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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管理公司公务用车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26

  商业管理公司公务用车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的管理与有效使用,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车辆管理

  1、行政车辆由人力行政部统一管理,根据各部门业务需要进行调配使用。

  2、行政车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由专职随车司机负责登记,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3、各业务部门用车时需填报《派车申请单》,注明用车时间、前往地点、主办业务、乘车联络人、联系电话、乘车人数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

  4、如需前往外地(揭阳市以外)的需提前半天填报《派车申请单》,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5、行政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驾驶员必须到具备读卡扣费功能的专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每次加油时必须认真登记《车辆加油台账》。人力行政部应做好车辆用油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使用

  1、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2、出车前,司机要坚持做到检查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和灯光的安全、准确、可靠,检查随车工具是否齐备,保证汽车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发现不正常时,应立即报告,进行加补或调整。

  3、行政车辆一律由公司专职司机驾驶。车辆在无行车任务或收车后应按公司指定地点停放,司机离开车辆时,应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将追究驾驶员的相关责任。

  4、驾驶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出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5、不得公车私用或将车辆用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项。

  6、司机要文明开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开疲劳车,不准危险驾车。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7、司机应爱护车辆,经常检查车辆状况,保证机件、外观良好,确保车辆正常行使,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11、司机应做好如下准备和收车工作。

  出发前,确认路线和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

  收车后,司机应填写行车记录(包括目的地、乘车人、行车时间和行车距离等)。

  收车后须向相关管理人员报告。

  12、司机对车辆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人力行政部反映。

  第三章 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时,应先向车辆管理员请求批示,并到指定维修单位进行估计,经审批核准后方得送修。

  2、车辆应由指定维修厂维修,否则修护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应及时向车辆管理员报告,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

  4、如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管理,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司机或车辆管理员负担。

  5、人力行政部必须建立健全《车辆维修档案登记表》。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负责填写维修档案登记表,确保车辆档案的建全,以备查验。

篇2:单位公务用车车辆管理制度

  单位公务用车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企业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企业的行政办公用车。

  第3条权责单位

  本企业的办公用车统一由行政管理部管理。

  第二章行政用车管理

  第4条企业各部门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经行政管理部指派负责人签名同意后方可出车。

  第5条部门用车超过半天以上(包括半天),应提前一天申请。

  第6条若多个部门同时申请用车,行政管理部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对无法安排的用车,行政管理部会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员工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出示相关有效的报销凭证。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7条企业公务车辆的相关证件及稽核等事务统一由行政管理部管理。

  第8条每部车辆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在使用车辆后,应记载行使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行政管理部每月对其抽查一次。

  第四章车队纪律

  第9条日常行为管理

  (1)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

  (2)为体现企业形象,驾驶员工作时必须衣着整洁,举止大方,礼貌待人。

  (3)严禁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接送客人或办私事。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4)未经车队主管同意,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严禁私自对外经营,否则除取得收入归企业和与之相关发生的费用自理外,车队可根据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入当年绩效考核。

  (5)任何车辆必须凭《派车单》外出,用车人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中的内容“部门、时间、地点、用车人、用车事由及用车人要求”。填写完后由本部门主管签字,总经理签字再由车队主管签字,确定驾驶员。签字不全不得放行。

  (6)司机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整洁,归队后应将车辆擦洗干净、停放整齐。需维修车辆必须先擦洗干净后再维修,否则按绩效考核扣分。

  (7)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8)严禁酒后开车,酒后开车损坏车辆者,由司机负责维修费;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9)司机对行政管理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10)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并说明原因。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1)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12)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行政部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

  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13)司机应严格执行出车任务,不得在途中办私事。司机同用车人必须完善用车手续,填写《行车记录》。

  (14)原则上由司机负责企业的出车任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驾驶企业车辆。非专职司机用车应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上登记,注意保持车辆清洁,行车后,司机有责任及时检查车况,发生问题应立刻向有关各方汇报。

  (15)为保证车辆安全,除领导同意外,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时,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车位。

  第10条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上、下班前不搞好车内外卫生。

  (2)上班时开车探亲访友、会客、办私事。

  (3)车辆排队候客时擅离车位,三五成群聊天影响工作。

  (4)不服从调度,上班不按规定时间出车营运。

  (5)擅离工作岗位。

  (6)填《路单》不认真,弄虚作假,涂改、撕毁《路单》。

  (7)下班不签退,不交车钥匙。

  (8)事前不办理请假手续,缺勤影响工作,补休、调休、轮休未经领导批准,借车给他人驾驶或学车。

  (9)服务态度不好,影响企业声誉。

  (10)遗失车上设备、证件等。

  第11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③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2)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企业共同负担。

  第五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12条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行政管理部安排办理。

  第13条司机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爱护车辆,勤检查、勤打扫,出车前、收车后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车队长报告,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14条车辆需要维修时,先由司机填写《维修项目单》,车队长审查后制订修理计划后,车辆方可进厂修理。

  第15条企业车辆的维修,须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厂家。

  第16条维修费在____元以下的,由车辆管理员报行政管理部经理审核;____元及以上的须由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费用报销

  第17条公务用车油料及维修费根据相关凭证实报实销。

  第18条私车公用依凭证报销。

  第七章附则

  第19条行政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发放、修改、废止等工作。

  第20条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核准工作。

  第21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篇3:后勤保障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后勤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用车原则

  (一)因公外出,可以租用社会车辆,严禁非公务租车。

  (二)因公租车需经分管领导(副处级及以上)同意,不得私自租车。

  (三)严禁随意自社会单位及个人租用车辆;严禁私自驾驶租用车辆外出。

  二、租车程序

  (一)严格租车审批程序。后勤机关由后勤综合科统一安排并做好用车记录;后勤各单位用车,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做好用车记录。

  (二)用车完毕后,用车人需及时在《派车通知单》上注明用车事由、乘车时间、起止地点等信息,并签字确认。返回工作地点后,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三、承租条件

  原则上租用济南商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或根据使用需求租用其他社会车辆。需用座位数较多车型的,可根据需要租用交通通讯管理服务中心车辆。

  四、租车费用标准及结算

  (一)租车标准按照车型及市场价格标准执行。

  (二)租车费用原则上实行三个月一结算,公车服务公司负责向用车结算单位提供含用车时间、地点、事由且用车人签字确认的《派车通知单》。后勤机关、各校区管理办公室用车由综合科统一结算,所需经费自“后勤保障部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其他后勤单位用车自行结算,其中房改工作办公室用车所需经费自“房租管理成本费”及“房改办缴纳相关证件费”列入预算保障,其余单位所需经费自“自筹经费”列入预算保障。

  (三)报销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予报销入帐。

  五、本规定自2021年4月20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党委、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原《大学后勤保障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山大后党字【2019】8号)同时废止。

  后勤保障部

篇4:太阳城小区商业街业主临时公约

太阳城(住宅小区、商业街)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太阳城;

座落位置:**市沙市区长港路植物园;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商业街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规定,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如渗、漏、堵塞等),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进出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人行通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第十七条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必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如墙、梁、柱、板、阳台等)、主体结构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屋面、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布局、颜色、形状和规格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如楼梯、通道、屋面、车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或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随意停放车辆;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

7、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8、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饲养任何大型动物、家禽、家畜和未经政府批准核发允许证明的一切宠物;

2、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违反本公约饲养的动物进行处置;

3、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终止影响相邻业主生活的动物饲养活动;因饲养动物对相邻业主生活产生影响的由当事业主自行负责赔偿。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限制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制定和实施安全保卫防范制度和措施,包括对非业主和非物业使用人限制进入等;

4、对小区内所有装修行为进行监管,制止违反本公约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其他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预先收取业主和施工单位装修保证金、对业主装修进行预先审批和竣工验收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

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对欠缴服务费用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电话、书面、公告、当面催缴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应予以赔偿损失,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太阳城业主临时公约

业主承诺书

本人为**太阳城号楼单元号房(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市ZZ水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太阳城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篇5:小区内开展商业促销活动的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内开展商业促销活动的管理规定

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zz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zz园住宅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细则》、《**zz园住宅小区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zz园住宅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分配及管理实施办法》,现就在**zz园住宅小区内开展商业促销活动作如下规定:

1、凡是厂家和商户拟进本小区开展活动,无论是公益性还是商业性,均须以书面申请方式交业委会审核批准,待业委会书面批准后,交予物业,物业方可允许厂家及商户进入小区开展活动,物业须积极进行现场管理。

2、公益性活动是指政府、慈善团体、小区内群众社团组织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性活动,商业性活动是指由厂家或商户组织的商品或服务的宣传促销活动。由厂家或商户以赞助或冠名的活动原则上也属于商业性促销活动。

3、商业性促销活动需收取进场费,收取金额由业委会和物业一起和商家商定。收取的进场费按照《《**zz园住宅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分配及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4、本规定如与《**zz园住宅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分配及管理实施办法》及修订后的《**zz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相冲突,则本规定将作相应修订。

**zz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

20**年11月28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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