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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标责任书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公司目标责任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明确地制定员工的绩效目标,更好的激励员工,使员工的绩效能够与个人薪酬有效挂钩,依据《绩效考核制度》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所有员工。

第二章目标责任书的实施

第三条目标责任书实施原则:

(一)公平、公开、合理、有效;

(二)有激励与牵引作用。

第四条目标责任书实施依据:

依据《绩效考核制度》中绩效考核方式规定,公司必须以目标责任书形式作为主要绩效考核方式。

第五条目标责任书存在形式:分为月度目标责任书与年度目标责任书两种形式,原则上月度目标责任书应为年度目标责任书的有效分解。

第六条目标责任书实施范围:

(一)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干部须签订年度与月度目标责任书。

(二)公司普通员工须签订月度目标责任书,年度业绩总结须系月度目标责任书总结汇总。

第七条目标责任书中指标确定与核算要求:

(一)目标责任书中各项指标的确定应公平、合理、有效,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二)目标责任书中各项指标均应有详细可行、直观清晰的核算标准,要使签订目标责任书的个人能自我核算出自己的绩效工资或奖金。

(三)目标责任书的核算应真实考核、并按责任书核算规定结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或奖金。

(四)目标责任书中绩效工资或奖金的核算方式应与本公司(部门)的效益考核机制与分配机制相结合。

第八条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公司与各部门经理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由公司总经理班子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形成考核指标体系与核算标准;办公室负责组织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各部门与内部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三)目标责任书应签订到个人,且不能出现两人(含)以上签订完全相同指标的现象。

第九条目标责任书的考评:

(一)公司与各部门经理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办公室负责组织考评。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内部人员的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考评与总结工作。

(三)财务部有权对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中与薪酬挂钩的部分予以复查。

第十条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目标责任书考评结果直接与薪资、奖金挂钩。

(二)月度目标责任书考评结果所占绩效工资权重为100%。

(三)年度目标责任书考评结果所占奖金权重:

1、公司总经理:利润指标所占权重为60%,质量指标所占权重为20%,管理指标所占权重为20%。

2、公司经营性部门、职能部门经理:各项指标所占权重按照当月(年)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上具体规定执行。

3、各部门经理以下人员:指标考评结果所占权重为100%。

第三章目标责任书实施情况考核

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目标责任书中指标确定与核算要求"执行的,一经查实,财务部门有权直接扣除该部门主管当月(年)绩效工资或奖金的30%。

第十二条属于应签订目标责任书范围内的人员,如经查实未签订目标责任书的,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支付该人员当月(年)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并有权直接扣除该人员直接主管与所在部门主管当月(年)绩效工资或奖金的30%。

第十三条对于在对目标责任书复查过程中发现无法核算或核算不清楚的,将视为无目标责任书,一经查实,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支付该人员当月(年)绩效工资或奖金,并有权直接扣除该人员直接主管与所在部门主管当月(年)绩效工资或奖金的30%。

第十四条对于各部门有意给本部门内部人员或别部门核算不合理的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的行为,将视为不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财务部有权予以调整,并有权直接扣除具体经办人与该部门经理当月(年)绩效工资或奖金的50%。

第十五条总经办查出的有关责任书未签订、指标无法核算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按制度落实后,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财务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监督执行权归地华集团总经办。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二0**年八月十一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地方自行废止。

篇2:生产部员工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生产部员工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及时反馈生产一线员工的绩效情况,加强管理,努力提高生产部整体绩效水平,充分调动生产一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确保生产部各项指标圆满完成。

第二条本细则的指导方针,本着以规范生产安全运营优质高产降低消耗提高效益的原则所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的考核原则是“公正公开同工同酬按绩分配”。

第二章考核实施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由生产部负责实施,每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月底依据考核结果计发工资。

第五条生产部所有的员工对考核的真实性公平性进行监督。

第六条每工序生产结束后,由生产统计员现场计算统计计点。

第七条考核指标:生产产量考核作业质量考核设备管理考核安全文明生产考核

第三章考核细则

第八条生产产量:

(一)考核目的:对生产产量进行考核,目的是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优化作业流程,提高生产效率。

(二)考核依据:各品种的生产点数表(见附件)

(三)考核指标:工序完成合格品量

(四)考核办法:车间统计员每日或每道工序生产完成后,对所生产的合格品产量进行统计,进行记点。产量点数=生产的合格品量×点率+清场点数

(一)考核说明:

1标准点数的确定:

每个产品投入生产后前三批作为工艺验证产品,生产部要严格控制各种工艺条件,工艺验证结束后,生产部结合工艺验证所得数据及设备的生产能力作业劳动强度等参数,制定该产品标准点数方案,提交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标准点数的变更:由生产部负责根据生产条件工艺参数等的变化每半年调整一次,调整后交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在生产条件变更后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变更

3异常情况的计点:

3.1出现设备异常或其它非生产岗位因素导致的停工:可能停产在30分钟以上的,相关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车间负责人进行联系进行作业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岗位进行计点。需要协助进行设备维修的,按照标准生产效率×停工时间×点率×70%计点。(例如某工序的班标准产量为180kg则标准生产效率为180÷8=22.5kg/小时)

停产时间在半个小时以内的或属于生产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过载导致的设备事故而停产的,不计点。

3.2异常停工因素的判定及处理:

3.2.1属于设备故障的由设备部门填写异常停工报告单,列明事故原因及停工时间由设备部门主任签字后,交当事人,生产车间依其进行考核计点。

3.2.2属于材料异常质量异常的由质量部门出具异常停工报告单,列明事故原因及停工时间由设备部门主任签字后,交当事人,生产车间依其进行考核计点。

4非生产性作业或未指定定额的: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定额,按照每班35点的点数计点。每车间控制每人的月非生产性计点不超过35点。

第九条:生产作业质量的考核:

(一)考核目的: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收率。

(二)考核依据:主要依据工序产成品质量标准及产成品收率或物料消耗定额两个因素进行考核

(三)标准的制定:中间产品的质量标准由质量部负责根据成品的质量要求和生产的实际条件进行制定。收率和物料消耗标准由生产部负责根据生产工艺条件进行制定。

(四)考核指标:工序产成品质量收率或物耗消耗情况。

(五)考核办法:

1生产质量的考核:根据中间产品的质量标准对各岗位的产成品进行考核,凡出现质量不合格的,不计点。如果属于非本岗位因素导致的产成品不合格,仍然计点,但扣除导致质量不合格岗位的该产成品的点数。

2产成品收率的考核:凡收率在标准范围内的,不计点。凡收率超过标准范围的,超出部分按照超过的收率×3进行加点。(例如某一工序规定收率为92―95%,实际收率为97%,则加点数为2×3=6);收率低于标准范围的,低的部分按照低的收率×3进行扣点。(例如某一工序规定收率为92―95%,实际收率为90,则加点数为2×-3=-6)

3物料定额的考核:凡物料消耗在定额限度内的,不计点。物料消耗低于定额的,按照每降低1%的物耗,加3点。凡物料消耗高于定额的,按照每超过1%,扣3点。

第十条:设备管理考核:

(一)考核目的:旨在提高员工对设备的有效使用意识,减少设备事故发生,提高设备运转率,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考核指标:日常使用考核设备事故考核。

(三)考核依据: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设备清洁管理规程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规程等设备管理文件

(四)考核细则的制定:

本考核细则的制定和实施由生产部与设备工程部联合进行,工程部负责考核条款及标准的确定及设备事故责任的确认,生产部负责考核细则的具体落实。

(五)考核流程:

设备工程部及车间管理人员每天对生产部的设备进行巡回检查3遍,发现违反考核条款的项目,当场予以指正并在员工计点卡上进行记录。发生生产设备事故的,由设备工程部人员填写生产异常停工报告单,生产部根据其进行考核计点。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1本条考核所扣点数列入薪酬考核。2每月本项扣点达到15点的,脱岗进行设备专项培训不少于4小时,重新考核上岗。培训期间不记点。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生产:(一)考核目的:规范车间的作业秩序,提高车间的生产运作水平,全面提高员工职业素质。(二)考核依据:《安全文明生产考核细则》(三)考核办法:直接上级每天根据现场巡查发现的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实时考评扣点或加点。扣点或加点必须当场告知被考核人,并在员工计点卡上记录并签名。(四)考核指标:劳动纪律工作态度安全生产(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本条考核结果列入薪酬考核2凡当月考核扣15点以上者,立岗进行相关培训不少于4小时,重新考核上岗,培训不计点。当月扣点30点以上或连续三个月扣点15点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每年修订一次。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生产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停止相冲突制度的执行

注:清场点数仅在实际进行清场时进行计点。

篇3:股份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一套以绩效管理为基础、与市场接轨的薪酬体系,吸引优秀人才,留住关键人才,提高公司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按岗取酬。公司的价值导向首先向重要岗位倾斜,同时兼顾公平。

(二)业绩导向。公司价值导向向骨干员工倾斜,使那些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突出才干、做出优秀业绩的员工,能够获得更高的工资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其他特聘专家、短期劳务人员以及返聘人员,按聘用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对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公司总部对下属各事业部、中心(以下统称业务单元),拥有如下管理权限:

(一)制定基本规范。各业务单元可制定与本办法相关的制度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且必须事先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控制工资总额。各业务单元必须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报公司总部批准。公司依据工效挂钩的原则,对各业务单元进行工资总额控制。

(三)中层管理人员工资管理。公司所有中层管理人员(正副总经理、研究所正副所长、总工)的工资,由总部集中管理。此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所在部门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

第五条经营财务部负责对各业务单元的经营计划及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并负责监督经营计划执行过程,防止出现偏差,确保工效挂钩。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各业务单元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过程,防止出现偏差。同时,负责对各业务单元或其他部门对公司基本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起草、宣传、解释公司有关制度规范。

第七条各业务单元或其他部门,在公司总部批准的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在公司基本制度的约束下,全权负责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各类员工工资、奖金的分配,以及相关事宜。

第三章工资支付

第八条公司工资计算区间为每月1日至月底,每月20日发薪。

第九条公司实行薪资保密制度,所有员工均不得打听、传播、议论自己或他人的工资情况。

第十条代扣缴责任

(一)公司及下属独立工资支付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

(二)员工病、事假缺勤累计超过12天,所超过部分需计扣工资:

1、超过半天的,按日岗位工资标准计扣:

缺勤日扣款员工月职位工资/20.92

2、不足半天的,按小时工资计扣:

缺勤小时扣款=员工月岗位工资/168

(三)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的,可以在本人月薪中扣缴,但必须保证员工当月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财务状况,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的变化,每年初决定是否调整工资水平。

第四章年薪制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层以及各业务单元正、副总经理、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研究所正、副所长、总工、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技术专家等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年薪制,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年薪标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按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批准的标准执行,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年薪标准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同类人员年薪水平,由总裁提出建议、经与主管领导讨论通过执行。

第十四条年薪分为固定工资与绩效奖金两部分,二者的比例依职位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固定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根据业绩考评结果发放。

第五章岗位工资

第十五条岗位工资的基础是"职位等级",即各类职位对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相对价值"。职位等级越高,相对价值越大。岗位工资的核心是一等多级、以能定级、岗变薪变、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的各类职位等级序列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员工进入某一具体职位等级、薪资等级,必须经过评估,确认其能否实现该职位所应有的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任职者以往的相关工作经

验、学历、绩效考评结果,以及在职位上所做的工作计划与承诺。

第六章绩效奖金

第十八条执行月薪制员工的绩效奖金与其职位等级工资挂钩,原则上为0-3个月岗位工资。各业务单元在本单位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可自行确定技术支持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制造类人员的绩效奖金标准。但必须将分配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员工绩效奖金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决定。具体操作方法另定。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总裁奖励基金,用以奖励在工作中做出重要或重大贡献者。奖励金额为月工资的1-5倍。重要或重大贡献包括:

对生产制造工艺或技术有重大改进;

对产品、工程、研发项目有重要贡献;

在管理方面有突出表现;

开拓重要市场。

贡献奖由本人或直接主管申报,所在部门审议,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七章试用期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应届毕业生实行见习期、试用期制度。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硕士(双学士)和博士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见习期/试用期期满后转正定级。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间原则上无绩效奖金。

第二十二条社会招聘人员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原则上为其岗位工资的80%。员工在试用期间不享有绩效奖金,实行年薪制的员工除外。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篇4:股份公司人事异动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异动管理办法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人事相宜,建立规范、有序的人事异动管理机制,促进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异动管理涉及到公司内部员工的晋升、降职、内部调转、离职、辞退、退休等项工作。

第三条人事异动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任职资格为标准,以考评结果为依据,严格遵照相关程序,慎重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其他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晋升、降职

第五条晋升包括晋职和晋级。晋职,是指员工因业绩突出,由较低职位上升到较高职位,其责任、权力相应增大,薪资待遇、机会相应增多;晋级,是指不提升员工的职务级别,而通过提高员工的薪资待遇的一种激励方式。通过合理、规范的晋升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不断提高管理、业务技能,实现公司选拔优秀人才的目的。

降职,是指员工从原有职位降低到责任较轻的职位,同时削减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薪资和机会。

第六条员工晋升应以现岗位的业绩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同时还应参考以下几个因素:

1、职位相关的知识、技能;

2、相关的资历和经验;

3、适应性和潜力;

4、公司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在业绩考评中,没有达到业绩预期的员工,由其直接主管、人力资源主管和其本人讨论并制定业绩改善计划。该计划的实施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期满后员工在工作态度和业绩表现上仍然没有改善的,经确认后可作降职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凡职务任免(晋升、降职)之员工,要求由相应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名,同时备齐有关材料,填报《职务任免审批表》,一起上报,按职务对应权限审核、审批,最终确定任免结果,并报上级主管备案。

呈报任免者应备的材料:

1、主管领导对该员工的全面鉴定;

2、员工绩效考评表;

3、员工培训及培训考评结果;

4、具有说服力的事例;

5、拟异动的职务和工作;

6、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被任免员工接到任免通知后,填写《员工离岗交接清单》,在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内部调转

第十条内部调转是公司内平行的人事异动,包括同一单位部门间的平行调动和不同单位间的平行调动,其目的在于为内部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及发展机会,更加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

员工可以自荐参与公司内部的岗位应聘。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岗位空缺和内部招聘信息的发布是员工内部调转的基础。内部调转按下列程序执行:

1、人力资源部发布内部招聘信息;

2、员工填写《内部职位申请表》,提交相关应聘材料;

3、原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4、人力资源部招聘主管审核和确认员工信息;

5、员工参加新部门的面试和录用程序;

6、新部门负责人签署录用意见;

7、人力资源部协调、批准;

8、员工交接工作,到新部门报到;

9、人力资源部信息中心更改员工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员工接到人力资源部发出的内部调转通知后,填写《员工离岗交接清单》,于一周内妥善交接工作,办理调转手续。

员工本人申请、领导同意调出,但因种种原因,应聘员工不能被新部门录用的,原单位应继续留用该员工。

第十三条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员工原则上不得轮换岗位,由于机构调整导致的原因除外。

第四章离职

第十四条离职包括辞职和调离,指员工主动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前,应向本单位人事专员(协调员)索要并填写《离职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关系的主管与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作好面谈记录并签字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人力资源部在一个月内需做出明确答复,在此期间员工应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并作好工作交接准备。

第十七条员工离职申请被核准后,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岗交接清单》,按要求妥善交接工作(原则上为一周时间),退还公司财物,由各部门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把签完字的清单交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向离职员工发放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给员工开出调档函、集体户口调出函、社会保险转移证明等。将最后的结算(工资、付薪假等)数据提交财务部。

第十八条员工不按以上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或工作交接不善,公司有权中止办理手续,并作旷工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辞退

第十九条辞退是公司依据法定程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异动活动。

第二十条当员工有违纪行为时,首先由员工的直接主管对该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与该行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为进一步确认事实,员工的直接主管、单位人事专员和违纪员工进行三方会谈。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于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辞退,无须给予补偿:

1、在应聘时伪造个人简历,未向公司提供个人的真实资料;

2、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擅离职守,连续旷工三天,全年累计旷工七天;

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这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无论这些商业秘密从何处得知;

4、向供应商或客户索要财物,或未经公司同意接受供应商或客户的任何财物;

5、工作得过且过,出工不出力,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

6、违反《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违纪惩处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款项。

第二十二条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以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经过业绩改善计划期限(原则上三个月)后,在业绩和工作态度方面仍然没有改善的,可以辞退,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办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公司辞退员工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相关程序。事实认定清楚后,有关部门须认真填写《员工辞退审批表》,人力资源部门应与被辞退的员工进行沟通,对员工的质疑,人力资源部门必须给予明确解释。

第二十四条被辞退员工应协助公司作好工作交接,退还公司有关财物,并于指定日期内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辞退手续,逾期未办,公司有权采取惩处措施。

第六章退休、离岗休养

第二十五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员工可以申请离岗休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离岗休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如需要继续留任的,先办理退休手续,再办理返聘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各部室、各部门经理以上级(含)管理人员降职、免职、辞职、辞退、退休时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办理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5:股份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他。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

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

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

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新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他新员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试用期和见习期计算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在一周内书面答复。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因工伤、职业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原则上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7天以上(含)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公司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公司标准,确需裁减人员时。

第十八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照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四)员工在义务服兵役期间;

(五)复转、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六)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公司协商一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随时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三)公司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四)经国家劳动部门确认,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暂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在涉及公司保密的岗位上工作或调离上述岗位尚不满解密期的;

(2)公司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重点科研开发及经营、生产项目尚未完成的;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受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基层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主管人力资源的公司领导审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公司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的工资制度和"向重要岗位倾斜,向骨干员工倾斜"的工资政策。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试用期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确定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四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有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度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员工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可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七章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员工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以及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按国家和《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医疗期。

第二十九条病假工资、医疗待遇和医疗期疾病救济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医疗期内,员工不得另谋职业,不得自己或帮助亲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公司终止其医疗期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员工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的待遇,按劳动部《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六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离退休、退职或退养规定

(一)员工离退休、退职年龄以及离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有公司富余员工安置规定》,员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以退出岗位休养,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员工损失:

(一)公司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员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上条所称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员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

(二)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国家规定补足员工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员工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员工或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由于本办法第十七条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全额支付员工当月岗位工资,并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岗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疾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岗位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可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至百分之百)。

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三十七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订协议的按原费用逐年递减的原则偿付;

(三)因违反劳动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上条第三款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如果直接经济损失不易计算,赔偿金额为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的三倍或四倍;对由公司出资培训,期限超过一个月或培训费超过一万元的员工,按培训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二)如果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计算,以本款计算值作为赔偿金。

(三)对合同期限超过五年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合同期限可视为五年(即六十个月)。

第三十九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外单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不低于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有权向其索赔下列损失:

(一)对本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本公司造

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劳动争议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有关规定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由工会代表、员工代表、行政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第四十三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三十日内,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仲裁申请。

第四十四条因除名、辞退、开除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自公司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岗,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种合同台帐,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并负责检查岗位聘任协议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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