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调有关财税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审议、解释和上报工作。
2.审议其他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条款。
3.负责调处涉及县级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
4.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5.进行税政检查。
6.管理、监督税收减免和提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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