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临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现场临建设施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合理布置。
2、临建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体现企业文化内涵。
3、现场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现场围档采用硬质材料,做到稳固、美观。
5、现场搭设轻钢结构的活动用房应符合《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技术规程》,并组织验收。
6、食堂应远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做到通风、卫生、地面排水良好。
7、临建设施严禁采用水泥预制板式活动房屋,禁止使用石棉瓦。
8、宣传栏、报栏等设施做到稳固、美观、防雨。
9、配电房应符合施工临时用电规范要求。
10、安全检查时也对临建设施的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11、补充内容:
篇2: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4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
1)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2)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6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篇3: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存在粉尘作业的场所必须配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产生尘毒危害的,应按规定配齐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
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并与主体设备同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第四条
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申报,严禁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第五条
企业内存在尘毒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运行及相关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篇4:A尾矿库浓缩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编制季度作业计划和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筑坝、排放的管理工作。
二、人员
1、尾矿输送、筑坝、排放人员属于尾矿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尾矿输送、筑坝、排放人员应熟悉输送、排放操作规程及技术要领并能处理现场出现的问题。
三、输送
1、班前应对输送泵检查,设备运转正常、管路无泄漏方可开机作业。
2、班中应检查输送管路的线路是否有损坏,是否存在堵、漏、跑、冒等现象,如有应即处理,处理不了应即向班长汇报,找修理工立即维修。
四、筑坝
1、筑坝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实施。
2、每期子坝堆筑前进行坝肩、岸坡检查,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3、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4、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填写检查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签字后存档备查。
5、尾矿坝滩顶高程应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6、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7、坝外坡面维护工作须按设计要求进行。
8、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情况严重时必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排放
1、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2、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3、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4、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5、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6、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7、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8、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六、记录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填写检查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签字后存档备查
记录应注明:
1、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2、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3、尾矿筑坝质量。
篇5:A尾矿库排洪设施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洪设施
1、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
2、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确定。通常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企业遵循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建设设计文件确定的排洪设施。
3、其他的排洪设施如坝肩截水沟;坝体外坡面的坝面排水沟;汇水面积大时应设山坡截水沟。
4、排洪设施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5、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二、防汛措施
1、汛前应成立防汛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汛期的防汛工作。
2、汛期应设置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注意库区、坝体、库区水位及溢洪道泄洪情况。
3、值班人员应配置有线和无线电话。
4、库区须设置强光照明。照明灯光应覆盖库区道路、坝体、排洪设施、汇水区及泄水口。
5、汛期应配备应急抢险物资,存放于便于应急使用的地点。
6、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7、汛期前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8、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9、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10、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11、连续降雨后,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库水位、维护坝面、疏通排水沟等),防止发生垮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