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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30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型的不同,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一)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表3-7-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系统形式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L/min*㎡)连续供给时间(min)甲、乙类丙类固定、半固定式系统蛋白64030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54530移动式系统蛋白、氟蛋白86045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56045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s的烃类液体以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表3-7-2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液体类别供给强度L/(min·㎡)连续供给时间(min)丙酮、丁醇1230甲醇、乙醇、丁酮、丙烯晴、醋酸乙酯1225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二)外浮顶储罐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烃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机械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且应高出密封圈0.1m;软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3.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环形面积设两个长12mm、高8mm的矩形孔确定。(三)内浮顶储罐钢制隔舱式单盘与双盘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它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四)其他场所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当保护设有围堰的烃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3的规定。表3-7-3泡沫混合液最小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泡沫液种类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连续供给时间(min)甲、乙类液体丙类液体蛋白、氟蛋白604030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03020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4的规定。表3-7-4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L/min·㎡)供给时间(min)液体种类蛋白、氟蛋白6515烃类液体水成膜、成膜氟蛋白515抗溶泡沫1215水溶性液体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一)全淹没系统全淹没系统应由固定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装置、固定泡沫液与水供给管路、水泵及其相关设备或组件组成。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2)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3)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5)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它有害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高倍数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表3-7-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宜超过1min;当超过1min时,应从表3-7-5的规定中扣除超出的时间。表3-7-5淹没时间(min)可燃物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闪点不超过40℃的液体23闪点超过40℃的液体34发泡橡胶、发泡塑料、成卷的织物或皱纹纸等低密度可燃物34成卷的纸、压制牛皮纸、涂料纸、纸板箱、纤维圆筒、橡胶轮胎等高密度可燃物57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二)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对于多层或三维立体火灾,应提供适宜的泡沫封堵设施;对于室外场所,应考虑风等气候因素的影响。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1)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2)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4)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实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7.2L/min·㎡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4)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5)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6)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对于A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2)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3)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对于流散的或不大于100㎡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2)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3)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4)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三)移动式系统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辅助全淹没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可在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中增加5%~10%;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贮存量不宜小于0.5T;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贮存大于2T的泡沫液。对于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流散的或不大于100㎡的流淌火灾,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供水压力可根据泡沫发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泡沫发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能立即运送到所有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泡沫发生装置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并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移动式泡沫发生装置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能足以供给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的泡沫发生装置。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以及耐受一般不当使用的要求。(四)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的保护面积应为油罐的横截面积。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设置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区,宜设置低倍数泡沫枪与泡沫栓;当设置中倍数泡沫枪时,其数量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6的规定。表3-7-6中倍数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油罐直径(m)泡沫枪流量(L/s)泡沫枪数量(支)连续供给时间(min)≤103110>10~203120>20~303220>30~403230>403330固定顶油罐与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与管道布置,当中倍数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享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三、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应不小于60min。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功能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1;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且操纵行程不应超过360mm;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当泡沫液管线埋地铺设、或地上铺设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并应提供检查系统密封性的手段,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保持在泡沫液指定的储存温度范围内。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量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可能泄漏量、固定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为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配套设置的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除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电控型自动探测及附属装置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在腐蚀气体环境中的探测装置,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蚀保护;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篇2:水喷雾灭火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规范

水喷雾灭火系统由水雾喷头、雨淋阀、过滤器、供水管道等主要部件组成。本节主要介绍部件的构成及其设置要求。一、水雾喷头水雾喷头是在一定的压力作用下,利用离心或撞击原理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的喷头。(一)水雾喷头分类水雾喷头按结构可分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和撞击型水雾喷头两种。?1.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由喷头体、涡流器组成,在较高的水压下通过喷头内部的离心旋转形成水雾喷射出来,它形成的水雾同时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适合扑救电气火灾。但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的通道较小,时间长了容易堵塞。离心雾化型的水雾喷头有A型和B型两种,其外形如图3-4-6和图3-4-7?所示。A型水雾喷头的进水口与出水口成90°角度,安装后喷头出水方向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节。B型水雾喷头的出水口和进水口在一条直线上,安装后是完全固定不可调节的。?图3-4-6A型水雾喷头?图3-4-7B型水雾喷头2.撞击型水雾喷头撞击型水雾喷头的压力水流通过撞击外置的溅水盘,在设定区域分散为均匀锥形水雾。喷头由溅水盘、分流锥、框架本体和滤网组成。撞击型水雾喷头根据需要可以水平安装,也可以下垂、斜向方向安装,其外形如图3-4-8。图3-4-8C型水雾喷头(二)水雾喷头主要性能参数?1.工作压力水雾喷头的雾化效果与喷头的工作压力有直接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喷头的工作压力越高,其水雾滴粒径愈小,雾化效果越好,灭火和冷却的效率也就越高。当水雾喷头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时,能获得良好的分布形状和雾化效果,满足防护冷却的要求;在压力大于或等于0.35MPa时,能获得良好的雾化效果,满足灭火的要求。因此,用于灭火的水雾喷头,其工作压力应为0.35MPa~0.8MPa;用于防护冷却的水雾喷头,其工作压力应为0.2MPa~0.6MPa。2.雾化角水雾喷头常见的雾化角有45°、60°、90°、120°、150°等五个规格。3.K系数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K从K=16至K=102。水雾喷头K系数由水雾喷头生产厂家自己确定。4.有效射程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是指喷头水平喷射时,水雾达到的最高点与喷口之间的距离,如图3-4-9所示。水雾锥是指在水雾有效射程内水雾形成的圆锥体。水雾喷头有效射程与雾化角有直接的关系。同一水雾喷头,雾化角小,射程则远,反之则近。有效射程是水雾喷头的重要性能参数。在有效射程范围内的水雾强度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可保证灭火或防护冷却要求,因此,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的有效距离不应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图3-4-9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垂直喷射曲线5.水雾滴平均直径水雾滴平均直径随喷头工作压力变化而变化,压力越大,雾滴平均直径越小。水雾滴大小直接影响灭火效果,当水雾滴平均直径小于300μm时,灭火时很难穿透火焰燃烧时产生的上升气流,不能到达燃烧物质的表面。用于露天保护对象时,小的水雾滴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如有风时会被吹散,达不到保护对象的表面,从而影响了灭火效果。因此,水雾喷头的水雾滴平均直径不宜太小。但水雾滴太大时,也会影响水雾的气化效果,使水喷雾的冷却和窒息作用降低,所以一般水雾的粒径应在0.3-1mm范围内。(三)水雾喷头布置要求1.基本原则水雾喷头布置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对象的水雾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喷雾强度、保护面积和水雾喷头特性,按水雾喷头流量计算公式3-4-1和保护对象水雾喷头数量计算公式3-4-2计算确定,水雾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直接喷射和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水雾喷头的数量;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水雾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4-1)式中:q——水雾喷头的流量(L/min);P——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MPa);K——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取值由生产厂提供。?(3-4-2)式中:N——保护对象的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S——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W——保护对象的设计喷雾强度(L/min?㎡)。2.布置方式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矩形或菱形。当按矩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当按菱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7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如图3-4-10和图3-4-11所示。水雾锥底圆半径应按下式计算:错误!未找到引用源。?(3-4-3)?式中R——水雾锥底圆半径(m);B——水雾喷头的喷口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m);θ——水雾喷头的雾化角(°)。θ的取值范围为?30、45、60、90、120。?图3-4-10菱形布置?图3-4-11?矩形布置3.保护变压器的水雾喷头布置要求保护对象为油浸式变压器时,水雾喷头应布置在变压器周围,不宜布置在变压器顶部;?保护变压器顶部的水雾不应直接喷向高压套管;变压器的油枕、冷却器、集油坑均应设水雾喷头保护;水雾喷头之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应满足水雾锥相交的要求。4.保护储罐、球罐的水雾喷头布置要求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时,水雾喷头宜布置在保护对象周围,与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7m。当保护对象为球罐时,水雾喷头的喷口应面向球心;.水雾锥沿球罐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应相接;当球罐的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水雾锥沿球罐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宜相接,但赤道以上环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6m;无防护层的球罐钢支柱和罐体液位计、阀门等处应设水雾喷头保护。5.保护电缆的水雾喷头布置要求当保护对象为电缆时,水雾喷头喷射的水雾应完全包围电缆。电缆水平敷设或垂直敷设时,都按平面保护对象考虑。水平敷设的电缆,喷头宜布置在其上方;垂直敷设的电缆,喷头可沿其侧面布置。多层水平或垂直敷设的电缆,其层间没有装设耐火隔板时,设置的喷头要采用包围式,使中间层的电缆处于水雾的包围中,以便迅速窒息灭火。当电缆支架阻挡水雾时,在该部位应增设喷头。6.保护输送机皮带的水雾喷头布置要求当保护对象为输送机皮带时,水喷雾应完全包围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和上、下行皮带。由于输送机皮带是一种平面的往返运动的保护对象,在没有停机前皮带的着火部位可能随之往返运动,极易造成火灾蔓延,故其喷头的布置应采用包围式,使水雾覆盖上行皮带、输送物、下行返回皮带以及支架构件等全部表面。7.保护其他对象的水雾喷头布置要求当保护对象为室内燃油、燃气锅炉、电液装置、氢密封油装置、发电机、充油开关时,水雾喷头宜在保护对象的顶部周围平面布置,使水雾直接喷向并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当保护对象为气轮机油箱、磨煤机润滑油箱时,水雾喷头宜沿油箱顶部周围平面布置,使水雾直接喷向并完全覆盖油箱液面。二、雨淋阀雨淋阀作为水喷雾灭火系统中的系统报警控制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雨淋阀一般有角式雨淋阀和直通式雨淋阀两种。(一)角式雨淋阀1.角式雨淋阀的组成角式雨淋阀组是由角式雨淋阀、供水蝶阀、单向阀、电磁阀、手动快开阀、过滤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等主要部件组成,具有功能完善、安全可靠、抗腐蚀性能好、便于安装、维护方便等特点。角式雨淋阀结构如图3-4-12所示。图3-4-12电动启动角式雨淋阀示意图2.角式雨淋阀部件名称及用途角式雨淋阀各部件名称及用途见表3-4-2。表3-4-2?角式雨淋阀组各部件名称及用途序号部件名称用途1供水管通水2放余水阀(常闭)调试、试验雨淋阀时打开,也可排放管网余水3供水蝶阀(常开)系统检修时关闭4主阀(常闭)灭火时打开,向管网供水5压力表显示压力腔压力6水力警铃产生声报警7压力开关产生报警电信号或启动消防水泵8电磁阀(常闭)电动打开,使压力腔泄压而启动主阀9放余水阀(常闭)手动打开,排放报警管内余水10手动快开阀(常闭)手动打开,使压力腔泄压而启动主阀11压力表显示供水压力12单向阀防止因压力腔水压波动而产生误动作13控制管球阀(常开)关闭后可使供水腔与压力腔不连通14过滤器对报警水流进行过滤,防止杂物堵塞警铃喷口15试警铃球阀(常闭)手动打开后,可在雨淋阀关闭状态下试警铃16报警管球阀(常开)手动关闭后,可消除报警17压力表密封垫压力表密封用18压力表接头安装压力表19电磁阀组件电动开启20警铃接管组件连接3.角式雨淋阀工作原理角式雨淋阀是利用隔膜上下运动实现阀瓣的启闭。隔膜将阀分为压力腔(即控制腔)、工作腔和供水腔,由供水管而来的压力水流(0.14MPa~1.2MPa)作用于隔膜下部阀瓣。同时,也从控制管路经单向阀进入压力腔而作用于隔膜的上部,由于上、下受水作用面积的差异,保证了隔膜雨淋阀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当保护区发生火警时,通过火灾报警灭火控制器,直接打开隔膜雨淋阀的电磁阀,使压力腔的水快速排出,由于压力腔泄压,从而作用于阀瓣下部的水迅速推起阀瓣,水流即进入工作腔,流向整个管网喷水灭火。同时部分压力水流向报警管网,使水力警铃发出铃声报警、压力开关动作,给值班室发出信号指示或直接启动消防水泵供水。此时由于隔膜雨淋阀控制管路上的电磁阀具有自锁功能,所以雨淋阀被锁定为开启状态,灭火后,手动将电磁阀复位,稍后雨淋阀将自行复位。(二)直通雨淋阀1.直通雨淋阀组成直通雨淋阀组主要由直通雨淋阀、信号蝶阀、单向阀、电磁阀、手动球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等主要部件组成。具有功能完善、安全可靠、抗腐蚀性能好、便于安装、维护方便等特点,它相对其它型式的雨淋阀而言,还具有水力性能好,水力摩阻损失小的优点。直通雨淋阀结构如图3-4-13所示。图3-4-13?直通雨淋阀结构及安装示意图2.直通雨淋阀组部件名称及用途直通雨淋阀组各部件名称及用途见表3-4-3。表3-4-3直通雨淋阀组各部件名称及用途序号部件名称用途1进水管通水2信号蝶阀(常开)系统检修时关闭3排水阀(常闭)调试,也可排放管网余水4试水阀(常闭)手动打开后,可在雨淋阀关闭状态下试警铃5报警管阀(常开)手动关闭后,可消除报警6过滤器过滤水流,防止压力开关和水力警铃受堵7压力开关产生报警电信号或启动消防水泵8水力警铃产生声音报警9电磁阀(常闭)电动打开,使控制腔泄压而启动主阀10压力表一显示控制腔压力11堵头其它应用方式(如传动管启动应用)的预留口12控制阀(常闭)手动打开,使控制腔泄压而紧急启动主阀13复位杆动作后,手动复位14雨淋阀(常闭)灭火时打开,向管网供水15单向阀防止因控制腔水压波动产生误动作16压力表二显示供水压力17控制管阀(常开)关闭后可使进水管与控制腔不连通3.直通雨淋阀工作原理直通雨淋阀是利用隔膜左右运动实现阀瓣的启闭。由隔膜将阀分为控制腔和工作腔。来自供水管的压力水流(0.14MPa~1.6MPa)作用于阀瓣,同时,压力水还从控制管路经单向阀进入控制腔而作用于隔膜的左部,由隔膜通过推杆将力传递到压臂上,由压臂压紧阀瓣,保证隔膜雨淋阀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阀门具有三种控制方式:电动、手动和传动控制。电动控制是当保护区发生火灾时,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直接打开直通雨淋阀的电磁阀,使控制腔的水快速排出。手动控制是人员手动打开控制管路上的手动球阀排水泄压,启动阀门。传动控制是依靠安装在保护区内与系统相连的闭式喷头火灾时玻璃球破裂,进而排水或排气泄压。由于控制腔的泄压,通过推杆作用在压臂上的力消除,作用于阀瓣下部的水迅速推起阀瓣,水流即进入工作腔,流向整个管网喷水灭火,同时一部分压力水流向报警管网,使水力警铃发出铃声报警、压力开关动作,发出信号指示或直接启动消防水泵供水。灭火后,需手动复位雨淋阀。(三)雨淋阀组的功能及设置要求1.雨淋阀组应具备以下功能(1)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操作方式;(2)应能监测供水、出水压力;(3)应能接通或关闭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供水;(4)应能接受电信号电动开启雨淋阀,接受传动管信号液动或气动开启雨淋阀;(5)应能驱动水力警铃报警。(6)应能显示雨淋阀启、闭状态。2.雨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雨淋阀组宜设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并有排水设施的室内,其位置宜靠近保护对象并便于操作;(2)雨淋阀组设在室外时,雨淋阀组配件应具有防腐功能,设在防爆区的雨淋阀组配件应符合防爆要求;(3)寒冷地区的雨淋阀组应采用电伴热或蒸汽伴热进行保温;(4)并联设置的雨淋阀组,雨淋阀入口处应设止回阀;(5)雨淋阀前的管道应设置可冲洗的过滤器;当水雾喷头无滤网时,雨淋阀后的管道上也应设置过滤器。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金属材料,滤网的孔径应为4.0~4.7目/c㎡;(6)雨淋阀的试水口应接入可靠的排水设施。三、管道水喷雾系统的管道分为雨淋阀前管道和阀后管道两部分。阀后管道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且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螺纹、法兰连接。镀锌管道不得采用电焊、气焊挖孔、热煨弯或其它破坏镀锌层的操作。系统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应小于2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应小于20mm。系统管道的最低处或水容易聚集的地方应设置泻水阀。

篇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组件及设置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和管网等组件组成,本节主要介绍其结构组成和设置要求。

洒水喷头

根据结构组成和安装方式,洒水喷头分为不同的类型,其设置要求也有所区别。

一、喷头分类

按结构分

闭式喷头

开式喷头

按安装方式分

下垂型喷头

直立型喷头

直立式边墙型喷头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

吊顶隐蔽型喷头

按热敏元件分

玻璃泡喷头

易熔合金喷头

图3-3-11洒水喷头分类图

闭式喷头具有释放机构,由玻璃泡、易熔合金热敏感元件、密封件等零件组成。平时闭式喷头的出水口由释放机构封闭,达到公称动作温度时,玻璃泡破裂或易熔合金热敏感元件熔化,释放机构自动脱落,喷头开启喷水。闭式喷头具有定温探测器和定温阀及布水器的作用。开式喷头(包括水幕喷头)没有释放机构,喷口呈常开状态。

根据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喷头分为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快速响应喷头和标准响应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为RTI<28(m·s)0.5;快速响应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为RTI≤50(m·s)0.5;标准响应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为RTI≥80(m·s)0.5。

根据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GB5135.1,玻璃泡洒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分成13个温度等级,易熔合金元件喷头分成7个温度等级。为了区分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喷头,将感温玻璃泡中的液体和易熔合金喷头的轭臂标识不同的颜色,见表3-3-11。

表3-3-11?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和色标

玻璃泡喷头

?易熔合金喷头

公称动作温度(℃)

?工作液色标

?公称动作温度(℃)

?轭臂色标

57

?橙

?57~77

?本色

68

?红

?80~107

?白

79

?黄

?121~149

?蓝

93

?绿

?163~191

?红

100

?灰

?204~246

?绿

121

?天蓝

?260~302

?橙

141

?蓝

?320~343

?橙

163

?淡紫

182

?紫红

204

?黑

227

?黑

260

?黑

343

?黑

(二)喷头选型与设置要求

1.喷头选型

(1)对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吊顶下布置喷头时,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在不设吊顶的场所内设置喷头,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对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3)对于水幕系统,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4)对于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5)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2.喷头布置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应符合表3-3-12的要求。

表3-3-12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喷水强度

(L/min×㎡)

?正方形布置的边长(m)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的长边边长(m)

?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

?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m)

4

?4.4

?4.5

?20.0

?2.2

6

?3.6

?4.0

?12.5

?1.8

8

?3.4

?3.6

?11.5

?1.7

≥12

?3.0

?3.6

?9.0

?1.5

同一场所内的喷头应布置在同一个平面上,并应贴近顶板安装,使闭式喷头处于有利于接触火灾烟气的位置。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的下方布置喷头时,喷头与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300mm。梁和障碍物及密肋梁板下布置的喷头,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及密肋梁板底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5mm不得大于100mm。

在梁间布置的喷头,在符合喷头与梁等障碍物之间距离规定的前提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以避免洒水遭受阻挡。仍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应在梁底面下方增设喷头。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间距不超过4×4(m)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其保护范围内的喷水强度应采取提高喷头工作压力或采用大流量喷头的方法予以保证。

边墙型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和间距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

表3-3-13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和间距(m)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Ⅰ级

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

?3.6

?3.0

单排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

?3.6

?3.0

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

?7.2

?6.0

注:1.两排相对喷头应交错布置;

2.室内跨度大于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时,应在两排相对喷头中间增设一排喷头。

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和前方2m范围内,以及顶板或吊顶下不得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边墙型标准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

表3-3-14边墙型标准喷头布置要求(mm)

边墙型喷头型式

?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溅水盘与背墙的距离

直立式

?100~150

?50~100

水平式

?150~300

?可小于100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的布置应符合表3-3-15的要求。

表3-3-15ESFR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mm)

喷头安装方式

?直立型

?下垂型

不应小于

?不应大于

?不应小于

?不应大于

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100

?150

?150

?360

二、报警阀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不同的系统,选用不同的报警阀组。

报警阀组分类及其组成

报警阀组分为湿式报警阀组、干式报警阀组、雨淋报警阀组和预作用报警装置。

湿式报警阀组

(1)报警阀组的组成。湿式报警阀是湿式系统的专用阀门,只允许水流入系统并在规定压力、流量下驱动配套部件报警的一种单向阀。湿式报警阀组结构为止回阀,开启条件与入口压力及出口流量有关,与延迟器、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控制阀等组成报警阀组,如图3-3-15所示。

图3-3-15湿式报警阀组

1-水力警铃2-延迟器3-过滤器4-试验球阀5-水源控制阀6-进水侧压力表

7-出水侧压力表8-排水球阀9-报警阀10-压力开关

(2)报警阀工作原理。湿式报警阀组中报警阀的结构有两种,即隔板座圈型和导阀型。隔板座圈型湿式报警阀的结构见图3-3-16。

图3-3-16隔板座圈型湿式报警阀

1-阀体2-报警口3-阀瓣4-补水单向阀5-测试口

6-检修口7-阀盖8-座圈9-支架

隔板座圈型湿式报警阀上设有进水口、报警口、测试口、检修口和出水口,阀内部设有阀瓣、阀座等组件,是控制水流方向的主要可动密封件。在准工作状态,阀瓣上下充满水,水压强近似相等。由于阀瓣上面与水接触的面积大于下面的水接触面积,阀瓣受到的水压合力向下。在水压力及自重的作用下,阀瓣坐落在阀座上,处于关闭状态。当水源压力出现波动或冲击时,通过补偿器(或补水单向阀)使上下腔压力保持一致,水力警铃不发生报警,压力开关不接通,阀瓣仍处于准工作状态。补偿器具有防止误报或误动作功能。闭式喷头喷水灭火时,补偿器来不及补水,阀瓣上面的水压下降,当下降到使下腔的水压足以开启阀瓣时,下腔的水便向洒水管网及动作喷头供水,同时水沿着报警阀的环形槽进入报警口,流向延迟器、水力警铃,警铃发出声响报警,压力开关开启,给出电接点信号报警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给水泵。

(3)延迟器工作原理。延迟器是一个罐式容器,见图3-3-17,入口与报警阀的报警水流通道连接,出口与压力开关和水力警铃连接,延迟器入口前安装过滤器。在准工作状态下可防止因压力波动而误报警。当配水管道发生渗漏时,有可能引起湿式报警阀阀瓣的微小开启,使水进入延迟器。但是,由于流量小,进入延迟器的水量会从延迟器底部的节流孔排出,使延迟器无法充满水,更不能从出口流向压力开关和水力警铃。只有当湿式报警阀开启,经报警通道进入延迟器水流将延迟器注满并由出口溢出,才能驱动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

?(4)水力警铃工作原理。水力警铃是一种靠水力驱动的机械警铃,安装在报警阀组的报警管道上。报警阀开启后,水流进入水力警铃并形成一股高速射流,冲击水轮带动铃锤快速旋转,敲击铃盖发出声响警报。水力警铃的构造见图3-3-18。

图3-3-18水力警铃构造图

2.干式报警阀组

(1)干式报警阀组的组成。干式报警阀组主要由干式报警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空压机、安全阀、控制阀等组成,如图3-3-19所示。报警阀的阀瓣将阀门分成两部分,出口侧与系统管路相连,内充压缩空气,进口侧与水源相连,配水管道中的气压抵住阀瓣,使配水管道始终保持干管状态,通过两侧气压和水压的压力变化控制阀瓣的封闭和开启。喷头开启后,干式报警阀自动开启,其后续的一系列动作类似于湿式报警阀组。

图3-3-19干式报警阀组

A-报警阀出口B-充气口C-注水排水口D-主排水口E-试警铃口F-供水口G-信号报警口1-报警阀2-水源控制阀3-主排水阀4-排水阀5-注水阀6-试警铃阀7-止回阀8-小孔阀9-压力开关10-警铃11-低压压力开关12-安全阀13-压力表14-止回阀

(2)干式报警阀工作原理。干式报警阀的构造见图3-3-20。其中的阀瓣、水密封阀座、气密封阀座组成隔断水、气的可动密封件。在准工作状态,报警阀处于关闭位置,橡胶面的阀瓣紧紧地合于两个同心的水、气密封阀座上,内侧为水密封圈,外侧为气密封圈,内外侧之间的环形隔离室与大气相通,大气由报警接口配管通向平时开启的自动滴水球阀。在注水口加水,加到打开注水排水阀有水流出为止,然后关闭注水口。注水是为了使气垫圈起密封作用,防止系统中的空气泄漏到隔离室或大气中。只要管道的气压保持在适当值,阀瓣就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图3-3-20干式报警阀构造图

1-阀体2-差动双盘阀板3-充气塞4-阀前压力表5-阀后压力表6-角阀

7-止回阀8-信号管9-截止阀10-截止阀11-截止阀12-小孔阀13-总闸阀

3.雨淋报警阀组

(1)雨淋报警阀组的组成。雨淋报警阀是通过电动、机械或其它方法开启,使水能够自动流入喷水灭火系统同时进行报警的一种单向阀。按照其结构可分为隔膜式、推杆式、活塞式、蝶阀式雨淋报警阀。雨淋报警阀广泛应用于雨淋系统、水幕系统、水雾系统、泡沫系统等各类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雨淋报警阀组的组成见图3-3-21。

图3-3-21雨淋报警阀组

1-雨淋阀2-自动滴水阀3-排水球阀4-供水控制阀5-隔膜室压力表

6-供水压力表7-紧急手动控制装置8-阀碟复位轴9-节流阀

(2)雨淋阀工作原理。雨淋阀是水流控制阀,可以通过电动、液动、气动及机械方式开启,其构造见图3-3-22。

图3-3-22雨淋阀构造示意图

1-驱动杆总成2-侧腔3-固锥弹簧4-节流孔5-锁止机构6-复位手轮

7-上腔8-检修盖板9-阀瓣总成10-阀体总成11-复位扭簧12-下腔

雨淋阀的阀腔分成上腔、下腔和控制腔三部分。控制腔与供水管道连通,中间设限流传压的孔板。供水管道中的压力水推动控制腔中的膜片、进而推动驱动杆顶紧阀瓣锁定杆,锁定杆产生力矩,把阀瓣锁定在阀座上。阀瓣使下腔的压力水不能进入上腔。控制腔泄压时,使驱动杆作用在阀瓣锁定杆上的力矩低于供水压力作用在阀瓣上的力矩,于是阀瓣开启,供水进入配水管道。

4.预作用报警装置

预作用报警装置由预作用报警阀组、控制盘、气压维持装置和空气供给装置等组成,通过电动、气动、机械或者其他方式控制报警阀组开启,使水能够单向流入喷水灭火系统的

同时进行报警的一种单向阀组装置。其结构如图3-3-23所示。

图3-3-23预作用报警装置示意图

1、启动电磁阀,2、远程引导启动方式接口,3、紧急启动盒,4、隔膜室压力表,5、补水压力表,6、隔离单向阀,7、底水漏斗,8、加底水阀,9、试验排水阀,10、压力开关,11、压缩空气接口,12、排多余底水阀,13、水力警铃,14、警铃排水口,15、报警通道过滤器,16、雨淋报警阀,17、报警试验阀,18、滴水阀,19、报警试验阀,20、排水阀,21、报警试验排水口,22、进水蝶阀,23、补水软管,24、紧急启动排水口,25、补水通道过滤器,26、补水阀,27、紧急启动阀,28、补水隔离单向阀。

(二)报警阀组设置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不同的系统型式设置相应的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检修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离宜为1.2m。水力警铃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05MPa。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控制阀安装在报警阀的入口处,用于系统检修时关闭系统。控制阀应保持常开位置,保证系统时刻处于警戒状态。使用信号阀时,其启闭状态的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中心;使用常规阀门时,必须用锁具锁定阀板位置。

三、水流指示器

(一)水流指示器的组成

水流指示器是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将水流信号转换成电信号的一种水流报警装置,一般用于湿式、干式、预作用、循环启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中。水流指示器的叶片与水流方向垂直,喷头开启后引起管道中的水流动,当浆片或膜片感知水流的作用力时带动传动轴动作,接通延时线路,延时器开始计时。到达延时设定时间后叶片仍向水流方向偏转无法回位,电触点闭合输出信号。当水流停止时,叶片和动作杆复位,触点断开,信号消除。水流指示器的结构见图3-3-24。

图3-3-24螺纹式和法兰式水流指示器

(二)水流指示器设置要求

水流指示器的功能是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的部位。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均应设置水流指示器。当水流指示器前端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四、压力开关

(一)压力开关组成

压力开关是一种压力传感器,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一个部件,其作用是将系统的压力信号转化为电信号,报警阀开启后,报警管道充水,压力开关受到水压的作用后接通电触点,输出报警阀开启及启动供水泵的信号,报警阀关闭时电触点断开。压力开关构造见图3-3-25。

图3-3-25压力开关

(二)压力开关设置要求

压力开关安装在延迟器出口后的报警管道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泵,并应能调节启停稳压泵的压力。

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宜采用压力开关。

五、末端试水装置

(一)装置组成

末端试水装置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等组成,其作用是检验系统的可靠性,测试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末端试水装置构造见图3-3-26。

图3-3-26?末端试水装置

1-截止阀2-压力表3-试水接头4-排水漏斗5-最不利点处喷头

(二)设置要求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和楼层应设置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设在便于操作的部位,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末端试水装置出水口的流量系数K,应与系统同楼层或同防火分区选用的喷头相等。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六、管道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铜管、涂覆钢管和不锈钢管,其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6只。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篇4:洁净厂房的防火设计要求规范

随着医药、电子、食品等行业的迅速发展,这些行业对厂房、生产工序和生产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洁净厂房作为解决医药、食品、高精密性仪器无菌无尘生产的前提保证,其防火设计不容忽视。一般来说,新建的洁净厂房一般有着严格的消防安全要求控制,往往洁净级别较高对消防安全要求也越高。洁净厂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但由于洁净厂房内生产工艺的特殊性、洁净室(区)的特殊性,在防火设计上也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一、火灾危险性分类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把洁净厂房的火灾危险分为甲、乙、丙三类。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的医药制剂、原料药及药用辅料等化学药剂种类繁多,而集成电路芯片等工业生产也使用多种化学试剂和特殊气体,根据生产所需的原料、工艺、辅助介质的不同,结合生产特点,洁净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如表4-9-1。当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表4-9-1洁净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

洁净厂房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举例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使用甲类溶媒的抗生素、合成药品、生物药品、天然药品的精制、浓缩、干燥车间

软胶囊洗丸干燥、固体制剂制粒和包衣、酊剂配置和分装、贴剂的溶胶、涂布和干燥车间

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

乙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28℃≦闪点<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使用乙类溶媒的抗生素、合成药品、生物药品、天然药品的精制、浓缩、干燥车间

淀粉、葡萄糖、部分氨基酸和半合成抗生素生产中的粉碎、干装和包装工序

制剂中糖粉碎工序

丙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除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外的抗生素、合成药品、生物药品、天然药品的精制、浓缩、干燥、包装车间

固体制剂、粉针剂、冻干制剂、滴丸的生产车间

集成电路前工序工厂的氧化扩散区、光刻区、离子注入区、薄膜区、机械研磨区

丁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以水等不燃液态物质为基础的生产车间,如大输液、水针、口服液、糖浆的生产车间(外包装除外)

以难燃烧物质生产加工为主的生产车间

二、建筑材料及其燃烧性能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洁净室的顶棚和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疏散走道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3.技术竖井井壁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4.洁净厂房的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54的规定:甲、乙类生产区应采用A级材料,同时应满足不发火、防静电的要求。丙、丁类厂房应采用不低于B2级的材料。

三、防火分区和分隔

为缩短管线距离、减少能耗、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利于生产管理,医药工业制剂厂房通常将生产、仓储、配套公用工程及生产管理、质监中心有机组合在一栋综合建筑体中。在建筑设计时,应按不同的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来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

(一)一般要求

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采用单层厂房。其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3000㎡,多层厂房应为2000㎡。丙、丁、戊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每一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均应满足规范要求。

(二)其他要求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单层厂房(甲、乙类除外)如建筑面积超过上述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卷帘并加喷淋保护进行分隔。

2.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当喷淋保护等级以严重危险级设置时,其防火分区可扩大一倍。

3.丁、戊生产厂房安装自动火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如局部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洁净厂房的技术夹层与其直接服务的生产区域视为同一防火分区。大型集成电子厂房的回风夹层可计入洁净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带有剧毒、有害菌体、病毒、放射性物料,以及其他不能使用水作为灭火剂灭火的工位区域应设置防火分隔单元。

5.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其洁净生产与非洁净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完整分隔。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材料。当隔墙上设置观察窗时,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h。穿过隔墙或楼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四、安全疏散设施

洁净厂房的特点是生产人员岗位固定,熟悉工作场所,熟悉疏散路线,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一般来说,洁净厂房设计时应注意合理组织疏散路线、合理设置安全出口,使平面复杂的洁净厂房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一)安全出口

为保证安全疏散的可靠性,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应分散均匀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用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

洁净厂房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

2.丙类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50㎡,且同一时间内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时;

3.丁类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400㎡,且同一时间内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时。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和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疏散门不得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二)疏散距离

洁净厂房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洁净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或洁净区疏散口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应符合表4-9-2要求。

表4-9-2洁净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或洁净区疏散口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m)

生产类别单层多层高层地下室

甲3025

乙755030

丙80604030

丁、戊不限不限5045

丙类生产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在关键生产设备自带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得大于以上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的1.5倍;对于玻璃基板尺寸大于1500m×1850mm的TFT-LCD厂房,且洁净生产区人员密度小于0.02人/㎡,其疏散距离应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得大于120m。

(三)疏散楼梯

洁净厂房各疏散楼梯均应出屋面,楼梯间的首层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疏散楼梯在首层无法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通道(如有开向安全通道房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安全通道内设置正压送风。

(四)疏散通道

部分洁净厂房的平面布置因洁净度要求,每一工序都在单独的较小的空间内进行,使平面布置错综复杂。转折的生产流线和多重进出房门影响了人员安全疏散的时间。疏散通道的设置是保证洁净厂房安全疏散的重要措施。

在医药工业制剂厂房中,疏散走道的确定应尽量结合工艺要求,将工艺中已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主通道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对于洁净区域相对较大的制剂生产厂房,人、物流通道往往由两部分组成,即洁净区外部的人、物流通道及洁净区内部的人、物流通道。洁净区各个生产用房往往由内部通道相连以满足不同的生产工序的需要,这些内部通道同时也作为洁净区人员的安全疏散路线,通过安全疏散门与外部非洁净通道相连,人员通过外部通道到达室外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建筑平面设计时应合理构筑人员安全疏散体系,洁净区外部通道尽可能环通,达到多向疏散的目的,尽可能避免袋型走道,同时也有利于消防扑救。

(五)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是消防人员为灭火而进入建筑物的专用入口,平时封闭,火灾时由消防人员从室外打开。洁净厂房通常是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一旦发生火灾,给消防扑救带来困难。洁净厂房与洁净区同层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小于750mm,高度不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宽度小于750mm、高度小于1800mm或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火灾发生时提供消防人员进入厂房的入口。

五、消防设施配置

由于洁净厂房的建筑造价及工艺设备都比较昂贵,发生火灾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都十分惨重,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保障体系是洁净室建造和运行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被广泛使用于洁净厂房的灭火设施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灭火器。另外,还应根据具体的条件和要求,有针对性地选用其他必要的消防设备,如气体灭火系统等。

(一)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洁净厂房设置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洁净厂房室、内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临时高压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取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洁净厂房的消火栓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支,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不应小于5L/S。

3.洁净厂房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二)自动灭火设备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目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成为洁净厂房消防系统的首选配置。设置在洁净室或洁净区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要求。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要求,其喷水强度一般不宜小于8.0L/(min.㎡),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60㎡。

2.其他灭火设施

除设置水灭火系统之外,在SiH4配送区域应当设置直接作用于各个气瓶的水喷雾系统,该系统的动作信号应当来自感光探测器,如在远离建筑物的区域设计的开放式配送系统且采取了有效措施减轻爆轰影响后,可以不设置水喷雾系统。另外目前较为广泛使用的还有二氧化碳、IG541、三氟甲烷和七氟丙烷等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具有毒性,使用不当会使人窒息,不能用于有人的场所,而且其冷却作用较大,对精密仪器会产生一定影响。IG54l气体灭火机理为物理灭火,灭火较慢,它的储存压力较高,被保护的区域较大,但钢瓶的用量多,钢瓶间储存空间较大,而且对系统管网要求高,计算复杂。七氟丙烷气体灭火机理为化学灭火,灭火较快,一般输送距离不宜大于35m,但被保护对象体积较大时,需配置2套系统,会增加投资造价。综上所述,在洁净厂房存放贵重设备和仪器、物料的洁净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会导致人员窒息和对保护对象产生二次损害的灭火剂,应进行方案比较,选择最合适的系统设计。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洁净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其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当防火分区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最大建筑面积允许值时,保护等级应为一级。硅烷储存、分配间(区)应设置红外线-紫外线火焰探测器。洁净生产区、走道和技术夹层(不包括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控制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在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根据洁净厂房的特殊要求合理选择,充分优化。下面以医药类洁净厂房和电子类洁净厂房等为例进行说明。

1.医药类洁净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医药洁净厂房生产区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生产区与走道还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高活性药物生产洁净室由于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致敏性药物、生物活性药物或一般致病菌,容易造成污染,因此设置在该类洁净室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备应具备密闭性、耐用性、高灵敏度和表面光洁的特点。点式探测器可选用温感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如需要烟感探测器,建议选用红外光束型线型感烟探测器。对于安装在吊顶或夹层内比较隐蔽的电缆或电气设备发热可能导致的火灾的探测,可选用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探测器可直接接触或邻近被探测目标安装,及早发现火灾隐患。

2.电子类洁净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电子类洁净厂房应根据生产工艺布置和公用动力系统的装备情况设置火灾报警装置。洁净生产区、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火灾探测器,其中洁净生产区、技术夹层应设智能型探测器。在洁净室(区)空气处理设备的新风或循环风的出口处宜设火灾探测器。当厂房内防火分区面积超过现行规定要求时,在洁净室内净化空调系统混入新风前的回风气流中应设置高灵敏度早期报警火灾探测器。当洁净室(区)顶部安装探测器不能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要求时,在洁净室内净化空调系统混入新风前的回风气流中应设置高灵敏度早期报警火灾探测器。

3.洁净厂房内特种气体和化学品泄漏探测系统

洁净厂房由于使用了多种易燃、易爆、毒性和腐蚀性气体以及易燃、易爆、腐蚀性溶剂.其中任何一种气体和溶剂泄漏都会带来很大的火灾危害、设备毁坏或人员伤害,因此在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特种气体间、气瓶柜内部、溶剂间、溶剂输送柜内部、SUBFAB、阀门箱和生产区均应按输送介质以及介质危险性的不同安装不同类型、不同灵敏度的探测器,常用的探测器有电化学探测器、真空泵抽气式探测器、UV/IR探测器等。

(四)防烟排烟

1.防烟设施

鉴于洁净厂房建筑结构封闭的特点,设置有效的防烟设施有利于保证火灾时人员的疏散。

当疏散楼梯间布置在建筑的外墙侧,可以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当疏散楼梯布置在建筑内部或楼梯间有洁净要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洁净避难区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一般利用新风空调机组进行加压,火灾时,维持避难区正压,正压值相对于相邻区域为25-30Pa。

2.排烟系统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地上洁净室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地下洁净室应设排烟设施。洁净厂房疏散走道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目前洁净室设计的排烟形式主要有上排烟模式、上排烟和下排烟相结合模式、利用回风通道设置排烟风机进行排烟形式、排烟风机兼作火灾时排烟形式。

洁净厂房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均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口采用常开型风口。排烟风机入口处设置280~C关闭的排烟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连锁。为维持洁净室内部空气压力,服务于净化区域内的排烟系统管路上应采用低泄漏的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排烟口宜采用低泄漏常闭型板式排烟口,在排烟风机入口处采用低泄漏常闭型排烟防火阀并能接受消防中心的信号自动开启阀体。

洁净室机械防排烟系统宜与通风、净化空调系统合用但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五)灭火器配置

洁净厂房内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配置,其关键在于正确选择和使用灭火剂。灭火剂选择时,应考虑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型,灭火剂的灭火能力,对保护对象污损程度,使用的环境温度以及灭火剂之间、灭火剂与可燃物的相容性。在洁净室内通常不宜选用化学干粉灭火剂、泡沫灭火剂等灭火后会对工艺设备和洁净室环境产生一定污染和腐蚀作用的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后不留痕迹.不污损、腐蚀保护物品,在洁净室内得到普遍使用。

(六)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扑救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六、气体管道的安全措施

洁净厂房气体管道的干管,应敷设在上、下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当与水、电管线共架时,应设在其上部。与本房间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气体管道应按不同介质设明显的标识。

各种气瓶库应集中设置在洁净厂房外。当日用气量不超过1瓶时,气瓶可设置在洁净室内,但必须采取不积尘和易于清洁的措施。

(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

可燃气体易燃易爆,危险性大,可能发生燃烧爆炸事故,而且发生事故时波及面广,危害性大,造成的损失严重,下列部位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1.甲类火灾危险生产的气体入口室。

2.管廊,上、下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可燃气体管道的易积聚处。

3.洁净室内使用可燃气体处。

(二)管道安全技术措施

1.可燃气体管道应设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1)接至用气设备的支管和放散管,应设置阻火器。

(2)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应设防雷保护设施。

(3)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2.氧气管道应设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1)管道及其阀门、附件应经严格脱脂处理。

(2)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篇5: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中,应结合车库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与灭火技术。汽车库、修车库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除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B?50067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等规范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本节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进行介绍。

一、总平面布局

(一)一般规定

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并在总平面布局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

(二)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8-1?的规定。

表4-8-1?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称和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一、二级汽车库、修车库1012101214

三级汽车库、修车库1214121416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2m。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二、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区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8-2?的规定。

表4-8-2?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单层汽车库多层汽车库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三级1000不允许不允许

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以上规定的2.0?倍;半地下汽车库、设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以上规定减少35%。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一倍。

1.机械式汽车库要求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卷帘分隔时,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最多允许停车数量不应大于100?辆;当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单元之间除汽车出入口和必要的检修通道外,与其他部位之间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时,机械式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最多允许停车数量不应大于300?辆;总停车数量大于3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要求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3.修车库要求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4000㎡。

(二)其它防火分隔要求

1.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的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3.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以下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大于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当贴临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且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6.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三、安全疏散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一)人员安全出口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可设置1个。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且设汽车库检修通道,其净宽不应小于0.9m。

1.疏散楼梯

汽车库、修车库内的人员疏散主要依靠楼梯进行。因此要求室内的楼梯必须安全可靠。?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2)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数量,当停车数量大于50?辆、小于等于100?辆时,可设置1个楼梯间;当停车数量大于10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楼梯间,并应分散布置;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3)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疏散距离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二)汽车疏散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以下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Ⅳ类汽车库;

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Ⅱ、Ⅲ、Ⅳ类修车库。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个。Ⅳ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少于25?辆时,可设置1?台。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四、消防设施

(一)消防给水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大于5?辆的Ⅰ、Ⅱ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二)室内外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汽车库、修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2.室内消火栓系统

(1)设置范围。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2)设置要求。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19m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以便于用户和消防队及时找到和使用,消火栓应有明显的红色标志,且应标注“消火栓”字样,不应隐蔽和伪装。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三)固定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范围。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设置要求。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泡沫-水喷淋系统对于扑救汽车库火灾具有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更好的效果,对于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等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的场所,可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以提高灭火效力。泡沫-水喷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有关规定。

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设置范围

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类汽车库、修车库;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设置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执行。气体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以及设置防火卷帘、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的有关规定。

(五)防排烟

1.设置范围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2.设置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排烟口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地下车库、停放运输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槽车的车库,因空气中含有容易着火和爆炸的物质,所以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排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

(六)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1.设置范围

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设置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七)灭火器的配置

除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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