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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7

(一)索证索票制度

1.进行采购检查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主要为畜禽产品、蔬菜、豆制品、粮油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2.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难验保证在有效期内。

3.零星采购的食品,必须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送货单,发票或购物凭证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应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4.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到期证照及时索要更新,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以及台帐记录等工作。

2.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不少于2年。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临期、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及时进行相应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篇2:某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商场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商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商场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

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的商场,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

应当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进货检查记录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商场采购食品,应当查检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畜生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安批次索要《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禽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记录备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并由商场的食品安全监督员专门建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商场,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电子帐台。

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商场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称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蔬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的商场,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的连锁企业可由企业总统统一设立),购置及经营规模、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查设备,配备2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可由食品安全检测员兼任),定期对经营食品经营食品进行抽检。没有检测设备的商场应当定期抽样送权威机构检验。

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篇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范本

一、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

二、负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从业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五、负责督促落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食品采购与进货台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

六、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和信息。

七、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封存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八、做好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1、督促检查粮、油、配料等食品的质量和进货渠道情况,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合法,保证质量安全。

2、检查每天购进的蔬菜、肉类等食品和原料的质量,发现腐败变质的不得烹饪加工。

3、检查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食品加工、食品、物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等。

4、检查冰箱、冰柜、消毒柜、灭蝇灯等设备完好,并保持正常运行。

篇4:采购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范本

一、采购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采购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二、采购食品应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加盖公章或盖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生产批次检验合格报告、购物凭证或每笔供应清单。

三、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部门规定必须索证索票的其他食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化验单,并注意检查核对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

四、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采购部门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五、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标识不清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六、不得采购无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采购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七、生肉禽类应索取畜牧部门的检疫合格证,不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以及来自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生猪肉。

八、建立食品采购台账,在验收食品时,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做好台帐记录。

九、采购食品索取的有关资料和购货凭证应按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进行整理,妥善保存备查,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购物凭证是指能够进行食品溯源所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篇5: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使用食品添加剂既要达到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又要达到不滥用而影响食品安全为目的。

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二、食品添加剂采购渠道要正规、合法,采购必须到正规的专卖店购买,并查验或索取供货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质证明,并留存购物凭证,购物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在加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四、正确掌握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做到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必须用的少用,尽量做到不用。

五、存放食品添加剂要设专用橱柜,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并详细记录,做到“五专”管理,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六、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七、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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