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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现金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4

为了加强酒店现金管理,明确使用范围,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酒店有关制度办理现金,银行收支业务。

酒店业务收入现金,银行支票要及时存入银行所开设的账户,不得私支现金。

酒店经营业务支出,原则上凡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使用银行支票,有特殊情况须经董事长审核后方可支付现金。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三天的日常周转日报销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

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

签发银行转账支票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手续,及时清理注销。

不准擅自租借银行账号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现金,银行日记账每日与总账,,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由财务制度并负责解续。

篇2:食堂微机管理兼现金保管员岗位职责

在总务主任和食堂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食堂微机管理和现金保管。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政治思想学习,不断提高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的意识;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服务的技能。

2.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3.每日售卡所产生的现金,除少量的备用金外,应及时存入银行,确保食堂现金安全,负责工作范围之内的安全。

4.对每月炊管人员的工资、补贴、购进的大宗固定资产必须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对单据严格审核,应做到售货人、采购、保管、伙食团长签字才能报销,月末应与会计核对有关账目。

5.按时启动微机管理系统,保证食堂正常运行。

6.应热情为师生服务,及时妥善处理师生遗失饭卡的补卡手续,不得推诿、拖延。

7.自觉遵守学校劳动纪律,按照食堂作息时间上、下班。

8.完成学校、主任、食堂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3:现金出纳岗位职责内容

1.严格遵守金融法规和储汇局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及交接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2.按天登记缴协款和做好资金进出的平衡合拢工作,真正做到账实相符,资金入行准确率达100%。

3.对网点的拨款单要及时、准确配款,将网点协款和库存款分门别类放人保险箱交协款员,严格实行交接手续。

4.负责资金的收缴和现金存银行,并同银行工作人员清点现金,保证资金的完全人账,并及时将回单交会计入账。

5.要妥善保管好自己分管的保险箱钥匙,严禁横传使用。

6.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泄露启运时间、地点、押运款数等情况。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4:中学学校现金管理核算制度

中学学校现金管理和核算制度

为了规范财务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现金管理和核算制度内容如下:

1.遵守现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用途使用现金。

2.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现金,当日收入的现金当日存入银行。每晚库存现金不能超过银行或有关部门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限额为1500元。

3.不得坐支现金,单位支出的现金,应从库存现金中支出,或者从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4.现金收支业务必须根据合法凭证办理,在国家和红桥教育局财务科、审计科规定的范围内正确核算,不得以借据、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5.出纳存取大额现金(5000元以上)时,应当由保卫干部安排专人陪同前往。

6.除餐费、教师个人学费、培训费外,500元以上的支出不得用现金支付,应开具支票。

7.凡是〈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收取的现金,必须存入财政专户。

8.收取的现金应用验钞机进行检验,防止假钞给学校造成损失。

9.每日终了,出纳应对现金库存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10.出纳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挪用现金。

篇5:资金现金费用管理制度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二条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第六十二条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四条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五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

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六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九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十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十一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违者按贪论处。

第十二条现金日记账必须用固定一本账,严禁使用两本账或账外有账。

第十三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账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十四条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十五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十六条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十八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五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二十三条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二十四条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账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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