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了加强行车的日常管理,增强行车的使用寿命,提高行车的使用效率,避免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公司内的所有行车及其使用人、管理者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职责
行政安全部为行车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设备部为行车维护、保养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使用规定
一、带有驾驶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有专人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操作。起重机司机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方能按指定机型独立操作。
二、起重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禁止使用。
1、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
2、吊钩、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
3、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载荷。
4、限位开关失灵。
5、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
6、主梁弹性变形或永久变形超过修理界限。
7、车轮裂纹、掉片、严重啃轨或“三条腿”。
8、电气接零保护挂靠失去作用或绝缘达不到规定值。
9、电动机温升超过规定值。
10、转子、电阻一相开路。
11、车上有人(检查、修理指定专人指挥时除外)。
12、露天起重机当风力达六级及以上。
13、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验改合格。
14、轨道行车梁松动、断裂、物件破碎、终点车档失灵。
三、起重机司机三不准:
1、工作前严禁饮酒。
2、不准带无关人员上车。
3、操作时不准吸烟、吃东西和与他人谈话。
第三章操作规程
一、通用桥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1、开车前要先检查:机械、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良好;车上有无可碰、卡、挂现象;确认一切正常,打铃告警后,再送电试车。检查发现有第二章第二款的情况时立即停车。
2、操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与下面密切配合。
3、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①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②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③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⑤歪拉斜挂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⑦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⑧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⑨埋地物品不吊。
⑩干部违章指挥不吊。
4、操作中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在靠近邻车或接近人时必须及时打铃告警告。
5、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
①不从人头上越过;
②不从汽车、拖拉机或其他载重车辆头上越过;
③不从设备上越过。
6、运行时,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停车。
7、操作带翻、游翻、兜翻时应在安全地方进行。
8、起吊重物时,距地面距离不许超过0.5米。
9、吊运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升至10公分高度停车检查刹车能力。
10、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勾(即大车、小车、卷扬不能同时动作)。
11、正常情况下不准打反车。
12、严禁使用两台起重量不同的起重机共吊一物。用两台起重能力相等的起重机共吊一物时,应采取使两台起重机均能保持垂直起重措施,其吊物重量加吊具重量之和的不准超过两台起重机起重能力总和的80%。且须安全部负责人或其指派的专人在场指挥,方能起吊。
13、上下车时需由梯子平台通过。不准从一台车爬至另一台车。不准沿轨道行走。
14、车上不准堆放活动物或其他物品,工具应加以固定。
15、同一跨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相互推车碰撞。
16、吊钩不载荷运行时,应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17、在处理故障或离车时,控制器必须放于“0”位,切断电源。不准悬挂重物离开车。下班时把小车停于驾驶室一端,吊钩升至规定高度。
18、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特别是不安全因素必须交待清楚。
二、电动梁式吊车操作规程
1、操作前必须做到:
①向交班人或参阅交接班记录了解设备状况。
②详细检查卷场限位开关、制动器力矩。
③检查钢丝绳、吊钩、吊具和电器部分。
④观察车上有无可能掉下来的东西,紧固件有否松动,并试验空车。
2、操作中做到:
①必须保持钢丝绳卷绕正确,发生出槽乱卷现象应及时下降理正后再起吊。
②吊物件时禁止从人头、火车头、汽车头及设备上越过。
③吊物操作要平稳,不准摆晃。
④同一跨轨道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推拉碰撞。
⑤发现以上情况之一者应停车。
3、离开工作地时应将吊物放下,吊钩升到规定高度,切断电源。
三、带有驾驶室的电动跑车,除执行梁式吊车、电动葫芦操作规程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开动行走机构时,应先看转辙器(叉道)是否接通。
2、在弯道上不能全速行驶。
四、特种行车除执行《通用桥式起重机操作规程》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操作吊运熔化金属、液体浮渣及浇铸天车:
(1)起吊前,须注意吊是否将包环吊牢。
(2)将金属包吊至距地面100毫米以内的高度试验制动器可靠性。
(3)包内液体距包沿之距离不得小于100毫米。
(4)不得将天车停于浇铸钢渣位置。
(5)不准利用天车扯拉“凝固金属”。
(6)吊运金属包时不准从易燃易爆物品上和冰、水面上通过。
(7)发现有漏包现象时,应打铃告警、找安全地方放下,运行中金属包距地面距离不得大于0.5米。
(8)在起吊时,应注意辅助吊钩动作,不准钢丝绳与金属包相碰接触。
(9)当天车移动时,应注意避免吊钩及金属包挂住地面物品,不准从设备上越过。
(10)倾倒液体金属或浮渣时应平衡均匀,以免迸溅到工作场地。
(11)如因有浮渣,液体金属倒不出时,不应再翻复金属包。
2、操作电磁盘及抓斗天车:
(1)起重电磁盘工作时,只可在指定路线内移动重物。
(2)起重电磁盘工作时,应经常注意电压变化情况,如有突然下降或超出规定值时,应停车检查。
(3)起重钢丝绳及电缆应正确卷绕在卷筒上。
(4)起重电磁盘不准超高退磁卸物,不吸物时不准通电。
(5)电磁盘工作不准超“JC”制。
(6)抓斗工作时,为避免物品掉出,应交抓斗闭合紧密,不许可摇晃。
(7)当抓斗没有完全闭合前,抓斗需稍提起再闭合,以防止过载。
(8)抓斗起升时,应使负苛均匀传至每支钢丝绳上。
(9)抓斗工作前,各机构需进行短时间空运转,查看是否正常。
(10)电磁、抓斗不得吸、抓固定物品。不准升高卸物破碎。形状不规则的硬质物品不准抓。
(11)抓斗、磁盘重与重物重量之和不得超过天车的额定起重量。
(12)不工作时磁盘、抓斗应落至地面。
3、吊运毛坯天车:
①在起吊时须确信捆绑、夹持紧固。
②将毛坯送进或取出炉子时不得碰击炉口及其他物品。
③不准使夹持毛坯的夹钳或其它装置留在炉子中。
五、起重机驾驶人员交接班必须实行班点检,详细记录每班检查及运转情况。班检内容包括:
1、有声信号声音宏大。
2、控制器触头应接触良好,保证调速正常。
3、各制动器必须灵活可靠(特别是卷扬机构)。
4、锥度轴上的联轴器不准松动。
5、大、小车缓冲器完整可靠。
6、集电托及软线不准有挂、卡、碰、脱现象。
7、各安全开关必须完整、灵活、可靠(特别是升降机构)。
8、大、小车轨道不准有障碍物。
9、电动机碳刷、滑环必须光滑,接触良好,调速正常。
10、钢丝绳的紧固、卷绕必须正确,其损坏不得超过报废标准。
11、吊钩、滑轮转动灵活,不准有裂纹、破裂现象,防松螺母必须可靠。
12、空运转试车,确信安全可靠,方可工作。
第四章违章处罚
一、违章操作处罚:
1、开英雄车、开违章车、开带病车、开赌气车每次罚款20元。
2、工作停歇时,将起吊物品悬在空中停留每次罚款20元。
3、吊运过程中,起吊物品在人员和重要设备上越过每次罚款50元。
4、地面有人应先按铃警示或绕道行使,必要时未停车,不等地面人员让开后再开车,一边响铃一边从人员上方越过每次罚款50元。
5、在多人指挥,信号不明、手势不清、扎缚不牢不正、超负荷及斜吊、拉吊等易发生事故的情况,盲目起吊每次罚款50元。
6、行车不带负荷移动时,吊钩未提起,吊钩口挂长钢丝绳、链条等吊具拖行的每次罚款20元。
7、双钩行车工作时,不工作的钩子未开到接近极限位置的高度,钩子上挂着钢丝绳等吊具;两只吊钩同时吊两个物件每次罚款20元。
8、双钩行车主、副钩换用时,在两个吊钩达到相同高度之后,必须按需要顺序一个个地单独开动。未按需要顺序同时开动的每次罚款20元。
9、不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一次处罚20—50元。
第五章附则
一、本制度由项目部进行修改和解释。
二、本制度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2:行车含电梯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行车作业人员,需经国家特种作业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专业证书后,准予独立操作。
2检查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设施、行车(电梯等起重机械),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作业时,在接近地面人员时,也应给予断续铃声或报警。
4对于要求紧急停车的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行车司机都应立即执行。在查明情况、确认安全无误以后,才能重新进行正常作业。
5起吊重物件时,应确认所起吊物件的重量;如不明确时,应经操作者或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6栓挂吊具时,应按物件的重心,确定栓挂吊具的位置;用两支点或交叉起吊时,吊钩处千斤绳、卡环、起重钢丝绳等,均应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7吊具栓挂应牢靠,吊钩应封钩,以防在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滑脱;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钢丝绳与物件的接触处,应垫以麻袋、橡胶等物;起吊长、大物件时,应栓溜绳。
8起吊细长杆件的的细长物件吊点栓挂位置。应经计算确定。
9物件起吊时,先将物件提升离地面10~20cm,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时,方可继续提升。
10放置物件时,应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松钩,以免物件倾斜翻倒伤人。
11起吊物件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别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内侧。
12两人以上协同进行起重作业时,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担任指挥,发送信号、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统一、准确、清楚。
13起重作业时,司机应听从地面(挂钩)信号员的指挥,禁止其他人员与司机谈话或随意指挥,如发现起吊不良时,必须通过信号指挥员处理,有紧急情况除外。
14起吊物件时,起重涉及区域内和重物下方,严禁站人,不准靠近被吊物件和将头部伸进起吊物下方观察情况,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15起吊物件时,应保持垂直起吊,严禁用吊钩在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
16起吊物件旋转时,应将工作物提升到距离所能遇到的障碍物0.5m以上为宜。
17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交绕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卡环应使其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18当使用设有大小钩的起重机时,大小钩不得同时各自起吊物件。
19当用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物件时,事前应制定详细的技术措施,并交底,必须在施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起重量分配应明确,不得超过单机允许重量的80%,起重时应密切配合,动作协调。
20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对无反制制动性能的行车(起重设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21行车作业共守要诀。
21.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1.2超负荷不吊。
21.3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21.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21.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21.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21.7光线隐暗看不清不吊。
21.8斜拉工件不吊。
21.9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21.10装有液体容器没有安全措施不吊。
篇3:行车起重机悬挂吊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本规程用于指导操作者正确操作和使用设备。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本公司行车(起重机、悬挂吊、电动葫芦)的操作与安全操作。
3管理内容
3.1操作规程
3.1.1试车:在空载情况下,接通电源,开动并检查各运转部件运行情况,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均应灵敏、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3.1.2不得超过起重机所规定的起重重量使用,严禁沿主梁方向斜吊物品。
3.1.3应经常检查并及时发现起重机各部位是否有异常现象。
3.1.4当起重机刹车不灵时,应调整电动机的制动弹簧之松紧,使两电机的松紧一致,保证同步再将调整螺母固定好。
3.1.5要做好车轮轴承及开式齿轮的润滑。
3.1.6本起重机不适用于在有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的介质中和相对温度大于85%,充满腐蚀性气体场所里工作以及用来吊运熔化金属和有毒易爆物品。
3.2安全操作规程
3.2.1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
3.2.2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应符合国标规定。
3.2.3吊钩应无裂纹,无明显变形,磨损无超标,紧固可靠。
3.2.4各行程限位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终端止挡器保护装置有效。
3.2.5各指示灯应完好,禁止带病开机,禁止吊运易燃易爆品,严禁撞车。
3.2.6执行“十不吊”原则。操作应缓慢,不得频繁正反操作按钮,离机应关电源。
篇4:单梁起重机(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紧急断电停止装置和限位装置),确认设备和装置灵敏准确、安全可靠;确认起吊绳、钩无损伤,并与起吊物的重量匹配,方可使用。
二、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动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予以告示;严禁吊物从人员上方越过;操作人员不得站立在行车起吊物经过的方向;吊运物件不得离地过高。
三、检修行车时,应停靠在安全的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四、重吨位的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多个方向的控制按纽。
五、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六、机床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起吊机床上的工件时,在卡盘或顶针未松开,工件可以自由搬动前,不得将起吊绳络住工件或用起吊钩勾住工件,防止行车误动作,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
七、使用行车时,必须做到“八不吊”: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超过标准负荷不吊;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歪拉斜挂不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活动物不吊;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体不吊;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八、行车运行中,如发现动作失控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按下“紧急停止”按钮,切断电源,进行善后处理。
九、工作完毕,行车应停靠在规定位置,并上升起吊钩(超过2米),切断电源。
篇5:起重工(行车)安全规程
1、起重工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并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2、起吊前要认真检查起重机的极限、抱闸、警铃、急停、照明等是否灵敏、可靠。
3、坚持“十不吊”原则,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4、起吊前,必须正确掌握吊件重量,不允许起重机具超载使用。
5、吊物起吊200-300mm高度时,应停钩检查,待妥当后再行吊运。
6、吊运过程中不得跨越易燃易爆设备或正在运行的设备,不得从下方人员头顶经过,必须保持吊运运行区域内无人员行走、停留或作业。
7、吊运过程中,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指令都应立即停车。
8、起吊物不宜在空中长时间停留,若须停留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吊物悬空运转发生异常时,应立即停车与指挥者联系,在指挥者指挥下将吊物慢慢放下,排除险情后,再行起吊。
10、吊运中若突然停电或机械故障,在未排除故障情况返回停车台前不得离开司机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