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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消防监督检查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30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有专人管理;仓库保管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应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应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要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应在露天、潮湿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要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点。

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入库前要经过登记检查,入库后要进行定期检查。

8、仓库内应有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的规定、制度和警示标牌,对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要采取防火措施。

9、库区的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消防器材的配备应合理并在有效期内,消防水源的状况要符合要求。

篇2:仓库消防安全规范

1、常见的火险隐患

(1)电气设备方面

①电焊、气焊违章作业,没有消防措施。

②电力超负荷。

③违章使用电炉、电热器等。

④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保险丝和电线。

⑤电线陈旧,绝缘体破裂。

储存方面

①不执行分区分类储存货物的规定,将易燃、易爆品等危险品存入一般库房。

②储存场所温湿度超过物品规定的极限。

③库区内的灯具不符合要求。

④库区内使用的照明灯为非冷光灯。

⑤易燃液体挥发渗漏。

⑥可自燃物品堆码过实,不能很好地通风、散热、散潮。

机具方面

①无防护罩的汽车、叉车、吊车进入库区或库房。

②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③在库内停放、修理汽车。

④用汽油擦洗零部件。

⑤叉车内部皮线破露、油管老化漏油。

火种管理方面

①外来火种和易燃品因检查不严带入库区。

②在库区吸烟。

③库区擅自使用明火。

④炉火设置不当或管理不严。

⑤易燃物未及时清理。

2、火灾的种类

分类项目示例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等。

C类火灾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等

D类火灾金属火灾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3、基本的灭火方法

(1)冷却灭火法:冷火、干冰降温

(2)隔离灭火法:搬离或隔离

(3)窒息灭火法:封闭窒息法、充注不燃气体窒息法(如CO2,水蒸汽)、不燃物遮盖窒息法(如黄沙、泡沫、棉被等)

(4)抑制灭火法:如碳酸氢钠干粉,改性钠盐干粉、钾盐干粉、磷酸二氢铵干粉等。

4、灭火剂和消防器材

(1)常用的灭火剂和消防器材

①水

哪些货物起火时,禁止用水灭火

答:①电气设备:水可以导电,电路如未切断,用水灭火有触电危险;

②忌水货物:如钾、钠、镁、铝粉、电石等,能与水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爆炸;

③油类、酒精和其他轻于水的易燃液体:此类货物能浮于水面。用水灭火会扩大火灾面积,但面积不广、厚度不超过3cm时,可用雾状水扑灭:

④粉末状固体:如用水灭火时,能随水流的冲击,造成粉尘的飞扬,扩大灾害,可用雾状水扑灭;

⑤已经高度灼热的物体:如金属铸件和某些矿物体,与水接触会爆炸伤人,不宜用水灭火;

⑥其他过水能使质量变化或怕水的物资:如仪器、机电设备、纸张等,非万不得已时,避免用水扑救,应用其他方法施教。

②砂土

③灭火器

常用的灭火器种类有哪些

答:清水灭火器:普通火;泡沫灭火器:油类火、普通火;二氧化碳灭火器:油类火、普通火、电汽火;干粉灭火器:同上;1211灭火器:油类火、电汽火、普通火、1211是指二氟一氯一溴甲烷。

④自动消防设备

消防设备配置的原则

①应视其规模、地理条件、储存货物的性质及数量等具体情况,按规定标准配置一定的消防设备。

②应按规定配备专职消防队和消防车辆,水带、水枪、分水器、消防梯等随车装备。

③应设有消防水源,并应配足水袋、水枪、分水器、接头等。

④在库房和理货、备货场地周围,均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3)消防设备的管理

①消防器材的设立和摆放应遵循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原则,同时,消防器材周围不得随意堆放物品和杂物,特别是易燃物品。

②消防设施应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这些设施,并保证这些设施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这些设施。

③液体燃料库附近必须配有干燥、清洁的河砂,用木箱或桶装好,标明“消防用砂”。

④仓库必须备有准确、可靠的报警信号,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报警,一边及时组织扑救。

⑤地处汉代的仓库,在冷冻季节要对消防池、消防缸、消防栓、灭火器等设备采取防冻措施,要保证随时能用。

⑥库区的消防车通道,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道,库房内门道,走道要保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

5、消防人员组织

(1)消防组织的设置

一般有安全消防领导机构、专职消防队伍和职工义务消防组织。

(2)火灾现场管理

①火灾险情发生后,立即向救援部门发出救援信号,如拨打119等。

②有组织地疏散人员。

③隔离那些可能扩大火势和有爆炸危险的物资。

④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应对火场上的物资进行有组织地疏散,还应及时疏散影响灭火的物资。

⑤隔离火灾现场。

篇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峻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四章装卸管理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第二十八条蒸气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第五章电器管理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第六章火源管理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五十一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第八章奖惩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篇4:仓库主要防火要求

一、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组织管理

仓库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中确定一名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专职消防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仓库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二、仓库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三、仓库装卸的消防安全管理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的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防静电的措施。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四、仓库电气防火安全管理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难燃硬塑料管保护。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电闸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五、仓库火源管理

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在库区内使用火炉取暖,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库区以及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六、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冷地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对消防设施、器材采取防冻措施。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处严禁堆放物品。

篇5: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防爆要求

选址要求和建筑防火。必须符合国家的《城市规划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气防火。应按标准要求安设防雷保护设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和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导除静电设施,并定期检查。

安全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阀、阻火器、水封、自动报警等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定期保养与校验,保证完好有效。

禁火制度。要建立建全并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烟火并应设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必须动火时应按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并办理动火证,现场落实防火措施。未装有火星熄灭器的机动车辆不准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或附近燃放爆竹。

储存要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有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并根据化学性质或不同的灭火方法等,分类、分项、分库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严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储存。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或附近进行试分装、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操作。改装或割焊修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工作帽和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铁质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对遗留或弥散的危险物品或粉尘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国防范措施。根据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际情况,认真采取易燃易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对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控制环境温度和湿度,保持储存场所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加强巡查,发现漏雨进水、包装破损、炽热升温等情况,要及时处理。高温天气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或使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还要经常进行易燃易爆设备的检修以及电气设备灭火器材、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

教育培训。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上岗前的安全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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