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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室计量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21

  医院科室计量制度

  一、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对于医院使用的所有计量器具,一律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对计量器具做到专人鉴定,做到鉴定有记录,发鉴定证明方可使用。

  3、计量器具定期送计量检测员鉴定,做到鉴定有记录,发鉴定证明方可使用。

  二、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计量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2、计量人员要经专业培训,持有证书。

  三、计量器具周期鉴定制度

  1、对于各种计量器具要定期强行鉴定,普通器械半年一次,精密器械三个月一次。

  2、对于被检器具要做出评定,如合格、降级使用和报废等。

  3、对被检器具要做详细记录,建立计量档案,发有关证书。

篇2:员工保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账户账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七、档案室、微机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八、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篇3:物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物业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物业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机械等。

  三、固定资产的取得

  1. 固定资产的取得应按照物业公司的实际需求进行采购或者租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采购管理制度。

  2. 取得固定资产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预算、审批程序,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3. 取得固定资产后,需填写相关登记簿,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入日期、购入价格等信息,并进行资产编码和标识。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1. 固定资产应由专人负责,建立相应的台账,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部门、责任人等信息。

  2. 对于有价卡、贵重物品等重要固定资产应进行防盗防灾措施,设立封存台账并定期检查。

  3. 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规定,建立定期维护计划,及时维修设备,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

  4. 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或责任人有权利使用固定资产,但须按照规定进行申请、使用,并做好使用记录。

  五、固定资产的盘点与清查

  1. 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和清查工作,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盘点工作由专人负责,采用现场对比法进行,填写盘点记录并报告给上级。

  3. 盘点发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立即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六、固定资产的处置

  1. 固定资产在到达使用寿命或者不再使用时,应进行及时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捐赠、拍卖等,需经过公司的审批程序,并做好处置记录。

  2.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填写报废申请表,报请上级批准后进行报废。

  3. 固定资产捐赠时,应征得公司领导的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

  七、固定资产的验收

  1. 固定资产经过维修、报废、租赁等后,应进行验收,确定其是否可以重新投入使用,并进行记录。

  2. 验收应由专人负责,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八、固定资产的保险

  1. 物业公司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保险,包括火灾险、盗窃险等。

  2. 相关保险的购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物业公司的相关要求,并需要填写保险保费记录,并进行登记。

  九、责任追究

  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附则

  本制度由物业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或调整,需经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

  以上为物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如有不足之处,请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篇4: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

  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民法典》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篇5:物业安全作业制度

  物业安全作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安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本作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物业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清洁人员、维修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包括物业保安、交通安全、火灾安全、环境卫生、设备维护、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物业保安

  第四条:物业保安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效证件。

  第五条:物业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夜间必须有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

  第六条:物业保安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做好进出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工作,确保安全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物业保安人员必须掌握使用防盗、防火等安全设备的方法,并随时做好例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交通安全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巡查,确保停车场和通道畅通、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必须确保停车场内的车辆数量不超过设定限额,避免因超车导致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定期检查车辆行驶道路的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及时修复和更换不符合标准的设施。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在值班期间必须积极协助交通警察进行交通管理,维护道路通畅和交通秩序。

  第四章 火灾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确保业主和员工能够迅速、有效地撤离火灾现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定期组织进行火灾演练,并记录演练情况,及时改进演练方案。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火灾防控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公共区域和消防通道进行检查,确保其畅通无阻。

  第十六条:业主和员工必须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的火灾安全相关工作,如不得私拉乱接电线、随意堆放易燃材料等。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清洁人员必须按照定期清洁的要求,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八条:清洁人员必须使用合适的清洁用品和设备,并按照正确的操作方法进行清洁工作。

  第十九条:清洁人员在清洁过程中必须佩戴防护用品,避免因接触有害物质导致的伤害。

  第二十条:清洁人员必须及时清理垃圾、污水等,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业主和员工必须爱护公共区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或破坏环境卫生。

  第六章 设备维护

  第二十二条:设备维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二十三条:设备维修人员在维护和修复设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和安全规范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设备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或损坏。

  第二十五条:设备维修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工具、设备,避免因使用不当导致自身或他人受伤。

  第二十六条:业主和员工必须及时报告任何设备故障或异常,禁止私自开展设备维修工作。

  第七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定期组织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确保业主和员工的安全。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业主和员工必须听从物业管理部门的指挥和安排,在突发事件中保持冷静,积极配合应对。

  第八章 违纪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本作业制度的人员,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工资和奖金、调离岗位、解雇等。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纪行为,物业管理部门将依法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部门所有。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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