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基础设施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施工现场基础设施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为了提供和维护工作场所和相应设施,满足施工生产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在工程进场前,做好工作场所和设施需用计划的编制工作,报安全科长审核,分公司经理审批。

第二条:项目部依据绘制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工作场所和设施位置,报安全科、安全处审核,安全副总经理审批后实施搭设工作。

第三条:基础设施的搭设工作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科、安全处共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基础设施的搭设标准根据工程申报的文明工地等级来确定,具体标准参照《文明施工标准》。

第五条:基础设施的搭设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实施,安全科负责搭设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指导,总公司安全处负责对搭设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篇2: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均应进行登记。

2、新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3、自有及外租设备,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局出具的使用许可证,以及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和安装后的验收合格报告。

4、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具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做好防雨、防晒、防潮及避雷保护等措施,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5、外租机械设备必须同租赁方签定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内容必须齐全。

篇3:通风设施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1、凡封闭采空区或火区的防火墙及墙外的栏杆等由防火队或救护队施工和日常管理。

2、凡是调控通风系统所做的设施(含风门、风桥、板闭、调节风窗、挡风墙等)由通维区施工和日常管理。

3、各类设施的施工必须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完工后由通防科组织施工单位验收,对达不到的坚决推倒重建,同时处施工单位100-200元罚款。

4、对主要过架、车风门必须进行钢丝绳连锁,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5、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上方,不准将调节窗设在下方,严禁用板闭挂风帘的办法调控风量。

6、凡是服务年限超过半年的设施,必须构筑永久性设施。

7、未经过通风部门批准,凡是随意堵塞调节风窗和乱动调节窗的罚责任者50元。

8、凡是未经通风部门批准,擅自破坏或移动通风设施的罚单位1000元,并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9、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及设备等,否则追究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

篇4:阳煤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备的管理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健康,加强维护与计划性检修,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由监控队队长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

第四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五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监测部门、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三方办理验收手续,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协商解决,确认数量、质量无误,移交监控队。

第六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配套的制造厂家原始图纸、安装使用说明书、资质证明、合格证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确保资料完整,相关的规定祥见《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供应部门移交监控队后,监控队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将所有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需要投入使用时,监控队库管员要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同设备领用人共同确认出库的数量,库管员将领用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九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十条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定期开展各种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设备专责人和集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对由于设备管理不善,设备发生严重事故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根据情节对分管负责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篇5:通风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二条永久性通风设施与临时性通风设施一般按服务期限6个月和使用地点为界设置。服务期限超过6个月(包括6个月)的为永久性设施,不足6个月的为临时性设施。第三条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要有施工设计,其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第四条施工防火密闭时,墙体必须设置观察孔、措施孔和放水孔(内低外高的除外)。第五条通风科要成立通风工程质量验收组,对通风设施质量进行验收把关,不符合设计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建,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写验收记录,存档管理。矿井通风设施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第六条通风科负责对通风设施进行施工设计和施工,工程验收组负责对掏槽、用料、墙体砌筑、充填砂浆或黄土、里墙封口前后的内外抹面和外墙封口后的墙体喷浆、抹面及裙边等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考核。第七条密闭(挡风墙)的使用和要求(一)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以及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在联络巷两侧建筑挡风墙密闭。(二)矿井与已采区贯通的地点必须构筑永久防火密闭。(三)废弃的溜煤眼、风眼必须对上下口进行封闭。被封闭的溜煤眼、风眼深度低于5m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予以全部充填;被封闭的溜煤眼、风眼深度大于5m时,要求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厚度不低于5m。(四)全风压系统中长度大于6米、局部通风系统中长度大于3米的独头巷道,使用盲巷墙进行密闭。

(五)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24小时内实施永久密闭。第八条拆除永久通风设施必须办理申请单,经矿通风副总和通风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拆除时必须有通风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对私自拆除、破坏设施的责任人必须严肃查处。第九条矿通风科每月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填写通风设施检查记录,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第十条井下通风设施的增加、减少必须及时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第十一条回采工作面开采结束前一个月,由生产科(部)下发停采通知单,报矿领导和通风、安监部门审批。停采线的划定位置要满足采空区封闭要求。第十二条所有密闭墙四周进行喷浆至外口,不具备喷浆条件的(如盲巷墙、挡风墙、区域总封密闭等)采用抹面、砌墙裙处理。第十三条在施工密闭时,必须将密闭到巷口处的浮煤、浮矸清理干净,以见到硬底为准;同时切断连通密闭空间内的电缆、轨道、和导电体。在顶板压力较大区域,根据压力大小选择以下措施:砌筑黄泥木段墙、墙前砌木垛、在密闭内外分别支设一排带帽点柱、使用锚索加锚杆支护顶板。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