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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认真贯彻十二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强化安全基础工作,使基础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律化、标准化。·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必须实行逐级负责,全员管理的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责任,使安全责任逐级分解,确保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

项目经理部与各作业班组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考评细则逐月考核,进行奖励和处罚。

作业班组工队认真落实各个班组以及职工各岗位安全职责,把好每道工序的安全关,并与施工人员签订互保责任书,制订考评细则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励和处罚。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各部门考核的内容。

2、班前安全讲话制

作业区(或作业班组)必须坚持每日上班前集中安全讲话,由负责人针对当天的生产特点,提出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做到警钟常鸣,超前预防。并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做到工作中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伤害。制度落实情况必须进行记录,记录情况作为月末考评依据。

3、周一安全学习日制

项目经理部利用周一晚上时间,针对现场工作实际,组织各班组及公司人员进行周一安全学习,总结上周生产情况,学习《安规》《规范》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要求,制定近期目标与措施。

各班组利用次日晚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装修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通知等。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制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职(民)工进行安全基础知识教育,做到应知应会,增强操作者的安全防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护能力。活动必须经常化、制度化。活动记录作为月末考核的内容。

4、安全设计制

项目开工前,技术部门必须编制施工安全设计,并下达各项目队、劳务工队执行。安全设计内容包括:不安全因素的预测及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具体设计、大型临时设施及机具的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等。凡上级指定或特殊的安全设计还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技术交底制

工程开工前,工程技术部门必须对作业队下达文字性技术交底书。未进行技术交底的工程,作业队有权拒绝施工。交底书的内容包括施工图纸、技术规定、操作程序、工序间的配合、施工工艺、安全质量要求等,下达技术交底书应有交接人签认并填发文纪录。

作业队必须利用每周学习日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书的内容进行操作施工。实施过程的安全控制作为部门、协作工队的考核内容。

6、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

各种临时性构筑物和大型非标的起重运输、升高设备、机具等,严格按照安全设计标准建设,设施建好后必须由施工技术、物资和安质部门按照安全设计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规定方可使用。

7、安全教育制

为切实搞好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职工能认真遵守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做到安全,都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企业教育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内容

1、安全思想教育

政策教育:通过教育,使党和政府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被全公司员工真正理解、接受,使其在日常活动中自觉地贯彻执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安全技术教育

包括一般的生产常识和技术知识教育、职工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教育。

3、安全规章制度教育

安全规章制度教育是指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安全操作技术教育,通过教育,使职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把遵章守纪做为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安全教育的形式

1、三级安全教育

对劳务供方的工人以及变换工种的工人,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界分为入公司教育、项目开工前教育、岗位教育三类,通过三级教育使新工人从入公司起就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进而掌握生产技术,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为实现安全生产打下良好基础。

2、领导干部安全教育

凡新聘用的公司副经理、项目经理都要经过培训、考核、持证。

对中层干部由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后由企业进行考核,合格者允许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对这类人员的培训由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4、全员教育

安全教育不能仅局限于生产工人,对辅助性工作和技职管理人员也必须进行经常安全教育,一般采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会的形式。

(三)、安全教育的实施

1、由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全年的培训计划,报经理审批后实施。

2、对新入公司或转岗职工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其参加"三级"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学习后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班,提高领导者的安全意识,并记录存档。

4、每年根据培训计划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培训后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许上岗。

5、项目经理部必须定期对职(民)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通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民)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责任,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新观念,提高职工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安全教育形式为: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等。安全教育必须做到"计划、人员、内容、时间"四落实,并建立科学完整的台帐和基础资料。

6、项目经理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如每月一次全体职工安全教育活动,周一安全学习,班前安全讲话,新进场施工队安全教育等。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装修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活动过程必须进行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各部门、协作工队考核的内容。

8、交接班制

轮班制或要求交接班的工程,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交班人应向接班人将本班的设备、工具状况、工作和安全情况以及提请下一班注意的问题进行详细交接,并载于接班纪录中,双方确认后互相签名。交接班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马虎从事,更不许弄虚作假或隐瞒实情,给下一班留下事故隐患。工地代班人员,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监督交接班制度的实施。交接班记录作为月末考核的内容。

9、安全操作挂牌制

凡从事机械、电器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执行"三定"即:定人、定机、定责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制度。并将安全注意事项以制度的形式工整的写在牌上。并悬挂在作业场所或机身旁,随时提醒操作人员认真遵守,从而保证安全操作制度落实到实处。实施情况作为月末考核的内容。

10、安全生产检查制

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了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安全检查包括例性检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项目经理部实行日巡查、旬检查、月度大检查。作业班组实行"日自检".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使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特制定企业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必须在日常的生产工作中,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日常的安全检查由安全员负责,检查结果记录备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安全检查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管理部门参加,安全员负责做好检查纪录。纪录写明时间、地点(工点)检查内容、查处的问题、纠正的措施和时限,并明确纠正结果的验证人。包括重点施工阶段检查和节假日检查,通过这些有针对性的检查,防患于未然,将事故苗头解决于萌芽之前。

对压力容器、施工用电器设备和工具,企业要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在自检合格后报请劳动部门检验所进行定检。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由检查人向被检查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后由检查部门复检。

对特种作业场所,公司项目部组织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整改,加强管理。

根据各次检查结果,评比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及个人,通过鼓励先进,使"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职工思想中扎根。

11、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将保持高度的警惕性,24小时昼夜防范,并且我们已经和开发区上级主管部门、公安局110接警中心和开发区医院取得联系,随时出动,应急各种情况的发生。

a)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各工地班组长诮立即报告工地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付义东经理,由付义东经理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b)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项目领导汇报,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我们还根据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制定雨季防台、防汛方案和冬季施工方案,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以便应付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

严格执行事故逐级上报制度,决不允许出了事故隐瞒不报或降低事故等级的行为发生,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故处理坚决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制度为准则,严肃认真,不冤枉无辜者,不放过责任者。对因忽视安全工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按照损失和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

安全生产,质量第一",要保让建筑工程的优质的质量,硬件设备当然是必不可少的。

在抓建筑质量的基础上,同时更不能忽视一些硬件设备所发挥的作用。为此,我单位将拿出不低于上一年度建筑施工产值的1%的资金,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其中包括临时设施、围挡、文明设施、技术措施等施工现场费用的支出,同时还将一部分资金用于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食品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项目中。

除正常的教育专项资金投入外,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的安全方面,仍要加大力度,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防止事故能力,贯彻执行安全制度政策,以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奖罚,坚持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在生产中避免事故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与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因违章、违纪、违章指挥、违章蛮干造成事故的应分清情况;视其情节给与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门设立安全基金帐户,收缴安全罚款资金,罚款资金作为年度安全评比先进单位的奖励资金。

篇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监察部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整改、监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按照《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京昊华经生发[2010]175号文相关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三全”,即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和所有人员,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点。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四到位”,即安全隐患治理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避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再发生事故。

第七条各生产矿隐患排查分两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其中一般隐患分矿级和科段级,所有上报材料中的隐患应包括矿级隐患,以及未消解的科段级隐患。矿级隐患必须由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负责。

第八条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向公司汇报,公司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对全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公司安监部负责对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负责制定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以及安全隐患治理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各生产矿矿长是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各专业副矿长是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各生产矿安监站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六条坑井安监站长对本坑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七条各科段长是本科段作业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班队长对本作业工作面(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煤矿各班队长每班组织对本班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及时记录在施收工会记录本上,并在隐患排查看板上显示。

第二十条煤矿各科段正职每天组织对本段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向矿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主管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在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前,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各专业技术的隐患排查。

第二十二条煤矿矿长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书面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煤矿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并填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月度登记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公司安全监察部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排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纸版经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下半月的全面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合并召开,最迟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

第二十五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隐患排查会,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采购、运销等部室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高管参加,组织研讨确定公司级隐患,研定隐患的治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隐患的分类、认定及治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隐患的分类。把安全隐患分为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采区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监控、运销等10个专业,性质分为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矿级及科段级)和生产过程中特殊生产工艺的特别隐患(指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掘进巷道贯通等在生产中容易发生事故的安全薄弱环节)。

第二十七条安全隐患的认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家局133号)进行认定,一般隐患和特殊生产工艺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手册》中各专业所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治理。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停产进行治理;对于一般隐患和特别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并且在治理过程要由管理人员和安监员跟班作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查出班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班队长处罚50~500元。

1、班队到工作面后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不记录的;

3、隐患排查后不安排专人治理的;

4、隐患处理后不验证的;

5、隐患排查后不在隐患排查看板公示的。

第三十条科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科段长处罚100~1000元。

1、科段不按规定排查的;

2、排查后不公示的;

3、排查后没有在派班指令单上派班的;

4、不在班前会上通报的;

5、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矿报告而被矿检查发现的;

6、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7、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8、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处罚500~2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有漏项的;

3、不安排责任人治理的;

4、对隐患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7、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二条煤矿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排查出来没有及时汇报,并被公司发现的;

3、没有制定专项措施,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治理的;

4、隐患排查档案和隐患排查资料不全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三条公司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

1、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不按照规定组织隐患排查;

2、相关专业和部门不按时参加的;

3、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治理的;

4、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相关措施验证不到位的。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前追后究”

1、“前追”是指如果上一级管理人员在某地区发现了某一隐患,而下一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作业地区、同一班次没有发现,要对其追究责任。

2、“后究”是指某作业地区漏查安全隐患的、安全隐患治理不认真或不及时、制定的隐患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或不能落实的、因为隐患没有被发现而发生事故的等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煤矿职工安全生产责任金实施办法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增强责任心,推动安全工作稳定发展,本矿层层严格落实安全产责任制,特制定《安全生责任金》的实施办法。一、安全责任金适用范围是彝良县茶坊塘煤矿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全体井下管理人员和井下全体职工;二、安全生产责任金的扣押标准,即从每年农历正月开班至农历年底收班,以每月实际工资的6%计算,由财务专门设立帐户存储,到每年年底按实施办法进行结算返还;三、有下列形情的不予返还1、从农历正月开班至当年年底,中途自动离职的不予返还,如因个人身体原因或家庭特殊情况需离岗者,须报矿联合办研究,经矿人劳部门核实后可酌情处理;2、违反规章制度,被开除的不予还;3、职工班组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前的安全责任金不予返还;4、在全年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累计直接损失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扣除全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金,不予返还;累计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下的,扣除全体管理人员事故前的安全责任金;5、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矿股东会,从贯彻学习之日起执行。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篇4: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干部职工,形成一个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局有关规定实行一九四队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后,对参与抵押的人员,将按全队以及各经济实体(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挂钩实施奖惩(队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由局考核,不参与本办法)。

一、抵押范围

队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各部门、项目部(经济实体)其他副职;队属钻机正副机长;在册在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册在岗队属车辆驾驶员。

二、抵押金标准:

1、安全责任一类人员: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各经济实体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抵押金2600元为抵押基数;在此基础上,每完成货币工作量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100元;

2、安全责任二类人员:队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抵押金2400元为抵押基数(队专职安全员);在此基础上,每完成货币工作量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80元;

3、安全责任三类人员:各部门、项目部(经济实体)其他副职抵押金2200元为抵押基数;在此基础上,每完成货币工作量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60元;

4、安全责任四类人员:队属钻机正机长抵押金1600元为抵押基数;在此基础上,每完成货币工作量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40元。

5、安全责任五类人员:队车管员、消防员,队属钻机副机长,在册在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岗在册队属车辆驾驶员,抵押金1200元为抵押基数;在此基础上,每完成货币工作量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30元。

三、抵押金的上缴和存放管理

考核以本年度为准,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于当年的1月底前上缴队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应进行专项管理,并将收款单据复印件交队工程技术部备案。

四、考核期

每季度考核兑现一次,除队级外所有参与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人员考核工作由队工程技术部负责。

五、奖励金额

每季度考核兑现一次,考核合格奖励金额为各岗位风险抵押金基数的50%为奖励基数。

六、考核程序

(1)各部门、项目部(经济实体)应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安全生产报表;

(2)队工程技术部对其安全状况综合考核后,按规定提出兑现意见;

(3)报队领导核准批复;

(4)由财务资产部兑现;

七、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金额

每季度考核兑现奖励为抵押金基数的50%为奖励金额。

(二)奖罚办法

1、在考核期内,无因工责任死亡,重伤率不超过0.2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轻伤率以1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为基数不超过1人,无一级孔内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火灾及交通事故、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按风险奖励标准进行兑现。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抵押金标准扣减考核期风险奖励金额20%;有两种情形及以上者,按每项20%累计扣减:

①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未按要求开展(以记录、检查表、总结等为依据);

②生产现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三违”现象,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

③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一般隐患整改率小于80%;

④没有及时按规定如实上报事故。

3、发生安全事故(孔内、机械、交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扣减该项目部、经济实体安全生产抵押人员考核期风险奖励金额50%。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钻机正(副)机长、驾驶员及相关人员考核期风险奖励,没收风险抵押金50%:

①发生人身事故,重伤以0.2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为基数未超过1人;

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较大非伤亡事故1起;

③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1起。

5、发生人身重伤以0.2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为基数未超过2人或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累计发生二起及以上者,取消事故单位考核期风险奖励;没收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钻机正(副)机长、驾驶员本考核期内风险抵押金,扣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专职安监员30%本考核期内兑现风险抵押金,扣除相关人员20%本考核期内兑现风险抵押金。

6、发生因工责任死亡1人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特大非伤亡事故,取消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专职安监员、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事故钻机正(副)机长全年风险奖励;没收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事故钻机正(副)机长、驾驶员本考核期内全部抵押金并处以与抵押金同等金额的罚款,扣除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专职安检员50%风险抵押金;扣除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风险抵押金40%风险抵押金,扣除相关人员30%本考核期内兑现风险抵押金。

八、附则

1、上一个考核期内剩余的风险抵押金转入下一个抵押期,各岗位抵押金额不足时按本人标准补齐。

2、罚没的风险抵押金列入安全奖励基金,计入下年度奖励。

3、在抵押期中途任命或调入的人员,从下一个抵押期参与抵押。在中途解聘或调离的人员,根据其在任期间安全情况对其考核。退休或调离人员退还其抵押金。

4、本办法对各岗位扣罚执行最高处罚,不再合并处罚。

5、本办法由队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篇5:矿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9、基层区队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以及矿调度室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月5日前,各矿井分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对十害专管的要求,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其它等十大方面,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矿安排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区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隐患的性质不同,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较轻5个等级。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时,要按照隐患的类别、危害的程度和隐患的专业类别,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别填入各自的汇总表,以明确区分。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煤矿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专门填写安全生产关键预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要同时报送规划部。

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跟踪督查B类隐患,并协调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门解决A类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各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集团公司和各矿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将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会合并进行。各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每月底,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以及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将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生产矿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下个月的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公司和地面生产厂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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