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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厂请假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电子厂请假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强化公司管理、规范员工请假管理。

2.0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3.0职责

3.1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请假单的审核和本制度的执行。

3.2厂长负责各部主管请假单审核,并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执行。

3.3人事部负责对请假单的审核、统计、上报、存档保管。

3.4门卫对上班期间外出的员工请假单的检查并上交人事部。

4.0内容

3.1请假类别

3.1.1事假:因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

3.1.2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出具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3.1.3婚假:因结婚可请婚嫁。不超过20天。

3.1.4丧假:因直系亲属去世,可请此假。不超过15天。

3.2请假规定

3.2.1请假时认真规范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时间、事由、工作交接人。

3.2.2请假必须以4小时(半天)为最小单位。

3.2.3请假时必须做好与同事的工作交接,以确保工作连续性。

3.2.4当月请假累计不超过3次,不超过3日。

3.2.5因急病、事不能自行呈报请假的、回厂后出示相关证明可补办请假手续。

3.2.6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因请假影响工作者、不予批准。

3.2.7未办妥请假手续、或假期届满仍未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3.2.8口头请假无请假条者按旷工处理。

3.2.9超假期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审批。假满回公司、再次做好交接工作。

3.2.10正常上班时间,因请假出厂,需交请假单到门卫处,方可放行出厂。

3.2.11可调休岗位在调休时,请假单上注明调休字样。

3.2.12所有请假单必须在当日内上交人事部存档。最迟不得超过次日10时。

3.3请假程序

3.3.1部门员工请假半日内由直接主管批准。半日以上由主管审核,厂长批准。

3.3.2部门主管请假半日内由厂长审批。半日以上由厂长审核,总经理批准。

3.3.3所有三天及以上的请假由厂长审核,总经理批准。

3.3.4可调休岗位在调休时,亦按此程序运作。

5.0奖惩

5.1除公司例假外、每月无病事假者、则视为全勤、奖励30元全勤奖。

5.2相关责任人不对违反本制度的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扣该责任人每次20―50元。

5.3因请假而影响工作者,直接责任人每次扣20―50元。

6.0附件

6.1请假单

篇2: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请假休假制度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请假休假制度

一、有事提前请假。副主任向主任请假;处长向主管副主任请假;工作人员向处长请假。无故不到岗且未请假者,视为旷工。

二、事假批准权限。两天以内由处长批准;五天以内由主任批准;五天以上长期事假,需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批准;凡请假到外埠者,必须经办主任批准。

三、请病假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必须有医院或医务室的病休证明。不超过半日工作时间去医院看病不计假,但须向上一级主管提前报告并同意。

四、事假、病假均按照津贴发放办法进行相应扣除。

五、工作人员都应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坚守工作岗位,需要外出时,应将去向、返回时间告知有关人员。

六、年度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3:某寄宿制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寄宿制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全体教师都应安心工作,坚持出满勤工作时间不得假借理由从事第二职业,不允许任何人脱岗。有病要严格按照请假制度办理请假制度,具体如下:

1:事假由本人写请假条,并办理请假手续。病假持医院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婚丧假、产假由本人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2:本人结婚,婚假七天。属于晚婚的,增加三天。父母、配偶、子女婚丧假,婚假3天,丧假7天

3:计划内外生育,产假一般为3个月。晚育的四个月。在产假期间采取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两个月。计划内怀孕流产,产假为15天,工资照发,不影响评优。

4、因出差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5、教师请假一周之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由校长加注意见后经联校校长批准。校长请假必须由联校长批准。

6、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按无故旷课处理。凡无故旷工者,按旷工日期扣发工资,无故旷工一个月以上者,予以解聘。

篇4:某镇二小教职员工请假制度

镇二小教职员工请假制度

为了规范教职员工的管理,保护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上级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教职员工的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因病一般需附医生证明。一般不予电话或口头请假。

二、教师请假在半天以内,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一天至三天由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中心校校长批准。

三、教职员工结婚、分娩、丧事假,均按国务院规定给假,但必须办理手续后,交由教导处存档。

四、教职工经医生证明病休或因事假的,应办好手续,其工作由组织安排,未经学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找人代课或代工。

五、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待遇按上级相关条例执行。

六、凡外出办事半天以内,必须给到学校办公室填写外出登记手续。

七、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5:第一医院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职工请假制度

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应具备的条件

(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注:"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本省内原则上不安排探亲。

2、探亲假时间:

(1)职工国内探亲:①已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②未婚职工探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

(2)归侨、侨眷、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①已婚职工探配偶四年一次,假期6个月,一年一次,假期30天,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0天。②未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个月,三年一次,假期7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一年一次,假期20天。③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职工探亲:出境探兄弟姐妹四年一次,假期40天。

(3)有关规定:①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一方探亲一次。②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并按实际需要给路程假。③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报销30%。④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医院报销。⑤批准出境探亲的,其境内(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报销与国内探亲的职工相同,境外路费与医药费均自理。⑥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按请假天数扣发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地方性补贴、生活补贴和岗位补贴。

病假

1、病假审批程序及手续:职工请病假时间在三天内的,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四天至一周内的,报主管职能部门审批,一周至二周报人事处审批,二周以上报行政副院长审批。职工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均由本院门诊部出具。传染病、重要脏器器质性疾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需长期疗养的,应由专科医师会诊并与院领导商定病假期限。

2、在外地探亲、休假职工如患病,需当地医院专科医疗证明,原则上只许请一周病假,并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30天以内,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小于14天按请假天数扣目标考核奖,超出14天停发目标考核奖、地方性补贴。

(2)病假31~60天,停发地方性补贴、岗位补贴、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和绩效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按90%计发。

(3)病假61~180天,工龄不满10年,发90%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龄满10年,发100%基本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均按80%计发。

(4)病假超过180天,工龄不满10年,发70%基本工资,工龄满10年,发80%基本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均按70%计发。

(5)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持主管医师签发证明书,经副主任以上医师认可,并经院部允许后,方可恢复工作。

(6)因公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扣发工资。

(7)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事假

非紧急重大事项,原则不予请事假。事假天数允许以年休假冲抵。

事假审批程序及手续:各处(室)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报院办、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的,还须报请院长审批。一般职工请事假3天内的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3~5天由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由人事处审查报院领导审批,职工请事假需填申请单,批准后交科室统一考勤。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保留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丧假

1、丧假1--3天。

2、有关规定:

(1)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亲、配偶和子女)以及岳母、公婆死亡,均可批准请丧假。

(3)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还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4)经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5)请假需填写申请单,科室审核后由人事处批准。

婚假

1、婚假3天,晚婚假另增加12天。

2、有关规定:

(1)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经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6)请假需填写申请单,科室审核后由人事处批准。

生育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标准为: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至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5、上述产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6、上述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护理假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晚育的职工,男方可以享受7天护理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

哺乳假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发80%基本工资,停发各类津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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