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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正常实施,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

1.3事故分级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

1.3.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Ⅰ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2Ⅱ级(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Ⅱ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

(2)5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省政府责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3Ⅲ级(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故(以下简称Ⅲ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1.3.4Ⅳ级(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故(以下简称Ⅳ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分类情形进行细化补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除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外)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支持处置的Ⅰ级以下事故的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本预案指导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为主。

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控能力。

(2)以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事故救援。项目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3)协调联动、快速反应。

按照协同、快速、高效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储备,与当地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密切协作,建立协调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1.6预案体系

(1)国家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部门预案或本预案)。本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和指导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

(2)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方预案)。地方预案是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实施。其中,省级预案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Ⅰ级、Ⅱ级事故处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责成处置的其他事故的政策性文件。县级、市级预案的适用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自行确定。

(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项目预案是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本预案和地方预案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体系构成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级(交通运输部)、地方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级(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三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

2.2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机构

2.2.1机构构成

交通运输部在启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我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指挥机构。

2.2.2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任组长,分管副部长或部安全总监或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安质司)及办公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并指明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如表2-1所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终止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2)按规定组织或配合国务院实施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议定Ⅰ级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及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召开后续工作会议;

(4)根据国务院要求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5)当事故应急工作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批示,配合协调相应的应急行动;

(6)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3应急日常机构

部安质司作为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日常机构,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应急状态下应急响应的主要职责:

(1)接收、汇总事故信息,起草有关事故情况报告,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2)传达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

(3)向部应急办提出需要其他应急协作部门支持的建议;

(4)研究提出赴现场督导的技术专家人选;

(5)与部政策研究室保持沟通,确认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

(6)与部应急办保持沟通,确认上报的事故信息;

(7)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的主要工作:

(1)评估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应急机制及应急联动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评估报告;(2)参与事故调查,侧重分析技术层面原因。

2.2.4部内有关单位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部安质司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部应急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公路局、水运局、通信信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予以配合,公安局、海事局、救捞局等视情况参与。

2.2.5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视事故情况决定成立,由部安质司负责联络。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必要时由部领导带队;Ⅱ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部长批准后成立,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带队;Ⅱ级以下事故现场工作组经分管副部长批准后成立,由部安质司分管负责人带队。现场工作组由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派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当国务院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部应当派出相应级别的人员参加。

现场工作组职责:

(1)传达部应急工作要求,及时向部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主动与地方政府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联系和会商;

(3)根据现场所了解的情况,研究事故救援技术和处置方法,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

(4)必要时向部请求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5)从专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分析材料;

(6)承办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专家组

专家组依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或根据部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部安质司提出建议。专家组由公路水运工程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参加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2.3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本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事故级别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

2.4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应急组织机构,协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按规定及时向交通、安监等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组织相邻合同段之间的自救互救,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项目建设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政府和直接监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5协同工作机制

2.5.1工作联络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协同工作机制,部安质司负责联络。

部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公路局、水运局、海事局、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司局应分别明确一名应急联络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定厅级、处级各一名本地区应急联络员。应急联络员在应急响应期间,须保持联络畅通。

2.5.2响应联动

各层级预案在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预案管理等方面应协调一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当上一级应急组织机构启动响应时,下级应急组织机构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形成行业联动。

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应与属地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预案相衔接。同一个项目相邻或邻近合同段的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应体现预警信息共享、应急救援互助等要求。

2.5.3应急协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本地区安监、公安、国土、环保、水利、卫生、消防、气象、地震、质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完善应急会商机制;当公路水运工程Ⅰ级、Ⅱ级事故发生后,主动协调上述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

根据地方政府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由部应急办牵头协调武警交通部队、中央企业等专业或兼职救援队伍。救援队伍抵达事故现场后,应接受当地政府组成的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遣。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气象、海洋、水利、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信息;(2)气象、海洋、水利、国土、安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外发布的橙色及以上级别的天气、海况、地质等灾害预警信息;(3)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以及上级部门对外发布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或预警信息;(4)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的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

3.3预防工作

3.3.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对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要及时转发,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报备,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船机设备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接收自然灾害类预警信息,通过网络、短消息等多种方式及时转发橙色及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提出防范要求,有效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工作。

3.3.2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均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布置和项目级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3.4项目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项目预警信息由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预警信息或本级实际情况发布和解除。建设单位向施工合同段发布的项目预警信息应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从业人员自防自救措施、发布单位等。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原则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当发生符合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情形时,交通运输部启动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并立即以《交通运输部值班信息》的形式,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应急组织机构按照本预案2.2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当发生符合公路水运工程Ⅱ、Ⅲ、Ⅳ级事故情形时,交通运输部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内容主要包括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有关专家给予指导,协调事发地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协调等。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细化响应等级及应急响应措施。

对于Ⅰ、Ⅱ级生产安全事故,上级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应急响应级别不能低于上级部门的应急响应级别。

4.2事故信息报送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立即向项目建设单位、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联络员或值班部门接报事故后,应当立即口头或短信报告部安质司应急联络员或部安质司责任处室相关人员,并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在1小时内将信息上报至部安质司,其中Ⅰ、Ⅱ级事故还应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要求上报部应急办,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如图4-1所示。

4.3应急响应程序

4.3.1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具体响应及处置流程如图4-2所示。

(1)发生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或者接到国务院责成处理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报请部长核准。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成立领导小组。

(2)部安质司负责筹备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拟定应急响应期间的指挥协调、会商制度,提出派驻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建议,以及信息报告、新闻发布、专家咨询、后期保障等事项。

(3)部安质司负责将应急响应信息通知部内相关司局和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同步启动。

(4)根据事故信息和现场情况,经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批准后,尽快组织现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追踪掌握即时事故信息。

4.3.2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

(1)发生Ⅱ级事故,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报请部长核准。由分管副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安全总监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Ⅱ级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追踪掌握即时事故信息。

(2)发生Ⅲ级事故,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部长报告有关情况,经分管副部长同意,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Ⅱ级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视情况组织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3)发生Ⅳ级事故,部安质司责任处室负责人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核准,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Ⅱ级应急响应。

(4)Ⅱ级应急响应期间,部安质司负责跟踪、指导事发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事故救援方案会商、专家技术支持、协调救援协作机构等具体工作。

4.3.3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与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终止:

(1)经论证人员无生还可能;

(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3)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

(4)次生灾害基本消除。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

部安质司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由部安质司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组长核准后,由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或者降低为Ⅱ级应急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同时宣布取消领导小组。

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

部安质司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经分管副部长同意,Ⅱ级事故由分管副部长或部安全总监、Ⅲ级与Ⅳ级事故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地方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

4.4应急处置

4.4.1Ⅰ级应急响应处置

(1)现场督导。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需派出现场工作组时,由部领导带队赶赴现场。部安质司负责人与责任处室负责人及相关司局人员参加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还应包括若干(一般1~3名)技术专家,部安质司应保持与现场工作组的即时联系沟通。现场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后,通过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与当地政府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取得联系,尽快确定协同工作内容及联系会商机制,按照应急处置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2)信息上传与下达。

部安质司承办处室按照《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现场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4小时内,应将现场情况以短信、传真或邮件等方式传给部安质司。部安质司接到现场工作组发回的事故信息1小时内,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并抄报部应急办。事故现场有新情况或新风险时,现场工作组应及时向部安质司和应急办报送动态信息。

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领导对应急处置有批示(或指示)时,部安质司应及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现场工作组传达。

4.4.2Ⅱ级应急响应处置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时,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

部安质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阶段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处室应跟踪现场工作组工作及应急处置情况,并与部应急办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现场工作组按照本预案2.2.5及4.4.1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4.5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的原则,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6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对事故引发的各种潜在危害要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对主要结构物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防止盲目复工,导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发生。

4.7总结评估

4.7.1评估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应急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分析评估,编写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2)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部安质司应根据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及现场督导情况,编制部级应急总结评估报告,评估应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案改进建议。

4.7.2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判断应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寻找有效的解决手段,为以后事故处置提供可借鉴信息;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4.7.3评估内容和程序

4.7.3.1评估内容

在充分分析工程风险因素、事故起因、救援经过的基础上,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预防预警和预控措施;

(2)项目应急自救效果及能力;

(3)信息报送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4)事故救援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

(5)现场救援决策、指挥、协调机制及效率;

(6)技术方案及实施情况;

(7)应急协作及应急保障。

4.7.3.2评估程序

(1)搜集评估信息;

(2)邀请专家协助开展评估;

(3)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写事故(或险情)应急评估报告,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或交通运输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4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向部安质司报备。

4.8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务院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选派相应的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各项工作纪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出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时,应注重从技术调查入手,提供技术咨询,促进事故技术调查更加深入,并为行业监管提供借鉴。重点分析事故发生的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主观因素,以及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并提出行业监管的改进建议等。

Ⅱ级以上事故调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向部安质司提交技术调查总结材料。

5.应急保障

5.1日常应急机构运行

部安质司在日常状态下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政策、制度,制定和修订本预案,指导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跟踪、收集、分析事故信息,提出改进应急管理的工作建议,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和演练、重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5.2人力保障

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发挥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是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救援保通专业队伍,救援力量调动使用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

(1)应急技术专家:交通运输部成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应急专家按照部应急专家工作规则的要求,为事故分析评估、现场应急救援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可提请部安质司协助选派部应急专家。

(2)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监、建设管理等相关处室及公路、港航、海事、质监机构的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组成,参与或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资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专业(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技术装备等应急资源信息分布情况,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社会资源储备。

5.3财力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3)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等险种。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5.4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督导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培训纳入到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动漫、案例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

5.5预案演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本级应急预案的演练。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分门别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演练可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解决操作性、针对性、协同配合等问题,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在演练过程中做好演练记录,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价。

5.6责任与奖惩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违反《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交安监发〔2014〕1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情形,依此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评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施工单位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预案评审时应考虑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预案间的衔接性等内容。

6.2预案备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及特长隧道、10万吨级以上码头、航电枢纽等工程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制定的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向建设单位备案,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6.3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事故实际应对和预案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更新情况,及时进行同步更新或修订。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遇有预案更新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新或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防台防汛等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应在汛期来临前予以更新。

6.4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收银制度

篇2:某水运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规范本项目涉水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管理工作,提高本项目部的快速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二、编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7、本项目工程施工设计图纸8、《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相应的应急预案:1、《江苏省交通建设建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苏南运河镇江九曲河口至缪马村段航道整治工程涉水工程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四、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应急工作中首先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小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二)项目部人员各司其责应急工作以项目部及施工队为主各司其责的原则,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项目部应积极参与、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事故“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新的质量和安全事故。(三)居安思危、充分准备本项目工程安全生产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加强培训和演练,采用科学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理技术,提高预测预防水平。(四)快速反应、协调应对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应民主科学、快速反应、运转高效。项目部要充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联运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五、工作机制在各级人民地方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项目部要根据属地交通部门应急预案的原则、要求和本应急预案内容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六、应急管理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要求,本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成员组成如下:组长:项目经理职责:接到警报后,应迅速了解事故情况,作出指示决策,下达应急抢险命令。副组长: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职责:根据组长下达的抢险命令,组织各专业抢险队开展抢险工作,并做好事故通报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各抢险专业队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成员:各专业工程师、各施工队长职责:现场具体指挥各专业队的抢修和救援工作。组长联系方式如下:孔双云:夏陈生:七、事故预防根据本工程涉水工程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及工程工序的特点,本工程的危险源及应急预案如下:1、水下施工作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1、发生人员落水事故的安全处理预案1.2、发生碰撞沉船事故的处理预案1.3、发生堵档事故的处理预案2、围堰安全防护应急预案3、防风、防台、防汛安全应急预案4、冬季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相应预防措施:1、水下施工作业安全预防措施(1)、定期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精神内容,并要求将学习精神贯彻到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去。施工前项目部要对施工队、施工队要对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队、班组均要召开相应的安全会议,并对施工设备、信号灯、救生和消防设备进行安全检查。(2)、对新员工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进行相应疏浚工程施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同时在施工前对全部施工人员进行一次保航道畅通、保安全无事故以及安全应急预案等有针对性的安全学习,使大家明确目标、明确责任、明确安全重点。(3)、所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率保持100%。(4)、参加施工的船舶法定文书必须齐全有效。并按有关规定配足救生圈、灭火机和黄沙箱等设施。(5)、工程开工前必须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6)、水上施工必须按规定发布航行通告及航道通告。(7)、施工区域两端应按要求设置警示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灯。(8)、施工船舶白天施工必须按规定悬挂施工信号球,晚上施工必须按规定开启施工航行信号灯。(9)、航行船舶应严格遵守“内河船舶航行避碰规则”。(10)、制定相应的施工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11)、水上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救身衣。(12)、水上施工人员在班期间和在船期间不得饮酒。(13)、施工作业船舶在作业期间应设专人进行暸望,注意过往船舶的航行状态。发现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避让措施。(14)、定期检查维修保持机械设备的完好率,特别是机动船舶应做到随时能安全启动航行。(15)、定期对锚机、锚、浮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和纠正,确保施工船舶定位牢固。(16)、施工船舶和项目部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17)、挖泥船舶施工全部采用半幅施工,减少对航行船舶的航行影响。2、围堰安全防护预防措施(1)、确定汛期基杭开挖地段,察看地形地貌,反复计算推敲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围堰构筑和木桩支护施工方案,报项目总工审批,一旦批准后各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2)、为防止船舶撞击围堰,围堰两端应各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禁止追越、禁止停靠”航行警示标牌一块,白底红字,同时在支护木桩顶端每隔50m设置红色信号灯一盏,同时设专人巡视,防止过往船舶撞击支护木桩而产生木桩断裂,致使围堰坍塌,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和处理。抢险物资的配备(1)、通讯器材:应急指挥部事先制定通讯联络方法,配备和设置通讯器材,如对讲机、移动电话,并要求有人员熟悉使用方法;(2)、辅助工具:应急照明、移动照明、雨具等其他工具。事先配置并有适当数量的储存;(3)、抢修材料:木桩100根、草袋1000只、编织袋200只、彩料布100平方米;(4)、急救设备:随时能投入抢修的挖掘机2台、推土机2台;汽车1辆,船舶1艘,急救器材、药品若干;紧急情况处置程序发现事故和事故征兆→报警→接报→发出抢修和救援命令→开始抢修和救援→现场处置→结束紧急状态。3、防风、防台、防汛安全预防措施(1)、项目部及施工队派专人负责每天收听天气预报,发现有台风立即汇报并通知各施工队做好应急准备。(2)、现场设备和怕受潮的材料要放致高处,要有防雨措施并设置加固装置。(3)、要有专人负责看护。(4)、围堰的构筑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方案构筑,一旦出现异常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5)、一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凡参加预案人员均须穿好救生衣。4、冬季施工安全预防措施(1)、冬季施工要根据冬季施工的特点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2)、要备好各类防滑物资,一旦上冬要在围堰工作面及船舶甲板工作面等垫好防滑草包或其它防滑物资。(3)、冬季施工期间应加强对机械设备的保暖维护工作,采用防冻液的机械要及时更换防冻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4)、大风、大雪、大雾天应停止施工。(5)、及时清除积雪,特殊位置还应有防滑措施,工作人员严禁穿硬底鞋。(6)、切实做好围堰的维护工作,确保围堰的施工安全及航道的畅通,严禁土体滑入航道。(7)、严禁使用裸体电炉和煤炉取暖,防止火灾及煤气中毒事故发生。(8)、要以人为本,做好施工人员的冬季施工防护工作。八、应急响应(一)事故报告1、报告原则事故发生现场项目安全负责人员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2、报告程序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部应在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如实向项目建设单位、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快报,12小时内进行第一次续报,并及时启动相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2)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人员执业等情况;(3)项目的基本概况;(4)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5)采取措施的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4、报告方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先行报告事故概况,有新情况及时续报,但应在12小时内补齐书面材料,向市交通局报出事故快报表。(二)事故处理1、处理原则现场处理要从以“以人为本”为原则,首先要尽量减小人员伤亡,其次要尽量减小财产损失。2、现场处理2.1、发生人员落水事故的现场处理(1)、施工中施工人员由于不慎或施工船舶与其它航行船舶发生碰撞而产生人员落水后,施工船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且敲响警钟,立即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抢救落水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抛救生圈、用小舢板或人员下水进行营救。必要时可拨打110报警进行救援。落水人员抢救上船后应立即进行自救(包括取暖、压胸呼吸、人工呼吸等),具体应急抢救步骤为:(2)、若抢救落水人员难度已超出自救能力,应立即向110报警台报警,同时向当地120急救中心请求救援。并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3)、同时报告本工程项目经理和单位主要领导及安全科,项目经理应及时向业主和监理组报告,单位领导接报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保护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协助海事部门参加调查处理。a、淹溺的抢救救护者应镇静,尽可能脱去衣裤,尤其要脱去鞋靴,迅速游到淹溺者附近。对筋疲力尽的淹溺者,救护者可从头部接近。对神志清醒的淹溺者,救护者应从背后接近,用一只手从背后抱住淹溺者的头颈,另一只手抓住淹溺者的手臂游向岸边(图1)。

图1溺水的他救在救助过程中最好携带救生圈、木板或用小船进行救护,或投下绳索、竹竿等,使淹溺者握住再拖带上岸。救援时要注意,防止被淹溺者紧抱缠身而双双发生危险。如被抱住,应放手自沉,使淹溺者手松开,再进行救护。b、医疗急救b-1、溺水者救上岸后首先清除口鼻淤泥、杂草、呕吐物等,并打开气道。b-2、.控水处理(倒水),时间不宜过长(1min即够)。b-3、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抢救工作要坚持不断,切不可轻率停止。人工给氧:没有呼吸,但有心跳,用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法,具体救护方法是,救护人员深吸一口气后紧贴触电者的口(或鼻),向内吹气,约2秒钟左右。吹气完毕,立即离开触电者的口(或鼻),并松开触电者的鼻子(或嘴唇),使其自行呼吸,约为3秒钟左右;有呼吸,但无心跳的,用胸外心脏挤压法;呼吸、心跳都没有的,以上两种方法同时进行。b-4、淹溺者,尤其近乎溺死者必须转送医院观察和治疗,即使被认为危险已度过。c、如情况紧急,立即拨打当地120急救中心请求救援。d、若抢救落水人员难度已超出自救能力,应立即向当地江都地方海事处用上述电话或高频电话及110报警台报警,同时向当地120急救中心请求救援。并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e、同时报告本工程项目经理和单位主要领导及安全科,项目经理应及时向业主和监理组报告,单位领导接报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保护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协助海事部门参加调查处理。2.2、发生碰撞沉船事故的现场处理(1)、施工中无论施工船舶或航行船舶不慎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自救和互救,首先启动上述应急事故处理预案对落水人员和伤员进行抢救,同时船队长应及时调度所有机动船舶在较短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将受损船舶拖至岸边,防止沉船事故的发生,保证航道的畅通,并及时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真实情况,不得肇事逃逸,不得私下处理事故。(2)、如情况紧急,事故重大应立即拨打当地海事部门电话和110报警台、120急救中心请求救援。最大可能做好配合工作。(3)、同时报告本工程项目经理和单位主要领导及安全科,项目经理应及时向业主和监理组报告,单位领导接报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保护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协助海事部门参加调查处理。(4)、海事部门现场勘察后,应迅速撤离所占航道,保持航道通畅。2.3、发生堵档事故的现场处理由于发生安全事故或施工影响,造成来往船舶积压而发生堵截档时,我施工船舶首先听从海事、航道部门指挥,协助进行排档工作,有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施工,并收好工地,以确保航道畅通。2.4围堰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1)、管涌的处置管涌在基坑开挖的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但管涌没有流砂危险性大,主要是现场观察和掌握,一旦管涌有冒混水的情况就必须立即停止基坑开挖,对管涌现场观察和掌握,一旦管涌有冒混水的情况就必须立即停止基坑开挖,对管涌位置进行覆盖,并用挖掘机或挖泥船在围堰外围切断渗流路径。(2)、流砂的处置一旦发生流砂导致围堰垮塌,首先采用液压抓斗挖泥船切断渗流路径,然后再重新进行围堰构筑,最后进行排水和清淤。(3)坍塌处理(包括船舶碰撞)a.清理坍塌现场,抢救人员,对坍塌范围前后进行支护加固,以防止坍塌扩大,必要时立即拨打当地海事部门电话,请求现场协助,帮助维护船舶通航秩序。b.排水和清淤。(4)、人员伤害的急救措施:a.拨打“120”;b.采用加压包扎止血法等方法进行止血,防止过多出血;c.采用三角巾、四头带或专用绷带等进行包扎,防止感染、压迫止血、固定骨折;d.采用夹板等进行骨折固定,防止骨头错位;e.采用担架或徒手进行伤员搬运,及时送附近医疗机构进行救治。2.5防风、防台、防汛安全事故现场处理1、台风或洪水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器材和人员必须立即进行自救和互救,必要时向110和当地海事部门请求救援,若有人员受伤应立即用汽车送往医院或向120急救中心请求救援,并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同时及时向项目部汇报,项目部应急小组成员在较短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协助进行伤员抢救及维持交通秩序。2、同时报告本工程项目经理和单位主要领导及安全科,项目经理应及时向业主和监理组报告,单位领导接报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协助维护好现场并参加调查处理。2.6冬季施工安全事故现场处理1、发生人员冻伤或跌伤后,现场必须立即进行自救和互救,必要时立即向当地120急救中心请求救援,并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同时及时向项目部汇报,项目部应急小组成员在较短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协助进行伤员抢救及维持交通秩序。2、同时报告本工程项目经理和单位主要领导及安全科,项目经理应及时向业主和监理组报告,单位领导接报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协助维护好现场并参加调查处理。以上所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都应立即启动本项目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项目部相应救援机构人员30分钟内必须赶赴现场,协调组织人员抢险救援,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九、应急终止(一)应急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险情排除;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搜救、处置、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经结束;3、被困人员安全离开,突发事故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二)应急状态终止后,项目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或险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十、应急保障(一)、组织保障项目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检查本项目工程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二)宣传教育项目部应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并记录保管好培训记录。(三)物资保障应急器材(1)、汽车两辆:苏LL5278;苏A3647(2)、常备药箱二只,常备急救药品若干;(3)、ABC干粉灭火器若干;(4)、支护木桩200根,草包400只;(5)、铁锹20把,铁丝10kg;(6)推土机、挖掘机若干台;(7)、无线电通讯器材8只,照明灯若干。(四)财力保障项目部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设立应急管理台帐,并为本单位员工及劳务合作人员投保相应的社会保险。(五)演练保障项目部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制定应急工作演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触电、溺水、防台、防汛、高空坠落等演习活动,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十一、预案管理(一)责任追究事故应急管理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应急管理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预案更新项目部应根据生产环境、工序及其它条件的改变,适时更新本应急预案。十二、本项目工程安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序号姓名职务电话一SNZJ-9标1孔双云项目经理2俞迎春项目总工3田承林安全工程师4吴?昊试验工程师5孔长明质监工程师6陈凤祥港航结构工程师7董俊荣测量工程师8薛?明驳岸1队9吕学文驳岸2队10周?阳桩基队11阕小平疏浚1队二SNZJ-10标1夏陈生项目经理2鲁?明项目总工3杨华峰安全工程师4许宗强安全工程师5朱?健质检工程师6王?平试验工程师7汤龙庆测量工程师8王小磊港航结构工程师9何进军驳岸1队10龚炳喜驳岸2队11高扣红驳岸3队12钱文明桩基队13范照龙疏浚1队14范照发疏浚2队

篇3:某铁水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加强铁水运输的操作管理,特建立铁水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铁水运输作业、预防爆炸事故和漏包事故的管理和救援。

三、铁水运输作业规定

l、要在车辆停止状态下预热发动机,避免频繁和剧烈加速,适时换档,每档发动机转速不超过该档最高转速的三分之二。

2、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应进行“车辆日常检查”,有关检查内容见车辆操作手册,押运员应进行“铁罐日常检查”。

3、必须在关好车门后,才能开始行驶,在离开车辆时必须从点火开关上取下钥匙,起步前必须系好安全带,座椅与安全气囊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只允许在车辆停止而且载有危险货物时,才允许接通“安全停车”歼关,不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操作此开关。

5、不得在车辆移动过程中锁死方向盘,倾翻驾驶室前应首先关闭冷气和附加冷气。

6、只能在停车时使用睡铺,行车前必须将睡铺掀起,并且固定好。

7、只能在停车时才能使用驾驶员工作站,不得在储物箱内放置重物。

8、驾驶员应随时注意车速,并与前方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车辆行驶时,必须接通防抱死制动系统(ABS),铁水运输的车辆在厂区外公路上行使速度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厂区内行使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通行时有交通管制限制的遵照执行。

9、牵引车倒车前与挂车挂接时,牵引车与挂车之间严禁站人,挂车时不允许使挂车向牵引车移动。

10、蓄电池充电过程中必须保持通风良好,不得搭接和修理保险丝,必须在排除故障后方能更换保险丝。

11、因故不能及时装卸时,在待装卸期间行车和随车人员应负责看管车辆和所装货物,随时保持与装卸铁水所在部门的沟通,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向公司汇报,情况严重时应报请当地公安及运管部门。

12、车辆运行必须配备专职押运人员,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和无关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运行中的车辆驾驶员禁止接听电话。

13、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擦碰、撞击、重压、倒置。

14、驾驶员在装卸铁水作业进入生产现场时,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将劳保用品穿戴整齐,服从装卸所在地点生产人员的指挥,按规定行车和泊车。

15、铁水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规程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公司转运铁水管理制度和转运班车辆管理制度。

16、严禁司机酒后驾车。

四、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当铁水运输车辆因故在厂区内产生重大事故时,事故部门立即上报车间领导及有关部门。相关各级负责人收到信息都应快迅到达事故现场,不得借故不到;

(2)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地带,确保职工生命安全;

(3)根据现场事态发展情况,切断相邻危险源,展开相关救援工作。

(4)若事故造成相邻建筑物着火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程序和方法详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第1节火灾扑救。

(5)有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时,启动公司应急救援程序或报警,各应急救援组立好进入工作状态。在有关部门领导下,正确、合理地抢救伤员、财物,扑灭周围着火点。

(6)当有人员外伤、烧烫伤等,应送往公司医务室实施紧急救护。

(7)报警:程序第一章。

(8)各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事故救援组、警戒与交通管制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物资抢救组、设备抢险组)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工作。

(9)在转运过程中,铁水的盛装容器,发现有渗漏、破损等现象,在未经改装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引起燃烧或爆炸现象,应立即采取自救,并向公司报告,情况危急时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尽快妥善处理解决,以防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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