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式起重机改造通用工艺规程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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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式起重机改造通用工艺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30

流动式起重机改造前施工单位应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委外改造时,必须选择有相应级别改造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参加改造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岗位的上岗资格证。

一、流动式起重机改造时,首先要按照国家起重设备的设计规范和安装、维修规范,进行编制改造工艺。改造工艺必须按以下步骤实施:

1、对起重设备需要改造的部位由技术人员、技师和有经验的工人,共同研究讨论,提出改造方案,经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2、根据改造方案由技术人员绘制出改造部件的全部图纸,并附验算书,必须符合国家起重机械设计和安装规范的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3、论证其改造工艺的可行性,组织起重机械技术人员、技师和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及领导,进行研究讨论图纸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且是否完全符合国家对起重机械设计规范的安全技术要求,安装拆卸是否方便合理,能否符合起重机械的安装工艺。

4、在改造方案及图纸设计研究讨论通过后,由技术人员编制出施工方案、技术交底以及加工零部件的工艺流程。对外构件的采购,严格执行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供货单位进行购买。

5、按设计要求和安装工艺进行安装,安装完后,由质量、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试运转试验

起重机的试运转严格按照GB50278-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试运转应包括试运转前的检查、空负载试运转、静负荷试验和动负荷试运转。在上一步骤未合格之前,不得进行下一步骤的试运转。

篇2: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行车前检查

(1)按规定项目,标准检查吊车各部技术状况处于完好状态。重点检查操纵装置,液压装置,安全装置和钢丝绳等,符合安全达到标准,方准使用。严禁起重机带病作业。

(2)行车前应检查行驶证、驾驶证等行车所必须的各种证件等,不准无证驾车。

行驶

(3)厂内吊车司机在行车途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守则”。

(4)起步前应观察车辆四周情况,确认安全后(气压式制动的车辆待气压表读数达到规定的数值)鸣笛起步。

(5)运行吊车载物起步须用低速档;吊物底端面须距地300~400毫米,吊物行驶中不得换档,避免急剧转向和紧急制动,必须缓慢行驶。

(6)有转向助力器装置的起重机,严禁熄火滑行,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和运行吊车,在下长坡时不准熄火滑行。

(7)在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刮碰臂架。车上人员的头、手、脚等肢体不得伸出车外。

(8)司机在操纵作业中必须与起重工密切配合,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停车。

(9)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重物下面严禁站人或通行。回转台上严禁站人。臂架回转和运行吊车的顺车、倒车、调头应不刮碰周围的任何设施。

(10)作业现场的大小、地质的松软程度应不影响吊车作业安全。不准在5%以上的坡道上横向起吊作业,如必须作业时,须将车身垫平。

(11)起重机吊较重物件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厘米左右,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等是否灵活有效,在确认正常安全情况下,方可继续工作。

(12)吊车运行路面应不发生车轮下陷或使车身倾斜。汽车吊各支腿处的地面坚硬度应保持一致,作业时不产生严重下陷。

(13)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和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操作动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转角度不准超过45°。

(14)起重机吊装工业屋架,柱子就位,吊行车梁就位、吊屋面板(梁)时,摘挂必须彻底,不准刮碰。

(15)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吊一个工作物时,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由一人统一指挥。吊装时,两车的升降速度要相等,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的最大重量的80%。

(16)应尽量避免在高压输电线下作业;在高压输电线下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kV

<1

10-20

35-110

220

330

最小允许距离

1.5

2

4

6

7

(17)起重机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起重性能技术规定。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吊装易滑脱物件时,吊钩、吊索应采取防滑措施。

(18)严禁用起重机载人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

(19)起重机司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吊运:

1)起重机所用钢丝绳不合安全技术规定,

2)所吊工作物件捆绑不牢固,

3)工作物上有人时或手扶吊钩时,

4)吊物超过额定重量或物体重量不明时,

5)吊物埋在地里时,

6)指挥信号不明确或多人指挥时,

7)易爆物品不吊,如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

8)吊物需歪拉斜拽时,

9)起重机发生故障没排除时,

10)在作业环境不良的场地作业时无人监护,维护现场安全时,如空间窄小,过往行人多、照明不良等。

(20)起重机作业时发生故障,应支撑吊物,修理时必须把重物放下,停止运转后修理。

收车后保养

(21)检修车辆时采取防护措施。清洁全车,检查补充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

篇3: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流动式起重机的选用步骤:

(1)根据被吊设备或构件的就位位置、现场具体情况等确定起重机的站车位置(幅度)。

(2)根据被吊设备或构件的就位高度、设备尺寸、吊索高度等和站车位置(幅度),查起重机的特性曲线,确定其臂长。

(3)根据已确定的幅度、臂长,查起重机的特性曲线,确定起重机的承载能力。

(4)如起重机承载能力大于被吊装设备或构件的重量,则选择合格,否则重选。

流动式起重机的特性曲线:

反映流动式起重机的起重能力随臂长、幅度的变化而变化的规律,以及流动式起重机的最大起升高度随臂长、幅度变化而变化的规律的曲线,称为起重机的特性曲线。目前一些大型起重机特性曲线已量化成表格形式,称为特性曲线表。它是选用流动式起重机的依据。

流动式起重机的使用特点:

(1)汽车式起重机。吊装时靠支腿将起重机支撑在地面上,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其行走速度快。但不可在360o范围内进行吊装作业,其吊装区域受到限制,对吊车站位处的地基(或基础)要求也更高。

(2)履带式起重机。一般大吨位起重机较多采用,对吊车站位处的地基的要求相对较低,但行走速度较慢,转移场地需要用平板拖车运输。较大的起重机,转移场地时需拆卸、运输、安装。

(3)轮胎式起重机。起重机装于专用底盘上,其行走机构为轮胎,吊装作业的支撑为支腿,其特点介于前两者之问,近年来用得较少。

流动式起重机的地基处理:

吊装前必须对地基(或基础)进行试验和验收,按规定进行地基沉降预压试验。在复杂地基上吊装重型设备,应由专业人员专门进行基础设计,验收时同样要进行沉降预压试验。

篇4: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流动式起重机的选用步骤:

(1)根据被吊设备或构件的就位位置、现场具体情况等确定起重机的站车位置(幅度)。

(2)根据被吊设备或构件的就位高度、设备尺寸、吊索高度等和站车位置(幅度),查起重机的特性曲线,确定其臂长。

(3)根据已确定的幅度、臂长,查起重机的特性曲线,确定起重机的承载能力。

(4)如起重机承载能力大于被吊装设备或构件的重量,则选择合格,否则重选。

流动式起重机的特性曲线:

反映流动式起重机的起重能力随臂长、幅度的变化而变化的规律,以及流动式起重机的最大起升高度随臂长、幅度变化而变化的规律的曲线,称为起重机的特性曲线。目前一些大型起重机特性曲线已量化成表格形式,称为特性曲线表。它是选用流动式起重机的依据。

流动式起重机的使用特点:

(1)汽车式起重机。吊装时靠支腿将起重机支撑在地面上,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其行走速度快。但不可在360o范围内进行吊装作业,其吊装区域受到限制,对吊车站位处的地基(或基础)要求也更高。

(2)履带式起重机。一般大吨位起重机较多采用,对吊车站位处的地基的要求相对较低,但行走速度较慢,转移场地需要用平板拖车运输。较大的起重机,转移场地时需拆卸、运输、安装。

(3)轮胎式起重机。起重机装于专用底盘上,其行走机构为轮胎,吊装作业的支撑为支腿,其特点介于前两者之问,近年来用得较少。

流动式起重机的地基处理:

吊装前必须对地基(或基础)进行试验和验收,按规定进行地基沉降预压试验。在复杂地基上吊装重型设备,应由专业人员专门进行基础设计,验收时同样要进行沉降预压试验。

篇5: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行车前检查

(1)按规定项目,标准检查吊车各部技术状况处于完好状态。重点检查操纵装置,液压装置,安全装置和钢丝绳等,符合安全达到标准,方准使用。严禁起重机带病作业。

(2)行车前应检查行驶证、驾驶证等行车所必须的各种证件等,不准无证驾车。

行驶

(3)厂内吊车司机在行车途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守则”。

(4)起步前应观察车辆四周情况,确认安全后(气压式制动的车辆待气压表读数达到规定的数值)鸣笛起步。

(5)运行吊车载物起步须用低速档;吊物底端面须距地300~400毫米,吊物行驶中不得换档,避免急剧转向和紧急制动,必须缓慢行驶。

(6)有转向助力器装置的起重机,严禁熄火滑行,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和运行吊车,在下长坡时不准熄火滑行。

(7)在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刮碰臂架。车上人员的头、手、脚等肢体不得伸出车外。

(8)司机在操纵作业中必须与起重工密切配合,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停车。

(9)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重物下面严禁站人或通行。回转台上严禁站人。臂架回转和运行吊车的顺车、倒车、调头应不刮碰周围的任何设施。

(10)作业现场的大小、地质的松软程度应不影响吊车作业安全。不准在5%以上的坡道上横向起吊作业,如必须作业时,须将车身垫平。

(11)起重机吊较重物件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厘米左右,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等是否灵活有效,在确认正常安全情况下,方可继续工作。

(12)吊车运行路面应不发生车轮下陷或使车身倾斜。汽车吊各支腿处的地面坚硬度应保持一致,作业时不产生严重下陷。

(13)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和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操作动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转角度不准超过45°。

(14)起重机吊装工业屋架,柱子就位,吊行车梁就位、吊屋面板(梁)时,摘挂必须彻底,不准刮碰。

(15)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吊一个工作物时,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由一人统一指挥。吊装时,两车的升降速度要相等,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的最大重量的80%。

(16)应尽量避免在高压输电线下作业;在高压输电线下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

(17)起重机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起重性能技术规定。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吊装易滑脱物件时,吊钩、吊索应采取防滑措施。

(18)严禁用起重机载人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

(19)起重机司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吊运:

1)起重机所用钢丝绳不合安全技术规定,

2)所吊工作物件捆绑不牢固,3)工作物上有人时或手扶吊钩时,

4)吊物超过额定重量或物体重量不明时,

5)吊物埋在地里时,

6)指挥信号不明确或多人指挥时,

7)易爆物品不吊,如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

8)吊物需歪拉斜拽时,

9)起重机发生故障没排除时,

10)在作业环境不良的场地作业时无人监护,维护现场安全时,如空间窄小,过往行人多、照明不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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