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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系统维修保养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4

1、弱电系统设备由弱电组负责维修保养。2、主管工程师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的保养计划并负责实施。3、工作过程注意做好防静电措施。4、对要抽出的部件和拆除的端子做好记录。5、对于有一主一备的设备不可同时退出主、备设备保养,一般是先主后备。6、对红外线、激光、微波等发射装置不能用湿式清洁剂清洗,应用吸尘器或小气泵进行清洁。7、根据系统特点重点做好清洁和坚固接线端品的工作。8、工作结束后要测试被保养设备并填写有关表格。

篇2:停电通知用户工作规程

一、计划转、停电1、供电局转、停电,工程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报告总经理。2、因大厦施工需要停电,工程部须至少提前24小时将停电计划书面上报总经理。3、总经理审批后,管理公司拟发转、停电通知书,由管理部派至用户。4、转、停电通知书最迟应在事发前1小时送达用户,如有能在上述时限内送达,应报经总经理批准启用大厦广播系统紧急通知用户。二、事故转、停电1、大厦因供电局故障发生停电,工程部须立即向总经理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启用大厦广播系统向用户解释原因。事后,工程部应向供电局索取解释函,并转呈总经理。2、因大厦内部事故引起停电,工程部应立即排除故障恢复供电,并即时口头向总经理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启用大厦广播系统向用户解释原因。工程部于事后12小时内向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3、事故转、停电后24小时内,管理公司拟定解释函,交管理部送达用户。三、停电、限电管理规程1、停电、限电的审批权限为总工程师以上。2、收到政府部门的有关停电通知或决定需要停电、限电,应马上报告总经理,并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受影响的用户。3、总工程师应安排足够的人员处理转、停电工作。4、转、停电前应填写操作票,交主管工程师签名。5、转、停电后当值人员应重点检查电房、空调机房、水泵房、电梯机房、消防中心内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立刻检修。6、有关转、停电的情况应记录在当值日志上。四、时用电管理规定(一)用电申请用户应事先向管理公司以书面形式申请用电,并注明用电单位全称、用电地点、负荷量、电压等级、相数及时间。(二)公司审批用电申请须经工程部审批。(三)接线及送电经批准后,用户应自己敷设好用电线路,经工程部检查符合用电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并由双方共同确认电表读数及填写电表启用单。(四)停电及拆线用户终止用电,应事先通知工程部,再由技术人员断电拆线,并确认电表读数,填写电表停用单。(五)计费方式1、电表计费,由用户自备并按指定位置接线,每月计费一次,不足一月,按拆表时用量计费。2、无表估算,按负荷量及用电时间事先估算。

篇3: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

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设计温度为零至425℃;

2.内直径大于等于100mm;

3.介质为气体或气一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超高压容器:

1.军事装备用的超高压容器;

2.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

本规程超高压容器的范围划定如下:

1.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

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道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第4条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与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

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劳动部申请试制、试用。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

明满足安全要求,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取得相应制造资格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5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尚无相应

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符合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认定的有关标准。否则,不得

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6条进出口超高压容器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7条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的含义

1.超高压容器

系指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2.最高工作压力

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3.设计压力

系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容器壳体厚度的压力(即标注在铭牌上的容器设

计压力),其值不得小于容器使用时的最高工作压力。

4.试验压力

系指耐压试验压力。

5..设计温度

系指容器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在相应设计压力下,设定的受压元件材料温度,其值

不得低于金属元件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6.主要受压元件

包括筒体、端盖、卡箍、螺塞、堵头、螺纹连接件等。

7.爆破片(帽)的标定爆破压力

系指用爆破片(帽)经过爆破试验标定符合设计要求的爆破压力。当爆破试验合格

以后,其值取该批爆破片(帽)规定抽样数量的试验爆破压力的算术平均值。

8.高温条件系指设计温度大于250℃的条件。

9.爆破安全系数

系指用爆破失效准则导出的容器理论爆破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

10.初始屈服安全系数

系指容器理论初始屈服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

第二章材料

第8条超高压容器用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按规定提供由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材料生产单位应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材料标记。

第9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同时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10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用钢应采用碱性电弧炉初炼和钢包精炼炉冶炼、碱性平炉(或电炉)及钢包真空处理加喷粉或电渣重熔精炼。也可采用其它更先进的冶炼方法。锻件化学成份中磷、硫含量的均应小于等于0.015%,并严格控制钢中的气体(如氢、氧、氮等)、有害杂质(如钢、钛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锡、锑、铅、铋等)的含量。

第11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由锻件生产单位提供常温力学性能,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断裂韧性和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

要求伸长率(δ5)大于等于12%;断面收缩率大于等于35%;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大于等于34J,断裂韧性K1c大于等于120MPa。当改变冶炼、锻造或热处理工艺时,应提供锻件的K1c和FATT值。当设计温度超过250℃时,还应提供设计温度下的屈服强度、拉伸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

力学性能的试样应取自经性能热处理后的锻件的冒口端,端部应切除至少2/3壁厚的余料,试样取样位置为试样中心线距表面1/2壁厚处。取样方向应为横向。对于无法取横向试样的,可用纵向试样数据代之,但应乘以该材料横向和纵向数据的比值,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12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按GB226《钢的低倍组织缺陷及酸蚀试验法》进行低倍组织检查,不允许存在裂纹、白点、气孔、夹渣等缺陷,并按GB1979《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评级,要求一般疏松不超过2级,偏析不超过2级。

第13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锻件的锻造比应不小于3,对于经电渣重熔冶炼的钢锭,其锻造比可不小于2。锻件性能热处理(正火、淬火和回火)后应进行力学性能检验、硬度测定、晶粒度及非金属夹杂物检查。锻件晶粒度按GB6394《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检验应为5级或5级以上。非金属夹杂物按GB10561《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检验,硫化物类小于等于2级,氧化物类小于等于2级,二者之和小于等于3.5级。

第14条采用新研制的钢种制造超高压容器,必须具有完整的技术评定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技术评定文件应包括:

1.钢种生产单位具备的冶炼、锻制、热处理、检测等设备情况。

2.钢种的化学成份设计的技术依据。

3.根据使用要求,按标准试验方法进行力学性能试验的数据:

(1)常温拉伸试验;

(2)夏比(V型缺口)常温冲击试验;

(3)高温拉伸试验(使用温度在室温以下的除外),试验温度为100~420℃

(4)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

(5)断裂韧性值;

(6)热处理、冷热成形对钢材力学性能(强度、塑性、韧性)影响的试验(根据

超高压容器制造工艺确定);

4.钢种的耐腐蚀试验(仅对耐腐蚀用途的钢种)报告;

5.钢种的物理性能试验:测定钢的相变点、弹性模量、线膨胀系数等物理参数;

6.钢种试制技术条件。

第15条超高压容器若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选用的材料应是超高压容器用钢,其使用范围及各项性能应不低于本规程规定且应符合国外相应标准的规定,同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有关试验与复验,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后,方能投料制造。

第三章设计

第16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持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否则,不得设计超高压容器。

第17条超高压容器的筒体结构应满足强调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制造的工艺性、制造质量的可检查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18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爆破片(帽)的超高压容器,爆破片(帽)的标定爆破压力应不大于容器的设计压力。

第19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温度不得低于工作时的最高壁温,且不得超过器壁材料的蠕变温度。

第20条对存在腐蚀、冲蚀的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应适当增加厚度附加量。

第21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设计图样,主要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及产品技术条件。

第22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必须盖有超高压容器设计资格印章,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及批准日期。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并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3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名称、类别:

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总图上的部件材料牌号见部件图)和主要尺寸;

设计温度;

设计压力;

最高工作压力;

介质名称及特性;

容积;

净重与总重;

厚度附加量;

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检验要求(包括探伤方法、比例、合格标准等);

对包装、运输、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其它特殊要求。

第24条超高压容器的筒体强度设计,包括静载强度设计、应力分析校核和疲劳设计计算(当承受重复载荷、频繁间歇操作或周期性变化载荷时)。

第25条超高压容器筒体静载强度设计,应保证在设计压力下不发生塑性破坏,当材料具有各向异性时,须以低强度方向的强度作为设计基准。

第26条超高压圆筒容器的爆破压力可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或按材料的扭转试验数据进行计算,其计算见附件--(一)

超高压圆筒容器设计压力和壁厚计算见附件--(二)

第27条超高压容器的爆破安全系数值,当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3;当按材料的扭转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2.7。超高压容器的初始屈服安全系数应取大于等于1.5。

第28条对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开孔部位、过渡区、螺纹退刀槽等应力集中部位,应进行应力分析(含热应力)计算,其一次、二次、峰值应力值应不超过有关技术文件(标准或技术资料)规定的许用应力。

计算文件应取得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9条承受重复载荷、频繁间歇操作或周期性变化载荷的超高压容器,必须根据容器运行工况、应力水平(包括应力集中部位),确定容器抗疲劳载荷能力。必要时,必须作出容器结构的疲劳设计试验曲线,并算出疲劳寿命。

第四章制造

第30条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品种范围制造。

第31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制造。对设计的修改和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改变,必须事先取得设计单位的修改设计证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有详细记载,并存档备案。

第32条制造单位对外协的超高压容器筒体锻件,应逐件进行复验。复验的项目包括:化学成份、力学性能、低倍、金相(组织、晶粒度、夹杂物)和无损检测(超声、磁粉或渗透)。对外协的其它主要受压元件锻件应有齐全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第33条筒体热处理后,应在筒体外壁上均布划出5个与筒体轴线相垂直的环线,在每个环线上均布取4点,做硬度检查。硬度值应符合设计图样或标准的规定,硬度最高值与最低值差(△HB),环线间各点应不大于40;同一环线上多点不大于20。

第34条超高压容器的无损检测

1.超高压容器的无损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有关标准,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2.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检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取得Ⅱ级或Ⅱ级以上资格证书,并具有压力容器锻件的无损检测经验。超声检测报告应由取得Ⅲ级资格证书者复核后签发。

3.超高压容器的筒体在制造期间(耐压试验之前),至少应做两次百分之百的超声检测(性能热处理前后各一次),其中一次须同时做纵、横波检测。其它主要受压元件应做一次百分之百的超声检测。筒体表面应做百分之百的磁粉或渗透检测。

4.超声检测验收要求:

(1)筒体超声检测灵敏度为ф2mm当量直径,不允许有超过ф3mm当量直径的单个缺陷或ф2mm和超过ф2mm当量直径缺陷密集区存在,在筒体内壁和开孔部位沿边缘50mm厚度范围不允许有大于等于ф2mm当量直径单个缺陷存在。

(2)其它主要受压元件超声检测灵敏度为ф3mm当量直径,不允许有超过ф6mm当量直径的单个缺陷或ф4mm和超过ф4mm当量直径缺陷密集区存在。

(3)可采用其他不同的超声检测方法,但验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规定。

注:缺陷密集区:系指当荧光屏扫描线上相当于50mm的声程范围内同时有5个或5个以上的缺陷反射信号:或者在50×50mm的探测面上发现同一深度范围内有5个或5个以上缺陷反射信号。

5.磁粉(或渗透)检测要求:

(1)不允许有裂纹,白点和气孔等缺陷存在。不允许存在长度大于2mm的线性缺陷或直径大于4mm的圆形缺陷显示。

(2)发现4个或4个以止呈线状分布的线性或圆形缺陷,且其相邻缺陷首尾相距不超过1.6mm时,则为不合格件。

注:线性缺陷指长度与宽度之比大于3,且长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的缺陷。

圆形缺陷指长度与宽度之比等于或小于3,且长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的缺陷。

6.制造单位应认真做好无损检测的原始记录,准确详细填发报告,有关报告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七年。

第35条超高压容器筒体精加工后内壁表面及密封面粗糙度Ra一般应小于或等于0.8μm(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可取1.6μm),外壁表面粗糙度应小于或等于6.3μm。盲孔型高压容器的筒体内壁表面形状突变部位应圆滑过渡,且粗糙度Ra应小于或等于3.2μm。

第36条不得对超高压容器的锻制受压元件施行焊接。

第37条超高压容器加工完毕应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且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试验期间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场地停留。

第38条超高压容器的耐压试验

1.耐压试验压力PT按下式计算:

PT=η·P·〔σ〕∕〔σ〕·t

式中:P--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压力MPa(对在用超高压容器一般可取最高工作压力)

〔σ〕--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σ〕·t--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η--耐压试验压力系数,可取η=1.10~1.25(设计压力高时取低值,设计压力低时取高值,一般取1.12,但PT值不应超过1.5P)。

2.耐压试验一般可采用煤油和变压器油混合液作为试验介质或按设计图样要求的试验介质。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应配备适用消防器材。

3.耐压试验时容器壁温和耐压试验用介质温度应不致引起压力容器发生脆性破坏的温度,一般不低于15℃。

4.应先将容器充满液体,使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排净。容器外壁表面应保持干燥,等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逐级压至设计压力,每级保压3~5分钟,确认无泄漏后继续升压到规定的试验压力,根据容器容积大小保压10~30分钟,然后将压力降到设计压力保压进行检查,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方法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确认无泄漏后再按升压级差缓慢逐级卸压。升压或降压时每级保压时间内,压力读数应保持不变,不得带压调整紧固件。

5.耐压试验要安装两个量程相同、经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并应装在试验装置上便于观察的位置。

6.耐压试验后应及时将试验介质排净,并将容器内外表面清理干净,不得有锈痕。

第39条超高压容器耐压试验符合下列要求为合格:

1.无渗漏;

2.无可见的异常变形;

3.试验过程中无异常响声;

4.设计有要求时,应测量容器筒体外径的残余变形(在距端部1/4、1/2和3/4筒体长度处测量)其值不应超过0.05mm。

5.耐压试验后必须对筒体进行复核性无损检测。

第40条超高压容器出厂时,必须配备爆破片(帽)装置及其使用说明书。其它安全附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如在原蓝图上修改,则必须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志)和主要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2.产品质量证明书(参见附件三);

3.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已实施监检的产品,下同);

4.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41条制造单位应提供产品铭牌。未装产品铭牌的超高压容器不能出厂。产品铭牌上至少应注明: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年月,容器名称、类别,产品编号,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容器净重等。

在产品铭牌附近应装设《压力容器注册铭牌》并应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使用与管理

第42条使用超高压容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超高压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超高压容器技术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43条使用超高压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超高压容器安装的验收和试车;

4.检查超高压容器的运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

5.超高压容器的检验、修理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制订超高压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超高压容器数量的变动情况的统计表。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8.超高压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9.超高压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管理;

10.对检验和操作超高压容器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44条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超高压容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超高压容器登记卡(附件二);

2.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图样、主要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设计、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

3.超高压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包括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超高压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

4.定期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含检验、检测、修理记录);

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6.生产操作记录;

7.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45条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在超高压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登记手续。

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本规程第61条办理。

第46条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超高压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

1.超高压容器的操作工艺参数(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介质);

2.超高压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间歇操作的超高压容器,间歇检查的规定与要求。如有必要,应规定防腐要求;

4.超高压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

第47条超高压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有关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单位安全部门报告。

1.超高压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筒体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安全附件失效;

3.主要受压元件发生变形、密封泄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4.坚固元件损坏程度达到危及安全运行;

5.超高压容器本身或与其连接的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

6.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超高压容器的安全运行;

7.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操作人员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48条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应对超高压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员应持操作证上岗。

第49条超高压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坚固或拆卸工作。

超高压容器需要修理时,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超高压容器制造许可证或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承担。

修理后的结构强度要保证满足超高压容器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50条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应针对使用管理中的主要环节,编制超高压容器的使用管理规定,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到货后至安装前的维护;

2.安装、拆卸的操作规程;

3.登记、建档的管理规定;

4.定期检验规定;

5.修理、过户管理规定;

6.事故登记、报告、处理规定;

7.报废、更换规定;

8.停用时的封存、保养规定;

9.安装超压容器的安全措施如防爆墙、隔离屏等。

第六章定期检验

第51条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安排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周期间检查和定期检验工作。并将超高压容器的检验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检查。

第52条间歇操作的超高压容器,生产周期的检查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

第53条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外部检查:指由专业人员在超高压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检查工作由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实施,检查人员应经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外部检查报告书由检查人填写、签字,并存档备查。外部检查报告书格式由使用单位制定。

内、外部检验:指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检验单位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超高压容器检验许可批件。检验人员应持有R2级检验员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Ⅱ级或Ⅱ级以上资格证书。超声检测报告应由取得Ⅲ级资格证书者复核后签发。

耐压试验:指在停机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协助配合实施。

第54条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应根据超高压容器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规定为:

1.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每3~6年至少进行一次;

3.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进行一次(应在内外部检验后进行)。

第5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超高压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应缩短:

1.介质对器壁的腐蚀情况不明,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不准确;

2.首次检验;

3.使用环境恶劣;

4.使用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并和检验单位协商,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

5.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由于其它原因认为应缩短周期。

第56条超高压容器,经内外部检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更换和修理主要受压元件;

2.改变使用条件,且不超过原设计参数;

3.停用一年以上又复用;

4.过户安装使用;

5.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过超高压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

第57条超高压容器停机进行定期检验前,应作好以下工作:

1.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并将与其连接的设备、管道隔断,且设置明显的隔离标记;

2.经过置换、中和、清洗、消毒等措施后,保证容器内易燃或有毒介质的含量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3.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

第58条超高压容器外部检查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保温层、铭牌是否完好;

2.外表面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不正常现象;

3.密封部位有无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

5.坚固螺栓是否完好;

6.测量壁厚。

第59条超高压容器的内外部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第58条中规定的外部检查的全部项目;

2.审查制造技术条件、使用运行记录和历次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记录;

3.容器的内外表面、开孔处等部位有无腐蚀、冲蚀等现象,应力集中部位有无裂纹。对有怀疑的部位,用放大镜检查或无损检测。若发现缺陷,应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可用打磨的方法消除缺陷,打磨处应圆滑,其粗糙度应符合第53条要求,且打磨的深度不得影响安全使用。必要时,应采用超声检测,对于内径小,检验人员无法进入内部检验的超高压容器,可用内窥镜、管道爬行检查仪等方法进行内部检验;

4.容器内壁如由于温度、压力的作用,可能引起金属材料金相组织变化时,则应进行金相检验和表面硬度测定;

5.主要坚固螺栓,应逐个进行外形宏观检查(螺纹、圆角过渡部位,长度等),并用磁粉或着色检查有无裂纹。

第60条超高压容器的耐压试验应符合下述规定:

1.按第54、56条要求,确定是否进行耐压试验;

2.按第59条进行内外部检验;

3.符合第38、39条的规定;

4.耐压试验场地和设备经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和检验单位认可,并报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试验报告书上应有在场检查的R2级检验员签字。

第61条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后,检验单位应出具检验报告,并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检验单位必须对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负责。

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分为继续使用、监控使用和判废三级。

继续使用的超高压容器,应按第54条的规定,确定下次检验时间。

监控使用的超高压容器,应根据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确定监控使用时间。在监控使用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内,必须保证监控措施的实施并要完成修复或报废更新。监控使用只允许一次。

下述情况之一的超高压人造水晶釜应判废:

(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不清;

(2)主要受压元件内、外表面发现裂纹,未作修磨和修磨后强度核算不能满足要求;

(3)主要受压元件发现穿透性裂纹;

(4)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劣化;

(5)底部严重变形;

(6)从距釜体内表面20mm处至外表面的壁厚范围内,存在埋藏缺陷。且经检验发现缺陷已经扩展;

(7)耐压试验不合格。

对超高压聚乙烯反应器的判废标准,可参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颁发的《聚乙烯装置超高压容器和管道的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其他超高压容器可参照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批准的有关规定。

第62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定期检验周期或项目进行检验时,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经安全部门和技术负责批准,提前提出申请,报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延长检验时间或减少检验项目。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63条在用超高压容器,需进行缺陷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方可委托具有压力容器缺陷评定资格的单位承担评定工作。

2.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检验结果和评定结论负责。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须经承担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批准,在主送使用单位的同时,应报送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章安全附件

第64条超高压容器应装设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爆破片(帽),测温仪表和超温或超压报警装置等安全附件。

第65条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

第66条超高压容器运行中,安全附件应确保齐全、灵敏、可靠。对易燃、有毒、腐蚀等介质的超高压容器,应在爆破片(帽)的排出口装设导管,使有害介质排放到安全地方,并作妥善处理。爆破片(帽)和具有高温条件的超高压容器连接时,其间应装有效的隔离散热装置。

第67条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爆破片(帽)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超过爆破片(帽)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应立即更换。

第68条压力表选用要求。

1.应与超高压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精度不低于1.5级;

3.表盘刻度极限值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2.0倍。表盘直径一般应大于或等于150mm。

第69条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合格。应在刻度盘上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70条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影响;

2.与超高压容器之间应装有适当的缓冲装置;

3.应装有防护罩,防止爆破伤人。

第71条测温仪表应按国家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

第八章附则

第72条超高压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报告和处理。

第73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74条本规程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篇4:作业指导书锅炉工安全运行规程

锅炉工安全运行规程

1.司炉人员必须对锅炉的受压容量及其所有附件,都要彻底的熟悉和掌握。

2.锅炉升火前,锅炉检修和清洗完毕后,锅炉的出汽管、给水管、及排气管上的临时堵板、和堵头,必须拆除。

3.安装人孔和手孔盖前要彻底检查,炉内有无工具及杂物,同时要检查烟道,完全无误时再关严,螺丝必须紧固。

4.水位表的气水考克要在开启位置,排污考克要在关闭位置上,玻璃管要经常保持清洁透明。

5.所有安全阀及气压表要经常校验,保证有效。

6.要经常检查、排气管及池水管,必须保持畅通。

7.输气管道,要经常检查,发现漏气现象,要及时进行修理,严格禁止代气压操作。

8.开火时,要对燃料进行细致的检查,发现爆炸物及时汇报领导处理。严禁加入炉内。

9.开火严禁使用强烈挥发性的油类和爆炸性的物料作引火物。

10.升火时不可火力太猛,必须使锅炉墙和锅炉本体慢慢的加热,和均匀的膨涨。

11.水管锅炉必须保证膨涨水箱的正常状态。

12.司炉人员,在锅炉升火后,要经常检查水位表的水位,严禁水位超过标准线。

13.锅炉在运行中,司炉人员严禁离开工作岗位,并禁止非司炉人员参加工作。

14.司炉要严格根据气压规定标准,进行工作,严禁超气压。

15.锅炉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小修,每一年必须进行一次大修,每周要进行一次试验。

16.司炉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值班时间内接班。

17.如接班人员没到,在班人员严禁离开工作岗位。

18.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该清炉、清除炉渣和炉灰,对锅炉附件设备进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详细交代接班人。

19.锅炉房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并要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宽畅。

20.锅炉有门禁制度,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篇5: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1983年7月[83]铁机字1000号)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

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经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

(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员的定期考试。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

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如更换绑桩、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灯伞等的作业。

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测量低压负荷电流、电压,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

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

第8条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

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

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

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

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

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

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

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当任一机组停电作业;

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结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

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

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

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

2.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腐朽、电杆裂纹、拉线地锚,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

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

4.测量低压负荷电流和电压;

5.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

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工作的必要性;

(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

(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

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

(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

(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

(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

(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

(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

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

(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

(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

(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工作中如需要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工作票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

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由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

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

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

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

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

5.工作结束后一份由值班员、另一份交回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18条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工作许可制度

第20条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1条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内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

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

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遇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它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距离不够时,应同有关单位办理停电许可手续。

第24条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

第25条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26条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执行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组员交待带电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

1.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

2.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时;

3.架空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且附近又无其它电线路时。

第27条对工作条件复杂,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应设专职监护人。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条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工作。

第四节工作间断及转移工地制度

第29条在白天,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配电所作业时,全部接地线可保留不动,但工作人员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内,暂时中断电线路作业时,如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应派人看守工地。恢复工作前,工作执行人应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30条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时,应清理工地,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但临时接地线、防护物及标示牌可保持不动,次日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

1.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只可在指定地点工作,如无工作执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转移工地;

2.每次转移到新工地时,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点及在安全措施栏内记入装设接地线的电杆号数;

3.转移工地时,应在工作票上填记。

第五节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32条完工后工作组应清理工具、材料,工作执行人详细检查工作质量,工作人员全部由作业设备上撤离后,按下列程序恢复送电:

1.线路局部停电作业,由工作执行人通知工作许可人撤除地线,摘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

2.干线停电作业,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结束的通知后,将工作执行人姓名、通知时间及方法等记入工作票和工作日志内,然后摘下标志牌,撤除接地线,方可合闸送电。多组作业时,应注意标志牌数目和结束工作的组数相符。

3.在变、配电设备上作业时,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经结束,工作组人员已撤除工地的报告后,将完工的时间记录在两份工作票内,按下列次序恢复送电:

(1)核对摘下的标志牌数和结束工作组数是否相符;

(2)撤除临时接地线,并按登记号码核对无遗漏;

(3)撤除临时防护物及各种标示牌;

(4)恢复常设栅栏;

(5)合闸送电。送电后,工作执行人应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章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33条在全部停电作业和邻近带电作业,必须完成下列安全措施:

1.停电;

2.检电;

3.接地封线;

4.悬挂标示牌及装设防护物。

上述措施由配电值班员执行。对无人值班的电力设备(包括电线路),由工作执行人或指定工作许可人执行。

第34条停电、检电、接地封线工作必须由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靴),戴护目镜,用绝缘杆操作(机械传动的开关除外)。人体与带电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表一人体与带电体之间最小安全距离(米)

见表

第一节停电

第35条电力线路作业时,必须停电的设备以下:

1.作业的线路,即断开发电所(车)、变、配电所向作业线路送电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或断开作业线路各端的柱上油断路器和隔离开头或熔断器;

2.断开有可能将低压电返送到高压侧的开关;

3.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表二规定的检修线路和邻近、交叉的其它线路。

第36条在发、变、配电所内检修时,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检修的设备;

2.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表一规定的设备;

3.带电部位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表二电力线路检修时的安全距离(米)

见表

第37条停电检修时,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安全断开(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线,应视为带电设备)。断开油断路器的操作电(能)源。油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加锁。检查柱上油断路器“分、合”指示器。禁止在只经油断路器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还必须从低压侧断开,防止向停电设备反送电。

第38条对于低压停电作业,应从各方面断开电源,将配电箱加锁。没有配电箱时应取下熔断器。在多回路的设备上进行部分停电作业时,应核对停电的回路与检修的设备、严防误停电或停电不彻底。

第二节检电

第39条检电工作应在停电以后进行。检电时应使用电压等级合适的检电器,并先在其它带电设备上试验,确认良好后进行。

变、配电设备的检电告工作,应在所有断开的线端进行。对油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应在进出线上进行。电力线路的检电应逐相进行。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下层。对架空线路局部作业,应在工作区段两端装接地线处进行。对低压设备的检电。除使用检电笔外,还可使用携带式电压表进行。用电压表检电时,应在各相之间及每相对地之间进行检验。

第40条检电器上不得装接地线。但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使用特殊检电器不装地线不能显示时,可不在此限。

第41条表示开关设备断开的指示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不能作为设备无电的依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未经采取安全措施,禁止在设备上工作。

高压检电必须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如在室内高压设备上检电,还需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三节接地封线

第42条架空线路停电作业时,经检明无电后,应立即将已接地的接地线对已停电的设备进行三相短路封线。短路封线的安装位置如下:

1.施工区段两端临近断路的电杆;

2.有可能返送电到作业线路的分岐线和有关开关;

3.从其它方面无来电可能时,可仅此电源侧接地封线;

4.施工场所距断路器及接地封线处较远,且联系不便时,应加挂接地封线;

5.有感应电压反映的停电线路应加挂接地封线。

第43条接地线与作业设备之间不应连接开关或熔断器。对在分段母线上作业时,应将分段母线分别检电和接地封线。

第44条室内高压设备应在适当位置上设固定接线端子及接地线,以备停电检修时需要。接地线的数量、号码应登记注册,交接班时注意交接。

在线路上装设接地线所用的接地棒(接地极)应打入地下,其深度不得少于0.6米。

第45条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和专用线夹固定在导线上。导线截面积应符合短路电流要求。但不得少于25平方毫米。使用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严禁使用其它导线代替。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封线。

第46条在高压回路上需要拆除一部分或全部接地线进行工作时(如测定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47条装设接地线应接触良好,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同时挂接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在导线上装拆接地线时,应使用绝缘棒并戴绝缘手套。

第48条低压线路的停电作业,在工作地点验明无电后,将各相短路接地。

第49条停电线路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时,应挂接地线的地点如下:

1.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上方交叉,不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交叉档处挂一组。

2.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下方交叉,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的交叉档处挂一组。

3.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的上方交叉,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的交叉档内两侧,各挂接地线一组。

4.因停电线路撤换电杆或松动导线而停电的其它线路也应挂接地线。

第四节设置标示牌及防护物

第50条标示牌分为“警告类”、“禁止类”、“准许类”、“提醒类”等。各种标示牌式样如附录七。严禁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或拆除临时遮栏和标示牌。

第51条各种标示牌悬挂场所如下:

1.变、配电所和线路上停电作业,对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2.邻近带电作业,在室内高压设备的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在室外工作地点四周的围栏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在架空导线断线处以及被试验的高压设备的遮栏或围栏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4.在工作人员上下用的铁架或梯子上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

5.在可能攀登的带电设备的架构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6.在开关柜内挂接地线后,应在开关柜的门上悬挂“已接地”的标示牌。

第四章运行和维护

第一节变配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52条配电值班员和值班负责人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电气设备性能和供电系统情况,掌握操作技术,并有处理事故的能力。配电值班人员每班一般不少于两人。

第53条凡有高压设备的变配电所应具备以下安全用具:

1.高压绝缘拉杆、绝缘夹钳;

2.高压检电器和低压检电笔;

3.绝缘手套、绝缘靴、鞋及绝缘台、垫;

4.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

5.各种标示牌;

6.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腰带、绝缘绳、安全帽等;

7.有色护目眼镜。

第54条在变配电所进行停电检修或工程施工时,值班人员应负责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并向工作执行人指出停电范围和带电设备位置。

第55条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变压器室等和高压开关柜上的钥匙由值班员妥善保管,按班移交。如因工作需要借给工作执行人使用时,必须登记,当日交回。

第二节巡视工作

第56条发、变、配电所的配电值班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单独巡视高压设备,清扫通道,但不得移开或进入常设遮栏内,如需进入时,应有人监护,并与高压带电体之间保持不小于表一规定的安全距离。

雷、雨天气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但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57条当所内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工作人员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在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如需进入上述范围或操作开关时,必须有绝缘通道(绝缘台)或穿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巡线人员如发现导线断线,应设置防护物,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防止行人接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电力调度和有关领导,等候处理。

第58条巡视电线路时,可由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电力工单独进行。对未经技术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单独巡线。

昼间巡线可以登杆更换灯泡和插入式保险,拧紧最下部低压横担螺帽等,但与高压带电部分必须保持表二的安全距离,不得与低压导线接触。巡线时应始终认为线路上有电。

夜间巡线和登杆更换灯泡、保险丝,必须两人进行。巡线时应沿着线路的外侧进行,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夜间禁止攀登灯塔(桥)进行作业。

遇有雷雨、大风、冰雷、洪水及事故后的特殊巡视,应由两人一同进行。

第三节倒闸作业

第59条倒闸作业票应根据工作票或调度命令由操作人填写,由工长或监护人签发。每张倒闸作业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第60条停电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负荷侧隔离开关、母线侧隔离开关顺序操作。送电操作顺序与此相反。

第61条倒闸作业前,应按倒闸作业票记载的倒闸顺序与模拟图核对相符,如有疑问,不得擅自更改,经向电力调度或值班长报告,查清情况后再操作。倒闸作业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每完成一项做一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报告发令人。

第62条操作机械传动的隔离开关和绳索传动的柱上油开关应戴绝缘手套。操作非机械传动的隔离开关、跌落式溶断器和摘挂跌落式溶断器保险管时,应使用绝缘拉杆,戴绝缘手套,雨天应使用有防水罩的绝缘拉杆。

登杆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并系好安全腰带。

第63条更换变压器高压侧熔丝时,应先切断低压负荷。不准带负荷拉开100安及以上无消弧装置的低压开关。雷电时禁止倒闸作业和更换熔丝。

第64条下列项目应填入倒闸作业票;

1.应拉合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2.检查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位置;

3.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

4.装、拆接地线;

5.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以及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

6.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第65条在发生人身触电时,可不经许可立即断开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在未拉开有关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抢救人员不得直接触及带电设备和触电人员,亦不得进入遮栏。

第66条下列工作可不用倒闸作业票:

1.事故处理的操作。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及时上报;

2.拉、合线路开关或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可根据工作票或口头命令进行;

3.同一台开关柜内开关的单一拉、合操作。操作可根据工作票或调度命令进行,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报告发令人。

第67条倒闸作业票要有编号,依次序使用。作废的和使用过的倒闸作业票,应注明“作废”和“已执行”的字样。倒闸作业票用后保存三个月。

第四节继电器、仪表和二次回路

第68条在运行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禁将电流回路断开;

2.为了可靠地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短路,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禁止使用导线缠绕;

3.禁止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4.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站在绝缘垫上,并不得将回路中的永久接点断开。

第69条在运行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格防止短路或接地;

2.应使用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必要时在工作前停用有关继电保护装置;

3.接临时负载时,必须装有专用的开关和熔断器;

4.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反变压,除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一次熔断器;

5.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值班员和有关人员,并派人看守现场,检查回路,确认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检查继电保护和二次回路的工作人员,未经值班员许可,不准进行任何倒闸操作。

第五节高压试验

第70条发、变、配电所进行预防性试验时,应由受试单位签发停电作业工作票,由配电值班员采取安全措施,办理许可开发手续,需要部分或全部撤除临时接地线时,应由值班员配合进行。

第71条因试验需要断开设备接头时,拆前应做好标记,接后应进行检查。

第72条高压试验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

第73条大电容设备或电容器耐压试验前后应充分接地、短路放电。

第六节测量工作

第74条为测量杆塔、变压器、避雷器的接地电阻而拆装接地线时应戴绝缘手套。在接地线与接地极断开后,禁止触及接地线。

第75条测量低压线路和变压器低压侧的电压和电流时,可根据口头命令进行。测量时应注意安全距离,并防止相间短路。

第76条用摇表测量高压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应由两个人进行,并从各方面断开电源,检查无电和确认设备上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在测量前后必须将被测设备(包括电缆)对地放电,在测量中任何人禁止触及设备。

在有感应电压反映的线路上(同杆架设的双回线或与其他线路平行、交叉)测量绝缘时,必须将另一回线或平行、交叉的其他线路同时停电。

雷、雨天气,禁止测量线路绝缘。

第77条测量带电的交叉跨越线路的垂直距离时,禁止使用金属尺、测量绳。

第五章架空和电缆线路

第一节登杆作业

第78条登杆前应检查和作好下列事项:

1.确认作业范围,防止误登带电杆塔。

2.新立电杆回填土应夯实。

3.冲刷、起土、上拔和导线、拉线松弛的电杆应采取安全措施。

4.本电杆根部腐朽不得超过根径的20%以上。

5.杆塔脚钉应完整、牢固。

6.登杆工具、安全腰带应完好合格。

7.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和绑牢。

第79条杆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腰带。作业时安全腰带应系在电杆或牢固的构架上。

2.转角杆不宜从内角侧上下电杆。正在紧线时不应从紧线侧上下电杆。

3.检查横担腐朽、锈蚀情况,严禁攀登腐朽、锈蚀超限的横担。

4.杆上作业用工具、材料应装在工具袋内,用绳子传递。严禁上下抛扔工具和材料。地上人员应离开作业电杆安全距离以外,杆上、地上人员均应戴安全帽。

第二节邻近带电作业

第80条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查看金具、磁瓶更换外灯保险和灯泡等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

2.在自动闭塞电线路上作业时,不得同时触及两条低压电源线。

3.工作人员使用安全腰带,风力不大于五级,并有专人监护。

第81条停电检修线路与其他带电线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另一加带电线路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否则另一回线亦应停电并接地。

2.停电检修线路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的距离虽大于安全距离,如果作业过程中仍有可能接近带电导线在安全距离以内时,作业导线、绞车或牵引工具必须接地。

3.在交叉档撤线、架线、调整弛度只有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下面时才能进行。但必须采取防止导线跳动、滑跑或过牵引而与带电导线接近的措施。

4.停电检修线路在另一回带电线路上面,而又必须在该线路不停电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弛度、更换磁瓶等工作时,必须使检修线路导线、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导线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导线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导线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防止导线脱落、滑跑的后备保护措施。

5.停电检修线路走廊或径路附近与另一回杆塔结构相同的线路平行接近时,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第82条在同杆架设的多回线路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与带电导线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

2.登杆和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风力应在五级以下。严禁在杆塔上卷绑线。

3.应使用绝缘绳传递工具、材料。如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在传递过程中要有防止工具、材料构成下层导线和架线工作。

4.下层线路带电,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不准进行撤线和架线工作。

5.当穿越带电的低压联络线对已停电的自动闭塞高压导线进行作业时,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但在应采取措施栏内,注明穿越低压带电导线和符合本章第四节低压带电作业条件的安全措施。

第83条在合架于接触网支柱上的电力线上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力线路检修时,应充分利用接触网检修“天窗”,必要时可办理接触网停电手续;

2.在接触网带电的情况下进行电力线路检修时,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接触网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米;

3.有感应电压危险时,应在电力线路作业区段两端进行接地封线。。

第三节砍伐树木

第84条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伐靠近导线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工作人员不得使树木和绳索接触导线。

上树砍剪树枝时,工作人员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应站在坚固的树干上,系好安全带,面对线路方向,并应保持表二的安全距离。

第85条为防止树木(枝)倒落在导线上,应用绳索将被砍剪的树枝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砍剪树枝应有专人防护,防止打伤行人。树枝接触高压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四节低压带电作业

第86条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带电工作应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低压带电作业和穿越低压带电线路的作业,工作人员必须穿紧口干燥的工作服、绝缘靴、戴工作帽和干燥整洁的线手套。低压带电作业应使用绝缘钳子,禁止使用刀子、锉刀、金属尺和铁刷子等带有金属的工具。绝缘靴每年应进行一次绝缘强度试验,绝缘强度不应低于出厂的耐压标准。

第87条低压带电作业不允许带负荷接续导线。如必须带电更换电气器具时,应先作好旁路线。在自动闭塞低压线路上,允许在不受张力的处所接续导线,但必需设可靠的旁路线第88条在杆上进行低压带电作业时,一般一根只允许一人工作。当线路不复杂,且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时,可以两人同时工作。

第89条登杆时应当先分清火线和地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火线,后断地线,接续导线时,顺序相反。工作时只许接触一个导体,不许同时接触邻相导体或一相一地导线。

第五节线路施工

第90条在有地下设施的地方进行地下施工时,开工前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位置,做好防护。如发现意外设施,应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第91条松软土质的杆坑深度超过一米时,应有防止塌陷措施。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挖杆坑时,应设防护设施,夜间应挂红色标示灯。

第92条施工用具、机械、绳索、地锚等应详细检查、定期试验,使用时不准超过安全荷载。

第93条立杆、撤杆开工前,应讲明施工方法及指挥信号,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并应有专人指挥。正在立杆撤杆时,坑内及电杆倾斜的下方不许人员停留。已经立起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填夯实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杆坑未经回填及捣固不准登杆。放倒旧电杆时,应用绳索牵引及叉杆加固后再挖根部。立、撤电杆应用工具,不许代用。使用吊车立、撤电杆时,钢丝绳套应吊在电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94条使用抱杆立杆时,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线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接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

第95条靠近及跨越铁路、公路、通航河道施工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在施工地段的两侧应派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96条撤线时应在承力及终端电杆处先用绳索将导线拉紧,剪断导线后徐徐放下,拆除旧线路时,还应注意电杆腐朽程度,严禁突然剪断导线,防止倒杆伤人事故。

第97条当施工电线路与其他高压设备靠近或交叉时,架线及撤线应采取防止路线措施,必要时将邻近的高压设备停电。

第98条用爆破法施工时,应有专人指挥,爆破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炸药和雷管,应指定专人保管,分别存放,不准与易燃品放在一起。运输时应采取防震措施。携带雷管时须将引线短路。电雷管和电池不得由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得携带电雷管。在强电场附近不应使用电雷管。

在汽车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不超过十公斤)和雷管(不超过二十个)。携带雷管人员应坐驾驶室内,车上炸药应有专人管理。

第99条装填炸药中,应使用木质专用工具将炸药推进炮眼,并轻轻捣实,禁止使用金属物体。雷管和导火索连结时,应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触碰雷泵部分或用牙咬雷管,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应由同一人进行。

爆破场地的危险区半径一般为:钻孔闷炮为50米;土坑开花炮为100米;石坑为200米;裸露炸药包爆破的危险区不小于300米。

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力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区范围。

爆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应戴安全帽,起爆前要详细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专人警戒。

如遇哑炮时,应等20分钟后再去处理,但不得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如需要重新打眼,则深眼要距离原哑炮眼为0.6米;浅眼为0.3~0.4米,并注意不离开线路中心线。

第100条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通讯线等的影响。如有砸、碰可能时,应采取措施。

第101条起重和搬运应有专人指挥,并使用人合乎要求的设备和绳索。起重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固定起重设备的为3.5倍;

2.用于人力起重的为4.5倍;

3.用于机动起重的为5~6倍;

4.用于绑扎起重物的为10倍;

5.用于供人升降的为14倍。

装卸电杆应防止散堆伤人。当分散卸车时,每卸完一处,必须将其余电杆绑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牵引电杆上山所用的绳索,不得与地面磨擦,爬山路线两5米以内,不准有人停留或通过,滚运电杆时应防止压伤手脚。

第102条多人抬杆必须同肩专人指挥,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互相呼应。

第103条使用车辆运输电杆、电气设备和器材时不得超限,必须固定绑牢,防止倾复、滚动伤人。

第六节电缆作业

第104条在靠近电缆挖沟或挖掘已设电缆当深度挖到0.4米时,只许使用铁锹。冬季作业如需烘烤冻结的土层时,烘烤处所与电缆之间的土层厚度:一般粘土不应小于0.1米;砂土不应小于0.2米。在邻近交通地点控沟时,应设置防护。挖掘中如发现煤气、油管泄漏时,应采取堵漏措施,并严禁烟火,同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105条电缆的移设、撤换及接头盒的移动,一般应停电及放电后进行。如带电移动,应先调查该电缆的历史记录,由敷设电缆有经验的人员,在专人统一指挥下平行移动,防止操作绝缘和短路。尽量避免在寒冷季节移高电缆。

第106条高压电缆停电检修时,首先详细核对电缆回线名称和标示牌是否与工作票所写的相符,然后从各方面断开电源,在电缆封端处进行检电及设置临时接地线时,在断开电缆回线电源处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第107条锯高压电缆前,必须与电缆图纸核对无误,并验明电缆无电压后,用接地的带木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扶木柄的人应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108条熬电缆胶时应有专人看管,熬胶人员应戴口罩帆布手套及鞋盖。搅拌或舀取熔化的电缆胶或焊锡时,必须使用预先加热的金属棒或金属勺子,防止落入水份而发生爆溅烫伤。

第109条进电缆井前应排队并内浊气。在电缆井内工作,应戴安全帽和口罩。并做好防火和防止物体坠落,电缆井应有专人看守。

第110条制做环氧树脂电缆头和调配环氧树脂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第六章其它作业

第一节回转电机的作业

第111条电机端线及外露的旋转部分,应有可靠的防护罩。外壳(包括起动设备的外壳)应接地或接零。电机动转时,禁止断开地线或在地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112条在运行中的电机上进行工作时,工作人员应宽穿紧口(袖口、裤口)工作服。女职工的发辫应盘结在工作帽内。运行中检查炭刷、滑环、整流子时,必须两人进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应穿绝缘鞋(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并戴护目眼镜。严禁戴手套和用手同时触及不同极或一线地的导电体。

第113条检修发电机时应采了下列安全措施:

1.断开发电机的油开关和隔离开关;

2.等发电机完全停止转动后,在操作把手、机组的起动装置、并车装置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3.若本机还可以从其他电源获得励磁电流时,也必须将此电源断开,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4.将电压互感器从高低压两侧断开;

5.验明无电后,在发电机和开关之间装设接地线;

6.检修发电机时,应将与其它发电机中性点的连线断开;

7.禁止在转动着的发电机上工作,即使未加励磁,亦就认为有电压。

第114条检修高压电动机和起动装置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断开断路器、隔离开关,验明无电压后,装设接地线或在隔离开关刀闸间装绝缘隔板,断路器手车应从成套配电装置内拉出,并关门上锁;

2.在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把手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3.拆开后的电缆头须三相短路接地;

4.做好防止被其带动的机械(如水泵、空气压缩机、引风机等)引起电动机转动的措施,并在阀门上悬挂“禁止操作!”的标示牌。

第115条电动机的引出线和电缆头以及外露的旋转部分,均应装设牢固的遮栏或护罩。

第116条用户自备发电机组应具备在任何情况与正常工作电源线路不能直接连通的闭锁装置或设一双投刀闸。用户要求自发电时,应取得水电段调度或变配电所值班员的同意,并布置安全措施,同时双方作好记录复诵无误后执行。

第二节厂用电气设备的作业

第117条厂内配线一般使用绝缘线。灯头线应使用软线。潮湿及危险场所(锅炉房、地沟、乙炔间、燃油库、浸漆干燥间等)应使用防潮或防爆的电器和配线。

第118条因工作需要接引临时电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用绝缘层完好的绝缘线,对潮湿及危险场所应使用防潮、防火或防爆的电器和配线。

2.接头处所应错开,接续点应焊牢,并用绝缘胶布包好。

3.禁止在地面和通道上敷设临时线或将配线管浮搁在地面上。架空敷设时应有足够高度。

4.电源容量允许,接续点牢固,并有开关和熔丝保护。

5.临时线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用后及时撤除。

第119条配电盘(箱)、分电盘及电气开关应尽量采用密闭式,如为非密闭式结构时,应设防护装置,配电盘(箱)、分电盘应设红色信号标志灯,附近禁止堆放物品。

第120条自动开关在的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整定、刀闸开关的熔断器应合乎标准,厂内配线如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电压时,所有插销座均应标明电压。

第121条手持电器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般场所不超过220伏;

2.在较危险及危险扬所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危险场所不得超过12伏。

第122条禁止用自耦变压器及辅助电阻的办法取得安全电压。禁止将行灯变压器、变频器带入锅炉或其它金属容器内。橡皮绝缘线禁止和高温、潮湿及涂油的物体接触。

第123条所有手持电器应指定专人管理,每月检查一次,每三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电阻。

第124条使用电焊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焊用手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绝缘铜芯软电缆,绝缘良好,截面适当。焊件的地线除接续良好外,应使用截面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多芯橡皮绝缘铜线。

2.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只准由操作的电焊工开闭。

3.电焊机和焊接件应妥善接地。

4.在锅炉内或金属容器照明或行灯照明,出入容器时要切断电源。焊接过程中应监护。

5.严禁对空燃油桶和盛燃油容器进行焊接。

第三节顶棚内作业

第125条在顶棚内作业时,禁止吸烟及点燃灯火。应使用36伏及以下的作业行灯或手电筒。在顶棚内禁止带电连接导线。

第126条进入顶棚时应先检查小木梁是否牢固。如不牢固时,应垫上木板,禁止脚踏板条和两人站在同一小木梁上。在棚内行动时,应随时注意钉子。进入顶棚使用梯子时,安放牢固并有人扶持。

第四节使用喷灯的规定

第127条喷灯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米;

2.10KV以上者不得小于3.0米。

第128条喷灯内的油面不得高于该容器容积的四分之三处,加油孔的螺栓应拧紧。

第129条喷灯加油、放油及拆卸喷嘴和喷灯零件时,必须灭火并冷却后进行。喷灯用完后应排出残存压力。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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