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明火作业控制措施规范
1)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安全环境管理部审批,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
2)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事先向消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用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3)生产,生活用火均应经消防安全主任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明火,使用明火时,远离易燃物,并备有消防车器材。
4)现场设吸烟室,场内严禁吸烟。
5)加强对电气焊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持证上岗。在作业前办理用火手续,并配备适当的看火人员,看火人员随身携带灭火器具,在焊接过程中不准离开岗位。
篇2:某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1)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①生产不稳定。
②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生产部部长、经理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其他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降低时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藏、阴井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4、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min,否则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应由经理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五)《动火作业审批表》的管理
1、《动火作业审批表》
《动火作业审批表》为一式三份,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审批表分别以区分。
2、《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作业审批表》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审批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审批表》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审批表》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审批表》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
4)《动火作业审批表》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动火作业审批表》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的有限期为12小时。
4、《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生产部门复检签字后,报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生产部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领导终审批准。
(六)动火项目负责人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审批表》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审批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监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审批表》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篇3:XX工厂消防安全作业程序
1目的: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实现工厂生产活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及消防设施管理,有效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式。
2范围:
适用於工厂生产活动、餐厅、宿舍、工程维修等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场所。
3参考文件:
3.1《消防法》。
3.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权责:
4.1?总经理: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4.2?管理部:
4.2.1负责制订工厂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2.2编组消防小组、成立消防控制室;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
4.2.3制订工厂的消防工作计画。
4.2.4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检查、宣传教育与培训及建立消防档案。
4.2.5定期检查工厂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4.2.6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4.2.7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并协助工程主管单位对工程的消防申报验收工作。
4.2.8负责消防器材配置和采购管理。
4.2.9负责消防灭火应急疏散方案的制订,并定期组织演练。
5定义:
5.1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
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5.2消防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档总称。它包括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5.3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发的与消防有关的各项法律,它
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政策、组织机构、职责许可权、活动原则和管理程式等,用以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消防关系的行为规范。
5.4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火灾。
5.5失火罪: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严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6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
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後果的行为。
6作业程式:
6.1消防组织: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制定消防组织:
6.1.1建立消防编组设立抢求、支援、指挥等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工厂消防队员。
6.1.2加强工厂消防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人事总务课负责工厂消防人员的训练考核及指导。
6.1.3对各部门、课组班等工厂消防员,每月扩大宣导、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
6.1.4工厂消防员必须做到;熟悉防火与灭火的基本常识、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内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式;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式和措施;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式;熟悉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式和措施。
6.2消防控制室
6.2.1大门保安室设立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
6.2.2消防控制室的值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後上岗。
6.2.3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6.2.4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值班干部及有关部门。
6.2.5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6.2.6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工厂各设施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6.2.7按时更新各紧急连络电话及时反映状况。
6.3消防安全教育培
6.3.1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
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6.3.2对每名员工每季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6.3.3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工厂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6.3.4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6.3.5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6.3.6车间、各课组班等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自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6.3.7工厂每月周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6.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6.4.1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人事总务课管理,每月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6.4.2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6.4.3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6.4.4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6.4.5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於正常状态。
6.5防火巡查检查
6.5.1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6.5.2公司值勤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人事总务课、保安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6.5.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6.5.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5.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6.6用火用电安全
6.6.1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6.2用电安全:
6.6.2.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6.6.2.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人事总务课的持证电工负责。
6.6.2.3各车间下班及休假後,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6.6.2.4宿舍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1000w以上)。
6.6.3用火安全:
6.6.3.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人事总务课等相关部门报备,外包施工通过发包单位代办申请。
6.6.3.2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向人事总务课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後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外包施工单位动用灭火器应承担重新灌药之费用,如若造成其他尊得失还应照价进行赔偿并承担责任.
6.6.3.3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将办理申请会签到作业点所在单位主管,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督、人事总务课亦需不定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他物品的火花。
6.6.3.4在保证安全,又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
6.6.3.5节假日现场加班出勤时的动火作业,依6.6.3.4执行。现场公休期间的动火作业应事先申请,由施工单位派人负责监护,如果是由承包商动火作业,则由发包单位派人负责监护。
6.6.3.6未报备动火作业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公司人员予以记大过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外包施工则处以外包商500元罚款,令其办妥手续後再施工。
6.7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6.7.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测试检验合格後投入使用。
6.7.2电气设备和线路每季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7.3储存燃气的伙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6.7.4人事总务课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6.7.5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6.7.6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评估。
6.8仓库防火
6.8.1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6.8.2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节能灯或大於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6.8.3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6.8.4严禁使用电热器。
6.8.5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6.8.6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後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6.8.7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6.8.8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6.9电、气焊防火
6.9.1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接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後,方准独立操作。
6.9.2焊接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後方可进行。
6.9.3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
措施加以保护。
6.9.4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6.9.5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6.9.6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6.9.7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6.9.8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6.9.9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6.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度
6.10.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6.10.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6.10.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6.10.4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保持道路畅通。
6.10.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
6.10.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6.11灭火和应急安全疏散演练
6.11.1公司应加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工作,每年应对公司有关变更情况进行全面修订。
6.11.2公司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不少於二次。
6.11.3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6.11.4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6.11.5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6.11.6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6.11.7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6.11.8进行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人员。
6.11.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式;应急
疏散的组织程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式和措施。
6.12锅炉房防火防爆
6.12.1锅炉房重地闲人勿进,禁止吸烟,并设明显标志牌。
6.12.2锅炉房必须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逐项落实。
6.12.3锅炉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锅炉证的方可上岗,严禁非锅炉工操作。
6.12.4各种锅炉体安全阀、水位表、气压表必须灵敏有效,定期外送检修。
锅炉房内不得设置和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6.12.5锅炉的炉体、灯具、各种管道、阀门、安全阀、水水位表等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缝,空隙或隔热不良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检修。
6.13高低压配电室防火
6.12.1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乾燥,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及明火
作业。
6.12.2高低压配电室电气设备的各种接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
6.12.3变压器、电缆等带油设备不得满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6.12.4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对避雷器进行检查、检测。对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零线,每年要检测一次。
6.12.5要经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和整改。
6.12.6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类、鸟类侵入,避免产生短路
7附记事项:
7.1使用表单:
7.1.1消防编组表?()。
7.1.2消防安全检查表?()。
7.1.3消防设施设备检查表?()。
7.1.4紧急连络电话表?()。
篇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范本
动火作业是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为手段,以保证安全作业条件为目的,防止事故发生。
一、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1、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告知作业单位现场存在的风险,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现场作业安全,发现违章有权停止作业。
2、作业单位负责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并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方案,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或交底,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终止作业。
3、作业申请人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作业申请,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作业批准人或其授权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与作业单位沟通工作区域风险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授权后批准人仍承担动火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5、作业监护人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对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或制止,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6、作业人员在动火作业前应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及操作规程相关要求;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当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二、动火作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1、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2、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当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3、动火作业应当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依据,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范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
5、遇有六级风以上(含六级风)应当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作业单位应当确认作业人员资质,并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2、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必要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3、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当切断物料来源,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彻底吹扫、清洗或置换;作业区域内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5、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四、动火作业许可审批的要求
1、作业申请人负责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准备相关资料,提出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2、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由能够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或其授权人审批;
3、动火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的相关方,对作业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批准作业。
五、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并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3、应当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及时停止作业;
4、动火监护人应当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变动需经批准;
5、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六、特殊情况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高处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当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高处动火应当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
2、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当将内部物料除净,并采取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作业前应当检测氧含量、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在带有可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需动火时,应当制定严密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并经审批确认;
4、涉及高处、受限空间内的动火作业还应当执行相关作业许可要求。
七、动火作业许可延期、取消和关闭的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必要时,经过严格程序审批,可适当延长动火作业许可期限;
2、当实际作业环境、条件与作业计划内容发生重大偏离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终止作业,取消动火作业许可;恢复作业前,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
3、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申请人与批准人(或授权人)现场确认无隐患后,关闭作业许可。
八、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动火作业单位、作业区域、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危害识别、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关闭等基本信息;
2、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并分别存放在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方;作业许可证保存一年;
3、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时,根据需要,作业申请人应提供作业环境示意图、安全工作方案、气体检测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
篇5:船舶明火作业须知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须知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船舶。
2.明火作业区域环境考察
2.1名词解释
危险区域: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
2.2
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批准前必须进行作业环境考察,确认安全。
2.3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2.4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间。
2.5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吡邻的舱室。
2.6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3.明火作业的基本条件
3.1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
3.2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察要求。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扩散的安全措施
3.3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3.4有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3.5可以拆除的管子等器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
3.6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3.7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作业前,必须通风,含氧量达到18%以上。
3.8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3.9明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3.10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使用前,必须确认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3.11明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特别要检查管系及背面情况,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3.12明火作业完毕,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方可撤离。
4.测爆
4.1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必须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4.2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的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5.以下条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5.1对明火作业地点考察确认不符安全条件的。
5.2对明火作业地点无法考察或对其能否保证安全有怀疑的。
5.3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场所。
5.4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业。
6.明火作业审批
6.1船舶在港口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
6.2明火作业仅限审批获准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6.3船舶在港口以外水域进行明火作业,须由部门长提出申请,经船长批准,并按“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见附表)所列内容逐项检查确认。
6.4船长在审批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方可批准作业。
7.附件
7.1《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