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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业特殊重点部位防火管理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1、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焊、割作业场,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2、各种警告牌、操作规程牌、禁火标志悬挂醒目齐全。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4、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距明火不得少于5m。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5、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每30平方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6、动火作业前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7、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遵守消防规章制度,未出大小火灾事故,能消除火灾隐患或勇敢扑灭火灾事故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学校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员制(技能炊事员、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伙食评判员、伙食价格监督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等,严禁涂改或遮盖,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含托幼机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七条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等。

第八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与指导,对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规范学校订餐管理。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餐饮监督量化评级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送餐,并向学校所在辖区的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章食堂布局与设施要求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单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设置标准齐全的功能间(或功能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瓷砖颜色进行区分。各功能间基础设施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粗加工间:应有固定的场所,与餐厅、备餐间、烹饪间等分开。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防尘防蝇设施齐全。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隔离网。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设有三个以上水池,分别标示动物性食品清洗池(红色)、植物性食品清洗池(绿色)、水产品清洗池(黄色),提供水果的学校食堂,应设水果专用清洗池(蓝色)和浸泡池(白色)。

(二)切配间:应有专用区域(或专用隔间)。地面应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涂料无脱落、无霉斑。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出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隔离网。切配台应用色标分隔成三个区域,分别为荤菜切配区(红色)、素菜切配区(绿色)、水产切配区(黄色)。三个切配区分别设置专用刀具及砧板,以相同色标标示。

(三)烹调间:地面应用防水材料铺砌,易清洗、防滑,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操作台宜采用不锈钢台面,灶台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保持下水道通畅,灶台上方应有排烟罩。灶面及灶台墙壁应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烟罩不滴油,烹调加工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

(四)备餐间:入口处应设置通过式预进间,设有洗手、消毒、更衣等设施。洗手池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式,墙壁贴“六步洗手法”图示,备有洗手(液)、消毒液及干手设施。

备餐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若不能双向开闭,则宜开向备餐间内。备餐间与烹调间之间应设专用供菜通道,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递食品的容器为准,通道口设门。售菜口为可开闭式传递窗。备餐间内不得有明沟。

备餐间内应设置不锈钢配餐台,成品容器带盖,宜设置水浴保温箱等保温设施。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居中悬挂,离地不超过2米的高度。紫外线消毒灯开关设于室外,并加贴标识。配备独立空调,功率与室内面积相匹配。配备专用留样冰箱(柜)及数量足够的、易清洗消毒的密闭留样盒。废弃物箱(桶)盖子应为脚踏式,并保持内外壁清洁。

(五)消毒间:餐用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用于不耐高温餐用具。采用物理消毒法的,应在蒸箱附近墙壁加贴蒸汽消毒时间要求,或在热力消毒柜附近墙壁加贴消毒温度、时间要求。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宜设置4个专用水池,分别用于为餐用具初洗、清洗、浸泡消毒和消毒液残留冲洗,各类水池应标明其用途,消毒池上方加贴消毒方法说明,根据消毒池实际容积及所使用消毒液的品牌要求,注明所配制消毒液的实际配比,配制方法以便于操作为原则。专人负责餐用具消毒记录。

洗净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倒置存放于洁净、密闭的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数量应符合实际需要。如就餐时统一到桌上分餐具,每桌需配备一只可密闭整理箱,作为餐具保洁箱,每餐后与餐具同清洗、消毒,餐具倒置存放。如在教室内分餐并清洗餐具的幼儿园,教室内应设餐具清洗专用水池和专用消毒保洁设施,不得设在厕所内,盛装食品及分餐的工具宜在食堂清洗消毒。

(六)原料仓库: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食品主食、副食、调味品等应分架存放,宜分库存放。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药、灭蟑药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食品原料仓库内应设货架,离墙离地超过10厘米。所有物品上架,按品种分区存放,货架上加贴标签,标注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使用卡片插袋式,随原料的更新而更新。大包装原料(白糖、面粉、大米等)拆袋后,封口处所附标签应取下插于标签插袋内。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柜子加锁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

(七)更衣间:每名员工一只(或一层)更衣柜,更衣柜和鞋柜宜分开,配备洗手水池,加贴洗手方法标示。

第四章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学校应建立从业人员基础档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工作衣帽;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吸烟、不吃零食、不佩戴饰物;进入备餐间前应二次更衣;不穿戴工作衣帽上厕所。坚持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原料采购管理: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大宗食材必须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索取并保管好有效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在商场、超市等采购食品原料的,保存好每日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在采购单据上由供货方、采购人员、验货员三方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做好食品原料采购验收登记。

第十三条严禁采购加工以下食品:亚硝酸盐;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原料的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原料。

第十五条加工过程管理:按照各功能(区)间用途和加工程序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认真检查感官性状是否正常;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各切配区不同色标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立式存放;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并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十六条食物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剩饭、剩菜及辅料)经加工后再次供应。

第十七条留样冷藏冰箱应专用,标志明显;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每餐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采用精确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餐用具消毒管理:应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热力消毒应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保持100度10分钟以上;化学方法消毒应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的程序进行,使用消毒液应含有效氯浓度250mg/L以上,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消毒后应用流动洁净水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立即倒置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

第十九条室内环境卫生管理:制定室内卫生管理制度,将各功能区及功能区内的水池、操作台、冰柜(箱)、灶台、货架等硬件设施卫生保洁工作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每区域、每个工具、设施都有责任人,并在责任区域内或硬件设施上加贴责任人姓名,制定定期检查制度,按标准要求检查,检查结果与(员工)利益挂钩,确保卫生保洁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第五章食堂台帐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管理: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相关资料,每年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主要内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名单及上级有关文件;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学校食堂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材、资料,人员学习记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监督意见书;各类台账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台账资料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核记录、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过程控制记录、餐用具消毒情况记录、从业人员管理记录、食品安全检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投诉处理记录、不合格食品及废弃油脂处理记录、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记录等。鼓励建立电子记录。

第六章食堂应急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学校应结合本食堂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应每学年至少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事故处置演练一次,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凡在本学校食堂就餐后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已产生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时应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第二十三条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当就餐者反映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以及疑似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迅速采取以下行动: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及时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隐瞒、拒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可疑中毒食物和接触过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针对不同污染物使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落实食品安全事故相应职责。成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与相应处理工作小组,如协调报告组、救治组、现场保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并明确各组负责人与各组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职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应为学校校长,食品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它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章食堂食品安全创新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含托幼机构)应成立示范创建活动组织,积极参与并开展学校食堂示范创建活动,探索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推进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明厨亮灶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内部设计、施工图纸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推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管。

第二十七条建立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制度。学校应聘请在校师生、学生家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群众监督。对食堂的许可管理、人员健康管理、场所环境、设备设施、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备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及时反映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举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

(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八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垛位标识卡应当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进行监控,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监控记录应当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信息。

监控中发现实际温度超出设定温度范围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亚硒酸钠等饲料添加剂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种类、库存时间、保质期、气候变化等因素建立长期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填写并保存监控记录: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规定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监控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监控记录等内容;

(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监控日期、监控人等信息。[3]

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设定生产工艺参数。

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和生产设备清单等内容。

生产工艺应当至少设定以下参数:粉碎工艺设定筛片孔径,混合工艺设定混合时间,制粒工艺设定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膨化工艺设定调质温度、模板孔径。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以下主要作业岗位操作规程:

(一)小料(指生产过程中,将微量添加的原料预先进行配料或者配料混合后获得的中间产品)配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原料的领取与核实、小料原料的放置与标识、称重电子秤校准与核查、现场清洁卫生、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小料配料记录等内容;

(二)小料预混合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载体或者稀释剂领取、投料顺序、预混合时间、预混合产品分装与标识、现场清洁卫生、小料预混合记录等内容;

(三)小料投料与复核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投放指令、小料复核、现场清洁卫生、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等内容;

(四)大料投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大料投料记录等内容;

(五)粉碎岗位操作规程,规定筛片锤片检查与更换、粉碎粒度、粉碎料入仓检查、喂料器和磁选设备清理、粉碎作业记录等内容;

(六)中控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微机配料软件启动与配方核对、混合时间设置、配料误差核查、进仓原料核实、中控作业记录等内容;

(七)制粒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环模与分级筛网更换、破碎机轧距调节、制粒机润滑、调质参数监视、设备(制粒室、调质器、冷却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制粒作业记录等内容;

(八)膨化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调质参数监视、设备(膨化室、调质器、冷却器、干燥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膨化作业记录等内容;

(九)包装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标签与包装袋领取、标签与包装袋核对、感官检查、包重校验、现场清洁卫生、包装作业记录等内容;

(十)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规定清洗原则、清洗实施与效果评价、清洗料的放置与标识、清洗料使用、生产线清洗记录等内容。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生产记录表单,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

(一)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包括小料原料名称、领用数量、领取时间、领取人等信息;

(二)小料配料记录,包括小料名称、理论值、实际称重值、配料数量、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三)小料预混合记录,包括小料名称、重量、批次、混合时间、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四)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五)大料投料记录,包括大料名称、投料数量、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六)粉碎作业记录,包括物料名称、粉碎机号、筛片规格、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七)大料配料记录,包括配方编号、大料名称、配料仓号、理论值、实际值、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八)中控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清洗料、理论产量、成品仓号、洗仓情况、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九)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制粒机号、制粒仓号、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膨化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膨化温度、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一)包装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实际产量、包装规格、包数、感官检查、头尾包数量、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二)标签领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班次用量、损毁数量、剩余数量、领取时间、领用人等信息;

(十三)生产线清洗记录,包括班次、清洗料名称、清洗料重量、清洗过程描述、作业时间、清洗人等信息;

(十四)清洗料使用记录,包括清洗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洗料使用情况描述、使用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一)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

(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改变所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回用的,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

(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

(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者盛放用具;

(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规定配方的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销毁等内容。

产品标签应当专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填写并保存最佳混合时间实验记录。实验记录

应当包括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次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最佳混合时间、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至少1次混合均匀度验证,填写并保存混合均匀度验证记录。验证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混合机编号、混合时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验证结论、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膨化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规定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二)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启动与关闭、操作步骤、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内容;

(三)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项目、保养日期、保养人等信息;

(四)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部位、故障描述、维修方式及效果、维修日期、维修人等信息;

(五)关键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安全检查;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者校验。[3]

第四章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规定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巡查记录等内容;

(二)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巡查时间、巡查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签发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验,填写并保存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

(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

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档案,填写并保存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一)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开机顺序、操作步骤、关机顺序、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使用记录等内容;

(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者编号、使用日期、样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状态、使用人等信息;

(三)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仪器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购置合同、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等内容。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采购、贮存要求、出入库、使用、处理等内容。

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以及试验溶液的使用,应当遵循GB/T601、GB/T602、GB/T603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者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

(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

(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

(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数据。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填写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

(一)留样观察制度应当规定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到期样品处理、留样观察记录等内容;

(二)留样观察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截止日期、观察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观察日期、观察人等信息。

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一)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不合格品的界定、标识、贮存、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内容;

(二)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称、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处置日期、处置人等信息。[3]

第五章产品贮存与运输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者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三)不同产品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四)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在产品装车前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使用罐装车运输产品的,应当专车专用,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装运不同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

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

第六章产品投诉与召回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

(一)投诉处理制度应当规定投诉受理、处理方法、处理权限、投诉处理记录等内容;

(二)投诉处理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处理日期、处理人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

(一)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流程、召回产品的标识和贮存、召回记录等内容;

(二)召回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召回产品使用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名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人、监督人等信息。[3]

第七章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进行至少2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

(一)人员培训制度应当规定培训范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式、效果评价、培训记录等内容;

(二)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对象、内容、师资、日期、地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

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3]

篇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安全措施

起重机上有一些凸出和悬伸的装置或构件,在起重作业过程中可能对人员造成碰撞、打击或夹挤危险。提醒人们注意,以便迅速发现危险部位并作出尽快反应;或在非正常状态下准确识别并及时采取行动,以避免危险,减少事故的发生。

起重机械的危险部位有:

(1)吊钩滑轮组侧板、取物装置和起重横梁;

(2)臂架类型起重机回转尾部及平衡重;

(3)动臂式臂架型起重机的臂架头部;

(4)起重机外伸支腿和排障器;

(5)除流动式和铁路起重机外,与地面距离小于2m的司机室和检修吊笼的底边、台车均衡梁和下横梁两侧;

(6)桥式起重机的端梁外侧(有人行通道时)和两端面,移动式司机室的走台与梯子接口处的防护栏杆;

安全措施: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如不能排除则不准操作。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篇5:防止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措施

1、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2、严格履行油区出入登记制度,加强油区出入管理,严禁带入火种,严禁穿钉有铁掌的鞋子的人进入油区。在油区动火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有关规章制度,油区进行动火作业时,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请消防人员全程监护。

3、对燃油罐区划定明确的禁火区,设置禁火标志,严禁明火。油区防火标志醒目、清晰,如有不清或丢失,及时更换。

4、强化油区管理,油区内做到“三清、四无、四不漏”。

5、燃油罐区、油泵房备有专用的泡沫等灭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并保证防火通道的畅通。

6、油区、输卸油管道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认真检查油区,并测量接地电阻。做到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分别装设,输油管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接地电阻≤5Ω。

7、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严格执行“停电作业”。

8、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做到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都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考试不及格人员不得入内。对新入厂员工员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才允许其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9、严格按照《安规》和黔东规章制度关于卸油工作的规定进行卸油操作,防止火灾的发生。

10、严格按照《安规》关于燃油设备检修工作的规定,进行工作票安全措施的审查和措施执行的落实。禁止在运行或停备状态的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道上进行焊接时,严格执行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防止火灾的发生。油区作业要使用防爆工具,禁止在油区内使用普通的电气设备(如开关、灯具等),如必须使用电气设备严格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11、每天按时巡回检查油区,巡回检查中加强对燃油泵房通风情况和燃油温度的检查,确保燃油泵房通风良好和防止燃油超温的发生。加强泄漏点的检查,及时发现燃油泄漏,及时消除各渗漏缺陷,避免其成为燃烧的可燃物,并认真做好消防工作。

12、油区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并保持消防通道线畅通。

13、加强电缆的定期检查,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清扫电缆上的灰尘和粉尘。

14、督促消防人员对消防系统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5、加强燃油系统软管的检查,定期更换燃油系统软管,以防止由于软管老化造成燃油泄漏。发现损坏及时要求维护人员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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