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吊机安全操作规程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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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吊机安全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3

1.浮吊司机应具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2.浮吊司机在吊重作业前,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2.1检查卷扬机的制动系统是否灵活可靠,运转是否正常;

2.2检查钢丝绳与所起吊的重物是否安全可靠;所使用的钢丝绳是否有断丝、打结、损坏等现象;

2.3检查吊钩,滑轮、各受力支腿是否安全可靠;

2.4检查运转盘、吊臂伸缩、升降是否正常;

2.5正确判断重物的实际重量、高度、距离、半径范围后参照起重特性曲线表方可进行动作。(注:在判断重物重量有异议时,应与有关人员商量)

2.6起吊重物时应设专人指挥、管理人员不能擅自离开;

2.7风级超过规定、水浪对浮吊有影响时应停止作业;

2.8配合吊物的有关人员应技术熟练、尽职尽责。绑扎物体应牢固、使用的绳具应安全可靠。

篇2:手拉葫芦倒链操作规程

1使用前应检查吊架、吊钩、链条、轮轴、链轮等部件,如发现有变形、扭曲、锈蚀、裂纹、损伤、传动部分不灵活等,严禁使用。

2使用时不得超过其额定的起重量,手拉葫芦外壳上应有额定吨位标记。气温在零下10度以下,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一半。

3使用时,先倒松链条,挂好起吊物体,慢慢拉动牵引链条,待起重链条受力以后,再检查齿轮啮合及自锁装置的工作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重作业。

4拉动链条时,用力要均匀,并与链轮方向一致,不得斜向拉动,拉动链条只许一人操作,严禁二人以上猛拉。操作时严禁站在手拉葫芦的正下方。

5齿轮应经常加油润滑。应经常检查棘爪、棘爪弹簧和齿轮的技术状况,防止制动失灵。

6重物需在空间停留时间较长时,必须将小链条拴在大链条上。

7起重时如需将手拉葫芦挂在建筑物构件上,必须经技术负责人进行负荷计算,确认安全方可进行作业。

8手拉葫芦使用完毕后,应拆卸清洗干净,重新上好润滑油,并安装好送仓库妥善保管,防止链条锈蚀。

篇3:无损检测工安全操作规程

1金属无损检测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北京市质监局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从事*射线的操作人员,必须经放射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2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患有不适应症,应立即调离放射性探伤检测岗位,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放射操作人员,内外照射剂量总和达到或超过剂量限值的3/10时,则每年体检一次。

2低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每2~3年体检一次。

3照射剂量当量限定值(每人):一年:≤5伦琴;一月:≤0.4伦琴;每日:≤0.016伦琴。

3为减少*射线和其他放射性射线,对检测人员的射线照射剂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前,检测人员必须穿铅板制的射线防护服,佩戴防射线含铅护目镜和个人辐射剂量笔,并对检测人员逐一进行被照射剂量监督。

2为减少放射性照射剂量,在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尽量缩短曝光时间。

3尽量增大操作人员与放射源的距离。

4班前检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前应检查开关箱和漏电保护器灵敏、安全可靠,绝缘良好。严禁导电体裸露。

2*光探伤机电源控制箱的指示灯亮,仪表灵敏,各开关调节、控制良好。探伤机必须设保护接地,接地线不得有接头。

3探伤仪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4操作过程中探伤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切断电源,严禁在运转时进行修理。

5*射线探伤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射线探伤检测区必须设置围栏和悬挂标志牌。设专人对射线检测区进行监视,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

2*射线探伤检查时,应采用铅屏蔽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必须背离*光射线“窗口”。

3加强联系,统一指挥,等待贴片人员撤到安全区后,方可通电进行曝光,防止射线误照。

4探伤检测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现场探伤检测时,必须将探伤机固定。

6暗室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暗室的仪器和电器设备及冲洗设备的布局应实施定位管理。电气绝缘必须可靠,不得有任何导电体裸露。

2暗室应安装空气调节设备,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暗室内工作必须二人以上协同操作,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7曝光室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曝光室的屏蔽厚度,必须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曝光室的门必须装有连锁保险装置,确保曝光的时候门打不开。若开门,放射源自动退回到贮存位置或切断电源。

2曝光室的门外必须装有警示标志和红灯。运行时红灯必须闪烁,提示非探伤检测人员切勿靠近曝光室。

3曝光室应有排风装置,及时排除曝光室内产生的臭氧。

8超声波仪器通电后,严禁打开保护盖,防止高压电伤人。

9磁粉探伤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磁粉探伤检测前,必须检查磁粉探伤机的电源和探头连接线绝缘良好,不得有裸露。

2探伤机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不得松动。

3操作试验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和胶皮手套。

4磁悬液不得喷在探头线圈上,不得喷向照明灯及其带电部位。

10着色探伤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着色渗透探伤液应有专人保管,合理领用,不得乱放,必须远离明火和高温场所。

2着色探伤操作用的清洗剂、渗透剂、显像剂,操作时应采取间歇、通风换气。着色探伤操作应选在通风良好地方进行。

3操作时必须戴防护口罩、胶皮手套及防护眼镜。

4在容器内着色探伤,不得向照明设备和电器上喷洒,不得一人单独在容器内操作,并应设监护人。

篇4:电动葫芦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⑴、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⑵、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⑶、作业开始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0cm时停止,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作业。露天作业时,应设防雨棚。

⑷、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⑸、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⑹、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⑺、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⑻、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⑼、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⑽、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否则应清除油污或更换制动环。

⑾、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篇5:起重运输机械操作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的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发给的该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独立操作和担任指挥工作。

2.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液压装置部分,应按该部分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3.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机限制器、荷载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使用前应检查、试吊。

4.起重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5.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6.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号示意。

7.作业时,指挥人员应与司机密切配合。司机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和错误时,司机可拒绝执行或暂停操作。

8.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司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用有效联系方法进行指挥。

9.遇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10.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1.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严禁非载人起重机载运人员。

12.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13.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起吊。

14.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行提升。对于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15.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6.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

17.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

18.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应高出障碍物50cm以上,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严禁带载自由下降,重物下落时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19.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20.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5规定。

21.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制造厂的技术证明文件作为依据。如无证件时应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2.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该型起重机的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23.每班作业前,应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以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进行检查。钢丝绳表面磨损或腐蚀使原钢丝绳的平均直径减少7%时或在规定长度范围内断丝根数达到规定时应予更换。

24.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应更换:

24.1表面有裂纹。

24.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24.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24.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一5%。

25.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Omm时(大直径取大值,小直径取小值),或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均应更换。

26.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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