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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氏商会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26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华杨氏总商会大足分会。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在中华杨氏总商会领导下,弘农巴蜀杨氏联谊会领导,监督,指导下,由大足籍杨氏企业家和在大足地区从事经商、企业管理或其他相关联业务的杨氏企业家自愿组成的,从事商贸及相关活动的互助性,自律性,世界性的商业贸易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我杨氏精神,发扬我杨氏优良传统,提高我杨氏文化生活水准,团结族人,尊老爱幼。发挥会员之间以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及法律咨询,促进杨氏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为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相关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对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发挥商会的组织领导作用,加强会员之间、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商会与其他相关联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三)为会员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加强与区域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提供各种投资信息等相关资料。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必要时由商会出面与相关部门交涉,以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七)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从事经商活动、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以及从事相关经济学术研究的杨氏宗亲及其企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足有一定影响力,有爱心的杨氏企业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入会费,会费收取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必要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商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再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14 年2月6日经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英文译名为:xinxiang city, non-public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xxeda

  第二条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新乡非公有制企业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条件。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不断深入探讨和总结新形势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各种自助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民政局。本会自愿接受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建北小区,秘书处设在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随时为会员提供国家新近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及信息,遵守新乡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市、区政府等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新乡市场趋势、走向,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会员搭建高品质的交流合作平台;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人才、市场、管理、经营、融资、策划、审计、会计、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联谊会等活动。

  (五)编辑专刊:定期编辑发行促进会刊物,传达新乡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新乡的经济动态及会员之间的各类信息和需求;

  (六)组织考察与交流: 广泛开展会员间互学互助,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组织会员开展国内相关促进会组织的交流互访、投资考察和协作等活动;

  (七)协调服务:促进会专职的部门与人员关心了解加盟会员的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新乡市及牧野区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八)承办委托:充分利用促进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促进会品牌,提高促进会知名度。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促进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交纳会费,能够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按时交纳会费, 能够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在新乡市牧野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和户籍在新乡市牧野区行政区域内,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声望的公民、其他城市的企业在新乡市牧野区分支企业、驻新牧野区办事机构等;

  (五)承认本促进会章程,在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经营状况较好、信誉度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单位或个人)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促进会在每月的会务大会上颁发新会员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促进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接受促进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对本促进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享受促进会提供的各项免费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促进会的工作,随时向促进会反映情况,积极向本会网站和刊物投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促进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主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5年。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这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每届5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本会工作;

  (三)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候选人由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大会提名产生,并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行业工作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实体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刊物资料、承接科技咨询服务等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优秀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资产账目,严格按照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开展本会的财务工作,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篇3:宝庆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宝庆(现邵阳市、娄底市)地区在郴州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成立本会。

  第二条郴州市宝庆商会,是由宝庆人在郴州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性的全市性综合社团。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郴爱乡;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整合优势资源,优化创业环境,打造核心动力,建设文明诚信,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强化郴邵娄三市经济合作,扩大郴邵娄三市经贸往来,拓宽郴邵娄三市交流渠道,立足郴邵娄,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郴邵娄三市的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郴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郴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郴州市青年大道民生路1号明桂园食府(万国酒店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管理,依法活动,并督促会员依法经营、依法生产;

  2、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宣传郴州市、邵阳市、娄底市三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三地建设新成就、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三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三地经济合作及科技文化交流提供服务;

  4、加强会员与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不断发展;

  5、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国守法、文明诚信、敬业强企;

  6、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加强友谊,增进共识,共同发展;

  7、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凡在郴宝庆人认可本会章程的企业团体和经商个人均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凡在郴州宝庆人承认本章程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士亦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名誉会员。会员或名誉会员

  统称会员。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籍贯系邵阳市、娄底市;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有一定的行业和区域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递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4、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2、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10、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改选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和各部门职责

  1、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2、办公室职责:本室系商会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顾问委员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主任、副主任交办事宜,协调领导及各部的关系,负责文秘档案、人事、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3、会员部职责:发展会员,联系乡友,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4、经济发展部职责:及时掌握、收集重要经济信息,组织商务考察、招商引资等活动,促进商会经济收益,帮助会员企业发展经济;

  5、宣传部职责: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合法经商、守法经营意识,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负责本会的对外宣传;

  6、维权部职责:加大维权力度,充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推进维权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1人,名誉副会长3~4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可兼任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二条顾问的条件:

  1、曾经担任过处、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2、曾经在国营或集体大型企业担任过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3、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

  4、从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

  5、其它适宜担任顾问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顾问的职责是:为本会的发展、壮大出谋划策,运筹帷幄。

  第三十四条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属商会集体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会议)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4:酒类流通企业商会章程

  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为: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

  英文名:guizhou liquor circulation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gzlma)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是由酒行业生产、销售、包装业、印刷业、酒业营销咨询服务、市场流通和热爱支持酒行业流通事业的有关单位、个人联合发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结合构建和谐社会,更好的为三农服务,更好的搞活市场经济大流通,促进酒业流通产业大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一看三打造”的战略决策,增强贵州酒类流通行业的发展力度,规范酒业流通行为,在贵州省各级领导和省工商业联合会、贵州省民政厅的亲切关怀和热情支持下,在广大酒类流通行业同仁和企业家的关心支持下,组建成立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维护贵州省酒类品牌形象、维护本行业和商家的合法权益,促进贵州酒类流通行业的发展,加快建立酒类流通行业的各项组织机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提高酒类流通行业的服务水平。

  第四条贵州省酒类酒类流通企业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工商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会地址:贵阳市新添大道220号乌江怡苑16栋202联系电话: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和教育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广泛团结贵州省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围绕发展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和规范酒类流通市场这一总目标发展各项活动。

  2、组织开展酒类流通行业发展形势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3、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酒类流通行业统计、收集,分析酒类流通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活动,创办会刊,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4、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解决内部矛盾。

  5、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加与制定酒类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对酒类流通行业内重大的渠道建设、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6、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开展与省内外、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7、引导消费,促进贸易,维护会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商会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8、进行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为会员生存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行业支持和帮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9、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

  与合作,并能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交纳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各类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培训)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一年一交)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商会提供有关经营状况、统计资料、市场需求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务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

  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打官腔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

篇5:建筑业商会章程

  包头建筑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包头建筑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从事建筑业为主,自愿参加的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资格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与目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以整合建筑企业资源、搭建沟通平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促进入会企业经济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包头市工商联,接受包头市委统战部、民政局监督与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商会章程开展各类活动和服务。

  第五条 商会地址:昆区青年路9号楼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社会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加强与全国、自治区建筑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壮大建筑企业的实力;

  三、定期组织交流、考察和学习,不断拓宽会员视野,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会员整体素质,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定期组织联谊交流表彰等活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

  五、多渠道关心、帮助和解决会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向会员提供人力资源、资金、项目、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同时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包头建筑业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是同意并维护本商会章程,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企业规模,具备完备的工商登记, 合法经营2年以上;

  三、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四、外阜驻包企业分公司或驻包办事处。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入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本商会每季度末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通过;

  三、经商会常务会评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执行本商会决议,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或在经营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会员如有其它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情况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商会做出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时换届时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人员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即副会长以上成员)。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亦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置会长一名、常务会长一名、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只研究秘书长提出的需紧急讨论和通报的问题,以及需提交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

  二、在团体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

  三、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监督指导落实执行工作决议;

  三、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四、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二、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收集会员的意见,使会长与会员关系更融洽、密切;

  六、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受会长委托代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参与会长会议日常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备案,按照会议要求制定各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二、落实执行会员大会和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统筹组织执行日常协会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理事会员不得兼任本商会其它领导职务。监事会的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杜绝浪费和假公济私现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监事会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除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其它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本商会对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生效。 第四十条 章程的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一、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会员大会。

  二○一三年 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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