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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30

1、船舶进厂修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公安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2、船舶氧气、乙炔瓶必须分开存放,禁止存放在机舱、人员居住场所,并远离热源。

3、船舶在港内明火作业,必须向主管机关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或超过作业时限。

4、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不得在甲板上进行明火作业。

5、船舶在航行中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进行明火作业登记,经过船长审批同意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才可进行。

6、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7、船员进行明火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指派看火人员,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可燃、易爆物(包括上、下、左、右、背面相邻舱室),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

8、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9、进入长期封闭或空间狭小的舱室、处所明火作业,必须经过足够的通风换气,使作业现场空气达到足以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标准。

10、高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检查作业部位下部环境,清除周围可燃物质,并根据当时风向、风速进行适当围护,防止火花溅落,并派人分层看火。

11、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现场。不得留有火种,并进防火行巡回检查。

12、对明火作业地点有任何怀疑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篇2:船舶明火作业须知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须知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船舶。

2.明火作业区域环境考察

2.1名词解释

危险区域: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

2.2

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批准前必须进行作业环境考察,确认安全。

2.3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2.4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间。

2.5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吡邻的舱室。

2.6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3.明火作业的基本条件

3.1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

3.2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察要求。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扩散的安全措施

3.3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3.4有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3.5可以拆除的管子等器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

3.6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3.7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作业前,必须通风,含氧量达到18%以上。

3.8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3.9明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3.10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使用前,必须确认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3.11明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特别要检查管系及背面情况,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3.12明火作业完毕,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方可撤离。

4.测爆

4.1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必须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4.2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的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5.以下条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5.1对明火作业地点考察确认不符安全条件的。

5.2对明火作业地点无法考察或对其能否保证安全有怀疑的。

5.3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场所。

5.4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业。

6.明火作业审批

6.1船舶在港口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

6.2明火作业仅限审批获准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6.3船舶在港口以外水域进行明火作业,须由部门长提出申请,经船长批准,并按“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见附表)所列内容逐项检查确认。

6.4船长在审批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方可批准作业。

7.附件

7.1《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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