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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厦管理处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5

大厦管理处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1、人事档案的内容:员工人事档案是关于员工个人及有关方面历史情况资料,其内容主要包括:

记载和叙述员工要人经历、基本情况、成长历史及思想发展变化进程的履历,自传材料等。

员工以往工作或学习单位对员工本人优缺点进行的鉴别和评价,对其学历、专长、业务及有关能力的评定和考核材料。

对员工的有关历史问题进行审查,选择与复查的人事材料。

记载员工专家反组织纪律而受到处分及受到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的人事材料。

2、人事档案保密规定:大厦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入职时所填写材料一定要调查核实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对其档案内的一切材料不得加以删除或销毁,并且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扩散。

3、员工人事档案变更规定:员工入店后,由其本人填写《职位申请表》,其内容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情况、个人兴趣爱好、学历、工作经历、特长及专业技能、奖惩记录等项目。项目内容如有变化,员工应以书面的方式及时准确地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以便使员工个人档案内有关记录得以相应更正,确保人力资源部掌握正确无误的资料。

4、员工人事档案的使用,员工人事档案为大厦的决策部门提供各种人事方面的基本数据,并为人事统计分析提供资料。大厦人事决策人员可以通过对有效数据分析,了解大厦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为制定大厦人力资源发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大厦认真做好员工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员工档案材料的作用,为大厦人力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奠定扎实基础。

篇2:某物业管理处人事管理制度总则

物业管理处人事管理制度总则

为使****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人事管理工作正规化、制度化,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能上能下的用工制度,并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达到对管理处人事工作的管理,增加人事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门与各部门之间的了解,更好地为各部门服务,以求相互间更密切的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本方案建议管理处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下列各项原则贯彻执行:

1.统一指挥原则

各级员工都须接受物业经理的统一领导,贯彻执行管理处经理会的决策。

2.层级管理制度

每一级员工在工作上须听从直接上级的指挥及命令,而各级管理人员只可对直接下属有指挥权。

3.分工负责原则

每一位员工须对自己分担的业务工作负全面的责任。

4.民主参与原则

每一位员工对其作事部门的运作及管理均享有建议权及监督权。

5.友好协助原则

在不影响该部门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各部门需与其它部门有需要时作出协助。

篇3:某物业管理处员工任用制度

物业管理处员工任用制度

1.总则

1.1员工任用包括新员工吸收、聘用、调职、离职等。

1.1公司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担负员工的甄选、任用、调配的统筹监察职能。

1.2本制度旨在统一规范公司员工作用的各个工作流程,以达到科学、高效地吸纳、使用、调配公司人力资源的目的。

2.编制计划及修订

2.1公司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于年度末或下年度初对各部门的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岗位职责、职位要求等进行核定,制定出《年度人员编制计划》报物业经理审核批准。

2.2《年度人员编制计划》经物业经理核准后即公布实施,一切有关人员的任用、调配均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核定的编制数量、职位要求执行。

2.3《年度人员编制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接受更改,如因经营情况发展确需进行调整的,要由部门填写《人事异动申请表》,经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呈物业经理批准,及后的人员编制控制及招聘按修订计划执行。

3.员工聘用程序

本方案将设定管理处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是依据应聘者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及该人员的培养潜质来厘定,并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管理处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审核该部门年度人员编制预算,待确认有新增人员编制必要前提下,由物业经理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招聘和面试手续。

3.1求职人员应如实填写《求职申请表》,并在《求职申请表》上签名;

3.2所有的应聘资料及求职申请表均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统筹安排,并在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登记备案;

3.3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在各部门提出人员增补申请后,将安排相应的应聘资料予各部门面试;

3.4各部门可自行安排相关人员对应聘者进行面试,但原则上面试人的职务应高于被面试人(即应聘者)所申请的职务,面试人须严格按照面试情况填写《面试评估表》,部门最后面试结果须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3.5应聘者如通过部门的面试,将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再安排面试,如面试获通过,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将报请总物业经理批准录用或由物业经理安排面试;

3.6所有的应聘资料无论录用与否,均统一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存档,各部门安排面试后需及时将《面试评估表》及应聘资料交回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

3.7招聘人员的基本要求:

a)公司出于工作的新安排或变动。

b)受聘者必须身体健康。

c)受聘者必须具有合格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d)受聘者无不良或犯罪记录。

e)受聘者愿意遵守公司管理制度。

f)受聘者各种入职资料齐全。

4.员工的入职

4.1新员工入职统一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办理入职手续。

4.2新员工入职前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组织岗位培训,培训后安排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入职、上岗。

4.3新进人员正式入职、上岗后,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如表现突出或对管理处有重大贡献的,可由所属部门提出书面的提前转正申请,并填写《员工考核报告》后报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经物业经理批准后可以缩短其试用时间。

4.4试用人员在报到时应如实填写《职员情况登记表》及《职员情况登记表附表》,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壹年),并提交如下资料:

4.4.1失业证/就业卡、计生证、身份证、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及本人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并验原件;

4.4.2原单位的个人资料,如《劳动手册》、离职证明等;

4.4.3近期(三个月内)的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4.4.4一寸彩色近照3张;

4.4.5其它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4.5试用期第一个月结束后,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向用人部门提交该员工全月的出勤情况报告,以供用人部门掌握。

4.6如根据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能决定是否正式录用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且要说明理由,报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审批。

4.7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违反管理处规章制度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聘,试用未满十日者,不计发工资。

5.聘用合同

5.1试用人员在试用期满后,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员工总体考绩报告》后报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经物业经理批准后转正为正式员工。

5.2被正式录用者由物业经理与其签署《劳动合同》转为正式员工。合同期为12个月。在合同期所发生的劳动纠纷,均将按劳动合同有关条文处理。

5.3在正式签订本合同前,员工需向公司交纳培训费。

5.4培训费在员工离职时依合同规定理清有关手续后发还。

5.5培训费一次性全额交纳,有特殊情况可与公司协商。

5.6《劳动合同》签署后,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即为该员工设立个人档案。

5.7试用人员试用期已满,但未获批准转正的,如未延长试用期,视为试用期内终止合同。

6.员工的担保

6.1非成都户籍的员工需办理担保手续。

6.2担保人的资格必须是非亲属关系的具有独立经济能力的成都市成年公民。

6.3担保人在办理担保手续时应亲自到管理处办理手续,签订担保书,交验身份证及工作证原件,并留复印件。

6.4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人应负赔偿、追缴及相应的责任:

6.4.1营私舞弊或其它一切不法行为,致使管理处蒙受损失者;

6.4.2亏欠公款者;

6.4.3窃取管理处财物或离职但离职手续不清者。

6.5担保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管理处,等被担保人找到新担保人,办妥新担保手续后,才能解除担保责任,归还担保书。

6.6担保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担保人应立刻通知管理处更换担保人:

6.6.1担保人死亡或犯罪者;

6.6.2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者;

6.6.3担保人的信用、财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担保者;

6.6.4不欲继续担保者。

6.7被担保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情况,即向该人员发还担保书。

7.工资

管理处依据劳资兼顾互助互惠的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具体方案见工资管理规定。

8.解聘及离职

8.1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均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如处于试用期的无须提前)。

8.2具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合同:

8.2.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试用期结束经考核不合格的。

8.2.2在总体考绩评价中不合格,经三个月观察期结束后评价成绩仍不合格的。

8.2.3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8.2.4违反《奖惩制度》的规定达到由公司予以辞退的条件的。

8.2.5符合其他解除合同条件的。

8.3离职及解聘程序

8.3.1凡员工离职均需填写《离职申请表》,属员工辞职的由员工本人填写,同时附上书面辞职报告;属辞退的由部门主管填写。

8.3.2部门主管以上员工以及高技术人员、会计等员工的离职必须经物业经理签名生效,其他员工经部门主管签字,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主管审批生效。

8.3.3公司对员工作出辞退决定后,还须由部门主管填写《离职通知书》书面通知员工本人,由员工本人签收。

8.3.4《离职申请表》生效并到达预定离职日后,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开出《员工离职付款记录》员工持该表到各部门主管签名,以此确认各项手续理清。经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准予离职后,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填写"总计"按上述第2点的权限进行审批后交予离职人员。

8.3.5离职人员凭上述通知到财务部门领取应付出工资。

9.调职

9.1调职指部门间或公司与下属公司间的人员调动及部门内部人员调整。

9.2属部门内部高职的由部门经理确认,但应将岗位调整情况报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9.3属部门间或公司与下属公司间人员调动的,经有关各方协商后,原部门主管填写《人事异动申请表》,并与接收部门主管共同签名后报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按上述权限审批。

9.4调职员工持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开具的《人事异动申请表》到新部门报到。

篇4:某物业管理处员工考勤制度

物业管理处员工的考勤制度

1.管理处经理级以下级别员工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不能委托他人或替他人打卡,一经发现替打卡情况,管理处将对替他人打卡的员工作解聘处理。

2.各部门由指定人员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在每月考勤表上注明当月迟到、早退、旷工的情况通知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每月将考勤情况汇总并扣发当月工资及奖金。

3.员工每天均需先到管理处打卡后方可外出办事,如因工作原因未能打卡的,需经部门主管在卡上签名批准认可,没有签字及出现漏打卡情况的,将按旷工处理。

4.员工每月有三次不超过十分钟的迟到宽限,超过三次迟到宽限的,每次扣款___元,迟到超过一个小时的将按旷工处理,旷工一次将扣款___元,旷工三次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给予除名处理。

5.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需向部门主管申明外出理由和时间,并在外出登记本上登记(登记本摆放在接待处),由部门主管签字,如部门主管不在办公室可由其它主管代签,未作登记者按旷工处理。严禁员工上班时间外出办理私事。

篇5:某物业管理处员工福利制度

物业管理处员工福利制度

1.总则

本制度旨在保证公司运作顺畅及良好工作作风形成,同时力求对不同工作性质及方式的部门有灵活、实际、有章可循的考勤管理。

2.工作时间、加班

2.1员工上班时间原则上为:

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延长,需轮班的岗位工作时间另作安排。

2.2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如下:

2.2.1元月一日(元旦新年)

2.2.2三月八日(限女员工半天)(妇女节)

2.2.3五月一日(劳动节)

2.2.4十月一日(国庆节)

2.2.5农历春节三天

2.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节日

管理处将根据市府有关部门的通知作出具体的节日放假安排。

2.3管理处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以外要求员工加班,除因特殊原因经主管批准外,员工不得拒绝,违者以旷工论处。

2.4员工因工作需要需加班的,须填写《加班报支表》,由部门主管确认其加班理由、内容后方可加班。

2.5员工加班一般以补休为主,待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部门安排补休。补休由员工填写《补休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报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审批。

2.6员工加班/补休需由部门在《申请加班工作补薪汇总表》上作统计,再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审核。

2.7一小时以内的加班不作加班计算,未获准之加班,亦不作加班计算。

3.请休假制度

3.1员工请假应填写《假期申请表》,报管理处领导批准,请假2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及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批准,请假超过2天的需经物业经理批准,所有请假均需报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备案,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无论请假或出差,均需报物业经理批准。原则上每月事假、门诊病假不超过两天,在此期限内,门诊病假计发基本工资,事假扣发当天全部工资。当月病假超过两天的,所超出天数扣发全部工资并需经物业经理批准,否则按扩工处理。

3.2因紧急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的,必须事后补假,没有补假或不经批准的缺勤按旷工处理,超过请假时间且又未续假者亦以旷工处理。

3.3住院病假每年仅限30天,在此期间内照发基本工资,超过该期限的,所超出天数扣发全部工资,并需经物业经理批准。

3.4婚假为三天,属晚婚者婚假可延长十天,凭婚前学习通知可申请公假半天,享受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注:晚婚指男方已满二十五周岁,女方已满二十三周岁。

3.5丧假为三天,有关丧假享受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6凡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之女员工,可享有按国家规定的分娩假期及产检假。产假为90天,属晚育的另加15天,属难产的另加15天,90天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再加35天。

注:晚育指已婚妇女二十三岁生育第一个孩子。

3.7女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男方可享受十天看护假。

3.8年假

3.8.1凡在公司服务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每年七天的带薪年假待遇(部门经理级的员工可享受每年十天的带薪年假待遇);未满一年的按比例计算(每个月0.5天),在公司服务满五年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一天年假,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四天。

3.8.2员工享受带薪年假待遇,应在不妨碍或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提前十五天向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可按加班计算。

3.8.3当年度的年假有效期至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假可以以一天为单位进行清放。

3.8.4住院病假、产假和哺乳假达45天或超过45天的,不再享受休假期间(每月0.5天)带薪年假的待遇。

3.8.5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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