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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员工培训档案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酒店员工培训档案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将员工的培训情况及时准确地记入个人培训档案,以便准确掌握员工培训情况,更好地进行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地面服务部所有经过各类培训的干部、员工。

3、职责

3.1地面服务部市场业务部负责员工Ⅰ级和Ⅱ极培训档案的统一管理。

3.2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Ⅲ级培训档案的统一管理。

4、培训档案管理

培训档案是证明员工接受过某种培训的依据。

4.1档案记录

4.1.1档案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课时、考勤、考试或考核成绩、证书编号及有效期、教员姓名。

4.1.2档案的记录应及时准确。不需要发放证书的,应在培训结束后5日内完成档案的记录工作;需要发放证书的,应在收到证书后5日内完成档案的记录工作。

4.1.3档案的管理者不得随意更改档案中的内容。

4.2档案的维护

4.2.1档案管理者应对保存的员工培训档案做定期维护,维护内容包括:档案记录项目、内容、格式的变更情况及资料整理情况。

4.3档案的使用

4.3.1应妥善保管档案材料,凡需要查询记录情况的应向该部门提出申请,得到其行政正职同意后,方可使用档案。

4.3.1档案资料未经管理职责部门经理批准,不得带出培训档案的保存地点或进行复制。

4.3.2各培训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员工培训档案的使用情况做好记录,并填写《员工培训档案使用记录》。

4.4档案的保存

4.4.1员工的培训档案应长期保存。

篇2:中学加强青年教师培养规定

Z中学关于加强青年教师培养的若干规定

青年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中的一支极为重要的生力军,是教育改革创新的主力,是适应21世纪现代教育,促进现代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希望,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始终是我校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规定。

一、青年教师的范围

凡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教职工均属青年教师范围。

二、组织领导

1.在党总支领导下,建立由有关校长、处室主任组成的青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青年教师的培养和考核。

2.领导小组要协调有关处室统一组织青年教师的学习和实践活动。

3.领导小组每学年要对青年教师的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估。

4.为了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一般情况下每位青年教师均由学校选聘一位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对该青年教师的全面培养。

三、青年教师培养的目标和措施

1.努力学习政治理论,自觉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积极要求进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主动接受党的领导。

党、团员要按时参加组织活动,充分发挥榜样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马列主义、科学发展观的理论、观点、方法教育学生,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全面育人,促进主动发展、全面发展,为21世纪祖国现代化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合格人才。

4.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雅,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坚持正面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和良好的教师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一般情况下必须承担班主任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努力研究新形势下青年学生的思想规律和行为规律,虚心学习他人工作经验,不断提高教育工作水平。

6.自觉加强现代教育理论学习,关心国内外教育形势发展趋势和成果,按时参加各项业务进修和教研活动,主动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每学年至少完成一篇科研论文,不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素养。

7.树立严谨治学的作风,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坚持满课时工作量,认真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8.坚持上好每一节课,课前认真备课,做好充分准备,在课堂教学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大胆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每学期至少在学科组或学校做一次公开课,同时积极参加区、市组织的各级各类优秀课、研究课、观摩课等教学实践活动。

9.自觉学习现代教学技术,熟练掌握和运用现代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操作技能和教学水平。

10.尊重指导教师,主动争取指导教师帮助和培养,认真听指导教师或其他教师的课,每两周不少于一节,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11.对见习期间青年教师的要求

凡新分配到我校的应届大学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一年见习期,在见习期内必须做到:

⑴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了解所教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随时与学生沟通,了解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保证自己尽快熟悉工作环境,进入工作状态。

⑵服从学校安排的工作,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虚心向指导教师请教,做好班主任见习工作,每学期亲自主持1―2次班会活动,承担教学工作要做到先将教案交指导教师审阅后方能上课,一般情况下应坚持先听课后上课的原则,因工作急需也可以采取边听课边上课的办法,经过锻炼与实践,一年内能达到独立带班,独立上课。

⑶见习期满半年后,由教代会组织做中期考查,满一年后见习教师要写出全面总结,经群众评议,学校领导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报上级批准后转正,凡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辞退。

四、业绩考核

1.填写青年教师业绩档案,并记录青年教师每学年度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及业绩。

2.每学年青年教师的政治表现、政治学习、工作完成情况、主要业绩均由指导教师做出鉴定,而后由学校统一做出综合评估,并做为青年教师一学年度的业绩考核。

篇3:兴民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离职管理暂行规定

z人民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离职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人事管理程序,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和医院的实际情况,对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制定如下管理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院正式在编人员和聘用制人员。

二、本规定所称离职指个人申请辞职或调出。

三、由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本院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期间,要参加外单位招聘考试的,必须提前二周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并得到医院同意。

四、如未申请或未经医院同意,本院专业技术人员执意要参加外单位招聘考试,则当事人必须先行辞职,医院与其解除劳动及聘用关系。对未经医院同意辞职或擅自离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医院将按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及其接收单位的责任,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办理执业资质和各项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五、申请离职人员在待批准期间应坚守岗位,被批准离职后应按医院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医院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六、学科带头人、承担医院重要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以及掌握医院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医院同意不得离职,否则医院将依法追偿由此给医院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医院引进的研究生、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双方签定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八、由医院出资派出进修、学习、培训,回院工作不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离职的,必须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医院支出的培训教育费用以及进修、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若当事人已与医院签订进修、学习或培训协议,则按协议执行。

九、离职人员工资福利发放至离开岗位之日止,不享受当年医院年终及其他奖金福利。

十、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离院超过7天者,医院一律给予除名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4:医院职工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医院职工各类假期管理暂行规定4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格各项请假制度,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各项假期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

1、病假需经本院保健科医师或专科医师诊治后,严格掌握,根据病情出具诊断书,并注明建议休假天数,由患者申请,当天逐级办理病假手续。急诊病人、住院病人凭疾病诊断书或住院通知单在二日内补办病假手续。

2、经批准外出人员在外患病,回院后须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及就诊病历补办病假手续。

3、凡需转往市内或外地市以上医院诊治者,由专科医生提出意见,并经院内会诊确需转诊者,报医务科、医保办审核,再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4、病假待遇:病假超过一周的,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含浮动工资300元)。

⑴、一年内累计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⑵、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扣发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聘用制人员为综合补贴)。

⑶、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并享受病假工资者,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二、事假:

1、确需请事假者,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在一日前具报告说明理由,经逐级审批同意,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一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7天。

2、事假待遇:事假在3天以上者扣发当月优质服务奖、星期六加班费,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三、丧假:

凡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系指父母亲、配偶、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岳父母),准予丧假一至三天,路程远的,酌情给予路程假。

四、婚假:

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年龄,经组织批准同意结婚者,给予婚假一至三天。实行晚婚者(即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给婚假十四天,如一方不符合晚婚,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待遇:以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和绩效工资。

五、探亲假:

1、凡进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但探亲假不得提前。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批准同意可办理探亲假手续。

5、部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一年中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三十天。

6、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探亲假中包括法定节假日;根据探亲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7、探亲假待遇:以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和绩效工资。

六、产假:

1、生产:产前产后,给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十五天,晚育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又在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于产后四十二天(最迟不超过六十天)上环后,给产假一百零五天,男方给护理假七天。(包括星期天和法定假日在内)

2、流产假:对有生育计划的女职工,如需要终止妊娠,经会诊后确认需终止妊娠,三个月内可行人流术,假期作病假处理,一切费用自理。不满四个月流产给假期二十天。如带环怀孕者,经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随同检查确认为带环怀孕者可享受人流假二十天(只能享受一次),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产假四十二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原则上不允许行引产术,如胎儿确有缺陷,需经权威部门鉴定,经院、局及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作引产术。凡擅自引产及未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流产、早产,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产假待遇:以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和绩效工资。

七、节育假:

1、凡本院一胎育龄妇女,上环者给工假三天,取环者给工假二天,换环者给工假三天,假期均于当天起执行。

2、凡落实绝育措施者,女扎假期三十天,男扎假期二十天。

八、有关事项:

1、假期批准权限:三日内(含三日),由科部负责人审批,但不得连批连休,三日以上一律报院部审批。科、部负责人请假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凡婚假、产假、带环怀孕人流假,一律由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及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2、请假程序;本人填写《请假报告单》(在院办公室领取),由班组、科室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到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三日以上者再经分管院长审批,到办公室换取准假通知单,方可休假,如不到办公室办理准假手续,则按旷工处理(卫技人员请假必须经医务科、护理部签署意见后到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3、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由院部领导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4、各种假期结束后,由科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上班时间,到办公室及时办理消假手续。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5、凡新调进本院职工或请过婚假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6、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经过批准,并到办公室办理手续,可以用探亲假抵冲病、事假的天数。

7、探亲假谁享受谁使用,不得互相借用。

8、凡住在院外本院职工,在家患病不得以带口信、打电话的方式请病假(急危重患者除外)。

9、如发现弄虚作假请病假者,按旷工处理。

10、如发现有人请假,科室不上报院办公室的,扣除全科当月优质服务奖。

11、本规定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不符者按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5:医院外出参加进修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医院外出参加进修、学术活动管理规定2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加强继续教育学习,又要保证正常医疗工作,发挥有效费用的最大效益,经研究对“外出进修、培训学习、参加学术会议”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出进修学习(6个月以上):

(1)凡毕业后工作三年以上的医、药、护、技师,要求到省级以上进修基地进修(含省级和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含6个月),须在每年12月底之前个人申请报告,经科室签署意见后交科教科(护理系列由护理部),由科教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经科教科、分管院长同意后,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列入年度人才培训计划,派出进修。

(2)外出进修一年者按规定视为完成每年的25学分。

(二)外出短期培训学习(6个月以下):

(1)凡毕业后工作三年以上的医、药、护、技师,因工作需要,进行专科、专项技术培训学习6个月以下者(不含6个月),须在每年12月底之前个人申请报告,经科室签署意见(护理系列由护理部)后交科教科,由科教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经科教科、分管院长同意,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列入年度人才培训计划,派出学习。

(2)根据省医会继〔2006〕第073号文件规定:“将培训考核工作与继续教育相结合,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资格的任定,包括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证以及其它岗位资格的培训和考核,由个人申请,科室签署意见,经科教科、分管院长批准后进行。

(3)外出进修6个月以下至3个月者,按进修基地规定分别授予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3个月以下者不授予学分。

(三)参加学术会议:

(1)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参加省内外Ⅰ类学分的学术会议,限一年一次;中级职称限省内(含上海市),一年一次;初级职称限市内,一年一次。

(2)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须服从科室工作需要,在科教科领取审批表,分别由科室(护理系列由护理部)、科教科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出省的由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方能外出,外出前均需在科教科登记后方可离院。

(3)学术年会一般由学科带头人参加,参加学术年会的当年一般不再参加其他学术活动。

(4)卫技人员除按规定区域参加学术活动外,费用报销实行包干制,每年标准为:正高级1500元,副高级1200元,中级800元,初级300元,职称按医院聘用时间为准。

(5)卫技人员报销费用标准为每年每人最高限额,包括学术会务费、资料费、交通费、住宿费及住勤补助费等全部费用,超过部分自理。当年未外出者,节约费用可转下年合并使用,最多不超过二年。但下年费用不得提前使用。重点学科、专科及重点人才、重点人才培养对象超出部分的20%,可以在“135资助经费”和科技立项经费中报销。

(6)报销程序:所有卫技人员外出进修、培训学习、参加学术活动者,均需出具批准手续,在财务科审差旅费、住宿费及住勤补助费后,在科教科领取“外出进修、培训学习、参加学术会议费用报批表”,经科教科按规定标准审签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报销,一律不得超出规定。

(7)凡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夜大学习的卫技人员均不得影响工作,毕业后持毕业证书及票据,经科教科审签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报销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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