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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员轮休办法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工员轮休办法

(一)本公司为遵奉劳工法规定暨配合本公司生产特殊情况需要,特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以轮班工员及其他非轮班人员而星期例假日仍需照常工作者为实施对象。

(三)轮休由各单位交由班长(未设班长者由单位主管)视实际情形自行排定并提经各主管科长核准后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份的轮休表送人事科备查,并凭以制作考勤卡。

(四)轮休方式:

1.轮班工员每月可轮休的天数即包括当月的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

2.轮班工员每月预定轮休的天数可自由选择事先申请排定轮休外,但每月所排轮休不得少于2日。

3.轮班工员每月应休未休(予先未选定轮休)的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的天数应照常上班并加给星期例假的加班费。

4.轮班工员既经依照本轮休方式第一、二、三款选定轮休,不论排定轮休的天数多少,除已排定的轮休日外,其应休未休(即预先未选定轮休)的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不得再申请不加班,如因故不能到工者,应按平时请假办法事先办妥请假手续。

(五)轮班工员既经选定的轮休天数不得增加或减少,不休或与他人调换,亦不得借用或保留至下月补休,如有特殊事故须要更改,每月休二日者限更改一日,每月休两日以上者限更改两日并须于前一日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主管核准后方可。

(六)轮班人员既经排定的轮休日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故仍需照常上班者,可经各部经理(主任)核准照给星期例假的加班或当月内指定日期予以补休。

(七)本办法经厂长核准后,公告实施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

篇2:值日值夜餐费给付办法

值日值夜及餐费给付办法

(一)为统一公司所在地及各服务中心的值日值夜及餐费的给付,特订定本办法。

(二)值日值夜区分为:

1.上班日的值夜

2.休假日的值日及值夜。

(三)值日值夜及餐费的给付,规定如下:

1.上班日的值夜:值夜费100元;晚餐费60元。

2.休假日值日及值夜:值日值夜费200元;餐费――早餐40元,午餐60元,晚餐60元;但非连续值夜值日者(即值日之前晚未值夜者)不得报领早餐费。

(四)值日值夜及餐费的申报,规定如下:

1.值日值夜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填具值日值夜及餐费申请表一式二联,送交人事室,报领上月的值日值夜及餐费。

2.值日值夜及餐费,一个月报领一次,值日值夜费于发薪时一并付给,餐费则由会计部另行发给。

(五)休假日的值日人员,不得再报领加班费。

(六)守卫人员一律不得报领值日值夜及餐费,但其代理人不受此限。

(七)本办法不适用于工厂。

(八)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篇3:某商业企业加班管理办法

商业企业加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主管人员需于办公时间外随时指派其所属员工加班,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加班员工应于加班的翌日填报“加班报备单”并依序呈请批示,并凭之核发加班费。

第三条加班费以每3小时为半日依其基本工资核算,不足3小时或超过3小时者按比例折算。

第四条加班费于次月10日连同工资同时发放。

第五条下班后半小时起,且加班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上者始准视为加班。

第六条主管以上人员及领有职务加给者,不可申请加班费。

第七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须呈请总经理核定修订。

篇4:员工定期轮调办法制度

员工定期轮调办法

(一)为增进员工的工作智能与经验,扩大员工的工作领域与视野,以加强员工的团队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与促进公司发展,特订定本办法。

(二)担任采购、仓库管理及金钱保管人员(出纳助理人员)每二年应轮调一次。

(三)业务员、业务代表与业务主任,可每一年或二年实施轮调。

(四)其他工作性质相类似的人员,可每二年实施轮调。

(五)各部以下的主管,可每一年或二年实施轮调。

(六)员工的轮调,依员工本人的意愿或事实需要,由各部门主管签拟“人事异动申请表”,依“共同职务权限表”的规定,呈有权裁决者核准后实施。

(七)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篇5:派赴国内关联公司人员管理办法范本

派赴国内关联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本公司派赴国内关联公司人员(以下简称支援人员)使其善尽工作而无后顾之忧,对其调迁、年终考绩、晋升、年终奖金、退休金、抚恤金及福利等的办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系指凡本公司因投资关系、营业往来、技术援助、财务融资等政策上必须派员前往协助经营管理三个月以上的本关系企业外的公司均属于此。

(本关系企业系以包容于连锁商标内的各公司为标的)。

第三条人员派遣

(一)支援人员应为本公司编制内人员,如为本关系企业内其他公司编制内人员时,可先调属本公司后派遣之。

(二)支援人员由派出部门拟定,科长级(不含)以下人员呈本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呈董事长核准并在本公司办理停薪留职(年资照计)手续后派赴之。

第四条支援人员的籍隶支援人员于派赴后其在本公司的籍隶部门,视情形的需要可归属于总经理室或其他部门(如投资部门)其人事异动悉由归籍部门节制。

第五条支援人员的管理支援人员在关联公司必须遵守各该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则外,本公司应保留其职位、底薪;至于其年终考绩、薪资调整、晋升、年终奖金、员工奖励金、退休抚恤金、福利等除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及其他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并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年终考绩、薪资调整及晋升于每年年底由归籍部门会同派遣于关联公司中的最高职称(位)人员研核后办理。

(二)年终奖金、员工奖励金、退休金或抚恤金等的核算,以在本公司当年度的底薪及职位为准并按归籍部门的标准由归属籍部门会同人事、会计部门办理。该等金额在关联公司实际给付额少于前项标准计算的给付金额时,由本公司弥补其差额,上项差额弥补期限,于办理派赴手续时,由主管视实际情况预定改善所需时间一并呈核,但最长以三个年度为限。

(三)派遣人员除有关宿舍部分经呈准后可以住用外,不再给予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条派遣人员的归建

(一)派遣人员奉准返回本公司服务时,即予办理复职手续,其复职时的薪资职位以复职年度依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所核定者为准,职称则依本公司的实际需要另行呈请核定,原在关联公司的职称(位)薪资等均不予认定。

(二)关联公司归属关系企业内公司之一时,如本公司认为原派赴的人员已无继续留任的必要即予调返复职,否则溯自原派赴日期视同自本公司调任该公司。至于其原核定的待遇差额弥补期限尚未届满部分仍得续予给付至期满为止。

第七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决策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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