.6自觉遵守水上安全航行规则。严禁抢道航行或开“赌气”船。

3.7严禁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船舶。

3.8配合进、出坞或船舶上、下船台过程中,拖轮驾驶员必须密切配合,听从指挥。

3.9防台防汛期间应认真做好值班护船工作,不得擅离岗位,必须听从调度,积极参加救援抢险工作。

3.10认真记好每天工作日志或航行日记,并做好船舶内、外清洁工作。

4船泥工

4.1上班前要检查工具、设备及周围场地环境,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4.2作业中必须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禁止在禁区内吸烟。

4.3在脚手板上工作时,工具、物件要放置整齐、稳妥,以防倾倒坠落伤人。

4.4使用卷扬机时要有专人开车、专人指挥。

4.5砂浆机在运转过程中,不得将铁锹等工具伸进去。

4.6卷扬机、砂浆机应由电工接线。电线应防止重物挤压或拉坏,使用者应经常检查电源线,防止破损、漏电引发触电事故。

4.7凡在狭小舱室、各种液体舱或容器内等处工作,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同时操作,操作时要相互照顾,手提照明应使用36V低压灯。

4.8工作场地应保持通道畅通。工作结束时应及时清除剩余的物料,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保持环境整洁。

5风、水工

5.1使用车辆运送物品时,应严格遵守车辆运输和起重作业规定,运送的物件要捆扎牢固,并随车押运。

5.2工作中要检查作业场地环境,风、水管应架空铺设。

5.3大舱、双层底抽水、架设水泵遇高处作业时,必须挂好保险带,以防高空坠落。

5.4经常检查风管、水管使用情况,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5.5氧、乙炔气包及皮带应架空铺设,完工回收后应及时检查和修理,确保提供现场使用的气包,皮带无泄漏。

6清舱工

6.1清舱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中毒危害安全知识教育后方能上岗,必须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能、特征及其危害性,掌握自我防护方法。

6.2清舱人员严禁带火种上船,不准穿着带有静电服装和有钉的鞋子在船在作业。

6.3作业时必须服从管理,进入生产现场应先检查作业环境,落实好安全措施。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6.4作业前检查所使用工具并将其放置在妥当的地方;作业现场上、下扶梯时要集中思想,抓牢站稳,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6.5在打开道门洞后,不得直接进入舱(柜)室,待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狭小舱(柜)室作业必须二人以上,并做好监护工作。

6.6工作照明必须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使用手提式灯具必须为防爆型灯具。如工作中需使用非防爆型照明灯具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及按理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6.7作业中用电必须由专职电工接线,严禁私拉乱接,电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

6.8清舱时应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多人作业要密切配合,如须通风应使用防爆风机。

6.9对有疑问的油舱、油柜进行清洗,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测试检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6.10清舱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必须对舱室进行全面检查,清除现场的油棉纱、回丝布等可燃物并保持通风;同时清点工具,防止遗忘在舱内。

6.11关闭刀门盖时,必须经船方或总管同意,关闭前应派专人进舱进行检查,并派人在刀门口监护,确保舱内无人、无杂物后,方可关闭,并与船方或总管做好交验工作。

6.12清舱过程中及清舱结束后的废油箱、桶、器具等,必须放置在安全不会产生污染的地方;各种废弃物、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严禁将油污、废弃物、垃圾等倒入长江、泄放到船甲板或码头上,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

7坞壁车司机

7.1司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操作,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穿好防滑鞋。

7.2进入驾驶室前,应检查周围环境,清除顶部浮砂、积雪。防护栏杆必须保持良好,不得在驾驶室顶部逗留。

7.3熟悉车辆性能,开车前检查液位、保险滚轮,确保滑触线绝缘,轨道无障碍物,空调运行正常。启动后应在原地试车,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工作斗。

7.4操作时,应精力集中,谨慎驾驶,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严禁酒后开车,禁止有看书、看报或听收音机、录音机等分散精力的行为。工作中发现有漏油或异常应立即停车,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操作。

7.5驾驶员应督促工作斗内施工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品,除用于施工作业外,坞壁车不得作为搬运、装卸物品或人员上下的工具。

7.6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行驶至指定位置停放,将工作斗拉高搁妥,关闭滑触线电源,清理驾驶室,关闭锁好门窗。

7.7车辆修理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挂好禁止合闸标识,非修理人员不得碰触电源开关。修理结束后现场做好“5S”工作,防止油污染(包括加油时)并做好用车记录。

7.8定期进行保养,保持驾驶室、车身整洁,窗玻璃视线清晰。

篇3:船舶明火作业须知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须知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船舶。

2.明火作业区域环境考察

2.1名词解释

危险区域: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

2.2

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批准前必须进行作业环境考察,确认安全。

2.3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2.4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间。

2.5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吡邻的舱室。

2.6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3.明火作业的基本条件

3.1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

3.2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察要求。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扩散的安全措施

3.3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3.4有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3.5可以拆除的管子等器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

3.6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3.7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作业前,必须通风,含氧量达到18%以上。

3.8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3.9明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3.10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使用前,必须确认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3.11明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特别要检查管系及背面情况,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3.12明火作业完毕,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方可撤离。

4.测爆

4.1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必须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4.2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的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5.以下条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5.1对明火作业地点考察确认不符安全条件的。

5.2对明火作业地点无法考察或对其能否保证安全有怀疑的。

5.3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场所。

5.4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业。

6.明火作业审批

6.1船舶在港口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

6.2明火作业仅限审批获准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6.3船舶在港口以外水域进行明火作业,须由部门长提出申请,经船长批准,并按“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见附表)所列内容逐项检查确认。

6.4船长在审批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方可批准作业。

7.附件

7.1《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