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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6

1、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专门训练和有关部门审查,考试合格,持有公安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

2、使用电雷管起爆时,每个放炮员都必须详细检查放炮器、母线及工具是否合格,不合格不准使用。

3、放炮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放炮员必须使用防爆型放炮器,严禁用明刀闸、电铃线、灯盒子、电器开关等方法进行放炮。

(2)放炮器由放炮员妥善保管,要悬挂在干燥安全的地点,但不得与药雷管放在一起。

(3)放炮器的手把和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其它人不得动用。

(4)不到放炮时,不准将手把和钥匙插入放炮器,放炮器钥匙扭至充

电位置,当氖灯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扭至放炮位置进行放炮,防止电容器

电压继续上升,损坏元件。

4、放炮母线外皮必须使用橡胶或聚氯乙烯线,放炮母线接头要除锈,扭接、放炮前,母线要悬挂好,并要躲开溜子、电缆等一切导电物。

5、放炮后要将母线收回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

6、炮棍要用木质的,并且要直,直径要和药卷相当。

7、炸药及雷管必须使用矿山安全炸药,瞬发电雷管。

8、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点清数量,雷管和火药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取,退还和携带,分别背至露天采场,其它人员不得领退和携带。不许使用含水份超0.5%的硝铵炸药,受潮到用手握紧后不能松散到原来粉末姿态的炸药,和硬化到不能揉松的硝铵炸药,禁止使用,并且必须交回火药库。

雷管必须经过导电性能测定,并要编号,固定专人使用,雷管脚线不得有生锈现象。

9、雷管、火药往露天采场携带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不同的容器里,领取火药后要立即上锁。

放炮员在携带炸药雷管途中休息时,要选择安全地点,行走中要注意避开电缆和金属物体。

10、火药运到工作面后,要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安全地点,不得混放。

11、当班剩余的火药要退回火药库,严禁将炸药、雷管寄存在露天采场任何地方。

12、装配引药要在工作面安全地点进行,必须躲开电缆、铁管、钢丝绳、开关等金属导体,禁止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13、抽雷管时,要把脚线顺好,握住脚线抽,不得握住雷管抽。

14、用直径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质或竹质炮针在药卷的平端扎孔,或将药卷平端炮皮纸揭开搓软,将雷管插入药内,用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并将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禁止使用将雷管从药卷侧面斜插入药的方法做引药。

15、采场严禁使用糊炮和明炮。

16、采场在装药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全地点。

17、装药前要先清除眼内的岩粉,用炮棍探明炮眼的深度、角度和炮眼内积水,变形等情况。

18、装药时,药卷之间和引药之间必须密接,推送时,一手拉着雷管脚线,一手用炮棍轻轻将药卷和引药一次入炮眼内,药卷和雷管的集中穴都必须朝眼底,一个炮眼只准装一个引药,引药要在药卷的最外面,两根脚线必须拧在一块。

19、炮眼内有水时,药卷和引药都要装入防水套,工作面有水时,脚线要卷到炮眼口,防止漏电短路引爆和丢炮。

20、炮眼的装药量和封泥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炮眼深度一般不小于0.65米。

(2)在松软矿层内放炮、封泥长度至少为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在岩层内放炮,炮眼深度在0.9米以下时,装药长度为炮眼深度的三分之二。炮眼剩余部分要用封泥填满。

(3)在有几个自由面的工作面放炮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大块岩石上放炮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

2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放炮,并立即报告班长,及时进行处理。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在未清除矿岩或其他物体堵塞采场通道三分之一以上时,不得装药。

(2)炮眼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不合乎作业规程时,不得装药。

(3)发现炮眼缩小,坍塌、裂缝等变形时,不得装药。

(4)炮眼内矿岩粉末清除干净,炮泥质量不合格和数量不足时,不得装药。

(5)装炮地点和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透老空水等情况时,不得装药。

22、放炮要一次装药,一次拉炮。

23、放炮时,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

24、工作面放炮要坚持正常程序。

25、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未经班长允许,不得擅离岗位。

26、放炮前,班长负责把机器、工具和电缆等加以可靠保护或运出工作面。每次放炮都必须把所有炸药和雷管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27、放炮撤人时,放炮员要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时,放炮员必须连喊三声“放炮了”,并回头看,确实发现放炮地点没人时,然后再放炮。

28、放炮撤人必须撤到规定距离以外的安全地点。

29、通电后,火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必须立即把放炮器手把和钥匙取下,并将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扭结,再等一定时间,(瞬发雷管至少要等五分钟,毫秒雷管至少要等15分钟),才能检查线路,查明原因。

30、放炮后,放炮员和班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危石、瞎炮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31、放炮后,放炮员要立即检查现场,检查炮窝与放炮眼数量是否相符,有无瞎炮,发现残炮、瞎炮要收集起来,交回火药库。

32、处理瞎炮、残炮时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2)处理瞎炮必须在班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当面向下班交清情况,并要作出明显标记。

(3)在距离瞎炮眼至少0.3米处另打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新炮爆炸后,放炮员要详细检查崩落的矿岩,搜集未炸的药卷和雷管,为了确定瞎炮眼的方向,可以用木质工具将炮泥掏出0.1米。禁止在瞎炮眼中拉出雷管,在瞎炮处理完以前,禁止在该地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篇2:采石场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爆破的标志、警戒、撤离、信号等内容。

本规程适用本矿产露天采矿场爆破作业管理。

二、操作规程:

1、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2、禁止同一地段上下台阶进行平行爆破作业。

3、爆破的前一天,主持爆破人员须向矿领导书面报告爆破时间、地点、炸药量及危险范围。矿上应及时通知在露天采矿场的所有作业人员。

4、爆破必须在白天进行;中午11:00---12:30;下午15:30-16:30为爆破时间。

5、爆破区必须有明显的标记。爆破器材进入爆破区前,爆破作业人员应将红旗插在爆破区周围和主要交通路口,无关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准入爆破区。

6、爆破人员撤离后,爆破区周围的红旗才能拆除,主要交通路口的红旗,必须在爆破结束后才能拆除。

7、撤离工作。主持爆破人员应及时通知危险区内的设备及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8、警戒。装药结束后,主持爆破人员必须安排好危险区主要交通路口警戒人员站岗,严禁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

9、露天采矿场应设牢固的避炮设施,禁止利用采掘设备及其它掩体替代避炮设施。

10、主持爆破人员必须确认危险区内所有人员、设备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11、响炮后严禁任何人进入炮堆抢炸药包装品及其他爆破材料废品。

12、爆破信号以电笛或手摇警报器发出;

警戒信号;一长二短。信号发出后,严禁人员、设备进入警戒区。

起爆信号;连续短声,信号声不得少于1分钟。警戒信号发出5分钟后,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解除信号;一长声。未发出解除警报信号前、岗哨应紧守岗位,除主持爆破人员批准的检查人员外,严禁任何人进行解除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报信号。

13、爆破结束后,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进入爆区检查起爆是否完全,如有盲炮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矿领导。

14、爆破区内的带电物,在爆破器材进入前必须清除,在爆破区内严禁吸烟及有明火,不准大声喧哗和打闹。

15、拒爆的爆破器材必须回收、送交炸药库集中销毁。

篇3:施工爆破物品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各种爆破必须按爆破设计方案或爆破说明书进行,在每个施工地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并有安全警戒人员。

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员须由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人员担任;指挥爆破作业的领导,技术干部(包括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必须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有权指挥爆破作业。不懂爆破技术、不了解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不得指挥爆破作业。

1、装炮

⑴装药必须由专人负责,非经许可其他人一律不准参加。

⑵装炮人员不准带打火机、火柴、汽油及易燃物到工地,在装炮时,严禁吸烟。

⑶不准在大雷雨、雾天气装药或放炮。

⑷装炮时用竹、木棍徐徐用力将炸药条送进炮眼,禁止用铁器送进或大力冲撞,禁止提紧炸药包的雷管脚线。

⑸装炮人员接送药包必须小心传递,不得抛掷。

⑹根据炸岩钻孔深度,由技术人员确定每个药包由几节药卷组成。用竹片夹、绳索捆的办法使药卷间紧密连接成整体。

⑺用胶布把各排炮孔导爆管扎成一捆,胶布缠绕长度不小于200mm,缠绕胶布处距导爆管端部要大于200mm。

⑻排间起爆导爆管用1段导爆管连接,其雷管聚能穴的朝向与起爆导爆管的传爆方向相反,以免雷管炸断导爆管而发生拒爆事故。

⑼采用反向起爆药包,两发起爆导爆管雷管从第一个药卷底部插入,聚能穴朝上。导爆管缠绕药卷一周后紧贴竹片下面向上延伸,药包长度超过2m(4节药卷)时,另加两发起爆导爆管。

⑽装药前要量好孔深,按孔深确定装药量(查表),要求药包要装到孔底。孔深和药包底部深度要记录在案备查。

⑾装药要有两人配合进行,经套管送药包时动作要小心轻放,以防套管口刮伤导爆管,影响导爆管传爆质量。

⑿在确认药包装至孔底后,要在药包与孔壁间填塞砂粒,以防药包上浮,影响爆破效果。

⒀装药结束后要把捆绑药包的绳索固定在工程船上,导爆管固定在绳索上,注意避免波浪冲力拉长、拉断导爆管。

⒁提升套筒和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导线,在急流乱水区,孔口段的导应用耐磨物包裹防护。

2、放炮

放炮人员必须经过政治、思想考核,并经技术培训,鉴定合格,发给炮工证后方能执行放炮职责。

3、盲炮处理

爆破作业中出现盲炮时,必须由爆破员按处理盲炮的操作规程进行,其他人员和设施撤至安全地点。

盲炮的处理方法:

⑴、检查盲炮主要是一听二看三判断。

⑵、造成盲炮的不良因素消除后,方可重新起爆。

⑶、当炮眼不深时,可用裸露爆破法处理。

⑷、如炮眼较深,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小心地将炮眼上部的堵塞物掏出。

⑸、严禁在残眼上钻孔。

⑹、距炮眼近郊60cm处,钻一平行炮眼,然后装药起爆销毁原瞎炮。

⑺、在处理瞎炮时,不准把带有雷管的药包从炮眼内拉出来。

⑻、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的或未处理完毕的,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位置、处理方法和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篇4:施工爆破物品领取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定定期核对目,做到帐物相符。

1、爆破器材须由爆破器材押运员领取,其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并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2、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当班领导批准,领取数量不应超过当班计划用量。使用量要详细记录,使用与剩余的数量总和要与领取数量相符,剩余的炸药应该当班退回入库。

3、爆破器材的运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运达地点的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4、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船,除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许乘坐。

5、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须由工地领导指定,运送期间,严禁饮酒,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船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在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7、对变质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及时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方案,不得运至工地使用,变质的炸药、雷管经报上级批准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定专人处理。

8、搬运爆破器材时,炸药与火具要分别搬运,雷管必须装入原盒搬运到作业地点,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单独、安全可靠的仓库(工棚、船)内,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设立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

10、仓库(工棚、船)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内住宿或进行其他活动。

12、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13、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工作,配备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16、爆破器材进、出流动,帐物要相符,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7、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要悬挂或张帖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18、凡有雷击地区,地面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应有防雷措施。

篇5:爆破器材保管员操作规程

1.爆破器材保管员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必须忠于职守、责任心强,严格遵守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3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在炸药库内必须二十四小时值班,无关人员杜绝入内,库内严禁烟火,并配备齐灭火机等消防器材设施和防雷设施。

4爆炸物品须专库按有关规定堆放好爆破器材。雷管和炸药不得堆放在同一房间内,必须分开堆放。

5严格遵守规定手续按先后日期发放,对入库的爆炸物品,必须认真检查验收,发现数量不足或被盗、丢失应及时报告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6对爆炸物品的发放、领用要及时清楚登记,账物相符,对当班退库的爆炸物品必须入箱,以防丢失、被盗。

7不得转借、转买、转送爆炸物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领导汇报。

8每月清点,核实帐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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