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临边防护安全一般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洞口临边防护安全一般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严禁操作人员任意拆除或变更安全防护设施。若施工中必须拆除时,须经工地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拆除或变更。施工完毕,应立即恢复,不得留有后患。

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1)边长或直径为20~50cm的洞口,可用钢筋砼板或固定盖板防护。(2)50~150cm的预留洞口,可在浇捣砼前用板内钢筋贯穿洞径,不剪断网筋,构成防护网,网格以15cm为宜。(3)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应设防护栏杆两道,护杆高度分别为40cm和100cm,洞口下张设安全网。

楼梯口防护:(1)凡楼梯均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拦杆,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张设安全网。(2)拦杆的材料,可选用钢管或质量合格的毛竹搭设,当楼梯跑边空间距离较大时,应张设安全网或设两道防护拦杆,其高度为40cm和90cm。停梗袄?米。

电梯口防护:(1)离楼层面40cm和120cm高处各设一道安全防护拦杆,并在洞口的醒目处挂设安全标志。(2)也可在电梯口处的墙内横放两根φ6或φ8mm以上的钢筋代替拦杆,或在洞口墙壁内外各设一根φ48mm的钢管,用10号铅丝将两根钢管绞紧,固定在洞口处,起到防护拦杆作用。(3)当进入电梯井内施工时,电梯井门口必须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门或其他有效措施。(4)电梯井内每隔两层张设一道安全网,或每层铺设竹笆片,网内杂物应及时清除。

深坑、过道防护:(1)深坑周边应设置两道防护拦杆,其高度为40cm和100cm。行人坡道应用扶手及防滑措施,夜间出入口须凤红灯示警。直径(或边长)50cm以上的桩孔及砼杯形基础也应防护。(2)施工中建筑物底层的出入口,过道须搭设防护棚,棚宽应大于道口。

井架通道口及两侧边的安全防护:(1)井架通道口处须选用符合规定的脚手板或竹笆片做通道,其宽度须大于洞口宽度。脚手板应横铺,其搁置点不少于一板三楞。(2)井架通道口的两侧边,须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其高度为40cm和100cm。并根据现场情况,也可用竹笆片做围拦防护。(3)井架须用安全网进行三面围护封闭。网与网拼接严密,防止落物伤人。井架口应设置安全门或防护门,安全门可用拉门,开启门或提升门。

阳台边的安全防护:(1)凡能随楼层安装拦板时,均应按层安装拦板。(2)未安装阳台栏杆的侧边,施工中有外脚手架时,外脚手架应随建筑物的升高而升高,并高于作业面1.5m,内立杆与阳台边的间距不大于20cm,且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应绑扎在脚手架的立杆上。(3)未安装阳台拦杆的侧边,施工中无外脚手架时,可在距楼面40cm和100cm高度各设一道防护栏杆,其固定点可与墙内的预留钢筋连接,或张设安全网,安全网的底部必须与阳台边封闭。

屋面周边的安全防护:(1)无女儿墙平屋面周边,须设置两道安全防护栏杆,其高度为40cm和100cm立杆应固定牢固。(2)屋面上的水箱和水塔等周边须搭设防护栏杆。

框架结构周边防护:(1)施工用外脚手架时,脚手架应高于操作面,内设操作平台。架子内档与主体结构空隙应用安全网间隔封严。(2)未砌围护墙的楼层周边,应采用钢管或毛竹搭设两道防护栏杆,其高度为40cm和100cm。或张设安全网防护,挂满底部必须与楼层面边沿封闭。

篇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各级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施工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

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熟悉各自操作的机械设备性能,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机械设备。

四、机管和操作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操作人员必须做好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新购或改装机械设备,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经过大修理的机械设备,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必须由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除,安装后必须经项目部、公司有关部门和建委及安监局认可的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八、塔吊、施工升降机的加节,必须由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项目部和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施工现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必须由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十、机械设备严禁超负荷及带病使用,在运行中严禁保养和修理。

十一、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十二、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项目部、公司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范、规程及制度。

篇3: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保证,为了有效地保护建构筑的完整,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管理部门:全厂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是规划处。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规划处负责全厂生产区和生活区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监督和监控建构筑物在使用过程的安全性。对有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应即时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方案的完成和实施,确保建构筑物的整体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措施

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未批准,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随意在楼板、屋面、墙上开孔打洞。

第五条因特殊原因,需对建构筑物进行改变结构处理,必须提出改变结构申请书,经规划处论证审核,作出允许变更申请后,方可改变。

第六条规划处对全厂主要建构筑物、重要护坡、山岩及河床点,设置检查标志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并定期一月检查一次。

第七条每年的5月至9月防汛期间,对重要的护坡、堡坎、山岩、河流、排水沟、排洪沟、消防通道等设置专人安全巡视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八条规划处负责对全厂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管理和技术管理。对建构筑物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全责,随时监督、督控和检查。

第九条根据国家对建构筑物的管理规定和使用规定,遵照国家建设规范,对改变建构筑物结构,改变使用要求,或有承重变化的要求,规划处有审核签定权,并对安全负全责。

第十条每半年规划处组织对有安全隐患的或危险建构物进行检查、监控,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第十一条对全厂建构筑物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制度,并设置专人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二条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和污染物,不准随意破坏道路。

第十三条对全厂建构筑物按月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构筑物进行检查、观测,并作好原始检查记录。

⑴有无裂缝;⑵有无沉降;⑶有无倾斜;⑷有无腐蚀;⑸有无变形。

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应监督整改,即时消除隐患。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规划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篇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

第一条?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二章?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第八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篇5:瓦工组安全生产守则

一、不准在砖墙上做砌筑、划线检查大角垂直度和清扫墙面等工作。

二、砌砖使用的工具应放在稳妥的地方,新砖应面向墙面,工作完毕应将脚手板和砖墙上有碎砖、灰浆清扫干净,防止掉落伤人。

三、起吊砌砖的夹具要牢固,就位放稳后,方可松开夹具。

四、山墙砌完后应立即安装分撑加临时支撑,防止倒塌。

五、严禁往下掷材料,不得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严禁从吊盘上下。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