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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卫生局职工请销假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卫生局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如因事因病请假,由请假人提出书面申请,机关职工请假1天以内经科长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半天以上,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分管领导请假需用经局长同意批准。准假后请假人需报办公室备案,方可休假,休假完毕,到分管领导报到,到办公室销假。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方可休假,假期完毕,到分管领导处报到,到办公室销假;

(二)休工休假3天以上需书面申请,经上一级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假满后到办公室销假;

(三)科室负责人因事因病请假,由请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后方可休假,假期完毕,到局领导处销假;

(四)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按照市上有关规定执行。

篇2:东华医院请销假制度

人民医院请销假制度

1.职工无论休何种假,都要事先向科室领导请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后,才能离院。

2.职工探亲假、放射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填写《职工请假单》,经科室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婚假、丧假:须提前提出申请(婚假人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填写《职工请假单》,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4.病假:凭本院专科医生的医疗证明或入出院证明,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医务科和护理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一般情况下,口头请假无效。

5.事假:请事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由院领导批准;职工病假,两天内由科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领导审批,所有休假均需报综合办备案。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理由,填写《职工请假单》,科室工作安排好后再休。

6.产假:凭准生证、产科医疗证明、结婚证,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

7.流产假:凭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登记。

8.凡因急症或紧急事故不能事先请假者,须在次日补交请假手续(科室负责人可代办),过期不办手续者或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

9.请假期满返职后需到综合办办理销假手续。如遇有特殊情况续假时,必须在原假期结束前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篇3:医院加强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外出报备工作规定

医院关于加强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及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总支(直属支部)、处室、医学部,门诊部,药学部:

为建立和完善我院领导干部请销假及外出报备制度,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厅文〔2013〕34号)、《**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豫卫办〔2013〕64号)及《**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豫卫人〔2014〕4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出差(参加省卫生厅重要会议活动除外),须经厅长同意并向联系厅领导、业务分管厅领导汇报,由厅人事处核批。因私因病请假,需向联系厅领导、业务分管厅领导汇报并经厅长同意后报厅人事处核批。请假获批后第一时间内向厅办公室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能同时全部离开本地(参加省卫生厅重要会议活动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备中说明。如同时离开本地,按职务顺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二、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

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差(参加省卫生厅重要会议活动除外),需提前向医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经单位同意后报告联系厅领导和业务主管厅领导并报厅人事处核批。因私、因病请假1周内(5个工作日),单位同意后报厅人事处核批;超过1周,须经单位同意并汇报联系厅领导、业务主管厅领导后,报厅人事处核批。

三、处室正职(或主持工作)干部

处室正职(或主持工作)领导干部因公出差,需经主要院领导批准,并提前3天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因私、因病请假执行医院相关请假规定。外出期间,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本部门工作。其中,职能处室负责人向主管院领导、院长办公室报告;医学部主任向主管院领导、医务处报告;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向主管院领导、党委办公室报告。

处室正职(或主持工作)干部因公离郑报告或因私、因病请假手续,经批准后需在医院人事处备案。

四、科室正职(包括处室副职)干部

科室正职因公出差,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提前3天报告,其中科主任向部主任、医务处报告;部护士长向部主任、护理部报告;科室(病区)护士长向科主任、护理部报告。因私、因病请假执行医院相关请假规定。不在岗期间,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本部门工作。

五、科室副职

科室副职因公出差,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提前3天向部门正职报告。因私、因病请假执行医院相关请假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院级领导因公出差或因私、因病请假均由厅人事处核批,需提前3天向厅人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返郑后需立即到厅人事处办理注销手续。

(二)科室正职(包括处室副职)及以下干部因公离郑报告或因私、因病请假手续,经批准后需在各总支书记处备案。

(三)各级干部因公外出期间如有行程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外出和主持工作的同志要保持联络畅通。

(四)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联系,待返郑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五)一般职工因公出差或请假按医院有关规定正常办理。

(六)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七)差旅费报销时,除履行财务相关规定外,需提供签批后的《干部因公离郑报告表》,否则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七、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1.干部离郑、请假申请表(院级干部使用)

2.干部因公离郑报告表(处室正职(或主持工作)干部使用)

3.干部因公离郑报告表(科室正职(包括处室副职)干部使用)

4.干部因公离郑报告表(科室副职干部使用)

2014年2月18日

篇4: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劳动纪律奖罚规定

医院关于职工请销假制度及劳动纪律奖罚规定的通知

各支部、科室:

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肃考勤制度是落实医院各项工作的前提。遵守院规院纪是每位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位职工应该把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责任制作为自己首要职责。各科负责人要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持之以恒,认真负责抓好科室劳动纪律,以点带面,促进科室工作的提高。

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都应实行请假制度,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婚假、产假分别凭医生证明、结婚证、准生证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一)探亲假。

探亲假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休假前到院人事科领取《探亲假审批单》。探配偶假:每年一次为期30天(双方不能重复享受)。不论是上半年还是下半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自办理结婚手续的次年开始享受探配偶假;探望父母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为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下一年起计算(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根据国务院规定,凡父母、配偶在南京、芜湖行政管理区域内,不享受探亲假,当天不能往返者除外。

配偶在实行休假制度部门工作,则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丧假。

凡本人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或养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本人处理,可以请丧假,假期3天(路程除外)。

(三)婚假。

婚假3天,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凭院工会休假审批证明)。

(四)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并男方可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五)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各科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计划生育假。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上下节育环、做绝育手术、人工流产等凭专科假条经院工会审批后方可享受计划生育假。

(七)职工带薪年休假。

按《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医办(2008)54号]执行。

(八)工伤假

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报批程序:凡请假者,须事先书写请假单,说明原因、请假时间,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本人如遇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由所在科室代办。职工非因公在外因急病需要治疗病休的,要及时通知医院,返院后凭病历至专科申请补办病假手续。年休假由各科室统筹安排后报人事科。

三、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病假5天以内(含5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病假6―10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职能科科长审批,病假11―30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个月以上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二)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事假4―5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职能科科长审批,事假6―9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事假10天及以上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三)各科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4天及以上者由院长审批。

(四)凡家属生病,本院职工一律不准借调护理,必须借调护理者按事假处理。

上述审批权,如分管院领导外出,由其他院领导代为批准。准假手续经审批后送交考勤员。由科室将已批假条附在考勤表上报人事科。

四、销假程序: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在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不准积累假日,如因工作需要,经科主任同意后可以补休。科室安排补休而不休息者,补假作废。

五、考勤制度

(一)按现行工作制度,职工一律根据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旷工。

(二)各科室、班组应指定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兼职考勤员。考勤员休假时,由负责人代为考勤。

(三)各科室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的考勤情况,并督促考勤员将考勤表在每月的25日至次月5日前报人事科。

(四)考勤表上,要填报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休息情况。

(五)因工作需要调岗人员,有关科室、人员要及时到人事科登记备案,未办理手续而擅自调整工作岗位者,人事科不予以统计考勤。

六、病、事假待遇

(一)病假:一天,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规定病种住院期间,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1%。以此累计,直至扣完。

(二)事假:一天,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20%,以此累计,直至扣完。

(三)职工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按皖人发[1997]83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执行。

(四)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因病休假致使见习期不足一年,须相应延长见习期,待其病愈工作,合并计算实际工作时间满一年后方可定职。

(五)职工连续病假半年以上,病愈要求恢复工作者,复工时须持有专科主任诊断证明。按照(64)内人工字第257号文“工作人员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须经医生证明确定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息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因旧病未愈,有意要求医生开具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以后,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执行。(摘自人事工作文件选编IV),《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

(六)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退休假按基本工资发放。

劳动纪律奖惩规定

一、每迟到、早退一次(在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门诊未准时开诊一次扣当事人100元,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者按1天事假处理;门诊医

生迟到2次以上停诊一个月。

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准离开岗位,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在科室记事本上注明去向(限院内医疗区范围)。中途擅自离岗、脱岗者每次扣当事人100元。

职工在上班期间有吃早饭、上网玩游戏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发现二次扣300元,发现三次按待岗处理。

迟到、早退、脱岗、未按时开诊、上班干私活、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扣奖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与考核、晋升职称、聘任等挂勾。

二、旷工:一天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扣除当日活工资。二天,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当日活工资。三天及以上者,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当月活工资50%,并视情节给予待岗、行政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直至辞退现职。旷工不能用年休假冲销。

三、职工在院内岗位调整,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仍不服从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直至待岗。

四、工作时间内,职工内部吵嘴打架、醉酒,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五、职工与患者发生吵架、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六、凡职工在工作中受到委屈并造成身体伤害的,经调查属实者,医院将给予委屈奖。

七、出勤、出诊情况与职工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聘任相结合。完成好的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凡由院劳动纪律检查组检查发现科室有违背上述条款的,在质量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凡发现有上述条款以外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院劳动纪律检查组有权临时处置。

此条例解释权在院人事科。本办法自正式下文之日起执行。

篇5:党校请销假制度

党校请销假制度

学校总务处人员因事、因病、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必须事前请假,不得电话请假、捎假、事后请假。

(1)请假1天以内,向处长或副处长请假,请假1天以上向经处长同意,拿请假条向校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请假。

(2)请假期满后,要及时上班,向有关领导销假;需延续请假时间的,必须征得有关领导同意,事后以书面形式写出续假原因。

(3)不按规定请假或休假期满后,不按时上班者,均作旷工论处。

(4)捎假、电话请假或事后补假者均无效,按旷工处理。如遇事故、救急等特殊情况,需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写出证明,方可有效。

(5)请假得到批准后,及时通知考勤人员,寒、暑假期间,外出考察、旅游、探亲要留联系电话,说明去向、时间和联系方法。

(6)病假要有医院诊断证明,无诊断证明,每三天扣出勤补助10元。

(7)国家发布动员令或学校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回时一切请假、休假人员均应立即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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