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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人事委员会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董事会薪酬、人事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建立健全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人事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人事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的人选、任职要求、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的薪酬策略、政策与方案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人事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薪酬/人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人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人事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人事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人事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人事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组组长由人力资源部部长担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人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与增长潜力以及人才动态,研究公司的薪酬策略与政策,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薪酬预算总额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对公司年度奖金提出审查并提出建议;

(九)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绩效进行考核;

(十)对公司的薪酬制度执行进行指导与监督;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薪酬/人事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薪酬/人事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及薪酬策略、薪酬预算、奖励与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薪酬/人事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薪酬/人事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薪酬/人事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薪酬/人事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人事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薪酬/人事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以及薪酬审查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人事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人事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职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公司薪酬预算、奖金分配及重大奖励方案进行审查,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薪酬/人事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薪酬/人事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薪酬/人事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薪酬/人事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薪酬/人事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薪酬/人事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薪酬/人事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人事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人事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篇2:职工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职工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切实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休假的实施细则,并按照云锡集团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结合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除适用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还适用于昆明贵金属研究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其他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职工休假包括两类:福利假与非福利假

1、福利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期保健假。

2、非福利假包括事假、病假等。

第二章各类休假管理

第四条国家法定休假日

1、全体职工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职工放假的节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职工放假半天。

3、少数职工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当地民政厅(局)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全体职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职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5、国家规定的其他休息日。

第五条带薪年休假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1)、职工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工龄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不计入年休假。

3、年休假的管理

(1)、公司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主动、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其中,用人部门集体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冲抵职工年休假,职工事假和病假应首先冲抵职工年休假。冲抵的集体活动时间、事假和病假不扣发薪酬。

(2)、职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原则上集中安排,部门(职工)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分段使用年休假,可以根据年休假的时间长短分段安排年休假,年休假5天的(符合享受年休假5天条件的,下同)一次集中安排、年休假10天的可分两段安排、年休假15天的可分三段安排。

(3)、对公司部分岗位确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由用人部门统一说明情况后可计发年休假补贴,对用人部门或人力资源部安排年休假而本人不休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不再计发年休假补贴。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

(1)、职工当年事假累计超过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病假(不含工伤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已办理退休及内退手续的职工或因公负伤离岗休养的;

(4)、长期脱岗学习或享受寒假或暑假的;

(5)、新招聘录用职工,自签订劳动合同起工作满1年,但当年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

(6)、当年停薪留职、休哺乳假(累计)、待岗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

(7)、当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或连续旷工超过3天的。

5、如职工在当年已享受年休假,但年内又出现第4条(1)、(2)、(4)、(6)、(7)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得年休假。

第六条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长期不能在休息日团聚(指不能利用休息日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且不能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3)、外调、社会招录用的职工,试用期满当年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的次年(转正后)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

(4)、新婚的职工,领取结婚证书当年可享受最后一次(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次年即开始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待遇;

(5)、离婚、丧偶的职工,次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6)、外调、社会招录用的职工,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公司再予以安排探亲,如不能提供,则根据实际状况,从试用期满次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的管理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职工申请休探亲假时,需配偶单位提供其配偶未休假的证明;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四年起始时间以领取结婚证次年计算;

(4)、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人力资源部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5)、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职工因特殊情况经请示领导同意,可分两次使用,但分期使用探亲假,只能给予一次路程假;

(6)、职工销假后,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审核的《休假申请单》和销假记录,按公司探亲报销的相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7)、职工休假期间,因患重病不能如期销假的,应取得当地乡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原则上以一周为限,视为病假处理;

(8)、职工应严格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无故超假的,一经核实,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丧假

1、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丧假3天,路程较远者,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路程假期;

2、丧假往返路费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不予报销。

第八条婚

1、婚假指职工结婚而享受的休假,婚假原则上自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职工休假时持《结婚证书》,办理休假相关手续,可享受3天婚假;

3、职工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婚假15天;

4、职工因对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期,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可分段使用。

第九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指育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所享受的假期;

2、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假;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符合晚育年龄(已婚妇女2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者为晚育),可增加产假30天,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可增加产假15天;

5、符合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者为晚婚)条件者,在女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7天;

6、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凭区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超期时间按病假处理;

7、职工各种节育、绝育手术者,按医务部门或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可以休假;

8、若职工配偶在本市工作,一方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另一方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2天的护理假。

第十条哺乳期保健假

1、根据《云南省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公司对有未满一周岁哺乳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2、当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一次使用:上午推迟1小时上班,中午推迟1小时或下午提前1小时上班。女职工休哺乳保健假需报告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同意,休假的方式需在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事假

职工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事情,可以向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申请一段期限的假期。但年度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凭区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请一定期限的假期。

2、假满后根据病(伤)情状况,仍需请假的,需按照请假手续办理续假。

3、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或额外支付当事人一个月工资后,完成相关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工伤假

1、职工因公受伤、因公致残,根据市一级医院诊断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为工伤的,由人力资源部确认工伤医疗期限。

2、工伤医疗期满后,若本人提出仍不能工作,需要继续休息的,经鉴定部门鉴定,按鉴定结果延长工伤医疗期,若经鉴定部门鉴定后未同意延长医疗期的,由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有关工会组织会同讨论,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3、因公受伤医疗期结束后,伤愈复发,由市级医院诊断,经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有关工会组织会同讨论,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其相应治疗期可视为工伤医疗期。

第三章各类休假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休假审批程序

职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各类休假时,首先填写《休假申请单》,按照休假程序完成休假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其中,职工申请享受福利假时,填写《休假申请单》前需先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休假资格核定。

第十五条各类休假审批权限

1、基层职工申请各类休假,部门负责人审批。

2、科研、生产、技能操作和分析检测类二级岗位及以上,职能服务和市场营销主管及以上职工申请各类休假,报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

3、公司管理班子成员申请各类休假,党政办登记后,报总经理审批。

4、各类休假超过10天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各部门审批职工各类休假时,应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等客观因素。

第十七条职工因事或因病需请假时,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第十八条职工若有急事需亲自处理而不能提前请假的,必须以其他方式(打电话等)向部门请假,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事后及时补填《休假申请单》,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职工休假结束后,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注:休假管理详细程序详见附件。

第四章各类休假期间的薪酬核算

第十九条福利假休假期间的薪酬核算

1、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各类福利休假期间结构工资全额发放,交通补贴和保健津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休假天数

2、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结构工资、交通补贴和保健津贴全额发放。

3、职工在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期保健假等福利休假期间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予发放。

4、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等福利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不包含生产性津贴。

5、年休假补贴的核算办法:

按计发职工加班工资基数的300%计发,年休假补贴计入各利润中心部门的工资总额和成本部门的效益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事假期间薪酬核算

1、职工事假期间结构工资、交通补贴和保健津贴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1)、应扣结构工资=当月应发结构工资/当月应出勤日*事假天数

(2)、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事假天数

2、职工事假期间效益工资不予发放。

第二十一条病假期间薪酬核算

1、职工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按50%进行发放,各种津补贴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1)、应扣结构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当月应出勤日*病假天数*50%

(2)、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病假天数

2、职工病假期间效益工资不予发放。

第二十二条工伤期间薪酬核算

1、职工工伤期间结构工资全额发放,交通补贴及保

健津贴按实际工伤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1)、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工伤天数

2、职工工伤期间效益工资原则上不予发放。

注:结构工资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类休假年度周期按照公历年度计算;休息日和国家法定休假日计入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事假和病假。

第二十四条职工休假前需办理工作代理或移交手续,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工作代理人或被移交人,以便履行工作职责,休假职工与工作代理人或被移交人进行工作交接时,需双方签字认可,休假期间,由代理人或被移交人全权处理原工作业务。

第二十五条员工在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事故范围,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云南省及云锡集团公司劳动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经工会组织有关程序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实施之日起试行,之前公司执行的各类休假制度及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3:中心校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考核发放实施细则

中心学校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考核发放实施细则

为了我校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科学有效地进行绩效考核,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工作实绩和贡献,充分发挥激励性和约束性,根据东教人字[2010]03号文件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考核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奖励性工资考核发放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学校奖励性工资考核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学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z

成员:z

领导小组下设绩效工资分配办理小组,由z五人组成,组长z。

领导小组负责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工作,分配小组主要是做好考核成绩的核算和资金发放的核算。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1.对表现突出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2.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造册,上报教育局批准后按学年度发放。

3.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按月基数30元,累加每生每月0.5元不得超过60元额度确定班主任津贴,全乡统一提取,年终由学校量化考核按等次发放。

4.岗位津贴标准(单位:元/月):

村校校长60元,教导主任30元,财务经办员30元(各校总务主任一律由财务经办员兼职不另行安排),少先队辅导员、资料员、电教员、财产管理员等20元。以上岗位津贴由中心学校统一提取,年终考核后按中心学校综合考核等次差额5元/月发放,中心校班子成员按其所联系学校校长靠发,教研组长30元。

5.各岗位人员均按10个月考核。

三、考勤考核

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每位教师的考勤分为10分,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1、迟到一次扣0.1分(铃响结束后2分钟内为迟到,因公事而迟到,经核实后可不计入考勤)。

2、早退一次扣0.1分(下课铃未响,提前下课的)

3、事假一天扣0.5分(因公出差除外)

4、一般病假一天扣0.2分。

5、旷课一天扣5分(累计旷课8节视为旷课1天)。

6、婚、丧、产假、特殊病假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7、各校每月5号向中心学校上报本校上月教师考勤情况统计表,便于考核分配小组年终统计。对少报或瞒报的按中心校考勤制度规定,经调查按有1算5统计,校长和值日教师按有1算2统计。

四、工作量考核

工作量按各校实有人数(按学生数核编不得超过1人,教学点视具体情况定)30分/人核算到各校,各校按照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教辅、工勤人员结合岗位工作特点,参照教育局教师绩效工资任课量指导性意见核定相应的工作量上报中心学校备案(代课教师必须是满工作量,否则按工作量的百分比核发代课工资)。

五、教学过程40分。教师个人教学过程,依据中心学校教师个人量化考核得分分率×60分算出教师个人教学过程,中心校班子成员此项分比照联系学校平均分。

六、教学业绩20分。教师个人教学业绩以中心学校量化考核中的教学效果得分分成三个等次,考核为30-36分定为一等,业绩为20分;考核为20-29分定为二等,业绩为15分;考核为20分以下(不含20分)定为三等,业绩为10分(此考核分不四舍五入),中心校班子成员此项分比照联系学校平均分。

七、师德修养考核负分

在师德师风方面,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池州市中小学教师十不准》等有关规定,构不上组织处理的,视下列情况从教师个人总得分中酌情扣分,凡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分别扣除当年绩效考核分的20%、30%、80%、100%。

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1、男教师在校园内穿拖鞋、背心、运动短裤上课(体育教师除外),敞胸露怀等,出现一次扣1分;女教师穿奇装异服、超短裙、染彩发、留怪发,浓妆艳抹进入校园等,出现一次扣1分。

2、周一至周五在校内酗酒闹事或酒后进入教室上课的,一次扣1分。

3、周一至周五在校内外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发现或有学生、群众举报属实的,一次扣1分。

4、教师之间有辱骂语言打架斗殴等败坏教师职业道德形象的行为,出现一次扣2分。

5、上课时间,教师在课堂上或走出教室接打手机,一次扣0.5分。

6、酒后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因过激行为或语言造成影响的,一次扣1分。

7、上课时间,教师在教室内或走廊上吸烟、坐着上课等,一次扣0.5分。

8、教师在校园内养狗养家畜的扣10分。

八、考核结果的运用

1.教师考核分=考勤分+工作量分+教学过程+业绩分-师德考核负分

2.教职工奖励性工资的分配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每位教职工工作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全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到每一分所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再乘以教职工实际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所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

3.用于绩效定量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有关项目计算的具体办法如下:

(1)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教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正式教职工人数

(2)教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定量考核工资额=(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班主任津贴-其他岗位津贴)÷全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

注:上挂县局工作教师按县当年划拨平均数发放到位。

篇4:员工加班细则办法范例

员工加班细则办法

(一)本公司员工于每日规定工作时间外,如需赶上生产或处理急需事故,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1.一般员工加班:

(1)管理部门人员加班一律由科长级主管报请主任级主管指派后填加班单。

(2)生产部门人员加班,先由管理(组)科根据生产工时需要拟定加班部门及人数会生产部门同意后,由领班排班(无管理(组)科者由各科自行决定)报由主任级主管核定,并将加班时间内的生产量由领班记载于工作单上。

(3)训练计划内必须的加班,得副总经理核准始能加班。

(4)以上人员的加班费,须于当日下午4时前送交人事单位,以备查核。

2.科长级主管加班:

(1)各部门于假日或夜间加班,其工作紧急而较为重要者,主管人员应亲自前来督导,夜间督导最迟至22时止。

(2)主管加班不必填加班单,只须打卡即可。

(二)加班考核:

1.一般员工:

(1)生产部门于加班的次日,由管理(组)科,按其加班工时,依生产标准计算其工作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现象应通知人事单位照比例扣除其加班工时,至于每日的加班时数,则由所属单位主管填入工卡小计栏内,并予签证。

(2)管理部门其直属主管对其加班情况亦应切实核查,如有敷衍未达预期效果时,可免除其加班薪资加成。

2.科长级主管如有应加班而未加班,致使工作积压延误情形者,由主任级主管专案考核,同样情形达两次者应改调其他职务,并取消其职务加给。

(三)加班薪资:

1.主管:各科主管因已领有职务加给,故不再另给加班费,但准报车资,(有公交车可达者不得报支计程车资)及误餐费。

2.其他人员:不论月薪或日薪人员凡有加班均按下列程序发给加班薪资。

(1)平日加班,每小时给以日给本薪的34%,其计算公式如下:日薪×〔加班时数×(1.34÷8小时)〕=加班薪资

(2)公休加班除基本薪资照给外,并按平日加班计算方法加倍给付加班薪资。

(3)新年休假期内,因情形特殊而加班,凡正式员工一律照二款办理。

(四)加班工时计算:

1.区分为三班与二班制,其配档如下面。

2.以上三班或二班的工作,如系锅炉、熔炉及机械操作不能停机者,在每餐时间内得酌留一二员工看守,并应在现场进餐,不得远离工作岗位,违者以擅离岗位论,其进餐的时间可视作连续加班计算。

3.其他工作人员每日均以8小时计算,如需延续加班者,其计算方法应扣除每餐30分钟(夜点亦同),即等于加班时间,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进餐时间为加班时间。

4.凡需日夜班工作者,应由各单位主管每周予以调换一次务使劳逸均等为原则。

(五)不得报支加班费人员:

1.公差外出已支领出差费者。

2.推销人员不论何时何日从事推销,均不得报支加班费。

3.门房、守夜、交通车司机、厨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得报支加班费。

(六)注意事项:

1.加班的操作人员超过三人时,应派领班负责领导,超过15人时应派职员督导。

2.公休假日尽可能避免临时工加班,尤其不得指派临时工单独加班。

3.分派加班,每班连续以不超过12小时,全月不超过46小时为原则。

(七)加班请假:

1.操作人员如有特别事故不能加班时,应事先向领班声明(领有具体事实不得故意推诿)否则一经派定即须按时到退。

2.连续加班阶段,如因病因事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向领班或值日值夜人员以请假单请假。

3.公休假日加班,于到班前发生事故不能加班者,应以电话向值日人员请假,次日上班后再检具证明或叙明具体事实,填单补假(注明加班请假字样),此项请假不予列入考勤。

(八)在加班时间中如因机械故障一时无法修复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值日值夜人员可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

(九)公休假日,中午休息时间与平日同。

(十)凡加班人员于加班时不按规定工作,其有偷懒、睡觉、擅离工作岗位或变相赌博者,经查获后,记过或记大过。

(十一)本细则经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篇5:员工上下班工作细则范例

员工上下班工作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悉依本细则行之。

(二)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三)上班时间3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十五分钟后列为旷职(工),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职(工)半日论。

(四)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1.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

2.迟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

3.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2小时计,第三次加4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2小时计算。

4.15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工)半日论。

(五)旷职(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1.旷职(工)不发当日薪资。

2.连续旷职(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6天,均予开除。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处。

(七)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1.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饭或办理私事。

2.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

3.下班铃声响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后即按擅离职守处分,主管人员应负连带的责任。

4.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岗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

(八)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论处,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处分。

(九)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予以议处。

(十)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十一)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时有请假单或公出证交门房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总公司人员,亦应将请假单,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第九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管报备)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式卡上签证。

(十二)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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