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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铺管理公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3

滨江豪园商铺管理公约

甲方:江西科瑞生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滨江豪园管理处

乙方:

乙方租用商铺___区__号,为保证房屋及公用设施的完好,维持小区整洁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以保障用户的正常经营活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房地产公司委托的商铺及其公用场地、公用设施拥有直接管理权。

第二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设的滨江豪园管理处负责对商铺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南昌市法规以及有关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章甲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第五条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根据乙方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管理服务费由甲方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结算)。

第六条甲方有权依照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管理合同和管理公约规定,对乙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管理合同和管理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甲方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物业专项管理业务。

第八条甲方承担乙方承租商业用地红宗线外属甲方与房地产公司议定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管理服务项目:

1、公用设施及场地的使用、维修、养护;

2、公用机电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

3、公用绿化区域的维护、管理;

4、公用部位清洁卫生、消杀管理;

5、垃圾清运(不含装修期间的装修垃圾);

6、公共秩序的管理;

7、商业店铺的管理(出租入伙管理、门前三包、装修管理等);

8、消防宣传和管理;

9、相关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乙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乙方依法享有承租商业用地红宗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乙方依法享有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公共部位的权利。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分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公用设备设施和属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第十四条乙方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对甲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十六条乙方应负责承租商业用地红宗线内的卫生清洁工作和绿化工作,达到"门前三包,门内达标"。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时间、指定地点放置垃圾,不得随意放置,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乙方送货车要遵守城区交通规定,服从管理,不翻压绿地,注意小区环境卫生,搬运货物后及时清理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为保持房屋整体外观,乙方未经批准不得在房屋外墙加设檐篷、烟囱、天线、广告、招牌等物件。乙方若欲立招牌、广告等,必须向管理处申请,报集团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乙方不得在房屋周围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在房屋内外公用部分堆放任何物品。

第二十条乙方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严禁使用任何非正常渠道的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欲对房屋内部进行间隔、装修或其他工程,须先向房地产公司提出申请,获准后报滨江豪园管理处审核备案。涉及消防方面的申报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书面批准以后方可动工。

乙方应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必须做到不乱堆材料、不乱倒垃圾,不得损坏绿化草地(如属难以避免的,必须在工程完成后恢复原状),不得损坏房屋共用设施,不得影响其他用户。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房屋内安装机器、设备,存放物品不能超过楼面的设计承载能力。房屋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每个铺位必须按每50平方米一个灭火器的标准配置。

第二十三条乙方不得有影响或妨碍其他用户正常生活及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乙方只能在房屋租赁合同列明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改作其它用途。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乙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甲方有权责成责任者排除

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者处以罚款、停水停电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乙方如违反本公约规定,对房屋设施或对他人造成严重损害、以及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甲方除追究其有关责任外,将向房地产公司建议取消乙方租赁权。

第二十七条乙方不按照规定地点、时间摆放垃圾,经甲方书面通知二次后仍不改过的,甲方将予停水、停电并处每次违章100元罚款(依南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若乙方车辆不按规定地点停放,损坏小区绿地或地面的按实际损失赔偿;经两次劝阻教育仍不听从管理者,甲方将报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拖走。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章装修造成损失的要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恢复原状的,甲方将强行恢复,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十条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非法用于法律禁止用途,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或其它法律手段。

第三十一条乙方如在租赁区域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甲方有权劝阻、没收;乙方如使用非正常渠道的液化石油气(俗称"黑气"),甲方除有权予以没收外,并视情节处以乙方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

本公约执行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南昌市有关法规,或基于多数用户和业主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并通知签约人。

第三十三条本公约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公约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南昌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滨江豪园管理处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篇2:铂金商铺经营管理公约

铂金时代商铺经营管理公约

为维护【*.铂金时代】商铺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业态的协调,创造一个安全、美观、有序的商业环境,保证商铺的保值和升值,特订立《商铺经营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商铺公约》),作为商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共同约定,所有业主必须以认可本《商铺公约》作为签订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

第一条【*.铂金时代】商铺各业主及其使用人均同意按照附件一区分地段经营本区域所列商业项目,不得将所购商铺用于经营除附件一所列该区域项目以外的其他商业项目。

第二条业主及其使用人在经营期内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第三条所有经营者的商铺,其装饰装修、店面形象应保持整洁协调。严禁店面出现脏、乱、差现象。

第四条商铺各业主同意由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对全部商铺及商铺公共区域进行统一的商业经营管理,统一宣传、策划和推广,各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自行占用公共区域进行宣传活动。

第五条商铺各业主同意自开业之日起按月向商业管理公司支付商业管理服务费,费用标准以与商业管理公司签定的《商业管理协议》为准。

第六条商铺业主有权讨论决定与该商铺经营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维护全体商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全体商铺业主均同意委托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对本公约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业主转让其商铺所有权的,必须将本公约明示受让方,在其认可本公约并承诺遵守本公约后,方可进行转让。

第九条业主将商铺以租赁等方式交由其他使用人经营的,在使用权转移之前,也必须将本公约明示该其他使用人,在其认可本公约并承诺遵守本公约后,方可进行办理租赁合同签订、房屋移交、物业公司管理备案等使用权转移手续。

第十条各业主可就本公约未详尽规定的事宜签订商铺业主补充公约,该补充公约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公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凡因执行本公约所发生的或因本公约有关的一切争议,由本公约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公约经商铺各业主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公约的有效期限直至各商铺的使用年限终止之日止。本公约一经业主签署,其所列条款即对各业主及使用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本《公约》由每位业主签署两份,业主一份、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存留一份。

【*.铂金时代】层区号商铺

业主签名:

年月日

篇3:商业中心商铺管理公约5

为加强**商业中心1#楼的物业统一经营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同意本栋物业采取统一管理、在商场性质不改变业主利益不受损失、物业升值的前提下统一经营的商业模式。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4.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5.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6.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经营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7.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经营管理公司按照规定每个月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8.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9.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0.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维护业主利益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6.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7.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篇4:小区商铺管理公约范文3

小区商铺管理公约范文(三)

甲方:江西**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豪园管理处

乙方:

乙方租用商铺________区______号,为保证房屋及公用设施的完好,维持小区整洁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以保障用户的正常经营活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房地产公司委托的商铺及其公用场地、公用设施拥有直接管理权。

第二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设的滨江豪园管理处负责对商铺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南昌市法规以及有关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章甲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第五条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根据乙方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管理服务费由甲方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结算)。

第六条甲方有权依照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管理合同和管理公约规定,对乙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管理合同和管理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甲方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物业专项管理业务。

第八条甲方承担乙方承租商业用地红宗线外属甲方与房地产公司议定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管理服务项目:

1、公用设施及场地的使用、维修、养护;

2、公用机电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

3、公用绿化区域的维护、管理;

4、公用部位清洁卫生、消杀管理;

5、垃圾清运(不含装修期间的装修垃圾);

6、公共秩序的管理;

7、商业店铺的管理(出租入伙管理、门前三包、装修管理等);

8、消防宣传和管理;

9、相关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乙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乙方依法享有承租商业用地红宗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乙方依法享有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公共部位的权利。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分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公用设备设施和属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第十四条乙方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对甲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十六条乙方应负责承租商业用地红宗线内的卫生清洁工作和绿化工作,达到"门前三包,门内达标"。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时间、指定地点放置垃圾,不得随意放置,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乙方送货车要遵守城区交通规定,服从管理,不翻压绿地,注意小区环境卫生,搬运货物后及时清理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为保持房屋整体外观,乙方未经批准不得在房屋外墙加设檐篷、烟囱、天线、广告、招牌等物件。乙方若欲立招牌、广告等,必须向管理处申请,报集团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乙方不得在房屋周围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在房屋内外公用部分堆放任何物品。

第二十条乙方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严禁使用任何非正常渠道的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欲对房屋内部进行间隔、装修或其他工程,须先向房地产公司提出申请,获准后报滨江豪园管理处审核备案。涉及消防方面的申报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书面批准以后方可动工。

乙方应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必须做到不乱堆材料、不乱倒垃圾,不得损坏绿化草地(如属难以避免的,必须在工程完成后恢复原状),不得损坏房屋共用设施,不得影响其他用户。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房屋内安装机器、设备,存放物品不能超过楼面的设计承载能力。房屋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每个铺位必须按每50平方米一个灭火器的标准配置。

第二十三条乙方不得有影响或妨碍其他用户正常生活及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乙方只能在房屋租赁合同列明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改作其它用途。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乙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甲方有权责成责任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者处以罚款、停水停电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乙方如违反本公约规定,对房屋设施或对他人造成严重损害、以及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甲方除追究其有关责任外,将向房地产公司建议取消乙方租赁权。

第二十七条乙方不按照规定地点、时间摆放垃圾,经甲方书面通知二次后仍不改过的,甲方将予停水、停电并处每次违章100元罚款(依南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若乙方车辆不按规定地点停放,损坏小区绿地或地面的按实际损失赔偿;经两次劝阻教育仍不听从管理者,甲方将报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拖走。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章装修造成损失的要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恢复原状的,甲方将强行恢复,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十条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非法用于法律禁止用途,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或其它法律手段。

第三十一条乙方如在租赁区域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甲方有权劝阻、没收;乙方如使用非正常渠道的液化石油气(俗称"黑气"),甲方除有权予以没收外,并视情节处以乙方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

本公约执行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南昌市有关法规,或基于多数用户和业主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并通知签约人。

第三十三条本公约一式两份,甲方一

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公约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豪园管理处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篇5:商铺管理公约范文9

商铺管理公约范文(九)

本公约主旨为针对商铺之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此管理规定旨在为了更好地加强商铺管理,维护广大经营者的利益,保证商业中心环境、安全的可靠性和商铺整体观瞻的统一协调,让业主切实地感受到满意的服务,特对商铺做如下规定,敬请各进场单位遵守:

一、商铺的经营管理

(1)各业主在进场前,请先到百合花园客户服务中心办理装修等手续后,方可进场。

(2)所有入住商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之规定。

(3)凡在商业中心内营业网点进行装修,特别强调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加大用电负荷。

(4)商业中心铺面餐饮经营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件,所产生的废气、油烟、噪音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凡在商业中心商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均需服从管理处的统一管理;所有商业网点均应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不得出售伪劣、变质有害健康的商品、食物,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违者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二、商铺的环境管理

(1)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商铺外不得乱摆放桌椅、随意占用公共区域、肆意扩大经营范围;未经管理处同意,不得张贴有碍整体环境秩序的任何物品。

(2)爱护公共卫生人人有责,在商铺外不得随地乱扔、乱吐、乱堆、乱放,影响整个经营环境,不得超出经营范围发放任何宣传资料。

(3)店主应保持店容店貌和门前环境的清洁,做好门前三包,如不能保持清洁,有蚊蝇孳生,情节严重,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4)各单位应爱护商业中心内外的公共设施,不得任意损坏和有意破坏。

(5)商铺的空调外机必须放置于物管处统一划定的位置,并解决好出水问题,须安装积水盘。

(6)铺面灯箱广告的制作、安装,必须到物管中心备案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统一的尺寸制作、安放在预先审批指定的位置,以保持商业中心外观整齐、美观。

(7)任何营业网点,不得产生影响居民生活的噪音(晚上10:30后噪音不得超过50分贝,饮食摊点所产生的油烟应符合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

三、商铺的安全管理

(1)为保证商业中心业主的安全,要求铺面的外来工作人员和其客户不得进入商业中心,以免导致治安事件。

(2)商铺夜间有护卫员在商业中心周边巡逻,但仍请各经营单位派人值守,以防不测;商业网点不得容留与经营无关的人员,商场夜间留宿人员数目须报管理处。

(3)商铺内(含商铺玻璃门等)所有物品财产安全由经营户自行保管。

(4)为保证消防安全,商铺内不得有消防隐患存在,必须加强防火措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5)所有商业网点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配合消防部门所要求的消防器材;如摆设油漆和木器的商家,必须配置灭火器两具。

四、商铺的其它管理

业主如需出租本人商铺,需带上承租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复印件到物管中心备案。物业使用人(承租户)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文明经营,如违反《物业管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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