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三、监督管理县内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县内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管理县内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县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五、负责县内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
六、负责县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七、负责管理县内环境监测工作。
八、负责县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环保队伍建设工作、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和环保科研工作。
九、承办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十、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档案管理制度
篇2: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㈠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有立项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评审
→批复
6、办理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
㈡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4、办理条件:
环保审批手续、技术资料档案齐全;环保设施落实,并具备正常运转条件,有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达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规定的要求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检查验收→批复
6、办理时限:
30日内
二、排污费收缴
1、办理事项:
排污费缓缴
审批
2、办理部门:
财统股
3、办理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4、办理条件:
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5、办理程序:
申请
→核准
→批准
6、办理时限:
7日内
三、防治污染设施管理
1、办理事项:
停用、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
停用15日,拆除、
闲置30日
四、锅炉、茶炉、窖炉管理
1、办理事项:
锅炉、茶炉、窖炉审核批准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符合集中供暖规划,有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环保设施合格证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
15日内
五、排污许可证
1、办理事项: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污染物申报如实,排污总量符合指标,排污口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落实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发证
6、办理时限:
15日内
以上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我局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特制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诺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为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给予书面告诫: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效率不高,超过服务期限的;
3、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的;
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
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被投诉的;
(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被投诉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被投诉的。
三、被诉人员的处理
(一)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局通报批评并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
1、因疏于职守,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滥用职权超权限进行处罚的;
3、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4、对当事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影响经营或者生活的;
5、不如实报告案件,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费中,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的;
7、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8、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10、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的,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师要求回避,而拒绝回避的;
12、违反行政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2、三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
3、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4、有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它情况的。
篇3: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首问负责制
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㈠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有立项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评审
→批复
6、办理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
㈡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4、办理条件:
环保审批手续、技术资料档案齐全;环保设施落实,并具备正常运转条件,有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达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规定的要求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检查验收→批复
6、办理时限:
30日内
二、排污费收缴
1、办理事项:
排污费缓缴
审批
2、办理部门:
财统股
3、办理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4、办理条件:
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5、办理程序:
申请
→核准
→批准
6、办理时限:
7日内
三、防治污染设施管理
1、办理事项:
停用、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
停用15日,拆除、
闲置30日
四、锅炉、茶炉、窖炉管理
1、办理事项:
锅炉、茶炉、窖炉审核批准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符合集中供暖规划,有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环保设施合格证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
15日内
五、排污许可证
1、办理事项: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污染物申报如实,排污总量符合指标,排污口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落实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发证
6、办理时限:
15日内
以上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我局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特制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诺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为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给予书面告诫: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效率不高,超过服务期限的;
3、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的;
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
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被投诉的;
(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被投诉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被投诉的。
三、被诉人员的处理
(一)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局通报批评并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
1、因疏于职守,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滥用职权超权限进行处罚的;
3、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4、对当事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影响经营或者生活的;
5、不如实报告案件,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费中,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的;
7、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8、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10、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的,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师要求回避,而拒绝回避的;
12、违反行政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行政执法*:
1、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2、三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三次以上;
3、将行政执法*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4、有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它情况的。
篇4:X环境保护局若干管理制度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环保体制改革之年,是项目建设推进之年,是作风建设深入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的各项决议决定,切实改进机关和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对干部职工队伍和各项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管理规范有序,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作制度
(一)全局工作实行局长负总责。全局上下实行分级管理,局长对上级负责,对全面工作负责;其他班子成员对局长负责,对分管工作负责;股室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对股室工作负责;一般干部职工对股室负责人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
(二)工作报告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必须报告。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局班子成员和各股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听取并研究每时段各项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因工作职能涉外审批事项先由相关职能股室、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局长同意签字后办理。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执行环保“六项禁令”,严禁我行我素,随心所欲,确保政令畅通。
(三)目标管理责任制。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实行定岗定责,严格按照规定的目标任务,认真抓落实,不折不扣完成。成立以局纪检组长为负责人的局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在省、州业务评比及各类业务考核中获得名次的个人和股室,将给与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实行督查通报制。对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和干部职工到岗到位情况进行严格督促检查,实行一季一通报。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干部职工绩效及年终考核评定挂钩。对不服从工作安排,不作为或乱作为,服务质量差,部门、企业、群众不满意,完不成工作任务,工作中出现失误的,扣发工作经费,并视其情节给予教育、通报批评直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在工作中涉及业务重叠、职能共管的事项,遵循大局原则,加强配合,团结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能及监管范围,规范操作,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打乱战”等现象发生。
二、考勤制度
(一)严格实行上班签到制。全局在职干部职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时间上下班,采用指纹签到,每天签到2次(上午、下午各签1次)。未按时签到的视为迟到,未签到的视为旷工。旷工半天扣个人绩效工资50元,旷工一天扣个人绩效工资100元。(累计迟到3次算旷工一天;局要求参加的会议或活动的,未经请假的,每缺一次,算旷工一天)。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因事或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请假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紧急特殊情况事先电话报经局长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假条交由局政工人事股留存,并报办公室备案。请假1天由股室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班子成员需请假的及一般干部职工请假2天以上必须报局长批准(局长不在可由主持工作领导批准)。休年公休假以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工作紧缓,合理安排,休假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报计划,时间不能安排在年头年尾。
(三)请事假天数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年公休假天数。凡需长期请病假者一律按永发(2005)44号文件执行。
(四)凡请假者假期满后应主动销假,对擅离职守或无故超假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五)局政工人事股负责出勤登记和考核工作。每月底对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报局纪检组长审核,审核后下月初公布,并将结果送财务室,财务室按实扣发绩效工资。
(六)上班期间因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除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每次扣发绩效工资2000元。
(七)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出勤考核以县政务管理中心下发的出勤考核管理制度为标准,被县政务中心取消当月绩效奖励的,扣除同等绩效奖励。局扶贫工作组队员出勤考核以县驻村扶贫办管理制度为标准,因出勤不到位受到县驻村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发绩效工资2000元。
三、学习制度
(一)坚持自学为主。鼓励有条件的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培训、函授等学习。
(二)坚持集中学习制度。每月单位组织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不得少于一次,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参加学习的干部职工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
(三)坚持学以致用。学习要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做到有的放矢、学有所用,反对空对空、纯理论,反对搞形式。
(四)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学习规划。各股室也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组织本股室干部职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学习,组织开展法律、业务知识考试,使干部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五)鼓励开展宣传报道,凡是在各大报刊发表文章的,对本局工作有帮助的,有利于本单位,有利于环保事业发展的文章报道,将予以奖励。(操作及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认真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状况。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落实好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并签订好责任状。
(三)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及廉政教育。
(四)加强对股室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半年检查一次,每一年评比一次。
(五)积极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六)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人情宴请相关事宜规定文件要求。
五、财务、接待制度
(一)局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资金管理,局机关除财务人员以外,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单位资金。
(二)使用资金必须事先报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报经班子会议研究;日常性工作经费必须报请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开支。单位财务开支发票必须经局长审核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方可报账。
(三)专项资金使用,必须按规定经纪检组长和局长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方可使用。
(四)财务人员必须保管好资金、票据,做到日清月结;并按要求认真做好报表和账目,按规定与财政、银行等部门及时对账。
(五)接待严格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由办公室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进行接待;接待任务较大的,报请局长同意后方可接待。严禁违规接待。
六、车辆管理制度
(一)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务车辆的调度管理工作。
(二)实行公车专人负责制度。每辆公车配备专用驾驶员。每辆公务车,办理一张专门加油卡,由专用驾驶员持本加油卡加油。
(三)实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公车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相关股室因公用车时,事先填写《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和加油卡;驾车返回后,由驾驶员停车入库,将车钥匙和加油卡交还办公室保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外出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洗车费等费用,由驾驶员凭据报销。
(四)实行车辆单位停放制度。除因公外出不能回归本单位外,所有车辆下班后一律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五)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机关车辆维修保养要在指定的厂家进行。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需到县外进行的,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六)严禁公车私用。擅自驾驶机关公用车辆外出的,一律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在这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
(七)驾驶员应服从安排,文明行车,爱护车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七、宣传奖励制度
(一)鼓励干部职工开展宣传报道,大力提倡调查研究。对积极撰写宣传信息和调研报告的个人,在精神奖励基础上,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二)所有宣传稿件、文章投送前必须报办公室校稿审核。投送稿件被采纳刊登后,交由办公室核查留档,作为奖励依据。
八、卫生管理制度
(一)坚持卫生清扫制度。一切工作区做到一天一清扫、一周一大扫,保持室内整洁、地面干净、玻璃明亮、桌、椅、器具无尘埃。
(二)实行卫生区域包干责任制。各股室负责股室办公室卫生,办公室负责会议室卫生。老环保局院内卫生由环境监测站负责。
(三)坚持卫生跟踪监督,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到位,一月一检查、一季一通报、半年一评比。
九、安全保卫制度
(一)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人人有责任查询不明身份人员,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加强节、假日安全值班制度。当班人员要恪尽职守,防止其它事故发生。
(三)环保局宿舍门卫值班实行来人来客来访登记制度,留宿客人要事先向门卫报告。
(四)防止火灾、盗窃和其他破坏事故的发生,各股室要坚持人走灯灭,人走火熄。
(五)要严格加强公、私财产管理,凡公共财产(包括车辆、办公用品、监测设备、器材、现金、票据等)因人为管理不善,被盗或丢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造成较大损失的,追究党纪政纪处分。
(六)禁止在机关内闹事。凡属外单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闹事的,组织干部制止或逐出院外或扭送110大队;属于本单位闹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的一律作待岗处理。
十、水电管理制度
(一)节约用水、用电。私人不得用单位公家的水洗衣、洗菜。下班后各办公室要人离灯熄。
(二)注意用电安全,任何人不得私自随意接线或改线,禁止私自动用或更换电表和闸刀开关。
(三)搞好水电维修管理。局宿舍楼水电的主线和主管道维护由局里负责,到户支线和支管维护由住户自己出资。
(四)凡因乱搭线、接线、超负荷用电引起的火灾或线路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负责。
十一、以上规定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篇5: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㈠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有立项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评审
→批复
6、办理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
㈡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4、办理条件:
环保审批手续、技术资料档案齐全;环保设施落实,并具备正常运转条件,有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达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规定的要求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检查验收→批复
6、办理时限:
30日内
二、排污费收缴
1、办理事项:
排污费缓缴
审批
2、办理部门:
财统股
3、办理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4、办理条件:
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5、办理程序:
申请
→核准
→批准
6、办理时限:
7日内
三、防治污染设施管理
1、办理事项:
停用、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
停用15日,拆除、
闲置30日
四、锅炉、茶炉、窖炉管理
1、办理事项:
锅炉、茶炉、窖炉审核批准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符合集中供暖规划,有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环保设施合格证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
15日内
五、排污许可证
1、办理事项: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污染物申报如实,排污总量符合指标,排污口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落实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发证
6、办理时限:
15日内
以上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我局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特制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诺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为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给予书面告诫: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效率不高,超过服务期限的;
3、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的;
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
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被投诉的;
(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被投诉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被投诉的。
三、被诉人员的处理
(一)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局通报批评并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
1、因疏于职守,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滥用职权超权限进行处罚的;
3、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4、对当事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影响经营或者生活的;
5、不如实报告案件,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费中,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的;
7、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8、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10、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的,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师要求回避,而拒绝回避的;
12、违反行政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2、三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
3、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4、有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它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