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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6

一、目的

规范公司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的生产、检验、储运设备、仪器、公用设施、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检修、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工作。各部门相关人员在安装、调试、检修、维护保养、使用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外来施工或检修单位也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三、作业安全管理具体规程

1.作业实施部门要加强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根据作业要求,事先应做好技术、材料、备件、工具等方面的准备,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措施。

2.对实施作业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多工种作业的项目必须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对作业过程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4.专业特种设备的安装、检修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检修或委托无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检修。

5.对作业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6.检修/维护保养传动设备或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7.受压容器或压力管道在检修/维护保养前必须将其压力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高温设备或管道在检修/维护保养前必须将其温度降到室温,设备或管道内存有有毒有害物质或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方法进行清洗、排净,必要时采取关闭阀门或加盲板的方法进行隔绝。

8.危险作业(动火、高处、进入有限空间、吊装等)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即《危险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一,下同),必要时应检查作业过程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准备情况,夜间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9.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和安技人员的指导。

10.作业时拆开的地板或所开洞孔在下班前应复原,如不能结束作业时,应在洞孔四周围上栏杆,设置警示灯,防止行人跌落。在吊装作业或其它不宜有闲杂人员进人的危险工作区域,都应有明显警告信号,必要时可设专人站岗。

11.作业过程中拆下的零件应整齐放置,不能随便乱丢。作业结束时,应清点工、机具。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结束后还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人在内后,才能关闭有限空间入口。

12.检修人员应会同设备所属部门设备员及岗位操作人员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认真进行交接,并及时清理检修现场。

13.岗位操作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维修部位和安全附件,保证其安全可靠,仪表管线畅通,并在交接班时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14.关键重点设备进行大修或技改后,应由生产、设备主管领导组织设备动力部、大修所在部门、工艺设施总部、质量管理总部等专业部门进行验收,对相关的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测试数据按有关规程进行逐项验收,必要时可按验证方案进行重新验证,确保生产的安全、稳定、可靠。

四、动火作业管理

1.工厂范围内除综合办公楼东侧每层楼梯口设置的固定吸烟点外,其余均为禁火(禁烟)区域。

2.食堂及检测中心实验室、研发中心实验室需使用明火(电炉、电热器等)的区域,每年由工厂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合格后予以办理审批手续,有效期为一年。

3.因检修、施工需要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1)母婴设备动力部的机修间为日常维修、加工的“固定动火区”,每年由工厂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合格后予以办理审批手续,有效期为一年。

(2)其它区域的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①一级动火:乙醇及有机溶剂贮存间,危险品库严格控制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对上述区域设备、设施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完全将可燃气体置换、清洗干净,并对动火部位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审批权限为:实施动火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安全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消防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后,再报母婴公司总经理批准。

②二级动火:技术夹层、仓储区、生产车间的脱包、折箱、外包区域的动火作业,必须在距动火地点五米内清除可燃物,无法清除的必须用阻燃物进行有效的隔离,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审批权限为:实施动火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安全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消防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

③三级动火:其它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做好可燃物的清理或采取有效的阻隔措施,并注意对其它设备、设施的保护审批权限为:实施动火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安全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消防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

4.动火作业必须为二人以上作业,必须指定现场指挥人和作业监护人,一级动火的监护人为母婴公司综合安全管理员,二、三级动火的监护人为动火区域所在部门的安全员。

5.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在完成作业后必须仔细清理现场并留置30分钟以上,以防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6.动火作业人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者确认安全措施无误并填写记录、签字同意方可进行作业,动火作业所在岗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协助做好安全措施。

7.动火作业审批者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认真落实监护工作,动火许可证所批准的范围不得任意扩大,动火时间不得延长,需要扩大动火区域和延长时间,应重新进行审批。

8.动火作业审批有效时间为:一级动火8小时,二级动火24小时,三级动火120小时(5天),超过有效时间必须重新申请。

五、高处作业管理

1.定义

(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及其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者,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权限为:实施高处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母婴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生产部金检仪平台、螺杆、粉仓、管道常规性清洁需经常登高作业的,审批有效时间为一年。

(2)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3)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及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登高作业。

(4)在架空管道,高大的罐体及建筑物的其它高处进行登高作业并有坠落危险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5)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GB-6995-85)的要求。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要悬挂在垂直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结实牢固的构件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

(6)登高作业应使用登高车、脚手架、梯子等专用工具,不得用升降叉车等工具替代。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为宜。应设防滑装置。人字梯拉线须牢固。梯子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

(7)高处作业所用材料应堆放稳妥,所用工具、零件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零件放在管架、罐体或人字梯的顶部,工作完毕应及时将易坠落物件清理收拾干净。

(8)高处作业人员在靠近有带电场所、线路作业时,必须按电气有关规定与带电装置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切断电源,防止在运导体材料时触碰电线。

(9)在技术夹层上进行维修、清扫时,必须二人一同工作,脚踏受力位置应在构架龙骨的可承重位置,必要时可铺设脚手板。

(10)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行走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11)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2)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六、焊接作业管理

1.从事电(气)焊接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在禁火(禁烟)区域内从事焊接作业的,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有人监护后方可动火。

3.电焊所用的工具必须安全绝缘,焊机的外壳和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线不得接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或设备上,也不得在动火作业点外的其它设备、管道上打火试焊。

4.焊接场地安全要求:

(1)焊接场地禁止旋转易燃易爆物品,应备有消防器材,保证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2)所有气焊胶管、焊接电缆线等不得互相缠绕,用毕的气瓶应及时移出工作场地,不得随便乱放。

(3)进入有限空间进行焊接作业,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如符合登高作业条件的还需包括登高作业,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登高作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4)焊接现场的氧气瓶、乙炔气瓶、电焊机应放置在安全位置,三者之间及其与动火点之间的距离要符合《气瓶安全使用规程》的规定。

5.焊接作业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或面罩;仰面焊接时应扣紧衣领,扎紧袖口,戴好防火帽;在潮湿的环境中作业时,要穿好胶鞋,做好防护措施。

6.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焊接作业:

(1)未经领导同意,车间、部门擅自拿来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况和构造的情况下,不准焊割。

(2)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固体)的容器管道,未经彻底清洗和处理,并经动火分析确认消除火灾爆炸危险的,不准焊割。

(3)用可燃材料充做保温层、隔热、隔音设备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4)有压力的管道或密闭容器,如空气压缩机(贮罐)、高压气瓶、高温高压管道等,不准焊割。

(5)防爆区域未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准焊割。

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1.定义:

(1)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3)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等;

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预先制定专门的作业方案,作业方案中必须列出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3.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如涉及动火、登高作业,审批内容还应包括动火作业及登高作业。审批权限为:实施有限空间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生产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生产部粉仓常规性清洁需经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经审批可办理长期的有限空间作业《危险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各项安全措施

(1)进入贮水罐前必须先关闭进水阀放尽罐内的水,并在罐内温度降至30℃以下时方可进入;进入集水(污水)中前必须先确认其中无有毒有害物质,必要时可通入新鲜的压缩空气进行置换,但严禁通入纯氧进行置换。

(2)集水(污水)井中有潜水泵或其它电气设备的,应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禁动标志,方可进入作业。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端要固定在容器外的设施上。当紧急情况下作业或用压缩空气置换的效果不确切时,作业人员必须戴上长管式呼吸器方可进入,作业人员在有限空间内不得随意解下安全带和呼吸器。

(4)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安排二名以上具备救护能力的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在作业过程中,进入人员应及时或定时和监护人员作信号联系,如发现异常情况或感觉不适,必须立即撤出。

(5)在有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严禁将乙炔和氧气泄漏在内以防爆炸。作业暂

停时,应将割炬和焊枪放在有限空间外部。

(6)有限空间作业只准使用12V行灯,移动式检修工具电压超过安全电压时,必须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准有接头,并有可靠的接地线。

5.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现场指挥人员共同认真检查,确认无异常后,共同签字后,方可封闭有限空间出入口。

八、吊装作业管理

1.吊装作业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权限为:实施吊装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生产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从事吊装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许可证。

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设备动力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审查,报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助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23014的规定。

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九、临时用电管理

1.由于作业要求,需要临时安装用于照明、焊接、运输、起吊及各类电机、电器的线路,均需填报“临时用电申请批准单”(见附件二),由设备动力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2.使用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不得超过十天,建筑工地的临时线总开关到电源按正规安装,总开关以下装触电保护器,并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否则不予批准。。

3.临时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的装接,应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无电工操作证者,一律严禁安装拆装,如有违章或发生险情,依照责任制追究该线路电工的责任。

4.电工在装接临时电气线路的一般技术要求如下:

(1)电工在装接临时线时,必须严格查验“批准单”,并按列单范围操作,装接完毕应交使用者验收,并按期拆除,不符手续的应拒绝接装。

(2)临时线必须保证绝缘性能好,使用负荷选择正确,接头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3)采用悬架式沿墙敷设时,户内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并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更不准在高压线或易燃易爆物周围架设临时线。

(4)临时线与设备、水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米以外,并且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确实需要,则铺设于地面上的部位加可靠的硬质套管,管口要装保护圈,防止移动磨损电线。

(5)全部临时线路装置,必须有总开关,并要装熔断器,使用电具一律装触电保护器。

(6)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要有良好的接地和接零线。

(7)安装完毕的临时线,未经审批部门同意,其他电工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动或搭接使用。

十、本规程由公司设备动力部制订、修订并解释,报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核,安委会批准后生效。

篇2: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救援预案

一、高空作业吊篮事故预防措施

1.1.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组织设计,操作者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1.2施工前,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1.1.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带,距地面2m以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1.1.4施工现场的吊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需拆动时,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1.1.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1.1.6施工中的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

1.1.7对进行高处作业遇有6级以上大风、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1.1.8防护棚搭设与拆除,应设警戒区,并派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二、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2.1.吊篮设备出库前须对以下零部件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确保合格后方可出库投入使用:

1)限位装置、制动装置

2)安全锁

3)升降装置(含手动升降装置)

4)钢丝绳防松装置

5)电器安全装置

6)紧固件是否松动

7)焊缝是否裂纹

8)运动的零部件是否有卡阻现象

9)减速箱及传动装置有否足够的油量

10)负载试验应按核定载荷的125%进行(均布载荷)

2.2.2.吊篮设备应经法定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2.3.每天作业开始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在正常、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并做好检查记录。

2.2.4.吊篮设备在实际使用中应定期检查:

1)实际工作二周后,应对钢丝绳进行一次检查。

2)非常设的吊篮每六个月应进行下列内容的安全性能检查:

a)解体各部件,检查其锈蚀及受载零部件的磨损、变形、损伤情况;

b)电气装置、个元器件的可靠性。

2.2.5.维修保养

1)作业时,吊篮发生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专职人员进行检修。

2)不允许在空中检修吊篮。特别情况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检修。

3)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4)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悬吊平台、钢丝绳的清洁工作。

5)应按说明书规定牌号的润滑油对运动和摩擦部件进行定期加油。

6)吊篮应采取防雨、防水措施。

7)吊篮拆除后,应将各种绳索、电缆线盘整好,并妥善存放。

8)自锁钩每次使用后,应在弹簧处加防锈油。

9)钢丝绳报废应按GB5972中2.5规定执行。

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救援预案

3.31.停电导致无法作业时(包括因电源电缆断线而导致的停电)

停电时,可通过手动操作使作业平台在小范围内升降。

1)切断控制箱电源(将漏电断路器开关拨至OFF),将电源电缆的插头拔下。

2)到达位置后,必须将电磁马达制动器拧紧(还原),拆下手柄。

3.3.2.钢丝绳出现异常时

如主钢丝绳发生扭曲、乱丝而卡在提升机中,或有塑料纸等异物卷入提升机,提升马达将发出杂音,并且上升下降变得不规则,甚至会突然停止。此时必须立刻停止运行设备(包括手动运行),立刻通知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注:一般情况下,吊篮设备发生故障,吊篮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吊篮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3.3.3.高处作业事故应急措施

1)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项目现场应马上报告公司领导、工程管理部。经医疗急救培训的人员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拨打120急救电话,立即送医院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

2)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暧、平卧、小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

3)遇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

4)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

5)有骨折的伤员,应初步固定后再搬动,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动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部位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剌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头等,在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腱侧下肢缚在一起。

6)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7)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篇3:某铁路桥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成灌铁路造成的安全隐患、事故一旦发生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的实际特点,特制定铁路桥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预案组织机构人员的构成

应急组织机构在应急组长、应急副组长的领导下由组员分别兼职构成。

1、应急组长由项目部经理担任;

2、应急副组长由安全员担任;

3、现场抢救组组长由各施工员担任;

4、事故调查组组长由项目部经理担任,项目部相关人员为成员;

5、保卫疏导组由项目部安全保卫人员组成,安全员为组长。

二、铁路桥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机构应急组织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的指挥工作,进行应急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

1、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机构,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火警等,应分别第一时间直接打电话120急救中心或者119报火警救助。

2、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展开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力求将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注意安排做好保护好事故现场。

3、负责指挥调动工地现场的一切所需的应急救援排险物资和人员参与抢救救援,确保救援工作在统一指挥下有序地进行。

4、协助公司和铁路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接受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5、协助公司及铁路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性质,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地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措施,切实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6、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事故的善后外理工作,使各级人员都受到安全教育,在切实做好预防措施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上报有关上级部门,争取尽快批准恢复工地的正常生产。

三、重大事故报告及报警

1、施工现场任何人发现发生重大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工地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局及铁路有关部门,并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小组开展现场抢救工作,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火警等,应分别第一时间直接打电话报120急救中心或119报火警救助,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局工程部及及铁路有关部门。

2、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公司应急救援组赶赴施工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同时将事故的概况(包括伤亡人员、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分别用电话和快报的办法报告铁路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终止和终止后工作恢复

当事故的评估预测达到起动应急救援预案条件时,由应急组长启动应急反应预案令。对事故现场经过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引起事故的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消除;所有现场人员均得到清点;不存在其它影响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的因素。应急救援行动已完全转化为社会公共救援,应急组长认为事故的发展状态必须终止的,应急组长下达应急终止令。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经有关部门认可后可恢复施工生产。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极力配合铁路有关部门的安排,认真科学地作出总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中的不足和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订、修改提供经验和完善的依据。

篇4:某物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

物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员工和相关方在公司所辖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时的人生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过程、活动和服务中人员在离地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工作时的管理。

3.0定义

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本公司的高处作业有:幕墙清洗、电梯井道维修、机电设备维修保养时的高处作业、广告牌安装等。

4.0职责

4.1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应对各类高处作业活动中的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2各部门、管理处负责对本部门所负责的过程、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高处作业过程及人员防护所需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并对其责任范围内的相关方进行安全意识的宣贯及现场施工的监督管理。

5.0内容

5.1高处作业主要类型有:临边作业、洞口作业、攀登作业、悬空作业、操作平台、

交叉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执行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5.2高处作业的现场管理基本要求

5.2.1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人员的防护用品和各种设备

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如保险带、保险绳、安全帽等,并定期对其进行性能检测,使其符合相关标准。

5.2.2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对操作者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杜绝违规操作。

5.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精神或神经系统、高血压、贫血、平衡机能失常、呼吸系统疾病、色盲、视力不良、听力障碍、肢体残障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5.2.4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5.2.5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并及时清除积水。在大雾、大雨和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2.6防护棚搭设与拆除以及高处作业施工时,应设警戒区,并进行围栏标识,以示行人注意安全。

5.2.7高处作业人员要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头戴安全帽,腰系安全带,进

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5.2.8高处作业暂时不用的工具和零件、螺栓等,应装入工具袋,随用随拿。不用时

不得向下抛掷,使用时防止物件高处掉下伤人。

5.2.9高处作业使用单梯、人字梯要有防滑措施,人在梯上施工时,梯下应有专人扶守。

5.3高空作业事故应急处理

5.3.1发生跌落但未倒地摔伤时,及时组织人员通过保险绳将跌落员工慢慢放下,扶到阴凉处休息,安定该员工情绪。

5.3.2发生轻微跌伤时,首先安定该员工情绪,并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5.3.3发生严重跌伤时,立即拨打120救护,同时对该员工出血部位及时包扎处理,并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

5.3.4对于事故的处理具体执行《事故报告和处理作业指导书》。

6.0相关文件

《事故报告和处理作业指导书》

7.0记录

篇5:煤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应急救护措施

一、煤气分类

(一)高炉煤气:高炉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后产生的大量过剩炉气,这种混合气体,称为高炉煤气。主要成分:CO(一氧化碳),C02(二氧化碳),N2(氮气)、H2(氢气)、CH4(甲烷)等,其中可燃成分CO(一氧化碳)含量约占25%左右,H2(氢气)、CH4(甲烷)的含量很少,C02(二氧化碳),N2(氮气)的含量分别占15%,55%,热值仅为3500KJ/m3左右。

(二)焦炉煤气:焦炉煤气是指用几种烟煤配成炼焦用煤,在炼焦炉中经高温干馏后,在产出焦碳和焦油产品的同时所得到的可燃气体,是炼焦产品的副产品。主要成分:H2(氢气)(55~0%),CH4(甲烷)(23~27%),CO(一氧化碳)(5~8%),CO2(二氧化碳)(1.5~3.0%),N2(氮气)(3~7%),O2(氧气)(<0.5%),CmHn(芳香烃类物质)(2~4%);密度为0.45~0.50Kg/Nm3,着火温度为600~650℃。

(三)转炉煤气:转炉炼钢过程中,铁水中的碳在高温下和吹入的氧生成一氧化碳和少量二氧化碳的混合气体。回收的顶吹氧转炉炉气含一氧化碳60~80%,二氧化碳15~20%,以及氮、氢和微量氧。

(四)水煤气:将水蒸气通过炽热的煤层(焦碳)可制得较洁净的水煤气(主要成分是CO(一氧化碳)和H2(氢气)),燃烧现象为火焰腾起更高,而且变为淡蓝色(氢气和CO燃烧的颜色)。半水煤气则为水蒸汽与空气共同与焦碳反应所得。

(五)混合煤气:将不同比例的各类煤气混合在一起,用于特定目的的混合性煤气。

二、煤气作业的分类

(一)煤气危险区域内作业(仅限不涉及煤气设备设施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常规作业)

1、煤气危险区域:生产的高炉、焦炉、转炉、煤气发生炉等煤气发生设施及其附近区域;热风炉、焦炉地下室、煤气柜区域;煤气混合加压站、煤气洗涤水排放点和煤气泄漏点;正在放散的煤气放散点及周围40米;架空煤气管道及其周围10米;与煤气主体设施相连的附属设施(如水封、切断阀、放散管、盲板等)的附近区域。

2、以上规定区域内作业均属煤气危险区域作业。

(二)停产(运)煤气设备、设施上作业

对已停产(运)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及附属设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气设备设施本体从事维检作业;

(三)带煤气作业

1、对正在运行(生产)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及及附属设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气设备设施本体从事维检作业;

2、抽堵盲板作业

(四)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作业

凡进入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炉窑等内从事维检的作业。

三、煤气作业安全规定

(一)通用规定

1、实行项目许可制度,并实行现场分级管理监控。

2、作业人员至少2人及以上,可保证作业顺利实施的最少人员,落实好互保措施,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

3、严格遵守动火许可制度。

4、严格用电管理制度。

5、严格作业区域警示制度。

6、严格应急救援制度。

(二)煤气危险区域内作业的安全措施

1、携带煤气报警仪全程检测煤气浓度

(1)区域内环境最高煤气允许浓度24PPm(30mg),此时可长时间工作;

(2)24PPm<浓度≤200PPm,可经项目负责人准许,轮流进入间隔作业(因个体差异不同,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使用风机或压缩空气、佩戴空呼或风罩或防毒面具、服用葡萄糖等措施),同时保持区域内空气流通,通风良好;非作业人员远离煤气危险区(10米外),并应处于上风侧。

(3)超过200PPm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强制通风,降低煤气浓度;

②如煤气浓度仍持续超标,佩戴空呼或风罩或防毒面具;

③准备好葡萄糖等急救物资。

④观察风向,尽量站在上风侧作业;

2、如需动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向产权(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现场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办理动火许可证(简称动火证);

(2)动火前认真确认动火点附近有无煤气泄漏,如有泄漏,须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及各分厂批准并采取堵漏、强制通风等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属中心范围的,由中心组织实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属分厂范围的,报请由各分厂和安全管理部门实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并由双方确认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动火作业。)

(3)清理干净动火点附近1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

(4)运行煤气管道10米范围内动火,应采取遮盖、隔热(使用石棉布、隔板等)等措施。

(4)至少准备2具及以上灭火器(干粉灭火器)。

4、不得牵设高压电线(500V及以上);作业用电源及电缆绝缘良好,不得短路放炮或打火等;

5、照明器具保持良好和足够照明度;如区域环境内煤气深度超过200PPm时,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

(三)停产(运)煤气设备、设施上作业的安全措施

1、可靠切断煤气来源,用水封切断煤气时应设专人监护水封,用阀门切断煤气时,必须加盲板,并打开放散管的阀门。

2、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并采取相应措施。

3、吹扫和置换干净内部的煤气(使用氮气或蒸汽),吹扫和置换时,放散点及周围40米内不得有火源。

(1)吹扫、置换后,应对设备内气体取样化验;当取样气体含氧量低于1%或氮气、蒸汽含量达到99%及以上,或通过爆发试验合格时,则具备动火条件;

(2)吹扫、置换后,取样气体经化验煤气浓度应低于200PPm。如超标且有煤气持续外泄时,

应采取强制通风降低作业环境中的煤气浓度,或者使用空呼、风罩、防毒面具等进行作业;

4、作业过程中,煤气管道(容器)内应持续通上氮气或蒸汽,并保持微正压;

5、动火点处应保持良好接地;如动火部位有积存的焦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则应采取清扫干净或铺上黄泥、砂石等的措施防止发生燃爆。

(四)带煤气作业

1、对正在运行(生产)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等从事维检作业的安全措施

(1)带煤气作业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2)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风罩或采取强制通风(应能有效降低煤气浓度),尽量位于上风侧作业。

(3)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设施附近安装煤气压力表或利用附近现有的量值准确可靠地监测煤气压力,并设专人看守。

②煤气压力应稳定在1000Pa以上,煤气压力低于规定数值或煤气压力波动较大(500~1000Pa)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煤气压力达到规定时再动火。

③直接在煤气管道或设备上焊接时,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

(4)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质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5)距离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投光灯。或者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灯。

(6)作业点周围10米范围设置安全警示区。

(7)通知消防车、救护车现场待命救援,并准备适量葡萄糖。

2、抽堵盲板作业的安全措施

(1)准备好盲板、垫圈、架子、平台、跑跳、斜鱼、接地线、灭火器(2具及以上)等。

(2)雷雨天禁止煤气抽堵盲板作业,在夜间作业要安装足够的防爆照明器材。

(3)抽(堵)盲板处周围40米内禁止火源和行人及机动车辆通行,设置安全警示区并派专人看守。

(4)正常运行的煤气设施(管道)上抽堵盲板时,煤气压力应保持稳定,并不低于1000Pa。若压力超高时应采取措施进行降压处理;顶残余煤气抽、堵盲板时,管道内应通入氮气或蒸汽保持正压。

(5)在距离火源较近的焦炉地下室等地点进行盲板作业时,不得顶煤气作业,要采取通入蒸汽或氮气保持正压、化验合格等安全措施。

(6)不准穿钉子鞋以及化纤衣服或其它会产生静电的衣服。

(7)抽、堵盲板时不准在附近煤气管道上进行电焊作业,以免产生火花发生事故。

(8)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风罩或防毒面具,作业前观察好逃生通道,必要时搭设跑跳。

(9)盲板处没有支撑或离支撑较远,须采取临时支撑措施,以防法兰分开后管道下沉。

(10)作业时注意滑轮与盲板柄垂直,减少人为的盲板与法兰的摩擦;焦炉和混合煤气管道法兰应涂甘油或机械油口。

(五)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作业的安全措施

1、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关断阀门、堵盲板或加水封,有条件时应当同时堵盲板和加水封等),将内部煤气吹净,并经取样化验合格(CO含量低于24PPm,氧气含量不低于21%或接近空气中氧含量)。

2、必须打开设施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自然通风

3、打开煤气加压及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如事前通入氮气或蒸汽并保持正压,及时清理或覆盖硫化物)。

4、佩戴煤气报警仪和氧气报警仪实施全程检测,并按以下规定作业:

①CO含量≤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②CO含量≤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

③CO含量≤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0.5小时。

④CO含量≤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5-20分钟。

⑤CO含量超过200mg/m3(160ppm)时,禁止作业。

5、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前半小时。动火作业过程中每2小时一次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6、重点注意

(1)专人在外部监护。

(2)作业人员不少于两人

(3)要与外部有联系讯号

(4)工作所用的照明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煤气中毒或着火、爆炸应急救援措施

1、煤气事故抢救必须由2人以上进行并佩戴空气呼吸器。

2、煤气事故发生点应严加警戒,禁止车辆和非工作人员来往,以防事故扩大。

3、抢救人员因跑步或强力劳动而引起呼吸急促时,立即禁止进入煤气区域。

4、煤气中毒事故救护原则:

1、及时向中心调度室(5033498//68106)、生产处(5038395//65312)、煤气管理部(689199)报告清楚:中毒事故地点、事故概况(中毒人数、中毒轻重程度、时间等)、报警人员单位、姓名、并约好接头地点。

2、视现场煤气事故情况设岗哨维护好现场,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3、将中毒者抬到上风侧安全的地方。

4、检查中毒者的精神状态,呼吸与心脏跳动、损伤,确定中毒者的中毒程度,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1)对于轻微中毒者(头疼恶心、眩晕呕吐等),可嗅醋酸、喝葡萄糖口服液或送至中钢医疗室(503324)。

(2)对于中毒较重者(意志模糊、呼吸微弱、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应立即在现场用苏生器或低压纯氧补给氧气,待中毒者恢复知觉、呼吸正常后送附近医院治疗。

(3)对于严重中毒者(意志完全丧失、停止呼吸等),应在现场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并和医务人员磋商抢救措施。

(4)为便于中毒者自主呼吸,领扣、衣扣、腰带等应解开,湿衣服应脱掉,在寒冷季节应对中毒者采取保暖措施。

(5)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必须通过现场负责人请医务人员到现场,医务人员未来之前应听从煤气救护人员指挥。医务人员在现场时,应听从医务人员的指挥。

5、发生煤气中火事故,应遵循以下急救原则:

(1)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可直接关断煤气阀门灭火;

(2)直径>100mm的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氮气或蒸汽,但设施内煤气压力不得低于100Pa(10.2mmH2O(水));不得突然关闭阀门或封水封,防止回火爆炸;

(3)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消防队(5033112//67111)报警请求支援

(4)煤气设施周围着火时,如属初起火苗时,应使用现场灭火器(干粉)迅速将火扑灭,如无法扑灭,应请求消防部门支援。

(5)迅速设置岗哨和警示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灭火时严禁过分靠近着火点。

6、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应遵循以下急救原则:

(1)立即切断气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2)对爆炸地点加强警戒。

(3)爆炸地点40米内不应有火源。

(4)迅速向上级部门、消防队报告。

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便于应用!

动力中心安监部

2012年3月29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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