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奖惩管理条例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集团公司)奖惩管理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企业(集团公司)奖惩管理条例

第一部分、奖励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宣传和表彰员工或团队在完成组织目标中所作出的贡献和卓越表现,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所有奖励在全集团公司公布,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或团队,根据表现程度给予各种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成本或资财,工程进度提前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

二、在规划设计、施工生产、销售、管理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显着成绩。

三、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四、领导有方、所承担管理工作进展有相当成效。

五、培养人才方面卓有成效。

六、保护企业财产,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使企业或员工利益免受损失。

七、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八、有优良事迹,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望。

九、员工一贯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工作成绩显着。

十、部门在工作中以公司利益为重,团队精神突出,协同完成任务表现优秀。

十一、员工长期在公司服务,忠于职守,堪为表率。

十二、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根据员工表现和所做贡献的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记功。

三、记大功。

四、明星员工奖(年度评比)。

五、最佳团队奖(年度评比)。

六、特殊贡献奖(年度评比)。

七、长期服务奖(年度评比)。

八、晋级。

九、晋职。

十、物质奖励。

第五条奖励权限

一、集团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授予奖项具有推荐权,员工对奖励有自我推荐权,但要经过部门领导批准。

二、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对奖励实施过程行使建议权和审核监督权。

三、公司总裁行使授予最终决策权。

第二部分惩罚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惩罚管理,坚持思想教育和惩罚相结合原则,使惩罚有效发挥其对所有员工应有的警诫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各公司、部门另行制定的惩罚标准必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为有效。所有惩罚并在全集团公司公布,记入个人档案。

二、惩罚权限与程序

第三条惩罚的种类:

(一)警告:上级对下级的不良表现给予即时的口头或书面告诫,如整改等。

(二)经济处罚:对员工的不良行为给予的一次性20--200元经济惩罚。

(三)记过:从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200元,记入个人奖惩档案。

(四)记大过:从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扣除300-500元,记入个人奖惩档案。

(五)降级(停职):降级后工资待遇随之下调至低一级;停职期三个月,经考核合格后复职,不合格者换岗。期间有特别贡献者,可提前结束考核期。

(六)留用察看:对不称职或者严重违纪后有改过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在原岗或换岗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三个月,发基本工资,经考核合格后留用;经考核不合格者辞退。有特别立功表现者,可提前结束察看期。

(七)劝退/开除:予以解聘,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情节特别恶劣者,加重扣除绩效奖金;

第四条惩罚权限

惩罚执行权的限定:

(一)集团公司决策层月内行使特别扣除绩效奖金权不超过三次,每次扣除绩效奖金金额不超过500元;各公司、部门总经理月内行使特别扣除绩效奖金权不超过两次,每次扣除绩效奖金金额不超过200元;

(二)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依据制度行使惩罚权,如人力资源部对人事管理、品管部对品质管理、财务部对财务管理等;

(三)总经办有依据制度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惩罚的权力。

所有惩罚执行人员(考核人员)产生:

(一)执行人员的基本要求:

1、品德良好,办事公平、公正;

2、在公司工作满半年以上者;

3、要对考核的岗位或业务相当熟悉。必须对初任人员进行相关制度培训,使之熟悉相关制度条款。

(二)经授权的考核人员必须通过本部门的考评,且经本部门负责人授权方可成为有惩罚权的考核人员。

(三)考核人员只在考核职责范围内执行考核权。

所有考核人员必须在其部门职能范围内执行考核权;所有的惩罚必须有制度规定或有制度作为参照,否则视为无效惩罚。

第五条惩罚程序:

(一)警告、经济处罚

考核人员或员工的直接上级开具警告、经济处罚通知单,送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录入个人奖惩档案。

(二)记过、记大过

考核人员将事实送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并提出记过建议,经核实报集团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并将此事实存入个人奖惩档案。

(三)降级(停职)、留用察看、劝退、开除:

对一般员工的此类惩罚,由考核者提出事实和建议,送人力资源部复核后报集团有关领导批准;

对科助级(含)以上人员的此类惩罚,由考核者提出建议和事实,送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核实,审批权限按《干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三、惩罚内容

第六条按惩罚内容分类,惩罚包括行为规范、劳动纪律、工作过失、品行不良、公司禁止、违反法规等方面。

第七条经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20元-50元的经济处罚:

(一)行为规范:违反行为规范,给公司或他人造成负面影响者(如往窗外乱扔杂物)。

(二)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办公环境和氛围者(如上班打闲聊电话)。

(三)工作过失:不注意安全,造成安全事故隐患者(如乱接电源、下班后不关门窗、电脑不加密码等)。

(四)品行不良:不注意节约,造成明显浪费者;对他人生活、学习、工作有影响行为者(如开长流水、乱用他人物件)。

(五)公司与部门性任务、要

求等,未及时落实的。

(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有具体处罚规定的,直接给予此类处罚;无具体处罚规定但其违规情况已符合此类处罚要求的,同样给予此类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50-1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劳动纪律:屡次违反工作纪律,在同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上班时间里经常性的听私人电话闲聊)。

(二)工作过失:过失行为,造成较大事故隐患者。

(三)公司禁止:包容下属违规行为者(如上班时间上网聊天)。

(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有具体处罚规定的,直接给予此类处罚;无具体处罚规定但其违规情况已符合此类处罚要求的,同样给予此类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100元-200元的经济处罚:

(一)重大问题的间接领导责任。

(二)屡次违反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生产质量等规定,其影响恶劣者。

(三)集团公司重大任务、要求等,未及时落实。

(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有具体处罚规定的,直接给予此类处罚。

(五)无具体处罚规定但其违规情况已符合此类处罚要求的,同样给予此类处罚。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对于记过处罚的,可同时予以200元-经济处罚。

劳动纪律:

(一)工作时间内,为躲避劳动而擅离岗位者。

(二)在工作时间偷懒睡觉者。

(三)工作时间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工作秩序者。

(四)在办公区内抽烟者。

工作过失:

(一)多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进度有较大影响者。

(二)工作未作交接或交接失误,导致工作有严重影响者。

(三)不服从上级合理的指导,导致工作较大失误者。

(四)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客户投诉,经查属实者。

(五)因过失损坏公司财物虽价值不大,但不能认识错误者。

品行不良:

(一)出于个人私利,阻挠公司改革的。

(二)对侵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行为知情不报以至发生重大损失者。

(三)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公司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公司禁止:

(一)未经允许在公司卖商品者。

(二)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公司参观者。

公司其它规章制度规定给予记过处分者。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对于记大过处罚的,可同时予以300-500元的经济处罚。

劳动纪律:

(一)在工作时间酗酒闹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或酒后驾车者。

(二)擅自离开值班或工作岗位,造成工作失误情节严重者。

(三)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程序,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因工作协调不当而发生打斗者。

工作过失: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

品行不良:

(一)虽不属于本职工作,遇紧急情况袖手旁观者。

(二)侮辱他人情节严重者。

公司其他规章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者。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停职)

劳动纪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本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者。

工作过失:

(一)连续出现工作、管理失误的不称职者。

因能力原因造成绩效较差者。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

公司其它制度规定应予以降级的。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留用察看。

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品行不良: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工作过失:

(一)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二)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第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劝退/开除。

劳动纪律:

(一)屡次无故拒绝工作、不服从领导安排,经教导无效且情节严重者。

(二)连续旷工3日以上者。

(三)记大过达2次者。

工作过失: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者。

品行不良:

(一)诬陷、暴力胁迫上级或同事,影响恶劣者。

(二)故意破坏产品质量、公司财物,且后果非常严重者。

(三)弄虚作假屡教不改者,或弄虚作假影响极其恶劣者。

公司禁止:

(一)殴打他人者或互相斗殴者。

(二)煽动罢工、怠工者。

(三)泄露公司机密,或捏造、散播公司谣言者。

(四)擅用公司名义,或盗用公司印信,或仿效主管笔迹为非作歹者。

(五)损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造成重大损失者。

(六)在外兼职经劝告不放弃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工作者。

违反法规:

(一)私拿回扣、贪污受贿、损公肥私、挪用公款者(并按损失的10倍经济处理)。

(二)携款潜逃者。

(三)有盗窃财物行为或其他有伤风化者。

(四)参加非法组织者。

(五)在公司范围内或在工作时间聚众赌博者。

(六)吸食毒品者。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规或公司制度情节严重者。

四、惩罚执行

第十三条考核人员必须按制度执行惩罚。

(一)惩罚通知单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受罚人所在部门输入人事系统、一联交财务部输入薪资系统、一联交当事人保存,各栏必须完整填写(如部门、时间、事由、受罚人、执行人、惩罚类别),惩罚必须依据本制度或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加盖制度专用章通过的惩罚标准执行,如违反,第一次对考核人员提出警告,第二次起扣除考核人员绩效奖金20元/次。

(二)执行人在执行惩罚时,必须将惩罚通知单一联交当事人,如当事人拒签时,执行人必须写明"拒签",否则,扣除执行人员绩效奖金10元/次。"拒签"的惩罚单,如受罚人不行使复议权,则自动生效。

(三)对于填写

不规范的惩罚通知单或无考核标准的惩罚,经复议,将以复议成立处理,并扣除考核人员绩效奖金20元/次;如属考核人员打击报复,则取消其考核员资格,并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四)执行、审核、批准人员丢失惩罚通知单的任一联,扣除责任人绩效奖金20元/次,被罚人员丢失惩罚通知单,复议权自动消失。

第十四条考核人员违反制度,应由其上级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惩罚。若有包容、作假现象,扣除其上级两倍绩效奖金。

第十五条惩罚审核、批准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在三日内行使审核、批准权,如对员工扣除绩效奖金有不同意见之处,必须与执行人员共同作出裁定,对有包容、作假行为者,根据本制度规定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惩罚。

第十六条申请复议

(一)员工对各惩罚事项都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二)对惩罚决定不服者,员工应在接到惩罚通知单时起,一周内申请复议。

(三)部门内部开具的惩罚通知单,被考核人员可向部门人事主管申请复议;被跨部门考核人员开具惩罚通知单或对部门内的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员工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或总经办申请复议,人力资源部或总经办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作出最后裁定。

(四)员工若在一周内未申请复议,则视为员工已经接受该处分。

(五)未申请复议的或经复议后作出裁定结果的惩罚通知单必须执行,否则其责任人应承担失职责任。

第十七条员工惩罚采用累计制方式,每次行政性惩罚都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第十八条员工记过或记大过一年后对业绩评比、年终评优、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但所有行政性惩罚记录仍于档案内保留,以备累计考核。

第十九条员工扣除各类经济处罚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基本工资(即长期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超出部分的经济处罚不延期扣除,但记入个人奖惩档案。

篇2: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范例

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励类别

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四种。

二、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门经理经理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

三、《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着者。

6.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着经济效应。

2.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着功绩者。

3.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七、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八、职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2.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4.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6.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9.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10.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1.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2.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3.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4.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5.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6.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7.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2.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着。

3.故意撕毁公文者。

4.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5.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6.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7.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8.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0.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1.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十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2.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4.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5.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7.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8.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10.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1.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3.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14.年度内累计十三次记大过行为者。

15.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16.其它应给予除名。

十二、职工奖惩经领导后生效,每嘉奖一次,当月奖励10元,小功奖励50元,大功奖励100元;大过罚扣100元,主要责任者或部

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

十三、职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篇3:职工奖惩条例范本

职工奖惩条例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的工作正常进行,激励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1.奖励:嘉奖、小功、大功和年终奖。

惩处:警告、小过、大过、和除名。

2.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有部门经理签发《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奖罚时间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部门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

3.《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者在规定张贴处张贴告示。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嘉奖:

①积极维护公司声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

②认真勤奋、执行、承办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③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小功。

①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②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③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④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财务安全者。

⑤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着者。

⑥其他应给予记小功者。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大功。

①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

②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着成绩者。

③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事迹者。

7.职工有下列情形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①一年中累计3次记大功单证无记大过记录者。

②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益者。

③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④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8.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

①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②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③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④经查实在一个月内2次(含2次)以上未按规定佩带胸卡者。

⑤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计2次者。

⑥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⑦同仁之间相互吵架,谩骂情节尚轻者。

⑧一个月内2次为完成工作任务,但为造成重大影响者。

⑨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⑩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或妨碍他人工作者。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小过。

①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②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③检查值班人员为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④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⑤季度内累计3次为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3次)以上者。

⑦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小过。

①在工作期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②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③故意撕毁公文者。

④虚假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⑤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⑥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者故意泄露商业秘密者。

⑦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务短少、损坏、私用或擅与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⑧违反安全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⑨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6次(或6次以上)者。

⑩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工作期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

⑴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⑵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⑶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⑷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⑸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⑹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⑺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⑻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⑼连续旷工10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⑽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⑾利用公司迷宫难以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⑿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行为者。

⒁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⒂年内累计3次记大过行为者。

⒃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其他应给予除名。

12.职工奖惩经领导审批后生效,没嘉奖1次,当月奖励元;小功奖元;大功奖元;大国罚元;主要责任者或部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

13.职工年终被评委优秀工作者,公司给予一定奖励。

篇4:某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

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民兴公司职员奖惩条例

公司职员奖惩条例7

第一条本公司的基本政策是:以行政和经济手段实施奖惩,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激励员工的士气。

第二条本公司根据奖励条件的程度给予计奖,奖励分为:

1、即时性奖励:如通报表扬。

2、阶段性奖励:如工作业绩奖、优秀员工奖、长期服务奖。

3、专项性奖励:如创造改善奖、最佳服务奖、最佳销售奖等。

4、具体细则和奖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1、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事务者。

2、拾金不昧。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4、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阶段性给予奖励: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物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5、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未造成损失者。

6、年度内五次月度考核优秀。

7、提前或超额完成任务,又无返修者。

8、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9、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10、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1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第五条本公司根据惩罚条件的程序给予相应惩罚,惩罚的种类有: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处罚: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以上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根据情形结合、挂钩。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罚款100元/次:

1、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2、上班时,躺卧休息、进餐吃东西、撤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3、因个人过失致使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4、不服从主管领导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嘻闹,防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违反组织原则,在背后对公司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影响劳资关系。

4、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5、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6、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屡劝不改者。

7、专人使用操作的仪器、车辆、工具,非使用人在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者。

8、同等级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资遣:

1、严重失职,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擅离职守、怠慢工作、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假借职权贪污、营私舞弊、接受招待、回扣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4、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5、保管不善、损失、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6、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7、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8、在公司宿舍内赌博者。

9、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10、警告累计三次、记过二次者或严重违反工作规范及行为准则的。

11、无故连续旷工三日。

12、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3、伪造或利用公司印章者。

14、在工作时间干私人事物者。

1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机密、商业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6、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17、对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者,除承担经济损失赔偿,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8、其它违反法令或规则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九条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集体,由所在部门提名并组织材料,经公司行政人资部调查核实,报总经理审批,给予授奖,并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在公司媒体上通告,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十条对构成惩罚条件的,经公司行政人资部调查核实,报总经理审批,给予即时处理,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在公司媒体上通告,并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因员工本身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差又不构成惩罚者,工作不称职者,不属于惩罚范畴,按绩效考核管理执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