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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为健全我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机制、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量,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县水产品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河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

《兽药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产亩种管理办法》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新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苗种生产的单位及个人

三、监管目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围绕监管重点,加强源头控制,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等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我县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县农业局的监管职责

1、负责开展本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组织县级水产科技人员对水产养殖户开展水产健康养殖培训,引导养殖者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2、负责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县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我县辖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部门负责人具体抓、并指派专人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监督和指导的领导责任制,形成职责明确、各负其责、上下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3、负责我县区水产投入品的监管。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填写现场执法记录表,安全检查率达到100%,禁止无产品批号、无执行标准、无生产许可证号、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药物和饲料入养殖场,保证生产环节用药、投料安全。负责养殖生产环节《养殖记录本》的领取发放,做到每塘一册,发放率达到100%。督促养殖单位或个人做好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4、开展我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制定我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与生产单位和个人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书签定率要达到100%。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定期不定期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打击使用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禁用药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禁用渔药残留的抽检工作,如发现阳性,首先封塘禁售,经复检确认后,将给予当场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5、负责我县苗种生产的监督。全面贯彻《渔业法》、《河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我县苗种生产实施许可证制度;负责苗种生产企业或个人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到批准核发,完善档案管理。按照监管职责,负责苗种质量安全承诺书签定,承诺书签定率要达到100%。整顿和规范苗种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辖区水产苗种监管方案,从外省、外地购买苗种,要有出售方质量检测报告,要有苗种购买票据,实行责任追溯,发现阳性样品,当场销毁,绝不允许药残超标苗种流入生产环节。确保本辖区销售的苗种无疫病、无禁用药物残留。做好本辖区苗种的抽样检测,保障水产苗种质量。

6、负责完善应对突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按照水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发生水产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水产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员预案,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指挥工作,要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和整改。

7、负责建立我县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沟通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及时通报本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并定期向市局反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要及时做好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查处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负责争取监管资金。农业局应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设施、监督网络、检验检测、信息手段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与支持,争取将水产品质量监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单位领导要提高认识,保障日常监管工作经费,切实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能力。

五、水产养殖及苗种生产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水产养殖、苗种生产的单位及个人应积极同县级水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认真做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在成鱼养殖期间,认真填写统一发放的《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表》,做到一塘一册,并保存两年,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2、水产养殖、苗种生产的单位及个人应按照《渔业法》以及渔业生产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生产,坚决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的渔药及渔业投入品。坚决杜绝使用无产品批号、无执行标准、无生产许可证号、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药物和饲料。

3、自觉接受市、县两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现场检查及产品抽检,对发现有阳性样品的产品自觉接受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4、生产苗种要依法申领苗种生产许可证,从外省、外地购买苗种,要有出售方质量检测报告,要有苗种购买票据,发现阳性样品,当场销毁,决不允许药残超标苗种流入生产环节。

篇2: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范本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篇3: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范本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设立检测室或委托乡镇监管站及其他合法检测机构对所生产、收购、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实施自检或委托检测。

2、检测人员按抽样和检测规程,对采收入市的每批次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在农产品生产记录中如实记载抽检时间、人员和检测结果;不得隐瞒、篡改、伪造检测结果。

3、农产品经检测合格后、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应推迟上市或在乡镇监管站监督指导下实施无害化处置。

4、加强检测室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测人员应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收银制度

篇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录和档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度。

篇5: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范本

1、制订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培训档案。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交通要道、集镇和农民集中场所,制作悬挂宣传标牌,张贴宣传标语。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对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40课时以上。

5、组织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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