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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饭堂员工患病调离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学校饭堂员工患病调离制度

1、管理人员要密切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患病情况。

2、员工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3、员工如有发热现象,要去医院发热门诊诊治,诊断病因,如为无碍食品卫生疾病,痊愈三天后方可上岗。

4、做好员工患病诊治、调离情况登记。

篇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篇3:学院校教职工协议服务期未满调离管理办法

学院(校)教职工协议服务期未满调离管理办法

第一条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及学校出资进修的各类人员均应与学校签署服务期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服务期,履行相应职责。

协议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学校予以经济补偿。为加强对协议服务期内教职工管理,保持教职工队伍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1、引进人才的服务期

引进博士毕业生及硕士毕业生的服务期分别为8年、5年;服务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其他引进人才,按协议约定执行。

2、国内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期

经学校同意,在职或脱产学习取得博士学位及硕士学位的服务期分别为8年、5年;服务期自完成学业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

破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为6年;正常晋升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分别为5年、4年、3年。服务期自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计算。

4、国内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期

进修3―6个月者(含3个月),服务期为1年;6―12月者(含6个月),服务期为2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均自学习期满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5、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服务期

公派出国(境)3―6个月者(含3个月),在校的服务期为2年;6―12月者(含6个月),服务期为3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务期为4年。服务期均自学习期满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以上各类服务期累加计算。

第三条办理程序

1、申请调出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交调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接收单位的商调函一并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申请调出人员的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学校研究。

3、经学校研究同意调出的人员应在15天内办理完所有手续;不同意调出的人员,应继续在岗工作,所在单位应按照在职职工考勤考核办法加强管理。

第四条服务期未满补偿费标准

凡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学校的教职工,都应向学校交纳服务期未满补偿费,补偿费按学期计算。补偿费的标准如下:

1、引进人才

博士每人每年5000元,硕士每人每年2000元。

2、在职、定向培养博士(硕士)

博士每人每年5000元,硕士每人每年3000元。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80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

4、国内各类非学历进修人员

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本条服务期补偿费的计算,若教职工属不同类别的,就高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5、公派出国(境)人员

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8000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5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本条服务期补偿费的计算,若教职工属不同类别的,就高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服务期未满调出人员已享受安家费的,按比例退还安家费;已享受科研经费资助的,未使用部分退还学校;按引进人才学校免费提供住房的,学校无偿收回;在学校有集资住房的,学校按原价退还集资房款并收回其集资住房;享受博士、硕士进修专项奖励及资助的,按比例退还奖励和资助费用。

第六条在职、定向取得高一级学位未完成服务期的人员申请调出学校,经学校研究同意后,除了交纳上述补偿费用外,还应归还学校为其报销的所有费用;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还应返还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支付或补发的工资、津贴等。

第七条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不保留公职的各类人员,其人事档案两年内不得转出学校。两年后,若本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除交纳上述费用外,还需交纳五万元的赔偿费后方可转出人事档案。

第八条经学校批准同意调出的人员,凡与学校签定协议中涉及服务期和服务期补偿费标准的按协议标准执行,没有签定协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4:泳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五病调离制度

泳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

1、直接从事为游泳者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新参加工作和临时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服务。

2、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1伤寒2疾病3病毒性肝炎4活动性肺结核5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6其他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疾病,不准上岗。

3、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顾客卫生安全的病症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病症后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5、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服。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等饰品上岗,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嬉戏打闹。

6、不准把私人物品、有害物品带入工作场所内。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篇5:客运驾驶人调离辞退制度

一、客运驾驶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驾驶记录、考核,建立调离和辞退制度。

二、对有下列情形的客运驾驶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离或辞退。

1、在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累积记分达到12分。

2、客运驾驶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

3、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

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

5、饮酒后或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6、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7、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

8、将车辆交由未具资格驾驶公交车辆人员驾驶的。

9、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1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13、有不服从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不听从统一调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有虚报个人信息资料的。

14、其它原因不适合驾驶公交车辆的。

三、处理规定:公司将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由办公室出具书面解聘通知书,及时发放给当事驾驶人,解聘通知书一式二份,驾驶人一份,安全科留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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