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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7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入厂区内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行使,确保厂区内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厂区的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凡进入厂区的任何车辆,必须经门卫登记办理入厂区手续方可进入。

第四条、非防爆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戴阻火罩。

第五条、入厂车辆要服从门卫的检查与管理,并按指定地点停靠。

第六条、拉运液化天然气的罐车在充装区门卫室前方的阻止带前停下,根据调度单进行入厂安检,进入充装区的车辆认真按照充装顺序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

第八条、入厂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如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的车辆必须经特别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小车及参观车辆不得进入厂区,经门卫登记后整齐停靠在办公楼前的停车位上。

第十条、在厂区内行使的机动车辆,限速5公里、按指示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任何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厂区,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三条、厂区内禁止鸣喇叭。

第十四条、厂区内的特种车辆必须取得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驾驶,禁止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第十五条、厂内行驶的任何车辆除驾驶室外,任何地方不得载人。

第十六条、运输液氮的车辆严格按照充装LNG的车辆检查程序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进入厂区道路施工区域,应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通过。

第十八条、在厂区内行驶或装卸货物的车辆,在遇到紧急情况下如:可能出现火灾、爆炸等情况下,应听从现场指挥按指定路线迅速撤离。

第十九条、厂内行驶的任何车辆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车,在道路狭窄的地方要小心驾驶,遇有人员时应主动避让,超长车辆倒车时要有人指挥,以防撞坏设备。

第二十条、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篇2: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管理组织

第1条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信号与标志

第3条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6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7条?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8条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交通道路

第9条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10条?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11条?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12条?交通路面两侧堆放的物质,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m。

第13条?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14条铁路两侧距钢轨1.5m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且不能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15条?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m,管道不得低于5.5m。

第16条?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17条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18条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车辆

第19条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20条厂区内使用的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并按照《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年度检验,在检审合格并发放牌照后方可行驶。

第21条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22条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23条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节?车辆驾驶

第24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厂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取得有效的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第25条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第26条企业生产使用的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27条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28条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准确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严禁调车人员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29条企业生产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企业生产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企业大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路为10~15km/h。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km/h,支线为15km/h,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km/h。

(三)机车拖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km/h。

第30条企业内检修试车,应按划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并挂有明显的“试车”牌子,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进行试车。

第六节?车辆装载

第31机动车辆装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行驶中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应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须按规定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核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非机动车、行人

第32条在生产区内,禁止自行车、三轮车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33条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34条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5条企业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36条?行走时应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37条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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