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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集资房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25

  zz理工学院集资房管理规定(试行)

  校发〔202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集资房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为教职工创造优美、整洁、安全、舒适、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参照《zz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住房管理办法》及《zz大学职工校内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使用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集资房是指: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由个人全额集资,居住权、使用权、受益权归个人的住房(不含房改房)。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措施

  第三条 学校集资房管理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 学校集资房只能作为居住使用,不得变更住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在其住房从事生产、经营、仓储以及其它影响教职工正常生活的经营性和服务性活动。

  第五条 学校集资房按学校物业管理规定收取相应物业费用;对外出租按学校物业管理规定办理,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集资房的屋顶由物业管理部门管理,为防止屋面设施损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上屋顶,不得在屋顶安装设施设备或堆放杂物,已经安装的应予以拆除。

  第七条 学校集资房二楼以上不允许安装防盗网。确需安装防盗网的,住户只能安装内置式防盗网(内置式防盗网是指与外墙皮平齐的防盗网)。

  第八条 学校集资房在装修前需到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否则,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禁止运送装修物资的车辆通行。

  第九条 学校集资房的住户在实施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若必须改变,须持有更改项目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简图到基建处审批。

  第十条 学校集资房公共部位不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学校集资房进行改造及拆迁,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住户不得阻拦。

  第三章 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集资房共用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公共设施、公共管线的维修及改造费用,按照《zz理工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集资房房屋内水、电、暖、土建(水、电、暖主管网线等公共部分除外)的维修,由住户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第四章 使用权转让

  第十四条 学校集资房使用权转让仅限本校在编教职工(含学校人事代理人员)之间进行,不得与学校在编教职工以外的人员交易。学校集资房使用权转让本着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对集资房使用权统一办理内部使用权证,由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集资房使用权的转让采取自行协商,原则上不得采取委托他人代理协商等方式。转让价格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转让。根据买卖双方协商的价格,自行办理结算手续,约定住房交付时间。

  第十七条 学校集资房使用权的交易由交易双方持相关证件(身份证、人事处开具在编证明、内部使用权证)及购房协议到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重新核发使用权证。双方购房协议要真实有效,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使用权证变更后,新的使用权人承担住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住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集资房住户可供教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居住权的人居住,居住年限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集资房使用权交易后,其物业管理形式不变,交易双方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涉及交易双方水、电、暖等个人结算部分,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集资房使用权持有者居住时物业费、停车费按学校在编教职工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集资房确有空余的,住户应向后勤管理处报备,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对外发布,面向校内教职工出租。

  第二十三条 因辞职、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擅自脱岗离校等原因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的教职工(组织调动除外),其住房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四条 私自对外出售集资房,由学校相关部门按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处理,追回出售的房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住户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应予以赔偿或修复。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高级制造工程师岗位职责内容

1.负责建立和批准在工作范围之内的能源锁定,保证设备最少每年检查一次;负责实施每年的能源锁定培训。

2.负责保证每台设备由相关的经过授权的人负责;负责记录并审核各自领域发生的能源锁定事件。

3.负责批准所有的ODS,并保证在ODS的工艺图表上已经有合适的ODS指导书;执行所需的能力调研和现有能力的控制。

4.保证所有的操作者都经过培训来执行过程控制;对不稳定或能力不高的生产线做改进计划;建立对现有过程的控制程序。

5.负责制定、批准、维护一系列工作相关程序有效(质量警报、工作启动指导书、表格和所需部件、ODS等)。

6.负责工艺更改和进行可行性调研;负责保证所有工艺的开发遵照此工作指导书;负责根据不同的项目制定生产过程能力。

7.保证在所有的使用外协件的工序、生产领域能得到所需的外协件;维护有关外协件的信息;保证备档生产记录;负责维护TPM指导书;确认、安装和审核新工装和设备的安全性;负责审核和批准更改从供应商处的来件;根据定额列出所需的设备、固定资产、测量要求并审报相关的CAR;组建多功能小组来建立和更新FMEA表格等。

8.负责获得、控制和维护客户对颜色和外观的要求;创建供应商名称清单、各物料名称、工厂接受到的零件;创建和批准来件认证工作指导等。

篇3:理工学院学生请假考勤管理规定

  理工学院关于学生请假、考勤的管理规定

  学生参加的各项教学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设计、考试、公益劳动(每天按四学时计)均应考勤,其办法如下:

  一、请假与审批手续

  (一)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必须持请假条并附医生诊断证明交辅导员(因病缺课当时不能请假,可委托同学代办),经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辅导员统一送交系部办教学秘书或指定人员处备查,一周以上者由系部里报教务处备案。

  (二)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请事假者,必须事先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要交请假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离校或免于上课。请假1~3天者(含三天)须经辅导员批准;请假3天至一周,经辅导员同意、由系部主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经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所有学生经批准后的请假条及所附证明,均交本班辅导员,由辅导员统一交本系部教学秘书或指定人员保管和备查。

  (三)销假与续假: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到系部办公室销假,如不能按时返校、上课,必须与辅导员联系,说明续假理由,连同证明委托辅导员办理续假手续,办法与请假同。

  二、考勤

  (一)全校各班级学生的考勤工作由本班班长与学习委员两人负责。考勤者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本班考勤薄,并每周填报一次本班出勤情况汇总表,将本班学生本周内病假、事假、迟到、早退及旷课情况真实反映在汇总表上,由班长及学习委员两人签名后交辅导员审阅,辅导员签字后上交所在系部党总支。

  (二)辅导员每周应对本班学生出勤情况进行1次抽查,并认真填写抽查记录表,上交所在系部党总支。各系部每月对本系部各班级学生出勤情况抽查1—2次,每次抽查班级数不少于3个,并书面填写抽查记录表。

  (三)各系部每月将本系部各班级学生出勤情况汇总一次,并书面填报出勤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由本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系部公章后分别报送教务处与学生处。

  (四)教务处将定期通报全校各系部学生出勤情况,学生处根据各系部考勤汇总情况,按照我院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学生及时进行处理。

  (五)学校有关领导、教务处、学生处每学期对全校各班级学生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1~2次抽查。抽查情况将及时通报全校。

  三、旷、缺课的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者,经查请假理由不真实者,均按旷课论处。

  (二)凡旷课者视其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一学期旷课10学时以内者,予以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处理;

  2.一学期旷课10~15学时以内者,予以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16~20学时以内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旷课21~30学时以内者,予以记过处分;

  5.一学期旷课31~49学时以内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旷课50学时以上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参加的各项教学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设计、考试、公益劳动(每天按四学时计)均应考勤,其办法如下:

  一、请假与审批手续

  (一)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必须持请假条并附医生诊断证明交辅导员(因病缺课当时不能请假,可委托同学代办),经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辅导员统一送交系部办教学秘书或指定人员处备查,一周以上者由系部里报教务处备案。

  (二)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请事假者,必须事先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要交请假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离校或免于上课。请假1~3天者(含三天)须经辅导员批准;请假3天至一周,经辅导员同意、由系部主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经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所有学生经批准后的请假条及所附证明,均交本班辅导员,由辅导员统一交本系部教学秘书或指定人员保管和备查。

  (三)销假与续假: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到系部办公室销假,如不能按时返校、上课,必须与辅导员联系,说明续假理由,连同证明委托辅导员办理续假手续,办法与请假同。

  二、考勤

  (一)全校各班级学生的考勤工作由本班班长与学习委员两人负责。考勤者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本班考勤薄,并每周填报一次本班出勤情况汇总表,将本班学生本周内病假、事假、迟到、早退及旷课情况真实反映在汇总表上,由班长及学习委员两人签名后交辅导员审阅,辅导员签字后上交所在系部党总支。

  (二)辅导员每周应对本班学生出勤情况进行1次抽查,并认真填写抽查记录表,上交所在系部党总支。各系部每月对本系部各班级学生出勤情况抽查1—2次,每次抽查班级数不少于3个,并书面填写抽查记录表。

  (三)各系部每月将本系部各班级学生出勤情况汇总一次,并书面填报出勤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由本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系部公章后分别报送教务处与学生处。

  (四)教务处将定期通报全校各系部学生出勤情况,学生处根据各系部考勤汇总情况,按照我院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学生及时进行处理。

  (五)学校有关领导、教务处、学生处每学期对全校各班级学生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1~2次抽查。抽查情况将及时通报全校。

  三、旷、缺课的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者,经查请假理由不真实者,均按旷课论处。

  (二)凡旷课者视其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一学期旷课10学时以内者,予以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处理;

  2.一学期旷课10~15学时以内者,予以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16~20学时以内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旷课21~30学时以内者,予以记过处分;

  5.一学期旷课31~49学时以内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旷课50学时以上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篇4:印刷(IML)工程师岗位职责内容

1.正确地调试新产品的工艺参数,保证产品的品质符合客户的要求。

2.新工艺的开发和研究,新技术的学习和引进。

3.正确处理生产中的品质异常,作正确的改善措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4.从专业角度解答客户关于印刷方面的问题。

篇5:理工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

  理工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

  一、学生证为我院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凡被我院录取,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院统一发给。为了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证的办理与发放

  1.新生入学报到时,要认真如实填写《ZZ理工学院新生入学登记表》,交所在系部保存。写明本人家庭详细地址及乘车区间等,乘车终点站必须是离家最近的火车站,填好后不许更改。

  2.各系部在新生入学复查后,按照学生工作处的通知,以系部为单位集中到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为新生办理学生证。学生证相关内容的填写,依据《ZZ理工学院新生入学登记表》。

  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系部报到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4.学生证只限于本人按规定持有使用。学生应当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擅自涂改,不得用作抵押。

  三、学生证的更换

  1.学生因家庭迁移、地址变更、学籍变动等原因可以申请更换。

  2.因学籍变动需更换学生证的,凭原学生证和相关变更通知到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登记办理。

  3.因家庭迁移、地址变更需更换学生证的,凭原学生证和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和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登记办理。

  4.学生证因保管不善,造成破损、残缺需要更换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经系部党总支审核同意盖章后,凭原学生证到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登记办理。

  5.休学和留、降级试读的学生均不换证,凡有休学和留、降级试读记载的,其学生证有效期延长1~2年。

  四、学生证的补发与办理

  1.学生证不慎遗失者,应当立即写出书面检查和补发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部党总支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登记办理登报挂失证明。

  2.学生持登报挂失证明到校报编辑部登报申明挂失作废。

  3.登报挂失满15个工作日后,学生本人持申明挂失的整张报纸到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登记办理补办手续。

  4.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证原则上只能补发1次。

  五、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原则上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集中更换、补发学生证,其它时间一概不予办理。

  六、学生证的更换或者补发,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收费。

  七、在学生证的发放、更换、补办和使用过程中,凡有擅自涂改、转借他人或者以欺骗手段办理证件或者其它违规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出,将按《ZZ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学生毕业或者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当将学生证缴还学生工作处注销。因遗失不能上缴的,按补发要求进行收费。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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