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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试行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6

F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权力归属

第四条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著作权归属包括:

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为其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企业享有。

3、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著作权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方所有。

第八条企业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标记,企业享有所有权。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条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将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参照集团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与商业秘密项目一起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核、备案;每季度末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报集团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门参与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具体落实。

3、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进而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4、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

第十二条以公司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三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公司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部门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试行办法

F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以本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诉讼、非诉讼、签订合同等法律事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某种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法律性文件。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二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原则

第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行使职权。

董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委托他人作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长授权委托的职权。委托书一般一年办理一次,根据具体情况,董事长可对委托内容和权限进行调整。

第六条受托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经济违规行为,无重大劣迹,能够胜任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委托。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为公司内外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授权委托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授权委托管理,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三章授权委托管理程序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依据业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发。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如下内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职务、授权事项及范围、有效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依据业务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授权代理事项:

1、由被授权人填写申请表,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代理事项范围、代理事项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内容;

2、被授权人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经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3、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4、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同意的申请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门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工作部门在授权委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法律工作部门须在接到被授权人提交的申请表后,一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被授权人递交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授权代理申请书,于一日内办理授权委托书;

3、对统一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登记备案;

4、协助财务、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不定期审核;

5、保守授权委托事项秘密。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需变更授权范围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变更授权委托书,原授权委托书由法律工作部门收回作废。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业务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必须在受托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内。

受托人员依所委托事项的范围、权限完成相关事宜,不得假借授权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受托事项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十六条受托人可在有效期满前15天提出继续代理授权的申请,法定授权人根据需要和被授权人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延长有效期。

第十七条受托人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做好销售、回款等的衔接工作,保证销售、回款的安全性、及时性。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受托人持有,合同管理部门及受托人所在部门分别备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丢失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及时补办,并及时通知相关方,避免出现差错。

第二十条受托人要提前终止所代理的授权工作,应提前15天向授权人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二十一条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受托事项可由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进行转委托的,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对未授权转委托的事项,受托人不允许转委托代理。但是受托人有正当理由并有证据证明转委托代理是在某种特殊原因和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将一部分或全部代理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转委托的,应与第三人签订转委托协议,交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授权代理通常采用一般代理,需进行特别代理的,须在委托书中明确特别代理权限及事项。

第二十五条委托代理权限终结,受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委托书交回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法律工作部门协助纪委、财务部、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核查,发现有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应做出及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受托人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及委托期限终止后,仍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的行为,以及被授权人不履行委托义务或者履行委托事项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办理的授权委托行为继续有效。未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该补办。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篇3: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学校的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学校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校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查招投标工作执行情况。

第七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各类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学校招投标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审核招标方式;

(五)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中标公示。

第八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教材及图书资料类招投标工作小组,服务类招投标工作小组。各小组全面负责相关招投标工作,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

(一)工程建设类、服务类的招投标活动由后勤管理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的招投标活动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

(三)教材及图书资料类的招投标活动由教务部、图书馆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个别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招标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九条学校采购货物、工程项目和服务符合以下要求的,必须实行招标:

(一)工程项目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单件(台、套)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20万元及以上;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

(四)实验材料、办公物资以及教材、图书资料等原则上通过招标集中采购;

(五)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第十条国家和政府以及行业已规定必须纳入政府和行业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学校委托采购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要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必须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的采购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为学校主要的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三条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招标

第十四条招投标活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申请人(或项目单位)在项目获批并落实相关经费的情况下,按项目类别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学校确定项目招标方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在校园网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四)组织资格预审。如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申请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纪监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确定邀请投标人名单;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根据项目情况,可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或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八)开标、评标与定标;

(九)发布中标公示;

(十)签订合同;

(十一)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十七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出现下列情况的,时间可以缩短,但一般不少于七日:

(一)需要紧急采购的;

(二)已发布采购预告的;

(三)采购货物属于通用商品,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第十八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布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组织资格预审的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按下列方法确定邀请投标人:

(一)发布采购信息征集;

(二)项目主管部

门、项目单位或专家推荐;

(三)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取,优先选择优质供应商。

第六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和条件,具有承担实施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与学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学校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再接受其参加其他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其它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视作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或密封不严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的;

(五)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六)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校园网或其他媒体上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日。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招投标工作小组会同项目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学校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若中标人不能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合同履行完毕,学校无息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学校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变更合同的,须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招投标档案包括相关项目申请及批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或招标记录、合同文本、验收报告、工程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招投标档案的收集、整理由各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按年度交档案馆保存。

第四十条招投标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四十一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四十二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齐备。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接受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五条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篇4:大学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

S大学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江S省学前教育条例》、S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S府〔2011〕4号)为指导,结合我校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S州大学幼儿园主要以服务学校教职工为目的,招生对象为学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制、外籍教师、编外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的子女。

第三条幼儿园招生按年龄编班,大班:5周岁至6周岁,中班:4周岁至5周岁,小班:3周岁至4周岁,托班:2周岁至3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

第四条幼儿园最大规模为12个班级,每班幼儿数上限标准核定为:大班40人,中班35人,小班30人,托班25人。每年招生时,首先满足3-6周岁儿童入园,如有条件再招收托班,托班招生按报名幼儿的年龄从大到小依次录取,额满为止。

第五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一般3月起在学校“师生网上事务中心”采集幼儿信息,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子女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出入园申请,并按时办理相关注册缴费等手续。

第六条幼儿园学期中原则上不收插班生,对于学校新引进人才,如其子女符合入园年龄条件,且该年龄班有空额,可按相关要求随时办理入园手续。

第七条幼儿园招生有空额时,可招收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幼儿,具体由招生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第八条幼儿园收费按江S省物价局等部门公布的《江S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及S州市相关实施意见执行。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每年根据本办法发布招生简章。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起试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5:高校食堂管理考核办法

高校食堂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S州大学食堂的管理和考核,促进学校对各餐饮企业服务食堂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与执行,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消防安全,切实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学校下属所有学生食堂、教工食堂。

二、考核组织:S州大学食堂管理考核小组。

组长:膳食工作分管处长

副组长:膳食管理科科长

成员:膳食管理科食堂管理员

三、考核频率和周期:自食堂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日起,至协议期满止,一个自然月考核两次,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四、考核方法:百分制考核

1、考核说明:餐饮企业中标学校食堂,签订管理服务协议之日起,该学生食堂设立管理考核基本分值100分,一学年内,在食堂管理服务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学校餐饮管理规定的情况,则对照细则,扣取相应分值,如出现符合加分情况,则予以相应加分。加/扣分最低分值为0.5分/次。

2、扣分认定:

(1)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校内各级部门到食堂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开具整改通知单,并经食堂签字确认。

(2)膳食科食堂管理员在食堂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依据细则,现场取证,并在细则表中填写扣分内容,食堂经营者签字确认。

(3)学校师生在就餐过程中,对食堂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现场取证并形成有效投诉(有效投诉指食堂的确存在违规行为,且证据确凿有效,食堂无争议)。

(4)在学校对食堂开展的师生就餐满意度调查中,排名末3位,且满意度得分低于70分。

3、加分认定:

(1)获得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校内各级部门表彰(如市食品量化考核A级、市、区食品卫生先进单位等)形成文件并交由膳食科确认并留底。

(2)在学校对食堂开展的师生就餐满意度调查中,排名前3位,且满意度得分不低于85分。

(3)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师生共建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优异。

(4)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各类创建、评比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优异。

4、加/扣分结算方式:

膳食科管理员对照细则,根据食堂基础分值,进行加分/扣分,每月统计,并通过苏大膳食网站通报统计情况。食堂管理服务期满,进行得分统计汇总,向各食堂予以通报,并在苏大膳食网站公示。

、考核兑现:

1、考核加/扣分不与实际经济处罚挂钩(私收现金行为处罚除外)。

2、服务期满得分结算后,膳食科对各食堂得分进行排名,排名前3位,且总得分不低于95分的食堂,该食堂服务企业在下一年度伙食服务招投标中,可作为优秀服务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3、服务期满得分结算后,膳食科对各食堂得分进行排名,排名4到8位,且总得分不低于85分的食堂,该食堂服务企业在下一年度伙食服务招投标中,可作为合格餐饮企业,适当予以考虑。

4、服务期满得分结算后,膳食科对各食堂得分进行排名,排名末3位,且总得分低于75分的食堂,该食堂服务企业在下一年度伙食服务招投标中,不予考虑;对得分低于60分的食堂,作为不合格餐饮企业,5年内不得参加S州大学伙食服务招标。

六、食堂加/扣分细则(另附)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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