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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3

为了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保护环境,依据《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年国务院第344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5号令)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三、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五、液体危险品物料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物料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六、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七、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九、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十一、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二、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须带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十三、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十四、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五、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十六、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十七、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十八、在危险品仓库、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十九、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二十、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二十一、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二十二、机械作业时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随时检查齿轮泵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二十三、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检查,使其运行正常。

二十四、本制度从2016年12月5日执行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的有关规定,为严格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安全管理,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生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项目经理部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和协调责任;项目部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监督部是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项目部各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要充分发挥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对管辖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使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做到万无一失。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行项目经理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项目经理部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的办法、制度。

2.督促、指导经理部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做好涉爆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看守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办证工作。

3.督促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岗位安全责任制。

4.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登记、统计工作。

6.参与地方有关部门对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职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的相关办法、制度。

(二)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制度的落实。

(三)监督、检查管辖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检查涉爆人员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五)对发现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置。

第七条涉爆人员职责

(一)爆破作业人员职责

1.爆破作业人员(含聘用)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前科,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爆破作业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爆破作业的全面管理工作。

2.负责按照爆破工程的工作计划落实实施。

3.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爆破作业。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并指导爆破施工,检查爆破质量并进行总结。

2.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爆破员职责

1.管理好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遗失和转交他人,严禁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要按规定及时处理或上报。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如数及时交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四)专职爆破安全员职责

1.安全员负责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督促、指导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涉爆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每次爆破后要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或上报。

4.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6.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

7.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过程管理、监控,防止民用爆炸物品流失。

8.对隧道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测,超限时制止爆破作业。

(五)押运员职责

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运输过程中严禁任何人搭车。

2.监督驾驶员驾驶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的民用爆炸物品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4.对所押运的民用爆炸物负责,防止运输途中丢失、被盗等事故发生。

(六)仓库保管员职责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和统计工作,并保持完整的记录。

2.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民用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民用爆炸物品的工作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人防、警防、犬防同时并举,确保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落实到位。

5.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或过期变质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

6.参与对过期、失效、变质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

7.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8.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七)仓库看守员职责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火灾、雷击等灾害事故积极组织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并及时改进工作。

第八条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经理部安质部负责组织爆破员和安全员清理、登记,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必须于当日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九条积压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十条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登记,由项目部物机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经理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销毁实施方案一起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在批准指定的时间、地点,由经理部安全员、物资等人员监督销毁,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严禁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将民用爆炸物品承包或委托给现场劳务协作队伍或合作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在项目部范围内从事爆破施工的委外单位,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其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只能从事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

篇2:隧道爆破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三日

培训地点:双林隧道进口

培训内容:隧道爆破安全施工教育

教育培训主持人:王迭伟、吴恩辉

参加培训人员:工区管理人员、架子队长及涉爆人员(名单附后)

培训内容如下;

一、一般规定

二、开挖、凿孔及爆破安全控制要点

三、洞内运输安全控制要点

四、支护安全控制要点

五、衬砌安全控制要点

六、通风及防尘安全控制要点

七、照明、排水及防火安全控制要点

八、风险告知

一、一般规定

1、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3、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4、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5、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二、开挖、凿孔及爆破安全控制要点

1、开挖及凿孔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3、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5、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6、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爆破控制要点:

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

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4、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5、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6、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7、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8、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9、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10、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11、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12、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13、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三、隧道救生、逃生通道布设

针对隧道施工中的可能出现的塌方事故,为预防隧道塌方危及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在隧道施工时设置救生、逃生通道。

1)在隧道开挖掌子面至二衬之间(长度为50·~70m),设置救生、逃生通道,随着开挖进尺不断前移。

2)救生、逃生通道所用管材可采用φ800mm的承插钢管,管节长度为5~6m

,壁厚不小于10mm,管节间可采用直径大于逃生管道10cm的套管连接,每端连接1m,采用橡胶圈或木楔临时固定。为保证管道承受坍塌体的压力,对采用的材质管材,必须确保其承压能力和连接头的牢固,并经试验室具体试验后,方可用于隧道中

3)施工现场应根据隧道围岩、掘进开挖方式等情况备足管道和连接材料,除整节管道外,应同时备足1米、2米、3米短节管道、转接接头(135°)等。在每节钢管距端头1.5m处各设一个吊环,焊接在同一纵断面上。在吊环垂直方向,位于钢管1/3处环向管端焊接连接钢板,中间设连接孔,用U型插销将两节钢管连接。

四、洞内运输安全控制要点

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5、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6、洞内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会车时10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洞外卸渣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渣边缘内0.8m处设置档木。

7)路面有一定的平整度,并有专人养护。

8)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过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7、爆破器材运输

1)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送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

3)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4)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5)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运送爆破器材。

四、支护安全控制要点

1、隧道各部(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专人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渣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6、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起重吊装”的规定。

7、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带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8、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9、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指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五、衬砌安全控制要点

1、台车上浮控制为避免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台车上浮(一般可达15mm左右,不超过30mm),采用三个30t的千斤顶(或丝杠)在台车前端端部拱顶增设支撑,以防台车上浮造成拱部错台。浇注到起拱线部位后再进行拱部剩余堵头模安装。

2、设备保证

在浇注期间,拌和设备、输送泵损坏,维修超时将造成施工冷缝。因此状况不良的输送泵要考虑备用。拌和采用旧设备的,开盘前必须维修检测状态良好,方可开盘。易损件要有备件,并确保迅速更换满足使用。

篇3:爆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2.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3.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房内加工。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屑设备,无关人员不得人内。

4.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5.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6.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人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7.洞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8.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人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9.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应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对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n以内。

(3)接线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戒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振。

(4)装药时,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10.水下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和炮眼法。炸药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选用其他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除遵守上述电力爆破有关要求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3)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服机。装药及爆破时,要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戒标志和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人孔,以免潜水员挂断起爆电线。

(5)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自源。

(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1l.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索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2.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炸之后20min前进人工作面。

13.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浅眼莹)、荮壶法不得小于200m。

14.坑道内两个邻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m时,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15.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6.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袭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l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篇4:隧道爆破安全教育培训教案

培训时间: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三日

培训地点:双林隧道进口

培训内容:隧道爆破安全施工教育

教育培训主持人:王迭伟、吴恩辉

参加培训人员:工区管理人员、架子队长及涉爆人员(名单附后)

培训内容如下;

一、一般规定

二、开挖、凿孔及爆破安全控制要点

三、洞内运输安全控制要点

四、支护安全控制要点

五、衬砌安全控制要点

六、通风及防尘安全控制要点

七、照明、排水及防火安全控制要点

八、风险告知

一、一般规定

1、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3、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4、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5、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二、开挖、凿孔及爆破安全控制要点

1、开挖及凿孔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3、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5、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6、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爆破控制要点:

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

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4、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5、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6、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7、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8、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9、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10、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11、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12、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13、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三、隧道救生、逃生通道布设

针对隧道施工中的可能出现的塌方事故,为预防隧道塌方危及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在隧道施工时设置救生、逃生通道。

1)在隧道开挖掌子面至二衬之间(长度为50·~70m),设置救生、逃生通道,随着开挖进尺不断前移。

2)救生、逃生通道所用管材可采用φ800mm的承插钢管,管节长度为5~6m

,壁厚不小于10mm,管节间可采用直径大于逃生管道10cm的套管连接,每端连接1m,采用橡胶圈或木楔临时固定。为保证管道承受坍塌体的压力,对采用的材质管材,必须确保其承压能力和连接头的牢固,并经试验室具体试验后,方可用于隧道中

3)施工现场应根据隧道围岩、掘进开挖方式等情况备足管道和连接材料,除整节管道外,应同时备足1米、2米、3米短节管道、转接接头(135°)等。在每节钢管距端头1.5m处各设一个吊环,焊接在同一纵断面上。在吊环垂直方向,位于钢管1/3处环向管端焊接连接钢板,中间设连接孔,用u型插销将两节钢管连接。

四、洞内运输安全控制要点

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5、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6、洞内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会车时10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洞外卸渣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渣边缘内0.8m处设置档木。

7)路面有一定的平整度,并有专人养护。

8)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过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7、爆破器材运输

1)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送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

3)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4)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5)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运送爆破器材。

四、支护安全控制要点

1、隧道各部(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专人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渣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6、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起重吊装”的规定。

7、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带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8、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9、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指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五、衬砌安全控制要点

1、台车上浮控制为避免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台车上浮(一般可达15mm左右,不超过30mm),采用三个30t的千斤顶(或丝杠)在台车前端端部拱顶增设支撑,以防台车上浮造成拱部错台。浇注到起拱线部位后再进行拱部剩余堵头模安装。

2、设备保证

在浇注期间,拌和设备、输送泵损坏,维修超时将造成施工冷缝。因此状况不良的输送泵要考虑备用。拌和采用旧设备的,开盘前必须维修检测状态良好,方可开盘。易损件要有备件,并确保迅速更换满足使用。

篇5:爆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教案

1.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2.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3.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房内加工。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屑设备,无关人员不得人内。

4.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5.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6.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人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7.洞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8.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人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9.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应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对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n以内。

(3)接线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戒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振。

(4)装药时,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10.水下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和炮眼法。炸药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选用其他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除遵守上述电力爆破有关要求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3)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服机。装药及爆破时,要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戒标志和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人孔,以免潜水员挂断起爆电线。

(5)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自源。

(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1l.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索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2.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炸之后20min前进人工作面。

13.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浅眼莹)、荮壶法不得小于200m。

14.坑道内两个邻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m时,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15.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6.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袭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l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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