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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处员工晋升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5

物业管理处员工晋升制度

1.晋升条件

1.1本公司人员晋升不以时间为限。

1.2当部门主管认为其属下员工具有担任更高职务的能力及条件,或其业绩应有更合理回报时,即可向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提出晋升建议。

2.晋升方式

2.1本公司员工晋升包括职位晋升及工资晋升两种。

2.2晋或由部门主管提名,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对被提名人的业绩表现、能力、素质、年度考核等情况是否符合晋升条件,及是否确有需要晋升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物业经理审批。

2.3总物业经理签批日即为晋升起计日,是日起获职位晋升的员工进行职位晋升观察期,获工资晋升的员工由即日起计新晋级别工资。

2.4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对晋升建议的审批及有关手续办理一般于在年度末或下年度初进行。

2.5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除每年一度受理晋升建议审批手续外,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亦可在年中任何时间进行:

2.5.1某职位需补充者。

2.5.2确属待遇不合理需调整者。

2.5.3此类晋升须先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进行有关业绩评价工作,得出评价结果后方可按以上程序办理有关晋升审批事宜。

2.6公司鼓励员工自荐,程序与部门主管推荐相同。

篇2:某物业管理处人事奖惩规定

物业管理处人事奖惩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遵守公司及管理处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特制订本条例。本奖惩条例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和行政奖惩为辅的原则。

1.奖励

1.1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可视给予表扬及奖励,表现突出者可给予晋升提级;

1.1.1遵纪守法,模范执行管理处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工作积极,团结互助,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全年未出现事故者。

1.1.2因积极向管理处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管理处采纳者。

1.1.3维护管理处利益和荣誉,保护管理处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1.1.4为管理处作出贡献,总物业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1.2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推荐,经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审查,总物业经理批准后执行,员工本人也可直接向主管部门请功,审核无误后按上述程序批准奖励。

1.3受通报嘉奖的员工公司将给予$50~500元的物资奖劢,重大立功者的奖励决定,由物业经理向全体员工大会宣布,所有的奖惩决定将记入该受奖员工的档案。

2.处罚

2.1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其部分或全部奖金、警告、记过、降级、辞退、除名等处分。

2.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管理处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2.1.2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不遵守管理处考勤制度,影响、工作秩序者;

2.1.3累计旷工达15天者;

2.1.4工作有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等行为者;

2.1.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程度者;

2.1.6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日常工作秩序及管理处信誉者;

2.1.7未经批准,向外界传播或泄露管理处或物业未对外公布之资料者;

2.1.8向管理处租户索取报酬或其它好处者;

2.1.9对知道管理处人员违反管理处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而不举报者;

2.1.10对总物业经理或部门主管的决定拒不执行或顶撞上司者;

2.1.11犯有其它不良行为,总物业经理认为应予以处罚者。

2.2对上述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情节相对较轻者,将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无偿辞退、除名的处分。而对以上责任者,视情节将处于$50~500元的处罚,直至扣除其部分或全部奖金。

2.3对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责任之外,按以下规定赔偿管理处损失:

2.3.1造成管理处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包括五万元),责任人应赔偿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2.3.2造成管理处损失五万元以上责任者,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赔偿金额),报物业经理后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管理处上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执行

3.1管理处各部门负责人发现其属下人员违反管理处规章制度,犯有本条例2.1款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报告。

3.2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收到报告后,将及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员工奖惩通知书》,同时签署处理意见上报物业经理,处理意见经经理会议通过后,由总将处理意见通知责任人,并执行处理决定。

3.3责任人接到处理通知后,认为根据不足,与事实不符的,可在三天内提请复议,责任人对复议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但事实相符而无理取闹者将受到加重处罚,其相应造成的损失,将由责任者承担。

3.4各部门将违反2.1条的员工犯过时间、原因、经过做好记录,经过本人确认后送归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存档。如有必要将作为辞退的依据。

4.附则

4.1凡按本条例2.1、2.2及2.3款处理的责任人,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原则上不得调离本管理处(管理处宣布辞退、除名除外)。

4.2凡按本条例2.1、2.2及2.3款处理的责任人接受处理后,能积极工作,开拓业务,经过六个月的观察,有突出表现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将情况上报管理处批准,经物业经理召开经理会议通过,可予以减免处罚或撤消处分的最后决策权。

4.4管理处奖惩对本细则之扣分标准也可随时作必要之更改。本奖惩细则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监督执行。

篇3:某大厦管理处人事管理制度总则

大厦管理处人事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为规范公司人事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劳动法及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管理处所录用的员工与人事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服务于管理处。

第三条管理处招聘员工的原则,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招聘职位的条件,并以该职位的实务知识作为考核录用的标准。

第四条管理处招聘录用员工应严格控制在员工编制范围内,特殊情况下部门人员超编制录用应经管理处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管理处招聘员工,采取社会招聘和内部员工引荐两种方法。

第六条招聘员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年龄在35岁以下,特殊岗位(如工程技术岗位)年龄不超过45岁;

3、高中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4、无不良行为记录;特殊情况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条件。第七条应聘人员无论是对外招聘还是内部介绍,必须先经行政部经理面试通过后,再转至申请部门经理进行复试。

第八条经行政部初试、部门复试合格,并报总经理同意后,行政部方可通知应聘人员到职。

第九条新近员工无论其为招聘、介绍以及工作经验长短,均须先经试用,并考核合格方能办理转正手续,办理人事关系的转入。

第十条试用员工应首先进行为期半天的管理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内容的学习,再到任职部门报到。

第十一条试用期为两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一个月。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管理处提出,拒不改正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管理处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员工试用、转正工资具体薪酬参照管理处薪资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转正后,与管理处人事代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正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人事代理服务公司。

第十四条员工每年可享有国家法定的有薪假期,同时还可享受《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有薪假期,包括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具体内容参见考勤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和西安市政府规定,管理处为已调入人事关系的员工统一办理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及住房公积金等国家规定之社会保险,具体标准及缴纳金额以人事代理公司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管理处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业务水准、品德及学识等综合评定,给予晋升。

第十七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管理处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进行相应员工人事变动。

第十八条管理处员工实行月薪制,员工薪金于次月十二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提前一个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员工工资账户。

第十九条员工工资实行八级定薪制,管理处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年终考核为调整员工工资级别之依据。不同部门、不同职位调整薪资幅度不同。

第二十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2、管理处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3、劳动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管理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根据劳动合同法,管理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管理处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行政部将在合同期满前30日与员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办理续约手续。

第二十二条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员工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员工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至行政部领取离职申请表,由部门经理、行政部经理、总经理签批。第二十四条员工离职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凡与管理处有经济往来账款或借款未结清的,暂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员工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后,管理处方可以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第二十六条员工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员工应按照大厦物业管理处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并亲自打卡,以工卡记录时间为员工是否准时上下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员工漏打卡者,写出书面说明经行政部经理签字批准;部门经理漏打卡者,写出书面说明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无情况说明的,视情况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外出不能正常打卡人员要填写《员工外出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外出时间段可不打上班或下班考勤卡。

第二十九条为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准,管理处将通过多种培训方式,使员工牢固掌握本岗位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个人整体素质。员工培训工作由行政部负责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员工培训类型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行政部负责对全体员工的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建立培训档案,对员工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考核及评估结果将作为员工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管理处对员工每年进行两次考核,并就考核结果编制员工考核表,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三条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将视情况分别给予补考、脱岗学习和待岗处理。其中脱岗学习和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工资。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篇4:某管理处人事工作审核权限管理制度

管理处人事工作审核权限管理制度

第一条人员录用行政部初选应聘人员资料――行政部经理初试――部门经理复试――(总经理对应聘部门领班以上人员进行第二次复试)――总经理审核确定录用。

第二条试用期限员工试用期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间对管理处有特殊贡献或表现优异者,经总经理批准可予以提前转正。

第三条员工转正

1.试用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在该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前通知员工提交转正申请报告――部门经理对转正申请初审――行政部经理复审――总经理审批转正(安防部员工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转正)。

2.试用员工所在部门经理经考核需延长员工试用期的应在使用期届满时提前通知行政部――行政部经理复审――总经理审批延期试用(安防部员工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延期试用)。

第四条解除试用关系部门经理提出申请――行政部经理复审――总经理审批解除试用关系第五条员工离职离职员工书面申请(提前一个月)――部门经理审核批准――行政部经理审核批准――副总经理财务审核批准――总经理批准――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条工作加班部门经理审核员工加班申请――行政部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部门安排员工加班――行政部核准加班考勤记录凡未经此流程并获总经理批准,员工个人考勤将不视为加班记录。

第七条员工换休员工持加班证明提出休假申请――部门经理审核――行政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员工请假申请人书面申请――部门经理审核――行政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第九条员工奖惩部门经理提出员工奖励(惩罚)意见――行政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员工调岗或晋职

1.部门经理提出意见――行政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行政部办理员工调岗或晋职手续――行政部进行缺岗人员补充(须经总经理批准)

2.总经理拟定调岗或晋职安排――行政部办理员工调岗或晋职手续――行政部进行缺岗人员补充(须经总经理批准)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篇5:某大厦管理处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大厦管理处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条管理处招聘员工的原则,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招聘职位的条件,并以该职位的实务知识作为考核录用的标准。

第二条管理处招聘录用员工应严格控制在员工编制范围内,特殊情况下部门人员超编制录用应经管理处总经理批准。

第三条管理处招聘员工,采取社会招聘和内部员工引荐两种方法。

第四条招聘员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2、年龄在35岁以下,特殊岗位(如工程技术岗位)年龄不超过45岁;3、高中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4、无不良行为记录;特殊情况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1、管理处统一发给并填写的求职表格;2、个人简历3、个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近期照片两张;

第六条应聘人员资料经行政部初选后,由行政部经理负责初试,部门经理负责复试(应聘部门领班以上人员需总经理进行第二次复试),再经总经理最后审核确定录用。

第七条员工在办理入职录用手续时,应提交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八条员工在申请职位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准确属实,如有隐瞒及虚报,一经查实,管理处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员工试用期具体薪资待遇参照管理处薪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员工试用期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间对管理处有特殊贡献或表现优异者,经总经理批准可予以提前转正。

第十一条试用期内不符合管理处用工条件或工作能力不符合管理处要求的,或经延长试用期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管理处可以与其解除试用关系。

第十二条试用期内员工或是管理处需解除试用关系的,均须提前通知对方,员工应办理完离职手续方能离开管理处。

第十三条试用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在该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前,应通知员工提交转正申请报告(对需延长员工试用期的应同时通知行政部),由部门经理对转正申请员工提出初审考核意见,经行政部经理复审合格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转正。

第十四条转正员工应与管理处人事代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转正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人事代理服务公司。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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