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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门店卫生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1、目的:为了切实抓好门店营业场所的卫生状况,避免药品的人为污染,确保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3、适用范围:门店卫生管理过程。

4、责任:门店负责人负责。

5、内容:

5.1、卫生管理责任到人,实行卫生划区包干制度,即分区域,分柜台落实到人,明确责任;

5.2、保持店堂和柜台的清洁卫生,各类药品摆放整齐,包装完整,对店堂和柜台要及时打扫,做到店堂内外无积水、无杂物、无污染源;

5.3、保持各种容器、衡器清洁和机器设备无积尘,各种仪器设备排列整齐有序;

5.4、在岗员工应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文明待客,精神饱满;

5.5、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对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患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篇2:X门店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保障在岗人员身体健康,杜绝传染病人感染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2、范围:适用于门店人员健康管理过程。

3、责任部门:门店企业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4、内容:

4.1、健康体检每年组织一次,门店的质管员、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4.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经健康检查,凡不符合健康要求的要及时调换工作岗位,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合格才能上岗;

4.3、经体检员工,如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待身体恢复健康并经健康体检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

4.4、在岗人员均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每年员工的健康体检情况如实登记在“员工个人健康档案表”上并附原始体检表留存备查。

篇3:X门店药品验收操作程序

1.目的:为保证验收入库药品的质量,规范检查收货验收程序的操作,并使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GSP及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等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门店药品收货、验收工作。

3.责任部门或人员:药品收货员、验收员。

4.工作程序:

4.1.药品到货后,对运输工具和运输状况进行检查。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密闭;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

4.2.提取配送单核对无误的药品放置于相应的待验区域内,并在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后,移交验收人员。

4.3验收人员按照验收制度中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及时逐批对实货进行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4.3.1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4.3.2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通用名、成分、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储藏条件等。

4.3.3进口药品包装和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有《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应有《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均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或公章。药品资质证明相关文件从和信质量管理群文件中下载保存。

4.4按照“药品抽样程序”对药品进行抽样验收,验收合格进行药品陈列,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验收人员填写拒收报告单,药品放不合格区,并通知公司质管科和配送中心。

4.5对验收合格的药品,验收人员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目。

4.6验收人员验收完毕交保管人员上架销售。

篇4:X门店药品销售操作程序

1.目的:为保证药品销售的质量管理,规范销售药品的操作流程,并使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GSP及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等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门店药品销售工作。

3.责任部门或人员:药品销售员。

4.工作程序:

4.1药品经营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4.2在营业时间内,必须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3销售药品时,由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

4.4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4.5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4.6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销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4.7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4.8对于药品处方的管理执行“处方药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中相关规定。

4.9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销售人员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4.10中药饮片的销售具体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执行。

4.11特殊管理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操作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4.12药品的拆零销售时按“药品拆零销售操作程序”执行。

4.13销售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有关知识如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夸大和误导客户。

篇5:X门店主要岗位工作职责

1、目的:为了明确门店各位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依据:为了明确门店各岗位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门店各岗位人员。

4、责任:由门店负责人实施工本制度。

5、内容:

5.1、连锁门店应设以下岗位:门店负责人、门店质量负责人、验收员、陈列保管员、养护员、退货员、营业员等;

5.2、门店必须配备符合连锁门店要求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资质可在门店兼职多个岗位;

5.2.1、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可兼职岗位为门店负责人、验收员、陈列保管员、养护员、营业员;

5.2.2、取得药师以上(含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可担任门店质量管理员;

5.3、门店的质量管理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其应在职在岗,不得虚挂。质量管理员上岗期间应在“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在职在岗情况表”中签到。记录时间为上午和下午两次。如遇请假情况,应附请假事由,1-2天内上报总部质管科,请假3天以上应上报当地药监局;

5.4、药师暂离岗位或遇请假时,应向顾客出示“停止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销售”的告示牌。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5.5、门店人员情况花名册里要求明确每个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资质、健康等内容。每个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资格证书、GSP上岗证、技能上岗证、健康体检表等原件由门店自行保管,其复印件由总公司办公室留存备查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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