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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中心学工部学生工作座谈会方案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25

  物业服务中心学工部学生工作座谈会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寓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更好的服务于师生。学工部领导和公寓管理人员共同探讨公寓学生管理中的问题和疑难点,并通过本次讨论会,使学生管理制度更完善、责任更明确、落实更到位。现根据公寓实际,特制座谈会方案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6年11月16日下午3:00—5:00(拟定)

  地点:公寓会议室

  二、参加人员

  学工部相关领导、物业中心经理、教室部/综合部部长

  物业服务中心公寓管理部:16人

  三、人员安排

  总负责:**

  主持人及相关物品准备:88

  人员安排及通讯报道:88

  会议记录:88

  后勤:会场布置2人(88):茶水2人(88),会场背景、秩序:1人(88);

  会后清场(含垃圾清扫、物品和设备恢复原状):88。

  四、会议流程

  1、主持人介绍本次座谈会的目的及代表;

  2、由8部长介绍公寓基本情况及公寓服务现状;

  3、学工会 处长发言(学工会的职能),针对公寓管理方面提出的几点建议;

  3、由8部长针对公寓常见的管理难点情况进行说明;

  4、针对8部长提出的问题和难点现场探讨,并总结出可行性的实施方案;

  5、任太勇经理总结并提出希望;

  6、宣布会议结束。

  五、前期准备

  公寓部需要探讨的相关问题。

篇2: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守法纪”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开发校外的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三)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 各系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推荐和信息上报等工作,并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当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一位处级领导干部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与工时:

  (一)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学院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有关单位的工作需要而设置。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在时间安排上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者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当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等部门应当尽量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应当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zz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

  第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的计酬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zz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盈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盈利性单位或者有专项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者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学年设置。每学年末确定下一学年的勤工助学岗位。

  学院各用人单位以处级为单位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月平均上岗工时数、总工时数及岗位所需的基本条件。一般不接收科级(含科级)以下单位的申报。核算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核算的原则。

  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下一学年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直接受理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情况,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将推荐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勤工助学学生信息,建立完备的信息档案库,结合各用人单位用人所需的基本条件,确定上岗学生名单。

  第二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于每月初(一般在每月3日前)将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签领表及考勤表,经单位勤工助学具体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并经主管领导签批后报院财务处。院财务处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将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 学年中期,勤工助学岗位因学生违反聘用协议或者其他原因空缺的,由用人单位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重新予以补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院同意,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果出现协议纠纷或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双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足额、按时发放,使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真正用于资助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套取勤工助学资金,如有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zz理工学院

篇3: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院发〔2013〕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系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凭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因病或者有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10天。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处理。

  各系部在开学后第2周周末将本系部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第二节 学习年限与课程设置

  第十一条 本科生基本学制4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

  专科生基本学制3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申请及注册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各类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

  专业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按照专业业务范围及方向设置的课程。

  公共选修课:指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艺术修养开设的课程。

  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不记成绩,无学分。公共选修课若选修与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不记入选修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选修课学分要求分别见《XX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XX理工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照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除必修课外,1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予以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的方式进行。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按培养方案执行,一般不能变动。如确需变动时,应当报请教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分为五级分制:优秀(相当于90分及以上),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即60分以下)记分。

  第十七条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的具体规定分别见《XX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XX理工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病因不宜上某些项目者,由本人申请,院卫生所出具证明,经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改修保健课,其考核成绩仅记及格或者不及格。

  第二十条 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1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1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记载学分。

  第二十一条 补考、重修规定:

  凡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申请重修。若考试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费,具体收费标准依照《XX省教育厅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执行。

  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可以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应当完成作业和实验方可以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原考核成绩不再记载。

  第二十二条 缓考、旷考规定:

  学生在考试或者补考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持院卫生所证明,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应当申请重修。

  学生旷考,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同一学期旷考或者在院学习期间累计旷考达3门次(含)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免修规定:

  鼓励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免修,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由本人申请,经教研室审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不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申请在课程开设前提出。但实习、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及体育课不能免修。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选修高年级的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备案,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考试合格即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合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修。

  第四节 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数和学生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按学期计算。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课堂讲授(含实验)1节课为1学时,每16学时为1学分;集中安排的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社会实践等每周按1学分计算;体育课每学期为1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可以依据该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质和任务不同酌情增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外,如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专利,可奖励两门相关的选修课学分;如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取得专利或在全国性期刊上发表论文,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在学院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由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酌情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的具体应修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每个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学分绩点 五级分制成绩 学分绩点
90~100 5 4
85~89 4.5 3
80~84 4
75~79 3.5 2
70~74 3
65~69 2.5 及格 1
60~64 2
0~59 0 不及格 0

  第三十一条 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拟转入系部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的具体规定分别见《XX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XX理工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因病休学未治愈者,经院卫生所证明,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由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一经批准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在1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发生任何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二)休学前取得的学分,复学后仍然有效;

  (三)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上课,擅自回校上课所取得的学分无效,不予记载。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前1周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批准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痊愈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注销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四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节 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考核不合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

  (二)自入学起课程补考、重修后不合格学分累计本科生达到或超过25学分的,专科生达到或者超过22学分的;

  (三)凡在校学习期间考试旷考累计达3门次及以上的;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两年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XX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手续办理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退学处理表》,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学生持批准表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凡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学生可申请试读。试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申请办理试读手续;

  (二)试读原则上只有1次,试读期最长为1年,试读期间无学籍;

  (三)试读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不合格课程,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方可恢复学籍,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达10学分者,停止试读;

  (四)试读期间有违纪现象者,即终止试读;

  (五)试读期间,若学生随原年级修读一些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按旁听处理;

  (六)试读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达到退学规定时不予学籍处理,可参加正常的补考和重修。经补考和重修后仍不合格的课程连同第二学期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取得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经批准选读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辅修专业相应证书。

  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届满时,未取得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在校学习满1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XX理工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查后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等具体要求和相应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分别见《XX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XX理工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院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同学交往应当做到文明礼貌、举止得体。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XX理工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禁止学生在校内打麻将。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体育团体来校演出、比赛,应当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在校内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负责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注意安全,不得在校内外水域嬉水、洗澡、游泳或者从事其他无安全保证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招招生考试。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结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所在系部和学生工作处;结婚的学生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院不给结婚的学生提供条件。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依据《XX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

  第七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XX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按照《XX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我院与其他院校联合办学在我院学习的学生,行为管理执行本规定。

  其他成人脱产班学生、代培学生等在校脱产学习的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的行为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XX理工学院

篇4: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学工发〔2013〕33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建立对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激励机制,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本办法采取量化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指导思想,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的科学性、导向性、可操作性为原则。测评结果将作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应届毕业生、奖学金等学生的评优、评奖、入党、推荐就业和助学金评定等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学生在校期间有明确的努力目标、有严格的行为规范、有科学的评价标准、有可比的测评结果。进而促进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增强学生教育、实现学生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提高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实效性,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

  本办法适用于本、专科学生的综合测评。转专业学生按原在班级测评。

  二、综合素质测评结构和权重系数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思想品德素质、智力素质、能力素质、身体素质四个方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品德素质分×20%+智力素质(学习)分×60%+能力素质分×10%+身体素质分×10%。

  在整个测评中,总分和各项素质分均各以满分为100分计。

(一)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满分100分,由综合评价、行为表现、加分项目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综合评价48分,行为表现40分,加分项目12分。

  1、综合评价分:采用六个指标进行测评,具体评价体系内容及评分标准见表1:

  评分标准:以上六项满分为48分,每项8分,分四个等级打分,优:8分;良:6分;中:4分;差:2分。

  ①能够认真按基本内容去做,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可评为优(8分);

  ②能够努力按基本内容去做,表现较好或各方面进步较大者可评为良(6分);

  ③能够按基本内容去做,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但表现一般,可评为中(4分);

  ④有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表现不好可者评为差(2分)。

  表1:综合评价体系指标内容及标准

项目 内容及标准
政治
表现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gg开放。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理论学习,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利益,有社会责任感。
品德
修养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公道正派。勤俭节约,有良好的文明举止,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爱护公物,敢于抵制不文明行为,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学习
态度
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虚心向老师和同学学习,自觉遵守学习制度,上课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成才意识强,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法纪
观念
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自尊自爱,自省自律,积极维护校园秩序,勇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集体
观念
关心、爱护集体,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严格遵守集体活动纪律,努力完成在集体活动中所承担的任务。
卫生
公益
积极参加义务劳动,主动做好个人卫生和班级、宿舍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

  综合评价评分由班级测评小组、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测评。

  班级测评小组由全体班委、团支委成员和普通同学2~4人组成,小组成员根据每位同学的个人小结和现实表现,独立地给每位同学打分(评定各项等级),汇总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出平均值A1。

  班级辅导员和班主任给每位同学打分(评定各项等级)算出平均值A2。

  综合评价分=(A1+A2)/2

  式中A1──班级测评小组分值(取平均分)

  A2──辅导员和班主任分值(取平均分)

  2、行为表现分:满分40分。主要依据平时考核记录,从5个方面进行测评,每项满分为8分。

  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政治学习的态度和表现,包括团组织活动和业余理论学习等情况(8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

  ②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态度和表现(8分)。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③上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习、设计、晚自习等)出勤情况(8分)。旷课每学时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④参加劳动、打扫卫生情况(8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在平时宿舍卫生检查中,被定为“不合格宿舍”或受到学校、系(部、院)通报批评的宿舍,(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检查结果为准)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

  ⑤遵守公共道德和校规校纪情况(8分)。对于没有构成校级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不文明、不道德行为,依情节轻重扣1~2分;对于因违纪受到校级通报批评的扣2分;受到纪律处分的,警告扣4分,严重警告扣5分,记过扣6分,留校察看扣8分。

  3、加分项目:满分12分。主要针对受到各级各类表彰(不含学年度的综合评先表彰)的学生进行奖励加分,加分总分不超过12分。

  ①因舍己救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受到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8分;受到市、院级表彰加5分;受到系(部、院)级表彰加2分。

  ②在精神文明创建等争先创优活动中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加分。受到表彰的个人,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加6分;市、校级表彰加4分;系(部、院)级表彰加2分。受到表彰的集体(含“文明宿舍”),其成员,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每人加3分;市、校级表彰每人加2分;系(部、院)级表彰每人加1分。

  ③参加义务献血(以献血证书为依据),当年度每次加4分。

  ④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的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加6分,受到市、校级表彰加4分,受到系(部、院)级表彰加2分。

  ⑤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加6分,受到市、校级表彰加4分,受到系(部、院)级表彰加2分。

(二)智力素质(学习)测评分

智力素质测评分= ∑所学课程成绩×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所学课程学分总数

  课程的考试成绩以正考成绩计算(含选修课的必选课),体育课、重修课以及辅修课成绩不计算在内。因故办理缓考的同学,因公缓考者,其成绩按实际补考成绩计入;因个人原因缓考者,其成绩不及格者按实际补考成绩计入,及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入。

  凡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成绩的课程,其折算标准为:优折算为95分;良折算为85分;中折算为75分;及格折算为65分;不及格一律折算为50分。

(三)能力素质测评分

  能力素质测评满分100分。每位学生的能力基础分为6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1、担任学生干部加分(工作满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干部给于加分,见下表2,加分单位:分)

实际加分=职务分× 干部考核分 (干部考核实行100分制)
100

  干部考核实行100分制,根据实际工作表现、工作效果和在同学中的影响打分。

  2、各类成果及其获奖加分(见表3,加分单位:分)。

  3、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化艺术活动但未获奖的同学,可视表现加分,加分总分不超过8分。具体加分细则由各系(部、院)制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年内相同项目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集体奖项按个人加分标准降低一档次加分。集体奖项成员的认定:市级以上奖项由院团委认定,校级奖项由各系(部、院)认定。

  表2:学生干部加分一览表

共青团系统 学生会系统 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院学生权益委员会
(伙委会)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学生科协 国旗
护卫队
礼仪队 院广播站 大学生
记者团
学生社团、协会 学生工作助理 党组织学生干部系统 加分
院团委 系(部、院)团总支 团支部 院学生会 系(部、院)学生会 年级 班级
学生副书记     主席、常务副主席                             20
常委     副主席
常委
      主任 主任 主任                 18
部长 学生副书记   部长 主席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会长 队长 队长 站长 团长       17
副部长     副部长 副主席           副会长 副队长 副队长 副站长 副团长     党总支学生助理组织员 15
  部长     部长 辅导员助理、年级长   委员 委员 委员         部长   科室助理 党支部学生书记 14
委员 副部长   委员 副部长 副年级长         部长       副部长     党支部学生副书记 12
干事   书记 干事     班长       副部长         会长
团支书
    10
  干事 委员   干事   委员 干事 干事 干事 干事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7
    小组长       小组长
宿舍长
                      3

  表3:各类成果及其获奖加分一览表

科技成果学术论文获奖 科技学术论文公开发表 数学建模英语等单项学科竞赛 各级各类文化艺术活动获奖 新闻文艺类文章发表 认定部门
国家级 一等奖 20   16 12   ①由申请者本人出具相关证书(文件),系(部、院)汇总后以系(部、院)为单位在综合测评前报学院团委审核认定,院团委审核后出具书面认定通知,系(部、院)根据认定结果按规定加分
二等奖 16   12 10  
三等奖 12   8 8  
鼓励奖(优秀奖) 8   4 6  
省(大区) 部级 一等奖 16   12 8  
二等奖 12   8 6  
三等奖 8   4 4  
鼓励奖(优秀奖) 4   2 2  
市级(校际联合) 一等奖 12   8 4  
二等奖 8   4 3  
三等奖 4   2 2  
鼓励奖(优秀奖) 2   1 1  
校级 一等奖 8   6 3   ②以学院相关文件和证书为准
二等奖 6   4 2  
三等奖 4   2 1  
鼓励奖(优秀奖) 2   1 0.5  
系(部、院)级 一等奖 6   3 2   ③系(部、院)自行确认
二等奖 2   2 1  
三等奖 1   1 0.5  
国家一级核心刊物   20       办法同①
国家核心刊物   10      
一般公开刊物   4       办法同③
内部刊物   2      
国家级报刊杂志         5 办法同① 本项最高加8分
省级报刊杂志         3
市级报刊杂志         2 办法同③
院级报刊杂志         1

(四)身体素质测评分

  身体素质测评分满分100分。在基础得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1、身体素质基础分为体育课成绩的80%(体育课成绩×80%),在此基础上实行加分。

  2、体育竞赛加分:获国家级奖项加20分;获省级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2分,三等奖加10分;获市级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获院级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3、注:⑴个人项目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四、五、六名为三等奖,只计前六名;集体项目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只计前三名。⑵集体奖项成员的认定,市级以上奖项由体育部认定,院级奖项由各系(部、院)认定。(3)集体奖项按个人加分标准降低一个档次加分。

  4、不开设体育课的学年度,身体素质基础分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的80%。

  三、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方式和程序

  学生各项素质测评结果直接影响学生评优、评奖、毕业生就业推荐等,测评结果是否真实准确,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每一分的加减都必须有原始依据,任何人不得随意加减。各班辅导员必须直接参加所带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计分工作,并对本班学生测评结果负责。班测评小组应在辅导员的指导下以班干部为基础吸收2~4名学生代表参加组成。测评小组计算出全班测评结果后,由班委给每位同学写出班级鉴定意见,再由辅导员对每一位同学一年来的表现写出鉴定意见,并将测评结果及班级、系(部、院)组织意见通报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填写个人意见。班级测评结果由辅导员签字后报系(部、院)审核,综合测评结果汇总表由辅导员和系(部、院)管理。若学生对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由系(部、院)负责查询、复核和答复。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9月底结束。

  四、其它

  (一)学年度综合测评考查期限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思想品德素质测评综合评价打分表

  附件2:思想品德素质测评行为表现打分表

  附件3: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加分项目打分表

  附件4:洛阳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汇总表

  洛阳理工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13年9月1日

  附件1: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综合评价打分表

  (满分48分,每项8分)

  班级:姓名:得分: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行为表现打分表  附件2:

  (满分40分,每项8分)

  班级:姓名:得分: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加分项目打分表  附件3:

  (满分12分)

  班级:姓名:得分:

  洛阳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汇总表  附件4:

  (/学年)

  系(部、院)班级

  辅导员签名:

篇5:理工学院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理工学院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政府的大学生资助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实际,设立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有效使用资助专项资金,规范资助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来源于学院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4%的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款等。

  第三条 资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主要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于每年年末将下一年度资助专项资金的项目分配预算报告提交财务处。

  第五条 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拨付、足额使用。严禁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套取资助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专项资金。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资助专项资金,接受院财务、审计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zz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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